我国农民工退保潮问题产生的根源分析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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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保;
农民工;
思路框架
我国实行的是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现行的社保缴费和将来领取原则,都源于1997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和1999年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两个条例。
东莞、深圳是我国农民工参保覆盖面较广、参保人数较多、参保比例较高的地区,而且深圳是最早将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险体系的城市,因此这两个城市的农民工“转保难”问题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一、我国农民工“退保潮”问题异常突出
资料显示,仅2007年一年,东莞有超过60万人次办理了退保手续,一天最多时退保现金流达30多万元。
仅南城区社保分局,就有万人退保,退保总金额高达2628万元。
有调查发现。
有些工厂经营不善倒闭、工厂搬迁市外以及春节期间回家潮等,造成2008年初大量退保。
还有一些企业在有订单时招收大量工人,订单少就裁员,也造成很多集体退保。
以东莞寮步镇港资企业祥泰五金厂为例,2007年6月,由于经营不善倒闭,导致厂里200多名工人集体退保。
东莞寮步镇社保分局,在2007年1~10月期间,有万人次养老退保,退保金额达3180万元。
2008年2月23日,中央电视台经济频道《经济半小时》栏目报道:
2007年深圳共有万人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退保的人数为83万人,而成功转保的人数只有9672人,深圳每10000个参保的人中就有1680个人退保,而每10000个参保人中成功转保的只有19人。
深圳退保人数占参保人数的比重为%,而成功转保人数占退保人数的比例仅为%,占参保人数的比重则更低。
虽然深圳是最早将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险体系的城市,但到目前为止,深圳享受到养老保险退休金的万人中,非深户籍仅有230人。
通过深圳%的退保人数占参保人数的高比重、享受到养老保险退休金的万人与非深户籍仅的230人间的大差距、南城区2628万元与寮步镇的3180万元的高退保费、2007年深圳83万人和南城区万人的巨大退保数字,以及%的成功转保人数占退保人数的低比例,可以很明显地看到,这两个地区“退保潮”问题非常突出,也进一步突显了我国养老保障制度存在的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什么目前有如此巨大数字的农民工选择退保而非转保?
为何成功转保率如此之低或者是为何转保如此困难?
个中原因值得探究。
二、导致我国农民工“退保潮”问题的根源分析
“转保难”是农民工“退保潮”的直接原因,农民工将所退保费视其打工收入的一部分,并且部分农民工急需这笔小数额的保费以解燃眉之急是导致“退保潮”另一原因,出于地方利益考虑,利用目前养老保障制度的缺陷而设置的高门槛是“退保潮”的根本原因,农民工流动性大、就业稳定性差是导致“退保潮”的重要原因。
(一)“转保难”是农民工“退保潮”的直接原因。
农民工要跨越“累计缴费15年”这道槛绝非易事。
不能实现转移接续,农民工参保很难达到规定年限。
不能转移的养老保险制度对农民工来讲,根本没有起到养老保险的作用。
虽然国家规定任何地方都要无条件接纳个人养老保险,但目前有许多地方还是设置了障碍。
据东莞有关社会保障工作人员介绍,目前各省都有个别城市设“卡”,不接受从别市转进来的无常住户口人员的社会保险手续。
他们认为其原因是当地财政为减轻养老金支出负担,保护地方利益。
目前,许多学者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作人员都提出一些关于解决农民工“退保”问题的方法。
具体有,一是以后接着在原工作地累计缴满15年;
二是如果非缴费所在地的社保局同意接收,则可转入该地;
三是转回本人的户口所在地。
表面上看,方法很多,但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的“退保潮”问题。
目前许多城市在接受转保时都提出一个必要条件——转保人要有转人城市的户口。
由于现在一些城市的人口控制,农民工大多数不拥有城市户口,即使有些城市规定农民工可以办理城市户口,但办理成本也较高。
由于地方财政为减轻养老金支出负担,目前各地方接受转保情况也不容乐观。
鉴于前面两种方法都不可行,那么只有选择最后一种方法。
由于绝大部分农民工是因本地就业机会少、工资低、就业不规范(其中包括企业未为员工交养老保障)等原因而来到城市务工,因此,如果他们转保回当地,一是由于各种原因而难于就业,二是即使他们找到工作,但是由于就业不规范等问题,企业未为员工缴养老保障,那么保费就犹如活期存款,和退保就没有什么区别了。
(二)地方政府出于地方利益考虑,利用目前养老保障制度的缺陷而设置的高门槛是“退保潮”的根本原因。
农民工“退保潮”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归根结底就是地方利益问题。
按1997年和1999年颁发的两个条例,交保险时个人的不超过每月工资的8%和企业的不超过个人工资的20%,被分别记入个人帐户和共济基金,对应的是养老金中的个人帐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因此养老金的总金额都会远高于个人帐户中存入的数额。
从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转移办法来看,农民工退保只是退个人帐户的部分,转保也只是转个人帐户的部分,而共济基金就被充入地方社保基金,“贡献”给了地方社保。
转保方面,转入地如果接受其转保,便意味着转入地社保部门首先要为其支付共济基金部分,其次还要支付其在退休后的大于其养老金总额部分退休金。
因此,相对于转出地,转入地为保护地方利益,理所当然地对“转保”大开红灯。
在深圳,职工每月工资中,有8%的扣除是用来缴社会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到个人账户里;
同时,企业要为该职工上缴10%的社保养老保险费,累计到社会统筹账户上。
以一个月平均工资1200元的人为例,每月个人缴纳96元记入个人帐户,企业缴纳120元记入社会统筹,如果他缴纳了15年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交了17280元,社会统筹交了21600元,总共38880元,假定这个人60岁退休,按照深圳市养老保险金的现行计算办法,不考虑利息、通货膨胀以及深圳月平均工资的变动,他每月有退休金478元,以平均寿命(《世卫2007年卫生报告》公布:
中国人均寿命男71,女74)岁来算,可以拿年退休金,总共是71700元。
显而易见,某人如果交够了15年的养老保险,退休后领到的退休金总额将会是他个人帐户的近4倍;
相反,如果他中途退保,则只是一次性取走他个人帐户的钱,那么他所在单位每月向养老保险基金“贡献”了96元,每年“贡献”1152元。
深圳市2007年退保的有83万人,我们假定每个退保的人都只交了一年的保险,也意味着一年里退保的人就把将近10亿元“贡献”给了地方社保。
(三)我国养老保障制度的缺陷是“退保潮”问题的根本原因。
目前,我国养老保障制度的一个缺陷就是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社保不能有效对接。
我国养老保险等主要社会保险制度被分割在2000多个统筹单位,多为县市级统筹内运行,各统筹单位之间政策不统一,难以互联互通,养老保险关系无法转移接续。
镇一级的社保机构尚未健全,许多农民工不知道今后这笔钱会转到哪里。
这一制度因素又促使地方为小利而设置各种门槛,高而多的门槛直接导致“转保难”。
农民工面对“转保难”时只能选择退保。
(四)农民工流动性大、就业稳定性差是导致“退保潮”的重要原因。
从农民工角度看,其流动性大、就业稳定性差及部分农民工急需这小额的退保费,加之制度缺陷等因素的共同作用,导致了目前“退保潮”问题。
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调查,我国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1亿多人,跨省就业的约6000万人,在这个庞大的人群中,基本养老保险的总体参保率仅为15%。
仅有20%至30%的进城务工农民在一个单位工作满3年以上,2004年外出农村劳动力中,有就业岗位但不稳定的务工人员占到%。
另一调查显示:
外来工在广东企业的平均工作周期是4~6年,其间人均换工一次以上。
由于农民工缺乏必要的技能,工资一般较低,打工收入又必须精心合理地在各种用途(子女教育、老年人疾病医疗等)上分配。
农民工在面对外在制度缺陷和自身压力时,只能选择“退保”。
三、解决我国农民工“退保潮”问题的对策
(一)实现中央地方财事两权分离,从根本上解决因制度缺陷而产生的农民工“退保潮”问题。
在今年的两会期间,公安部代表表示,由于户籍制度改革牵扯到住房、教育、医疗等方方面面的潜在利益,因此户籍制度改革不会一刀切也不会一蹴而就,大中小城市肯定会有区别。
我们认为,在户籍制度不能取消时,应实行社会保障中央地方财事两权分离,从根本上解决因制度缺陷而产生的退保潮问题。
中央可以税代费的形式行使财权,实现从社会养老保险费到社会养老保险税的转换,这有利于社会保障负担的公平,有利于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宏观调控,也是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必然选择。
中央统一行使财权时,可避免因保护地方利益而产生的转保难问题,可以从根本上消除“退保潮”问题。
(二)依托金融网点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保信息系统,实现农民工顺畅转保。
要实现全国统筹调控,就必须建立全国范围的社保信息系统。
在实现了中央地方社保两权分离后,中央要统一目前2000多个统筹单位的政策,实现互联互通。
由于2000多个统筹单位之间没有建立网络系统,社保信息无法共享。
目前,可以依托分布全国的某家金融网点建立全国社保信息系统。
参照我国的农民粮田补贴的“一户一折”制,建立全国社保信息系统可实行“一人一卡”制,一张卡就可以实现顺利转移,至于由于在不同时段不同地方可能缴不同保费而形成的给付标准不统一问题在技术上是完全可以解决的。
(三)依据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促进企业为农民工缴保费。
企业不予农民工缴费或少缴等情况直接损害农民工利益。
弱势群体——农民工在与企业谈判过程中,只有运用法律武器才能使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2008年1月1日,已经施行的《劳动合同法》(新《劳动合同法》)。
新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现实中,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现象较为普遍,很多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得不到保障。
新法对此增加了处罚条款,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义务的,劳动者除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还应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数额,新法第47条作了详细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无论劳动者工作时间多少,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补偿加上新聘员工成本显然是大于缴纳社会保险支出。
因此,我们要依据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促进企业为农民工缴保费,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的“退保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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