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合同履行抗辩权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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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立法和法律运行中的具体实践
不安抗辩权源于德国法,是大陆法为贯彻公平原则避免先履行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而特设的制度。
《德国民法典》第321条规定“当事人之一方应向他方先为给付者,如他方之财产于订约后显形减少,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虑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出担保前,得拒绝自己之给付。
”[2]
我国合同法再将此概念引入中国的时候也做过一些修改,在我国合同法上,对于不安抗辩权,我认为有以下几个要点,是我在学习中的体会:
一行使不安履行抗辩权人有举证的义务
在不安履行抗辩权行使之前,如果行使人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具备了法定四种情况,则无法通过行使这项权利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何为明确证据?
法律生没有明文规定,这倒是其次。
最主要的是,我想谈一谈证据的取得问题。
在现在社会,公司经营状况,对外销售经营,合同订立,借贷款项情况在大多数公司已经被视为商业秘密而不对外公开,而以上内容,基本上都与抗辩权中的证据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
想取得以上资料,在现在已经是难上加难,更何况关乎商业利益。
我仅举一个案例来说明这个问题:
辽宁省某市A公司与B公司于XX年签订长期购销合同,规定双方合同期限为五年,由A公司生产商品,B公司按约定价格买进,双方约定,月初供货,每个月中旬B公司信用证结算款项。
XX年九月份,A公司通过多方渠道打听到B公司经营出现重大困难。
通过合同,秘密向某跨国公司借款200万人民币。
资本入不敷出,但B公司从来没对A公司提起,A公司想通过抗辩权来保全自己利益,但有苦于没有证据,于是重金收买了B公司的财务主管,在得到了B公司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等资料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例直观给我的感觉就是法律促使公司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使用非正常手段获取证据。
究其问题根源,本来应该是是属于不安抗辩权受益人的主体,反而成了举证责任的受累者。
因此,我认为,法律将抗辩权的一切证明问题都交给行使人,是显失公平的。
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当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究竟是一个什么具体概念,法律上没有明确指出。
在我们市场经济社会,也会有很多市场风险,公司企业在生产运营过程中难免会有一些暂时的局限和困境,如果将这些笼统的概括称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似乎有些不妥。
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有这样或那样的范例,比如有的公司与其他公司签订合同以后,因为又出现了其它丰厚优惠条件而想违约,但有苦于没有废约的借口,于是找到譬如公司遇到不可抗力,或者资金周转暂时出现困难,或者国际市场原料奇缺而不能完成预定实务的机会,而以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为理由申请废除合同。
这是一种乘人之危的行为,我认为是不合理的。
法律将这个定义笼统表示,从而让别有用心的人有了可乘之机。
在当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虽然说同行是冤家,或者说适者生存的残酷状况,但是,市场经济主体之间也应该有一些诚实信用的东西在里面,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能够让对方损失变小又何必落井下石呢?
法律是保护合法权益的,但同时又是防止非法行为的。
我们在严肃法律的同时,更应该注重法律与道德的结合。
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责任的其他情形
法律在很多方面给了法官以自由裁量权,或者称之为模糊性条款。
我认为,既然在不安履行抗辩权之前的前提就是当事人举证来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存在丧失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形的情况下,就没有必要再说可能丧失履行责任。
既然有证据证明,那就是确切的,从而不存在可能性,否者就是否认证据的客观性。
可能丧失,这个概念的推测性太大了。
也许当事人在某一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但是并不表明对方当事人就会一定必然的不能履行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
虽然法律有很多方面存在局限,和规定不到的地方,出了一方面完善法律以外,另一方面就是避免出现法律的漏洞,拿一些扩大性解释大做文章,从而损害他人的正当权益。
(三)立法思考和建议
我认为有以下几点关于立法方面的建议
1不安履行抗辩权人有举证的义务,如果抗辩权人认为另一方当事人又丧失履行责任的可能,但又无法找出具体证据,则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明自己无能力问题的义务,从而将不安履行抗辩权从抗辩权人一方举证中摆脱出来,变为双方互动。
更好的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及市场经济秩序稳定。
2将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进一步阐述明确。
规定在某些情况下,限制当事人使用抗辩权是另一方当事人遭受更大损失。
3将六十八条第四种情形更改为有丧失履行责任的其他情形。
以上是本学生学习合同法关于抗辩权特别是不安履行抗辩权的一些心得体会,因为认识有限,所以观点也存在很多不足。
希望老师予以纠正。
法律的完善是需要通过我们这些学法人,和老师们这些法律人不断努力,发现才可以完成的。
任何事都有它从不完善到比较完善的过程。
学生会将在合同法学习中的研究方法,认知态度运用到以后的学习实践当中。
希望郑老师工作顺利!
[1]王利明著:
《关于不安抗辩权的几个问题.民商法研究第4辑》第481~482页,法律出版社,XX年版
[2]史尚宽:
《债法总论》,第564页。
篇二:
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履行
一、单项选择题
1.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行使()。
A.解除权B.代位权C.撤销权D.终止权
2.下列不因合同解除而无效的合同条款是()。
A.质量条款B.解决争议的条款
C.价格或报酬条款D.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条款
3.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甲先交付货物,但在交货前夕,甲派员调查乙的偿付能力,有确切证据证明乙负债累累,丧失支付能力。
甲遂暂时不向乙交付货物,甲的行为是()
A.违约行为B.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C.行使不安抗辩权D.行使后履行抗辩权
4.甲欠乙10万元,丙欠甲15万元,甲在其对丙的债权到期后,怠慢行使对丙的债权,致使其无力清偿乙的债务,乙可行使甲对丙的权利。
合同法理论称此为()
A.代位追索权B.代位继承权C.代位权D.代理权
5.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
()
A.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以消灭。
B.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以消灭。
C.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不消灭。
D.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不消灭,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6.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
A.债权人放弃债权或者转让财产的行为,依法被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
B.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者转让财产的行为,依法被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
C.债权人放弃债权或者转让财产的行为,依法被撤销的,该行为自被撤销之日起失去效力。
D.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者转让财产的行为,依法被撤销的,该行为自被撤销之日起失去效力。
7.甲与乙订立买卖茶叶的合同,合同约定,甲于XX年10月7日发货,乙收到货物后10日内付款。
乙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物与封存的样品差异巨大,乙方拒绝支付款项,根据已知的条件,乙方的行为是:
A.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B.行使不安抗辩权
C.行使先履行抗辩权D.违约行为
8.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900万元不能偿还,乙公司几次催要,甲公司均以无财产可供偿还为由拒绝偿还。
后乙公司得知丙公司欠甲公司1000万元,且因甲司
一直不催要,该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
乙公司遂欲行使代位权。
以下对于乙公司行使代位权说法不正确的是:
A.乙公司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甲公司负担
B.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900万元为限。
C.乙公司应当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甲公司的债权。
D.乙公司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丙公司负担。
9.甲与乙订立合同,规定甲应于1997年8月1日交货,乙应于同年8月7日付款。
7月底,甲发现乙财产状况恶化,没有付货款之能力,并有确切证据,遂提出中止合同履行,要求乙提供担保,但乙未允。
基于上述因素,甲于8月1日未按约定交货。
依据合同法,有关该案的正确表达是:
A.甲有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除非乙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B.甲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要求乙提供相应的担保。
C.甲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仅先交付部分货物。
D.甲应按合同约定交货,如乙不支付货款可追究其违约责任。
10.一般保证具有()特点
A.从属性B.法定性C.补充性D.连带性
11.合同履行以()为前提和依据
A.履行原则B.履行规则C.担保D.有效合同
12()原则能确定合同是否履行,是确认违约的主要标准,是衡量合同履行程度和违约责任的尺度
A.实际履行B.全面履行C.诚实信用D.公开公正
13.甲、乙双方订立买卖合同,约定收货后一周内付款。
甲方在交货前发现乙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甲方()。
A.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B.可行使后履行抗辩权
C.可行使不安抗辩权D.可解除合同
14.甲、乙双方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这在我国合同法理论上称作什么权利?
A.先履行抗辩权B.先诉抗辩权C.同时履行抗辩权D.不安抗辩权
15.甲与乙订立一份苹果购销合同,双方在价格条款一栏中填写的内容为“随市价”,合同履行时双方就价格条款发生争议,且未达成补充协议。
依照合同法的规定,“随市价”应如何理解?
A.合同订立时订立地的市场价格B.合同订立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
C.合同履行时订立地的市场价格D.合同履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
16.合同规定的履行地点不明确时,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给付货币的,在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B.其他标的,在接受履行一方所在地履行
C.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D.其他标的由接受履行一方选择履行地
17.甲欠乙、丙各30万元,为逃避对乙、丙的债务,甲将其仅50万元财产赠与丁。
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A.乙和丙对甲的同一处分行为不能同时行使撤销权
B.乙可以撤销甲对丁的50万元财产赠与行为
C.乙只能撤销甲30万元财产的处分行为
D.乙在行使撤销权时可以以甲为被告,也可以以丁为被告
18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方式是()
A.只能向债务人提出B.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C.既可以向债务人提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D.可以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
19.李某与王某约定,将各自收藏的一幅名画与对方交换,双方都在合同上签字盖章,但合同没有约定谁先履行。
假定李某在自己未履行前,便要求王某履行,王某可以行使()
A.同时履行抗辩权B.先履行抗辩权C.不安抗辩权D.先诉抗辩权
20.甲与乙订立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10吨大蒜。
甲收购完大蒜之后,被人盗走。
甲便交付了10吨大葱给乙。
甲的这种行为主要违反了合同履行的哪种原则()
A.全面履行原则B.实际履行原则C.协作履行原则D.经济合理原则二,多选题
1.合同履行应遵循()等原则
2.诚实信用地履行合同表现在当事人()
A.及时通知B.协助C.防止损失扩大D.保密
3.合同担保的方式主要有(),其中()属于人保,()等属于物保
A.保证B.抵押C.质押D.留置E.定金
4.关于合同的保证期间说法正确的有()
A.是合同中约定的保证责任的期间
B.一般保证未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C.连带保证未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D.是合同的履行期
5.质押的权利质物包括()等
A.票据B.股票C.专利权D.商标专用权
6下列选项中,属于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有()。
A甲、乙、丙三方约定:
丙向甲支付货款,由甲向乙购买钢材之后售于丙,丙可以直接请求乙向自己交付钢材。
由于甲不向乙支付货款,乙便拒绝了丙提出的交付钢材的请求
B甲将汽车出卖给乙,乙应向甲支付15万元。
乙又将其对甲请求交付汽车并转移所有权的债权让与给了丙。
在丙向甲请求履行时,甲可以乙未给付价款为由拒绝自己的履行
C甲将画卖给乙,乙应向甲支付20万元。
丙承担了乙的债务,当甲向丙请求支付价款时,丙可以甲未对乙交画为由拒绝自己的履行
D甲、乙向丙购买化肥,约定甲、乙负连带责任。
甲将自己应支付的那部分货款交给了乙,由乙支付给丙,但乙却分文未付。
当甲向丙请求交付化肥时,丙可以货款未付为由拒绝交货
7下列行为中,符合合同履行规则的有()。
A债务人履行时必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不受履行行为性质的影响
B除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性质上必须由债务人本人履行的债务外,可以由第三人代替履行
C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又不能通过其他方法确定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D合同履行费用的负担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又不能通过其他方法确定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8、甲乙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该合同某些条款约定不明确。
甲乙双方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且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
下列说法符合规定的有()。
A.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
B.价款不明确的,按照卖方所在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C.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D.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时间准备。
9.某市的甲、乙两公司依法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钢材1500吨,依规定执行国家定价。
甲公司由于一时疏忽,比约定交货时间晚了半个月。
关于产品价格,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遇到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B.遇到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
C.遇到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D.遇到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
10.甲地的甲公司向乙地的乙公司购买一批成品门,两公司对于甲公司的付款地点和乙公司的交货时间没作明确约定,两公司也未能达成补充协议,根据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也无法确定。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甲公司应当在甲地付款给乙公司B.甲公司应当在乙地付款给乙公司
C.乙公司可以随时向甲公司交货,但应当给甲公司必要的准备时间
D.甲公司可以随时要求乙公司交货,但应当给乙公司必要的准备时间
1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约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应遵循的法律规定有()。
A.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B.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C.逾期提取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D.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
12下列选项中,关于先履行抗辩权的说法正确的有()。
A.任何合同中均可以产生先履行抗辩权
B.只有双务合同方可产生先履行抗辩权
C.合同债务的履行具有先后顺序
D.后履行方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导致迟延履行的,不负迟延履行责任13关于合同抗辩权,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均出现在双务合同之中
B.合同抗辩权的行使目的是为了对抗请求权
C.抗辩权的行使可以使合同履行请求权归于消灭
D.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只能暂时延缓义务的履行
14下列选项中,属于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的有()。
A.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B.双方当事人履行债务有先后次序
C.后履行方已经丧失或有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D.后履行方未为对待给付也未提供适当的担保
篇三:
司考合同法讲义:
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
司考合同法讲义:
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
XX年司法考试复习的大幕已经拉开,很多考生投入了新一年的复习之中。
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更好地进行复习,法律教育整理了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的名师讲义,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精彩链接:
合同的内容和解释
合同订立的程序
司法考试合同法讲义:
合同的分类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1、要件
(1)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对待给付义务;
(2)双方债务无先后履行顺序:
(3)双方债务均届至;
(4)一方可能履行债务而未履行。
2、效力:
一时阻却请求权行使。
二、不安抗辩权
1、要件:
(1)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先给付一方债务届至;
(3)后给付一方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危险;
(第68条)
2、行使过程
(1)先给付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危险;
(2)中止履行,并及时通知对方;
(3)若对方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继续履行;
(4)对方未能及时恢复履行能力,亦未提供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3、效力:
(1)一时性阻却请求权行使:
中止履行;
(2)永久性阻却请求权行使:
解除合同。
4、不安抗辩与预期违约的区别:
是否违约;
行使人不同、后果不同。
三、先履行抗辩权
(2)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3)先给付一方未履行;
(4)后给付一方债务届至。
一时性阻却请求权行使
【例题】某市A乡农户甲于XX年3月1日与乙公司订立合同,出售自己饲养的活鸡1万只,乙公司应在3月21日前支付5万元的首期价款,甲从4月1日起分批交付,交付完毕后乙公司付清余款。
3月20日,乙公司得知该市的B乡发现了鸡瘟,即致电向甲询问。
甲称,尽管B乡临近A乡,但是应当不会传播过来。
乙公司表示等到事情比较明朗后再付款,甲坚持要求其按时付款,否则将不交货并追究责任。
3月25日,因失火导致鸡棚倒塌,致甲所饲养的大部分鸡只毁于一旦,甲当即将此事通知了乙。
XX年3月10日,甲向丙公司订购了一批饲料,约定4月10日至20日期间送货上门,甲验收后10日内付款。
甲在3月26日把鸡只死亡情况通知了丙公司,要求取消交易。
丙公司称:
货物已经备好,不同意解约,除非甲赔偿其损失。
请回答91-93题。
(XX年卷三第91~93题,不定项选)
91.关于甲与乙公司之间关系,表述正确的是:
A.乙公司虽在3月21日没有付款,但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B.甲3月20日电话中关于将不交货的表示构成违约
C.甲不需承担不能交付标的物的违约责任
D.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法律敎育
答案:
CD
解析:
《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题中,仅仅是该市的B乡发生了鸡瘟,A乡并未发生鸡瘟,乙公司无权以《合同法》第68条为依据行使不安抗辩权。
乙公司未按照约定在3月21日前支付5万元的首期价款,则应承担违约责任,所以A的说法是错误的。
《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本题中,乙公司应先履行义务,甲应后履行义务,乙公司不按时付款,甲可以以《合同法》第67条为依据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向乙公司交货。
因此B的说法是错误的。
《合同法》第117条第1款规定: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合同法》118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本题中,因失火导致鸡棚倒塌,致甲所饲养的大部分鸡只毁于一旦,这属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况,而且甲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了乙公司,因此甲可以根据不可抗力免责,C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合同法》第94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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