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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个体工商户所得的纳税筹划
3.31增加费用支出的纳税筹划
3.4个人独资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3.41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转换
3.42个人独资企业的拆分
3.43个人独资企业财产出租、转让的筹划
3.5承包、承租经营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3.6稿酬所得纳税筹划
3.7股息、红利所得的筹划
3.8捐赠的纳税筹划
3.9其他
第四章、个人所得税国际筹划
4.1国际税收协定
4.2国内政策
4.3筹划方法
第五章、个人所得税筹划的发展
5.1国际个人所得税变革方向
5.2我国个人所得税发展方向
5.3个人所得税筹划发展之路
(一)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与之相应,财政收人中来源于个人所得税的比重也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同时,一些因偷逃个人所得税而引发的案件也备受人们的关注。
随着这类关注的加深,该为哪些收入缴个人所得税?
该缴多少?
如何既缴了税又能维护纳税人自身利益等一系列问题浮出水面。
从维护公民切身利益、减轻税收负担的角度出发,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越来越受到纳税人的高度重视。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现状
我国自1980年开征个人所得税,当年个人所得税仅征收16(万元)。
之后个人所得税收入呈逐年增长的趋势,特别是1994年实施新税制改革之后,个人所得税收入大幅度增加,1995年个人所得税收入占当年财政收入的2.12%,1997年比重达到3.4%,2000年比重达到5%。
2001年收入增至996.02亿元,占财政收入比重达到6.8%,2003年累计组织收入1417.18亿元。
2004年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1737.05亿元,同比增收319.87亿元,增长率22.6%。
从收入规模上看,个人所得税已成为中国第四大税种。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特点
2.21实行分类征收,即将个人取得的各种所得划分为11类,分别以不同的费用减除规定、不同的税率和不同的计税方法。
2.22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并用。
对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采用累进税率;
对劳务报酬、稿酬等其他所得采用比例税率。
2.23采用课税制(支付单位源泉扣缴)和申报制(纳税人自行申报)两种征纳方法。
(四)、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比较分析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参与个人收入分配,调节我国境内居民和非居民个人收入的重要经济杠杆对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扩大对外开放,缓解社会分配不公以及维护国家经济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都具有积极的作用。
不过,通过观察我国近几年个人所得税的实施情况,我们不难发现,个人所得税在很多方向存在着问题。
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是国际社会公认的比较完善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现以美国为例,通过比较,找出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缺点和不足之处。
3.1中美个人所得税计征方式上的比较
3.11税基的比较
美国个人所得税的税基相当宽,除了税法中明确规定的免税项目外,其来源于各种渠道的全部收入均应计入个人所得纳税,极大地拓宽了税基。
美国的免税项目不多,税法中规定的仅为以下几项:
联邦政府及地方政府债券利息;
职工取得的社会保障支付收入;
政府对贫困户发放的粮券收入;
退休老兵补贴;
雇主支付给雇员的养老及健康、福利和人寿保险返还收入。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征税项目分为11个类别。
主要有对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所得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所得、利息、股利、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的课征。
与美国相比,我国税基不宽。
一是税法中规定的减免税项目宽泛,侵蚀了税基。
二是我国税法采取了具体列举的形式。
在列举的11类中的所得明确纳税,从而排除了11类之外的所得。
实际上有相当一部分收入,如捐赠自然人收入、股票交易收入等,就没能将其纳入应税所得。
同时,11类所得所适用的税率和税收优惠也不尽相同,人为的使计算、缴纳复杂化,不利于征缴工作顺利进行。
在这些所得项目中,除了利息、股利、红利所得以及偶然所得是按20%的税率按次全额征税外,其余项目均适用不同的税率和扣除标准,如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或按次纳税,国人和外籍人员的扣除标准又不相同;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采取按年计征、分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征收方法,扣除标准则是生产成本费用,具有不确定性;
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适用20%的比例税率,但扣除标准和优惠政策又不尽相同,计算相当复杂,计征困难。
3.12费用扣除上比较
在美国,个人所得税的扣除分为两部分:
一是宽免额。
美国对每个纳税人及其抚养的家属给予个人宽免额,每人每年的宽免额相同,但每年均有调整,同时规定了对被抚养者和高收入者的宽免限制。
二是扣除。
扣除分为标准扣除和分项扣除,纳税者可视自己的情况选择一种。
标准扣除是对纳税者规定一个标准扣除额。
标准扣除额在不同的申报方式下的数额不同,并且每年还会随物价波动作相应调整。
下表是美国1996年、1997年不同申报方式下的标准扣除额:
标准扣除额单位:
美元
申报身份
1996年
1997年
单身纳税人
4000
4150
已婚纳税人联合申报
6700
6900
已婚纳税人单独申报
3350
3450
户主
5900
6050
鳏夫或寡妇
美国税法规定,纳税者也可以选择分项扣除,即把某些支出项目累加起来扣除。
分项扣除包括医疗费用、家庭住房抵押贷款利息、偶然损失、慈善捐赠、某些税款和其他杂项费用。
对于部分费用的扣除还有一些限制性规定,只有超过调整后的毛所得的一定比例的部分才可以扣除。
在分类所得税制下,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分为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两种。
但与美国相比,我国的费用扣除标准没有分家庭人口、婚姻状况、年龄结构以及相关的教育、医疗、保险等因素,名义上对纳税人一视同仁,事实上对不同的纳税人的利益差别很大,且按应税项目分类征收个人所得税,又不能就纳税人全年各项应税所得综合计算征税,则难以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基本原则。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几次大规模的工资调整,人民的工资水平进一步提高,物价也随之上涨,同时,考虑到城乡间、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等众多因素的影响,以800元为扣除标准,已不适应我国经济环境发展态势。
据国家税务局统计,1984年至1988年,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各项来源占个人所得税总税额的平均比重分别为:
工资、薪金的税额为45%左右,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税款为34%,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所得为5%,其余各项合计为16%。
可见,工资、薪金所缴税款已占我国个人所得税总税款的近50%,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重点应该是中等收入以上的人,而不是占绝大多数的普通收入阶层,否则,个人所得税就不能起到其调节分配的作用。
另外,由于我国幅员广大,地区间、城乡间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各地经济水平相距甚远,且纳税人的实际收入情况又千差万别,以800元为统一的扣除标准则显得不合理。
与美国相比,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也没有考虑到个人家庭的其他支出,包括纳税人的住房、抚养或赡养人口的多少、医疗费用、教育费用以及家庭失业人口等因素所引起的实际负担,显失公允。
而对不同收入来源采取不同的税率和扣除办法又容易造成纳税人分散收入,多项扣除费用来逃避税收,影响收入组织的效果。
这将不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也不利于调节个人收入、实施公平税负原则。
3.13税率的比较
现行美国个人所得税采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结构,税率分别为:
15%、28%、31%、36%、39.6%,不同的年份有小幅调整,且纳税人不同的申报身份适用不同的税率表。
表2 2003年美国个人所得税税率表(Y-1,已婚家庭联合申报纳税)
级数
家庭全年应税所得(美元)
税率(%)
速算扣除额(美元)
1
不超过14000
10
2
超过14000至56800的部分
15
700
3
超过56800至114650的部分
25
6380
4
超过114650至174700的部分
28
9819.5
5
超过174700至311950的部分
33
18554.5
6
超过311950的部分
35
24793.5
资料来源:
www.irs.gov
我国对不同类的所得实行不同的税率,如工资薪金所得为5%—45%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40%的超额累进税率;
稿酬所得为14%的比例税率;
其余各类所得均为20%的比例税率。
我国税率的规定同样存在不合理之处。
对劳动所得采用超额累进税率,而对资本财产所得和资本利得采用比例税率,使资本财产所得偏轻,对高收入者来说最为明显。
劳务报酬所得虽采用超额累进税率,但应纳税所得额按次计算也给纳税人留下了筹划空间。
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设置过于复杂,计算方式繁琐,计算项目过多过细,很多纳税人没有能力填表计算,包括很多单位的财务人员也对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存在歧义,就连不少税务人员也不一定能够全面到位地进行计算,这就不利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宣传和执行;
同时为体现调节高收入的意图,我国设置了较高的边际税率,过高的边际税率会引起普遍的偷逃税,加大了管理难度,从而影响个人所得税收入的足额征收。
3.2中、美个人所得税征管方面的比较
3.21征管机构的比较
美国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都征收个人所得税,但80%以上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归联邦政府所有,个人所得税收入约占联邦政府税收收入的一半。
对于州和地方政府来说,个人所得税是辅助税种,很多州和地方政府的个人所得税委托联邦政府税务局为其代征。
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法由国家统一制订,但个人所得税作为一个地方税,由地方税务局征收。
和美国一样,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实际控制权掌握在中央政府手里,这有利于中央政府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
但是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作为地方政府的固定收入,结果使收入高的地区税收也多,收入少的地区税收也少,进一步加剧了地区之间的贫富分化。
3.22征管模式的比较
美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建立在预扣申报的基础上。
工资薪金所得在雇主向雇员支付时,由雇主预扣个人所得税,并按期上缴。
对于经营所得和事业所得,纳税人应每季度预估暂缴一次,预扣和预估暂缴的税额由纳税人自己决定。
但税法规定了一个比例,年终清缴时若发现低于这一比例,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每年年度终了,纳税人应根据自己毛收入的多少,综合考虑申报方式、婚姻状况、年龄、身体状况和家计负担等因素,对照联邦税则的规定,确定自己是否需要申报。
需申报者应填写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如实反映自己的年收入、准予扣除额,核算应纳所得税额,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税务机构,清缴当年税款。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办法有两种,即自行申报和代扣代缴。
在自行申报过程中还存在一定问题:
一是纳税申报不实。
一方面表现为纳税人申报不积极。
据统计,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主动申报人数占应纳税人数不到10%;
另一方面表现为收入支付单位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存在纳税申报不真实,申报没有明细表,甚至瞒报和不报等问题。
二是征管水平低,征管手段落后。
税务征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税务工作的要求;
以人工为主的落后的征管手段和方式,不能使税务部门及时取得纳税人的收入资料并对其纳税资料进行处理与稽核;
税务代理制度还不完善,不能很好地发挥其中介组织的协调、辅助监督作用,去帮助纳税人、代扣代缴义务人办理税务事项。
3.23税务稽查的比较
美国联邦税务局的大型计算机系统记录了每一纳税人的税务档案资料,这些资料从不同的渠道获得,可信度很高。
例如在美国,每人均有一个编号,终生不变。
发生交易时,将编号通知对方,交易双方向税务局提交文书时也记载了个人编号,所有单位和个人支付工资、股息、佣金、利息和权利金时,都要填写法定表格寄送税务部门,因此每位纳税人的收入支出都记载在他的税务资料中。
当纳税人递交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后,联邦税务局通过计算机对报税人申报的资料与已有的纳税人档案资料自动核查比较,如果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有计算错误或申报不实的,税务部门会书面通知报税人,要求改正。
并且税务部门还会通过计算机随机抽出1%的申报表进行详细的稽查,若稽查对象被查出故意造假,违反法律者将受到重罚或以犯罪条件依法查处。
我国税务稽查主要依靠人工,效率很低,加上我国还没有建立纳税人的税务档案资料,重点稽查对象的选取完全依靠稽查人员的经验,主观性很大,税务人员素质也参差不齐,稽查效果当然就大打折扣。
并且处罚法规不完善,处罚力度轻,不能对纳税人起到震慑作用。
四、
五、(五)、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的意义
六、4.1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有助于税法知识普及
七、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作为税收筹划的组成部分,具有最广大的人群,几乎所有的公民在其一生当中都会或多或少的与个人所得税相关联。
而纳税人要想进税收筹划,熟悉相关税法知识是其前提条件。
因此学好税法知识成为广大纳税人的共识。
4.2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有助于纳税人纳税意识的增强
居民纳税意识包括三个层次:
1)纳税意识淡薄,纳税人通常采用偷税、逃税、漏税、抗税等非法手段来减免税负。
2)依法纳税,接受监督
3)运用税法知识,维护自身利益。
该缴的税一分不少,不该缴的税一分不能多。
因此可以说,合理运用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正是纳人税收意识增强的表现。
4.3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有助于纳税人维护自身利益,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
纳税人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提出多个纳税方案,通过比较,选择税赋最轻的方案。
一方面可以减少现金流出量,从而达到在现金流入量不变的前提下增加净流量的目的;
另一方面,可以延迟现金流出的时间,利用货币的时间价值获得一笔没有成本的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帮助纳税人实现最大的经济利益
4.4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有助于纳税人回避税收风险
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包括三类风险:
4)道德风险
5)税收风险
6)经营管理风险
本着“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道德风险本文不作考虑。
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是建立在满足税收法规的前提下的,他不同于偷、逃个人所得税行为,前者是合法的或非违法的,后者是非法的,非法的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而合法的和非违法的行为只会得到法律的保护。
不同税收筹划方案的选择既会给纳税人带来不同税收利益,也会给纳税人带来不同的经营风险。
税收筹划方案的选择要二者兼顾,取其最优。
4.5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有助于国家不断完善相关税收政策、法规
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是针对税法中未明确规定的行为及税法中优惠政策而进行的,是纳税人对国家税法及有关税收经济政策的反馈行为。
充分利用纳税人税收筹划行为的反馈信息,可以完善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和改进有关税收政策。
从而不断健全和完善我国税法和税收制度。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选择最优纳税方案的税收筹划必然要求征纳双方都依法行事。
一方面对于税务机关违法执法行为,纳税人会据理力争,这就加强了对其执法的监督;
另一方面,税收筹划的不断发展也会促进税法的不断完善,使现行和税收法规有章可循,堵塞税法漏洞。
二、个人所得税筹划的基本原理
个人所得税是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种应税所得为征收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虽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以及无住所或居住不满一年,但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
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以及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员)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工资、薪金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利息、股利、红利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
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共11类。
税收筹划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经营筹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纳税人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以充分利用税法所提供的包括减免在内的一切优惠,从而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以期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
其要点在于合法性、筹划性、目的性。
我国理论界对于税收筹划内涵的界定一直存在分歧,狭义派观点认为:
税收筹划只限于节税,与避税不同的是,税收筹划是为选择税负最近的纳税方案而进行的纳税优化,它不仅仅合法,还体现了税收的政策导向。
而避税是利用税法漏洞来规避和减轻税负,它虽然不直接违法却违反了税法的立法精神。
广义派观点认为:
税收筹划是采用一切合法和非违法的手段进行的纳税方向的策划和用利于纳税人的财务安排,它包括节税和避税。
本文站在纳税人的角度考虑问题和寻求解决方案,本着“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故采用广义派观点。
即:
税收筹划包括节税和避税两方向。
从我国目前税收筹划的发展上看,虽然税收筹划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并且在理论研究上有了长足发展,然而税收筹划在实践中的应用并未广泛展开。
其中原因是多方向的。
1、税务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很多地区存在人治而非法治的现象,税务行政处罚力度不足,纳税人偷、逃税所引发的风险相对于所获得的收益要小得多。
2、税收筹划是一项具有高度科学性、综合性的经济活动,它需要相关人员具有税法、财务、管理三方面的知识。
每一项税收方案的设计与选择都需要从这三个方面综合考虑,考虑的不全面还有可能给纳税人带来整体利益的损失。
因此,这样的人才难觅。
3、我国的社会处在不断变革当中,税收大环境不稳定,税收法规频繁变更,这就给税收筹划工作带来了困难也增加了成本。
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个人所得税法及其条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对于纳税人的十一类收入,从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等多角度进行综合筹划的行为。
它以减轻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负担为目标。
影响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因素有二个,即应纳税所得额和税率。
因此,要想降低税负,就要运用合理又合法的方法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或者通过周密的设计和安排,使应纳税所得额适用较低的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是个人取得收入扣除费用、成本后的余额。
在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的条件下,费用扣除越多,应纳税所得额就越低,其所适用的税率也就越低;
把一期获得的较高收入合理分摊到各期获得,也可使收入适用较低税率。
在实行比例税率的条件下,可将所得进行合理的归属,使其适用较低的税率。
根据国际通行的住所标准和时间标准,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其所取得的应纳税所得,无论是来源于中国境内还是中国境外任何地方,都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即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纳税人身份的不同界定,也为居民提供了纳税筹划空间。
税收优惠是税收制度的基本组成部分之一。
国家为实现税收调节功能,在税种设计时,一般都有税收优惠条款。
纳税人充分利用这些条款,可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个人所得税也规定了一些税收优惠条款,如高等院校与科研机构个人技术转让与技术参股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等。
这也成为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的突破口。
三、个人所得税筹划国内部分案例分析
我国工资、薪金所得实行最低税率为5%,最高税率为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见下表:
2004年中国工薪所得税率表
个人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元)
速算扣除额(元)
不超过500元的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25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37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1375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3375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637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10375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5
15375
当纳税人的收入达到某一档次时,就要按照该档次所对应的税率纳税,并按月缴纳。
3.111住房公积金的个人所得税筹划
根据财税字[1997]14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应将其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该通知,各地方政府制定了不同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例如北京市的缴存比例为8%-10%;
武汉市为8%-15%;
大连为8%-15%,其中新职工缴存比例最高为单位25%,个人15%。
按较高比例缴纳住房公积金可以减少个人所得税支出。
案例1,一位刚毕业大学生小张在大连找到一份工作,经协商,公司愿意提供2500元月工资,并按10%比例缴纳住房公积金,(暂不考虑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合计2750元。
(准予扣除费用标准为800元/月,下同)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2500*(1-10%)-800]*10%-25=120(元)
小张的实际月收入为2750-120=2630(元)
如果按单位25%,个人15%的比例,单位支付月工资2200元,公积金550元,合计2750(元)。
个人支付公积金2200*15%=330(元)则
个人所得税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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