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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条件
城市规划师考试时间
考试费用
考试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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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本段百科名片
城市规划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后,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1999年,依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9号),国家开始实施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
2000年2月,人事部、建设部下发了《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0〕20号),2001年5月人事部、建设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补充规定的通知》(人办发〔2001〕38号)。
该制度是中国建设业与国际接轨的重大举措。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的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被用人单位聘任为相应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编辑本段城市规划师-职业发展
从中国城市规划发展历程看,在计划经济时代,城市规划是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在空间上的投影,也就是从技术层面上落实城市发展的计划。
在这样的制度设计下,城市规划更多是一种技术性的工作,规划的政策性无法体现。
规划师的社会角色比较单一,即规划管理者和规划编制者,前者受制于科层制的角色约束,而后者主要是落实政府的行政指令计划,并没有形成清晰独立的职业主体性。
城市规划师并不需要去思考社会利益平衡之类的问题,只需要落实计划部门的项目安排即可。
这样的职业角色自然导致城市规划教育的重点是技能教育,突出的是城市规划的工程技术特性。
这一时期,规划师的职业道德理想带有古典理想主义的乌托邦色彩,它与西方国家在城市规划诞生之初的精神颇为相似,虽然在事实上并没有被现实的社会机制整合。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城市规划的社会功能在逐步转化。
随着分权改革的深入,城市规划成为地方政府进行城市经营、提升城市竞争力的重要工具,城市规划的社会地位日益提高。
随着市民社会的涌现,以及私有产权拥有者的剧增,城市规划通过调整空间关系可以重组社会利益关系,城市规划不仅体现了社会不同阶层的利益诉求,同时也创造了新的利益关系。
城市规划成为政府在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领域的公共政策,其重点正在从工程技术转向公共政策,城市规划师在城市发展问题上的话语权逐步增大。
城市规划社会功能的演变必然深刻地影响其职业的社会角色,并导致规划师的角色分化。
中国规划师的社会角色分为两类:
政府规划师和执业规划师,社会角色的差异必然导致其知识结构和职业素养不同。
但是,一方面规划师整日忙于完成设计任务,另一方面城市规划的政策性内容正在被各相关部门肢解,城市规划有被日益工具化的危险。
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们的规划教育并没有培养出适应规划职业发展要求的人才。
编辑本段执业资格认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发(1999)39号文
注册城市规划师
为保证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经研究决定,对长期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的认定,具体办法如下:
一、认定范围
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城市规划咨询等相关业务工作,1997年底以前担任建筑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二、申报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二项条件的人员,可申请认定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
(一)学历和业务工作年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1970年以前(含1970年)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15年;
或相近专业本科毕业,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
2、1970年以前(含1970年)城市规划专业大专毕业,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
或相近专业大专毕业,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25年。
3、1970年以前(含1970年)城市规划专业中专毕业,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25年;
相近专业中专毕业,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30年。
二技术资历和工作业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并完成人口规模在50万以上的大城市总体规划一项,或中、小城市总体规划2项。
2、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并完成大城市分区规划3项。
3、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并完成详细规划5项。
4、连续担任甲级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副总规划师及以上技术管理职务5年以上。
5、连续担任负责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部门主要负责人满5年,且所担任职务对城市规划实施管理负有直接责任。
三、认定组织
由建设部、人事部组成“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领导小组”,负责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建设部城乡规划司、中国城乡规划建设协会秘书处。
四、认定程序
一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并附下列材料:
1、《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学历证明、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原件。
3、单位出具的技术资历、业务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证明文件。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地区、本部门的申报人员进行审核,经该地区、本部门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提出推荐名单报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地推荐的人员进行资格初审,提出拟定的人员名单,报领导小组审核。
四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申请认定资格的人员进行审核,将合格人员名单报建设部、人事部办理批准手续。
五、上报材料时间
请各地将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申报材料于1999年7月30日前报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
实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后不再进行认定工作。
一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要严格按本办法确定的范围和程序要求进行审核,并对认定人员实行总量控制。
二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认定工作的领导,严格认定程序,确保认定工作的质量,对申请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地区和个人,一经查实,即行取消该地区或部门的申报权和个人的申报资格。
七、凡是申请认定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均按本办法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编辑本段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颁布者:
人事部、建设部
颁布日期:
2000-02-23
实施日期:
实效性:
有效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9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为规范和加强考试管理,切实做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从2000年开始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一般安排在10月份)。
首次考试时间定于2000年10月14至15日。
二、人事部和建设部共同负责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机构负责。
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各地的考务工作,由当地人事(职改)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自行确定。
三、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为:
《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相关知识》和《城市规划实务》。
《城市规划实务》
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
《城市规划原理引》
考试分四个半天进行,其中《城市规划实务》科目考试时间为三个小时,其他三个科目考试时间均为两个半小时。
四、在《暂行规定》下发之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两个科目可免试。
一1987年以前(含1987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2年。
二1984年以前(含1984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7年。
五、凡符合《暂行规定》第七条和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报名条件者,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六、考试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参加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七、参加考试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同意,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
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度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
考生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报考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八、建设部负责组织编写和确定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指定用书及有关参考资料,并负责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培训管理工作。
九、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机构负责组织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师资培训工作,经培训合格后,由建设部颁发注册城市规划师培训教师资格证书后,方可承担培训任务。
申请承担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的单位要具备场地、师资、教材等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事(职改)部门审核批准。
十、坚持培训与考试分开的原则,参加培训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及管理工作(包括命题和组织管理)。
考生参加考前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十一、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及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须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十二、要严格执行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试卷的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考场纪律,对违反考试有关规定者,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编辑本段考试报名条件补充规定
人事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
2001-05-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建委)、规委(规划局),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人事局、规划局:
根据中国城市规划队伍的实际情况,为切实做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经研究决定,对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凡符合《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发〔2000〕20号)第四款免试部分科目的报名条件,并在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的人员,报名时必须审查学历和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的年限。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2个科目,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一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15年;
或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
二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
或非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5年。
三、对符合上述条件,并参加了2000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其《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和《城市规划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成绩均达到当年国家确定的合格标准者,即可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加全部科目的考试。
一198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
二1982年底前,取得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
请各地在组织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前,将本规定的各项条件予以公布,并在报名过程中,认真做好资格审查工作,严禁弄虚作假
编辑本段报考条件
根据《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全部科目级别考试:
1.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6年。
2.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
或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5年。
3.取得通过评估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4.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则业务工作满3年。
5.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6.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相近专业
大专(82年底前毕业)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0年。
本科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5年。
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博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编辑本段城市规划师考试时间
2012年注册城市规划师考试时间是10月20、21日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2012年10月20日
上午9∶00—11∶30
城市规划原理
下午2∶00—4∶30
城市规划相关知识
2012年10月21日
下午2∶00—5∶00
城市规划实务
城市规划师考试科目
注册城市规划师职业水平考试科目为《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和《城市规划实务》4个科目。
编辑本段考试费用
按照省财政厅、省计划发展委员会《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的批复》(豫财规[2000]35号)和《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839号)的规定,客观题每人每科收费98元(其中上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42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厅18元,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10元,省人事考试中心留28元),主观题每人每科收费176元(其中上交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部84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厅36元,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10元,省人事考试中心留46元)
编辑本段考试教材
出版社中国计划出版社[1]
作者全国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 一、《城市规划原理》试用版 二、《城市规划相关知识》 三、《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试用版 四、《城市规划实务》试用版 五、《城市规划法规文件汇编》
编辑本段考试大纲
城乡规划是一项重要政府职能,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依法行政。
遵循依法行政原则,《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科目包括两方面内容:
一是城乡规划法规,含城乡规划行政法学基础、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配套法规、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与规范、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是城乡规划管理,含城乡规划管理基础知识、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管理、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和城乡规划行业职业道德。
本科目考试目的是:
考核应试人员对行政法学和公共行政管理基本知识,城乡规划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以及城乡规划方针政策,城乡规划管理的目的、原则、内容和方法以及城乡规划行业职业道德等有关知识的了解、熟悉和掌握程度。
一城乡规划法规
1.城乡规划法学基础
1.1行政法学知识
1.1.1了解法律的本质、作用与法律渊源
1.1.2熟悉行政法学的概念与原则
1.1.3熟悉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和行政行为的内涵
1.1.4了解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
1.1.5熟悉行政法制监督的内涵和基本要求
1.2行政立法知识
1.2.1了解行政立法概念和中国的法律体系
1.2.2熟悉行政立法权限与程序
1.2.3熟悉行政立法的内涵和立法要求
1.3行政许可知识
1.3.1了解行政许可的内涵和行政许可的设定
1.3.2熟悉行政许可的基本内容与实施程序
2.城乡规划法制建设概况
2.1了解中国城乡规划法制建设的历史演进
2.2熟悉中国城乡规划法规体系
2.3熟悉中国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与规范体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1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立法背景
3.2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重要意义与作用
3.3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内容与说明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配套法规
4.1熟悉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现行法规的适用条件
4.2掌握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现行法规的主要内容
4.3熟悉城乡规划实施与监督检查现行法规的适用条件
4.4掌握城乡规划实施与监督检查现行法规的主要内容
5.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与规范
5.1了解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与规范的知识
5.2熟悉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与规范的主要内容
5.3掌握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与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
6.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
6.1熟悉主要相关法律的内容
6.2了解其他相关法律的内容
6.3熟悉主要相关行政法规的内容
6.4了解其他相关行政法规的内容
7.城乡规划方针政策
7.1熟悉国家有关城乡规划的方针政策
7.2了解部门有关城乡规划的政策
二城乡规划管理
8.城乡规划管理知识
8.1公共行政管理知识
8.1.1了解公共行政的概念
8.1.2熟悉公共行政的主体与对象
8.1.3掌握政府的主要职能
8.1.4熟悉行政权力与行政责任
8.1.5掌握公共政策与公共问题
8.2城乡规划管理基本内容
8.2.1熟悉城乡规划管理的概念与特征
8.2.2掌握城乡规划管理的目的和任务
8.2.3掌握城乡规划管理的原则、依据与方法
8.2.4熟悉城乡规划管理的工作内容
9.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管理
9.1城乡规划编制管理
9.1.1掌握城乡规划体系与城乡规划的内容和要求
9.1.2掌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的主体
9.1.3掌握城乡规划的编制与报批程序
9.2城乡规划审批管理
9.2.1熟悉城乡规划的审查规则
9.2.2掌握城乡规划审批主体
9.2.3掌握城乡规划的审批程序与方法
9.3城乡规划修改的管理
9.3.1掌握城乡规划修改的原则与条件
9.3.2掌握城乡规划修改的主体
9.3.3掌握城乡规划修改报批程序与方法
9.4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
9.4.1了解各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等级及其条件
9.4.2了解各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审批程序
9.4.3熟悉各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项目的内容
10.城乡规划实施管理
10.1城乡规划的实施
10.1.1熟悉城乡规划实施主体
10.1.2掌握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原则与要求
10.1.3掌握近期建设规划实施管理依据、内容与方法
10.2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
10.2.1熟悉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的对象
10.2.2熟悉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的目的与任务
10.2.3掌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程序
10.3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10.3.1熟悉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概念
10.3.2熟悉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目的和任务
10.3.3了解国有土地划拨与出让的规划管理程序
10.3.4掌握建设用地规划行政许可程序
10.4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10.4.1熟悉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概念
10.4.2掌握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目的和任务
10.4.3掌握建设工程规划管理行政许可程序
10.5乡、村庄规划管理10.5.1熟悉乡、村庄规划管理的概念
10.5.2了解乡、村庄规划管理的目的和任务
10.5.3了解乡、村庄规划行政许可的程序
10.6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
10.6.1熟悉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概念
10.6.2掌握临时建设的规划管理程序与要求
10.6.3熟悉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程序与方法
10.7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管理
10.7.1了解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管理的意义
10.7.2熟悉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管理的原则、内容与方法
10.7.3掌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实施管理要求
10.8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
10.8.1了解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的概念
10.8.2熟悉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的目的与任务
10.8.3掌握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原则、方法与程序
11.城乡规划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11.1城乡规划监督检查
11.1.1熟悉城乡规划监督检查的原则与要求
11.1.2掌握城乡规划监督检查的内容与方法
11.2城乡规划法律责任
11.2.1了解城乡规划法律责任内容
11.2.2熟悉城乡规划行政处罚种类
11.2.3掌握城乡规划行政处罚的原则及程序
12.城乡规划行业职业道德
12.1熟悉城乡规划行业准则
12.2掌握城乡规划行业职业道德标准
附:
现行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与规范一览表(2008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配套的行政法规与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2、《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4、《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5、《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6、《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
7、《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
8、《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
9、《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
10、《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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