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合同未约定违约金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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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2、工程内容及做法:
(详见装饰装修工程预算及施工图纸)
3、工程承包方式:
经双商定采取承包人包工、部分包料,发包人提供部分材料。
第二条:
工程期限
一、本工程以双方签订合同当日起,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共计天。
二、在施工期间,如遇下列情况,经发包方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
1、施工场地水、电源道路未能接通,障碍物未能清除,影响进场施工;
2、凡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的,返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期顺延;
3、在施工中如因停电、停水8小时以上或连续间歇性停水、停电3天以上(每次连续4小时以上),影响正常施工;
4、发包方未按合同规定拨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或代购材料差价款而影响施工;
5、增加工程量、修改设计图纸、项目内容,所造成的工期亦相应顺延;
6、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延误工期。
第三条:
工程总造价
本工程预算总造价为(¥),此工程总造价为包工、部分包料,结算时按实际工程量的减增结算,若在预算基础上增加项目则另加上增加的总价,增加项目的单价根据双方在变更时所协定的书面造价结算。
第四条:
工程付款方式
工程款的支付方式:
转帐方式或现金支付
本工程自签订合同即日起,甲方应在天内付首付工程款人民币作为前期的开工准备;
以后根据工程需要及进度要求拔款,当工程进展到一半完成工程的一半以上的第天时,甲方第二次付总工程价款的%,即人民币(¥)元,余下的工程款待工程完工验收使用后,甲方在天内一次性付清人民币(¥)
元。
如果甲方不按合同按时拨付工程款所造成的损失(如:
工期工期延长、工人窝工材料损失等)由甲方承担。
其他付款方式:
1、施工过程中增加工程项目的款项,以该项目完工验收核算的工程量为准,验收之日100%支付;
2、主材代购部分材料款的支付:
除需要提前支付主材代购费全款外,需要按照实际定货时间提前一周付。
第五条:
工程内容、质量及要求
本装修工程装修的内容如下:
1、景观装饰、墙面装饰、天花吊顶、包门套、展柜、装饰柜、贴墙纸、贴地砖及墙砖。
2、卫生间改造、水电安装、防水处理、防火处理。
以上装修内容详附预算表,如果乙方不按合同装修,所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工程验收
1、在工程完工后,甲方与乙方共同验收,并双方签字确认,视为本工程验收合格。
2、本工程经验收后,甲方方可使用,不经验收甲方即使用则视为本工程验收合格。
3、装修工程期间施工造成的质量事故和缺陷由乙方负责,对已验收合格的工程所造成的损坏不属于乙方保修范围,如需乙方维修,则乙方收取维修中的合理费用。
第七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
甲方:
1、甲方按合同的要求及进度拨付工程款,如不按时拨付工程款所造成的工程施工出现的后果由甲方承担,并支付违约金每天为工程总价的___%,从签订付款的日期计算起,结算时结清。
2、甲方为乙方提供水电便利以便开展施工,水电费用由甲方负责。
3、甲方在接到乙方有关的工程签约单、变更设计等,应在复、逾期则视为同意、有效。
4、甲方在乙方施工过程中,变更设计项目或材料,由此所需的材料费、人工费按协商书面价格作为增加工程项目结算。
5、甲方接到乙方递交的竣工报告后,在天内组织验收,并提出更改意见以便乙方完善工程,工程使用后,如果不按合同支付工程余款,则每天付总造价的%作为违约金。
6、工程完工后,在保质期间出现质量问题,乙方有义务进行维修。
7甲方委派商调解。
8、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有权监督及协助施工和制止出现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和有义务保障乙方的利益不受侵犯。
9、在签订合同后,如果甲方单方违约,则赔偿乙方的损失,已装修的按预算支付工程款外,另支付总工程款的____%作为违约金。
10、甲方负责提供合格的施工场地,清除工场障碍物,理顺和申报各方面有关手续并处理清楚可能引起的相关法律问题。
乙方:
1、乙方以包工,部分包料的方式承包本工程的设计施工。
2、乙方签订合同后,自行组织本工程的施工进度、机械器具、技术及施工图纸、材料计划等,按照合同的要求合理安排进行装修。
3、在施工过程中,乙方遵守甲方的有关规章制度,文明施工。
4、乙方施工中如果出现质量问题,由乙方自行承担解决。
5、乙方在完工后自理装修垃圾及剩余材料。
6、乙方如单方毁约,则赔偿甲方总工程款的____%作为违约金。
第八条:
附则
1未尽事宜,双方互相再协商,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
2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协商未能解决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为执行本合同所产生的身份证协议和其它文件,均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即生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双方结清工程款后合同即自行终止。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电话:
电话:
2243658
开户行:
开户行:
帐号:
帐号:
签约日期:
年月日签约日期:
年月日
篇三:
买卖合同未约定诉违约金法院不支持
买卖合同未约定诉违约金法院不支持
违约金作为逾期付款时的违约责任,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约定,才可以向对方主张,如果事前没有约定,则不能要求对方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
近日,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因买卖双方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法院对原告的该诉请予以了驳回。
原告星瑞工贸公司是某啤酒在新余的总经销,XX年被告黄军先后多次向原告赊购啤酒共计28000元,因被告资金周转困难,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张28000元的欠条,约定于XX年2月1日前付清。
期限届满,被告并未如期归还该货款,原告公司多次催讨未果,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货款28000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对于原告工贸公司要求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主张,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合同法》第114条规定,买卖双方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
当事人一方违约时,是否适用违约金责任,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如果当事人并未就违约金进行约定,就不能向对方主张违约金,法院据此驳回了原告的该项诉请。
法院提示:
双方没有约定违约金,不能主张违约金,但当事人可以以违约为由向对方主张逾期付款损失,这在法律上才是有依据的。
篇四:
装饰工程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案
装饰工程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案
【案情概要】
原告诉称:
依据与洪涛公司签订合同,按洪涛公司提供的设计图纸为洪涛公司承建的北京饭店装修工程定作玻璃流水墙及玻璃桥。
在定作过程中,洪涛公司修改了设计图纸,我公司亦按修改过的设计图纸定作了玻璃流水墙及玻璃桥,并到北京饭店进行了安装。
经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验收后方撤离了施工现场。
现要求洪涛公司给付价款、逾期利息及违约金。
被告辩称:
耀华公司所述签订加工定作合同情况属实,但耀华公司定作、安装的玻璃桥因出现裂痕、存在质量问题至今未验收。
我公司与耀华公司曾多次交涉更换问题,但耀华公司至今未予更换。
只要耀华公司将出现裂痕的玻璃更换,经验收合格后,我公司即同意给付耀华公司价款,但不同意支付违约金。
经法院查明:
XX年8月中旬,耀华公司将玻璃流水墙及玻璃桥安装完毕后撤离北京饭店。
合同约定的保修期为一年。
XX年11月21日,洪涛公司给付耀华公司价款30000元。
尚欠价款91408元未付。
后北京饭店已使用了耀华公司定作、安装的玻璃桥及玻璃流水墙。
XX年10月16日,耀华公司与洪涛公司到北京饭店经核查确认现有五块玻璃出现裂痕。
【裁判文书】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耀华公司与洪涛公司签订的定作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违法、违规之处,应为有效,签约双方均应按合同的规定履行己方义务。
洪涛公司在签订合同后,按约向耀华公司支付了预付款,耀华公司亦按合同的约定及洪涛公司提供的图纸定作玻璃桥及流水墙的玻璃,并进行了安装。
安装工程竣工后,耀华公司即撤离了施工场地,洪涛公司亦应按合同的约定对耀华公司的安装工程进行验收后,给付耀华公司合同款项。
现洪涛公司以耀华公司提供的玻璃有质量问题为由,要求在耀华公司更换有裂痕玻璃并经验收合格后给付耀华公司货款。
虽耀华公司现无证据证明洪涛公司对玻璃流水墙及玻璃桥进行验收后,耀华公司才撤离了安装工程现场,但在XX年8月中旬耀华公司撤离安装工程现场后,洪涛公司亦无证据证明在XX年10月前因玻璃存在裂痕等质量问题曾通知耀华公司修理、更换。
因使用即视为验收,现耀华公司安装玻璃流水墙及玻璃桥北京饭店已经使用,应视为洪涛公司对玻璃流水墙及玻璃桥已验收合格。
北京饭店改建扩建办公室及北京市银建工程建设监理公司第六项目部虽在洪涛公司出具的说明中盖章确认耀华公司安装的玻璃桥及玻璃流水墙在XX年8月18日时就存在有裂痕等质量问题,但因洪涛公司是承包、施工单位,北京饭店是建设单位,北京市银建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是该工程的监理单位,故洪涛公司与北京饭店改建扩建办公室及北京市银建工程建设监理公司第六项目部有利害关系,且该说明中也未明确说明玻璃存在裂痕的具体情况。
故对北京饭店改建扩建办公室及北京市银建工程建设监理公司第六项目部出具的证明,本院不予认证。
现洪涛公司又无证据证明造成玻璃出现裂痕的责任在于耀华公司,故对洪涛公司以耀华公司提供的玻璃有质量问题为由,要求在耀华公司更换有裂痕玻璃并经验收合格后给付耀华公司货款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因定作合同仅约定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未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及计算标准,现耀华公司要求洪涛公司按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缺乏法律及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定作合同性质,安装地即是交付地,耀华公司在完成安装工程后撤离了施工场地,定作物已在耀华公司的控制之下,应视为耀华公司已将定作物交付洪涛公司,故应从交付之日起开始计算保修期,耀华公司在XX年8月中旬撤离施工现场,XX年10月洪涛公司通知耀华公司玻璃出现裂痕,已超过保修期限,况且洪涛公司在XX年11月还向耀华公司支付过价款,故根据洪涛公司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确认耀华公司定作安装的玻璃桥及玻璃流
水墙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了质量问题,洪涛公司应将保修款给付耀华公司。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六余、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洪涛装饰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耀华玻璃装饰有限公司价款91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耀华玻璃装饰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深圳市洪涛装饰工程公司按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890元,由原告负担890元、被告负担3000元。
洪涛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请求:
撤销原判;
驳回耀华公司的诉讼请求;
耀华公司对定作、安装定作物工程中出现5处玻璃断裂进行更换和维修;
耀华公司向我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耀华公司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理由如下: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与实际不符,判决不当。
(1)一审判决认定“玻璃流水墙及玻璃桥北京饭店已经使用,应视为验收合格”、“被告方亦无证据证明在XX年10月前因玻璃存在裂痕等质量问题曾通知原告修理、更换”。
这种认定不符合事实,也于法无据。
事实是:
XX年8月18日,我公司与北京饭店及银建监理公司派人到现场查验即发现有5处玻璃出现裂痕,北京饭店和银建监理公司要求我公司维修并采取防护措施。
当时我公司即用木板将玻璃裂痕处围上,以防行人走
过出现危险。
同时电话通知耀华公司派人前来检查修理、更换,但耀华公司一直不来人修理。
XX年5月北京饭店装修全部完成正式营业,为了不影响对外开业,应北京饭店要求才将所围木板撤掉。
实际上,北京饭店于XX年12月才使用玻璃桥及玻璃水墙,但至今未验收合格。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我公司与北京饭店、银建监理公司“有利害关系”,因而对三方提供的XX年8月18日发现裂痕的证据“不予认证”,没有道理,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同时,一审判决以三方证据“未说明玻璃存在裂痕的具体情况”为由而否定此证据,没有道理。
(2)一审判决认定我公司“无证据证明造成玻璃出现裂痕的责任在于原告”,与事实不符。
我公司在一审中已向法庭提交了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出现质量问题的责任在耀华公司。
这些证据有:
北京饭店、银建监理公司和主体设计公司三方于XX年5月24日共同出具的《说明》,证明“北京饭店新中楼负二层水景及玻璃地面由美国nbbj设计公司提供设计方案,由施工单位负责细化设计与施工”。
同时,我公司还向法庭提交了耀华公司制订和提供的玻璃水墙及玻璃桥的具体制作和安装施工的细化设计图纸,证明设计、制作、安装、施工完全是耀华公司负责的。
一审判决对上述两份证据只字未提,认定“没有证据证明造成玻璃出现裂痕的责任在于原告”,不支持我公司关于质量问题的抗辩,这样认定违反事实。
故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耀华公司辩称:
1.一审认定事实清楚。
(1)关于玻璃桥及玻璃水墙是否早已使用,洪涛公司在一审庭审中和上诉状中的说法存在矛盾。
实际上,玻璃桥及玻璃水墙早在XX年8月25日多国市长会议期间作为景点投入使用。
(2)关于玻璃质量问题,洪涛公司举不出证据。
2.洪涛公司要求我公司向其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
因其在一审时未提出反诉,故二审不应审理。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确认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认为,在耀华公司将定作物安装完成之后.洪涛公司应按合同的约定对安装工程进行验收,但洪涛公司未对定作物及安装工程及时进行验收,亦未支付定作物及安装的报酬,同时也不能证明在XX年10月之前因玻璃存在
裂痕等质量问题曾通知过耀华公司进行修理或更换。
现北京饭店对耀华公司安装玻璃流水墙及玻璃桥已经使用,应视为洪涛公司对玻璃流水墙及玻璃桥已验收合格。
因此,洪涛公司应向耀华公司支付剩余的定作及安装报酬。
因定作合同未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及计算标准,故耀华公司要求洪涛公司按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请求缺乏法律及合同
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洪涛公司以耀华公司提供的玻璃有质量问题为由,要求在耀华公司更换有裂痕玻璃并经验收合格后再给付报酬,对此,法院认为:
(1)洪涛公司未及时进行验收,且已投入使用,又不能证明在耀华公司撤离安装现场后一年(即交付后的保修期)内曾就质量问题通知过耀华公司进行修理或更换,故应承担不利后果。
(2)北京饭店改建扩建办公室及银建监理公司第六项目部虽在洪涛公司出具的说明中盖章确认耀华公司安装的玻璃桥及玻璃流水墙在XX年8月18日时就已存在有裂痕等质量问题,1号因洪涛公司是承包、施工单位,北京饭店是建设单位,银建监理公司是该工程的监理单位,故洪涛公司与北京饭店改建扩建办公室及银建监理公司第六项目部有利害关系,该说明中也未明确说明玻璃存在裂痕的具体原因,更重要的是这两份证据均形成在原审诉讼阶段,因此,对北京饭店改建扩建办公室及银建监理公司第六项目部出具的证明,本院不予认证。
(3)玻璃现在的确存在5处裂痕,现洪涛公司不能证明造成玻璃出现裂痕的责任在于耀华公司,故对洪涛公司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洪涛公司要求耀华公司赔偿其损失,因其在一审时未提起反诉,故二审不予审理。
综上,洪涛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诉讼费3890元,由耀华公司负担890元,由洪涛公司负担3000元。
二审诉讼费3890元,由洪涛公司负担。
【法理评析】
本案当中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受领的判断。
受领不仅仅包括物理上的领取(工作成果无需交付的,在其完成时视为物理上的领取),还包括对工作成果符合合同约定予以认可。
该认可可以为默示,可以通过较长时间的使用、领取后支付报酬等推知。
本案当中的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后,已经实际领取了该物,问题是是否对其质量给予了认可。
如若果如定作人所称,其在领取时即发现了定作物有瑕疵,那么其仍然予以受领,那么其如若要主张瑕疵责任,必须证明其在受领时保留了追究瑕疵责任的权利,但在本案中定作人非但不能证明这一点,而且其嗣后给付价款的行为还可以被解释为对定作物质量的默示认可。
此外,本案当中定作人和承揽人约定了保修期,而该保修期应当自定作人受领定作物之时起算,即从XX年8月起算,而定作人直到XX年11月以后才提出质量异议,已经超过了保修期,定作人不能主张因定作物质量瑕疵引起的一切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对承揽合同的物之瑕疵担保责任并未专列条文予以规定,1984年颁行的《加工承揽合同条例》(现已废止)第二十条规定:
“定作方应当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验收承揽方所完成的工作。
验收前承揽方应当向定作方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
对短期检验难以发现质量缺陷的定作物或项目,应当由双方协商,在合同中规定保证期限。
保证期限内发生的质量问题,除定作方使用、保管不当等原因而造成质量问题的以外,由承揽方负
责修复或退换。
”二者都没有像《合同法》第158条为买卖合同当事人规定一个可补充其意思表示的质量异议期那样在承揽合同中也规定一个补充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质量异议期(救济权利发生期间)。
承揽合同的当事人约定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的一般按照其约定处理即可,但是在当事人对质量检验期或保证期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且无交易习惯可供参照时,应当如何确认定作物物之瑕疵责任可得成立的期间是根据《合同法》第174条类推适用第158条,以受领后两年为物之瑕疵救济权利发生期间,还是根据《民法通则》第137、135条,从定作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定作物有瑕疵之时其起算两年的诉讼时效,而不考虑瑕疵救济权利发生期间问题笔者
以为在承揽合同应当分承揽供给合同与非承揽供给合同而为不同处理。
对于前者,因为其在移转所有权等方面与买卖几乎无差异,在性质上与买卖合同极为近似,应当类推适用关于买卖合同瑕疵担保的规定,即《合同法》第158条;
对于后者,由于法律中缺乏明确的指示参照规范(第174条只是与有偿性相关的方面,于无规定时可以类推适用买卖合同的规定,如瑕疵确定的标准等,但难以认为瑕疵责任发生期间也与有偿性密切相关,因此,第174条不能作为类推适用该期间于承揽合同的指引性规范),且其性质也与买卖合同相去甚远,应当直接适用普通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规定,而不考虑瑕疵责任发生期间的问题。
【风险提示】
在承揽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检验期,这样承揽人可以避免正常时效规定的适用,使自己不必承担相应的瑕疵风险。
同时,作为定作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检验期内尽早检查工作物,看看其是否有瑕疵,以尽早向承揽人主张。
否则,一旦检验期经过,定作人未为质量异议,就丧失一切瑕疵损害的救济权。
【核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第二百六十一条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
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篇五:
合同当事人在施工合同里未约定拖欠工程款的违约金,施工方是否有权获得拖欠工程款的利息?
合同当事人在施工合同里未约定拖欠工程款的违约金,施工方是否有权获得拖欠工程款的利息?
拖欠工程款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常见问题,如果当事人并没有在合同中约定拖欠工程款的违约金,施工方也能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金。
一、当事人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规定:
“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依据上述法律及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拖欠工程款一方支付违约金是其法定义务,即使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违约方也应当赔偿对方的实际损失,损失计算标准则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二、违约金的计算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
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另外,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二年,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虽然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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