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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先申请制
法9: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细13: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
依照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日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应当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
“同样的发明创造”应理解为同样保护范围的发明创造,以权利要求书为准。
如果保护范围不同,但公开范围相同,在先申请对在后申请只能构成抵触申请。
采用先申请原则的国家,判断申请的时间标准有2种。
中国以申请日为判断标准,日本以申请时刻为判断标准。
(4)先发明制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分别向专利局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县完成发明创造的人。
目前只有美国采用此原则。
(5)登记制
也成为不审查制,是指专利局只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形式审查,而不进行实质审查,并在通过形式审查后直接授予专利权的制度。
(6)初步审查制
(7)实质审查制
不仅要进行形式上的审查,而且要进行实质内容的审查。
美国于1836年最先开始实质审查制。
3专利制度的作用
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
鼓励发明创造;
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
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创新;
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二中国专利制度
1中国专利制度的发展历史
(1)中国专利法的制定
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5年4月1日起实施;
1985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专利实施细则。
1992年9月4日同时对法与细则进行修订,1992年12月12日公布,1993年1月1日实施。
2000年8月25日同时对法与细则进行修订,2001年6月15日公布,2001年7月1日实施。
2003年2月1日起实施现行细则。
现行的细则从2001年7月1日起实施。
三部法,四部细则;
2次改法,3次改细则;
92与00年为重新制订细则,02年修改细则。
(2)中国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第一次修改
扩大专利保护的技术范围,对药品、食品、调味品和化学物质提供专利保护。
增加进口权,并将对制造方法的保护扩大到包括由该方法所直接获得的产品。
延长专利权的保护期。
增设本国优先权。
将授权前的异议程序改为授权之后的撤销程序。
完善给予实施专利的强制许可的条件,增设了强制许可的类型。
(3)中国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第二次修改
取消撤销程序(改为无效程序)。
取消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行政终审权。
增设了实用新型检索报告制度。
增加对许诺销售行为的禁止权。
增加临时措施(诉前禁令和财产保全)。
明确规定侵权赔偿额的计算方式(可以是许可费的倍数)。
增加了有关国际申请的规定。
(4)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
2中国专利制度的主要特点
(1)先申请原则
(2)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双轨制
行政保护体系是指专利行政管理机关运用行政手段调处专利权纠纷,制裁侵权行为。
司法保护包括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
(3)三种专利类型
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3中国专利制度行政与司法机构
(1)中国专利制度行政部门的设置
(2)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及主要职能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以下简称专利局)受理、审批专利申请,专利局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名义作出各项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负责复审及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并作出决定。
法3-1: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
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详解:
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职能包括:
提出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修改草案;
研究相关的知识产权法规;
组织制定专利工作的规章制度。
研究拟定知识产权涉外工作的方针、政策;
研究国外知识产权发展动向;
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含必要的对外知识产权谈判);
负责专利工作的国际联络、合作与交流活动。
组织制定全国专利工作发展规划和专利信息网络规划。
组织制定专利确权、侵权判断标准并指定管理确权机构;
指导地方处理专利纠纷和查处冒充专利行为的工作;
负责专利代理机构的审核、人员资格的确认;
指定涉外专利代理机构。
组织、推动专利法及有关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
规划有关知识产权的教育与培训。
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3)国防专利机构及主要职能
细8-1:
发明专利申请涉及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需要保密的,由国防专利机构受理;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的涉及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需要保密的发明专利申请,应当移交国防专利机构审查,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国防专利机构的审查意见作出决定。
(4)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及主要职能
法3-2: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细78:
专利法和本细则所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细79:
除专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请求,还可以对下列专利纠纷进行调解:
(一)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
(二)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三)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
(四)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
对于前款第(四)项所列的纠纷,专利权人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提出。
专利管理机关的执法职能包括:
调处关于专利侵权的纠纷;
调处关于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授予专利权之前使用其发明的合理使用费的纠纷;
调处关于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权利归属纠纷;
调处关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纠纷;
调处关于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纠纷;
调处其他依法应当由专利管理机关调处的争议或者纠纷。
专利管理机关的职能包括:
宣传专利法,普及专利知识,组织培训专利工作人员;
起草、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专利管理工作的法规、规定和办法;
协调本地区、本部门的专利工作,并进行业务指导;
管理本地区、本部门技术进出口中有关专利的工作;
领导本地区、本部门的专利服务机构;
组织、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专利工作的发展规划;
逐步建立和完善本地区、本部门的专利工作体系;
协调有关部门监督和检查本地区、本部门贯彻执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情况。
(5)审理专利案件的人民法院及其管辖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和经最高法院同意开放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二审法院。
专利案件实行指定管辖,北京一中院为第一审法院,高院为第二审法院。
(6)地方专利代办处
是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由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设立并直接管理的机构。
负责受理专利申请,专利收费,并为申请人,发明人提供咨询服务。
不受理专利申请中的涉外申请,分案申请,要求国内优先权的申请,申请日以后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节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
一相关概念
1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概念
(1)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定义
细12:
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2)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判断规则
专利局的审查程序中,审查员对请求书中填写的发明人是否符合规定不作审查。
(3)发明人或设计人的署名权
法17: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
2申请人概念
(1)中国内地申请人
不受行为能力的限制;
不受政治权利的限制;
合伙企业要以合伙人的身份申请;
私人企业要以所有人身份申请。
(2)中国港澳台申请人
自然人可通过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法人要委托指定的涉外代理机构办理
法人与自然人共同申请的,按法人办
与内地单位或个人共同申请的,按第一署名人办
与外国法人或自然人共同申请的,按外国人办
(3)外国申请人
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
不审查主题资格,不必须委托代理机构
经常居所——有居留权(可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
营业所——经登记能够开展经营性业务,分公司可以,不能为办事处
所属国——包括“国籍国”和“居住国”
无国籍人视同外国人
在中国无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
应当审查请求书中填写的申请人国籍、营业所或者总部所在地国家是否符合下列三个条件之一:
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成员国或者世界贸易组织成员;
同我国签订有相互给予对方国民以专利保护的协议;
依互惠原则给外国人以专利保护。
申请人所属国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依互惠原则给外国人以专利保护的条款的,审查员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其所属国承认中国公民和单位可以按照该国国民的同等条件,在该国享有专利权和其他有关权利的证明文件。
对于来自某巴黎公约成员国领地或者属地的申请人,应当审查该国是否声明巴黎公约适用于该地区。
(4)共同申请人
专利权不可分割,但可以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
共有人之一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不得转让专利权或者申请权;
共有人出售自己份额的,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置权(物权优先原则);
共有人之一放弃专利权的,其份额应当由其他共有人承受;
共有人之一死亡的,没有人继承时,由其他共有人承受。
共有人之一有权实施,但获益后应合理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5)申请专利的权利
“申请专利的权利”,是指在发明创造作出以后,对该发明创造享有的提出专利申请的权利。
是提出专利申请阶段专利权的归属问题。
“专利申请权”是指申请人在向专利局提出申请以后,对该“专利申请”享有的权利,即对该专利申请的所有权。
(6)不同种类申请人的法律适用及其区别
二权利的归属
1职务发明创造
(1)职务发明创造的概念
法6-1: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
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2)职务发明创造的判断
单位不能为非法人单位。
单位的工作人员应该包括从其他单位借调或聘请的人员,及临时工作人员。
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包括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保密的技术资料。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包括:
本职工作;
虽然与本职工作无关,但属于执行本单位的分配的任务;
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3)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及所取得的专利权的归属
无合同约定——职务发明
有合同约定——从其约定(可以是职务发明,也可以是非职务明)
对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不适用合同约定。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4)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获得奖酬的权利及相关规定
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有署名权与获得奖酬的权利。
法16: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
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细74:
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
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2000元;
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500元。
由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建议被其所属单位采纳而完成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从优发给奖金。
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金,企业可以计入成本,事业单位可以从事业费中列支。
细75:
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
细76:
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许可实施该项专利收取的使用费纳税后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细77:
本章关于奖金和报酬的规定,中国其他单位可以参照执行。
2非职务发明创造
(1)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概念
(2)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判断
在专利局的审查程序中,审查员对请求书中填写的申请人一般情况下不作资格审查。
申请人是个人的,可以推定该发明为非职务发明,该个人有权提出专利申请,除非根据专利申请的内容判断申请人的资格明显有疑义的,才需要通知申请人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非职务发明证明。
(3)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及所取得的专利权的归属
法6-2: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法7:
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3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
(1)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概念
(2)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及所取得的专利权的归属相关规定的适用范围
法8: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
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有协议,依协议办;
无协议,归完成或者共同完成发明创造的单位或者个人。
)
4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
(1)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概念
(2)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及所取得的专利权的归属相关规定的适用范围
第三节专利代理制度
一专利代理
(1)专利代理的概念
专利代理是一种委托代理,它是指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受一方当事人的委托,委派该机构中具有专利代理资格的工作人员,作为委托代理人,在委托权限内,以委托人的名义,按照专利法的规定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专利申请或其他专利事务所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专利代理人应当以其所在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名义接受专利委托,接受委托的是专利代理机构而不是专利代理人。
如果专利代理人在履行职责中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如违反保密责任等,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对委托人承担责任。
委托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授权。
(2)专利代理的作用
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有利于提高专利审批的工作效率;
有利于开展许可证贸易,促进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
有利于我国对外开放。
二专利代理人
(1)申请专利代理人资格的条件
(2)申请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条件和程序
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中华全国代理人协会负责颁发,变更以及注销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具体事宜。
(3)专利代理人的执业和业务范围
(4)专利代理人执业纪律和执业道德
三专利代理机构
1专利代理机构的概念和组织形式
专利代理机构是指接受被代理人的委托,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或其他专利事务的服务机构。
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为合伙人制专利代理机构或者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
2专利代理机构的设立
(1)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股东的条件
(2)代理机构的设立条件和审批程序
有自己的名称、章程;
有必要的资金、工作设施和办公场所;
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财务独立);
有3名以上专职代理人。
(3)专利代理机构的业务范围
(4)专利代理机构的业务承接
(5)专利代理机构的撤消
3专利代理机构办事机构的设立条件和审批程序
(1)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办事机构的条件
设立时间满2年以上;
有10名以上专利代理人;
通过上一年度年检。
(2)专利代理机构办事机构应当满足的条件
具有2名以上由专利代理机构派驻或者聘用的专职专利代理人;
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资金;
办事机构的名称由专利代理机构全名称,办事机构所在城市名称和“办事处”组成。
(3)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办事机构的审批程序
(4)专利代理机构办事机构的停业或撤消
四专利代理人和专利代理机构的年检
(1)年检的内容
(2)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法律后果
五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
六专利代理惩戒
1对专利代理人的惩戒
(1)惩戒的种类
(2)惩戒的适用和救济
2对专利代理机构的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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