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版秋东北财经大学《婚姻与继承法》综合练习满分答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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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无人继承遗产处理
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6】按照姻亲的分类,妯娌、连襟属于()。
血亲的配偶的血亲
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血亲的配偶
配偶的血亲
【7】下列各项中,属于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新增加内容的是()。
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可以生育第二胎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禁止性骚扰
【8】按寺院法亲等计算法,小杨和姨夫的儿子是()。
四亲等
一亲等
二亲等
三亲等
【9】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是()。
分别财产制
劳动所得共同制
婚后所得共同制
一般共同制
【10】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
从双方以夫妻名同居时起算
从双方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从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时起算
从双方举行结婚仪式时起算
【11】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我国处理婚约原则的是()。
婚约有一定的约束力
订婚不是婚姻成立的必经程序
对由此引起的财物纠纷,区别情况、妥善解决
婚约没有约束力
A
【12】下列各项中,属于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相同点的是()。
后果相同
产生原因相同
申请人相同
宣告或撤销机关相同
【13】父母离婚后,父母与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
部分存在
部分消除
全部消除
全部存在
【14】21岁女孩张某被人贩子拐骗到外地,被迫与李某登记结婚,该婚姻属于()。
有效婚姻
重婚
无效婚姻
可撤销婚姻
【15】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在亲属分类中属于()。
姻亲
旁系血亲
拟制血亲
直系血亲
【16】到目前为止,最高人民法院对现行婚姻法修正案的司法解释共有()。
一个
四个
两个
三个
【17】新疆、西藏、宁夏和内蒙古四个自治区的最低结婚年龄是()。
男年满18周岁,女年满16周岁
男年满21周岁,女年满18周岁
男年满20周岁,女年满18周岁
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18周岁
【18】按照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返还彩礼情形的是()。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结婚登记后共同生活,感情破裂离婚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
【19】胡某的养子丙结婚时无房居住,丙的生母将自己的房子腾出一间,让丙夫妇居住。
不久丙的生母病故,丙的亲兄弟甲乙要收回房子,丙认为自己有权继承母亲遗产,拒不搬出。
依照法律规定,丙生母的遗产应由()。
甲、乙和丙继承
丙继承
甲、乙、丙和胡某继承
甲和乙继承
【20】根据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父母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
20%至50%的比例给付
10%至15%的比例给付
20%至30%的比例给付
10%至20%的比例给付
【21】婚姻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属于
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
基本法与一般法的关系
身份法与财产法的关系
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22】定居法国的段先生写信赠与生活在大连的侄女段荣一千法郎,段荣表示同意,但因故该款未实际给付。
不久段荣与男友登记结婚,婚后收到叔叔电汇的一千法郎。
该款()。
属于段氏家族的财产
如夫妻无约定,则属于段荣个人财产
由法院确定其归属
属于婚前取得,但归段荣夫妇共同所有
【23】杜某8岁的儿子在校上学期间,因与同学发生口角将潘某打伤,花去医药费近万元,这一损失应由谁负担?
学校承担,如果杜某有过错,杜某应负连带责任
学校承担,如果杜某有过错,杜某应当给予适当的赔偿
杜某承担,如果学校有过错,学校应负连带责任
杜某承担,如果学校有过错,学校应当给予适当的赔偿
【24】小明的爷爷去世前给小明留下一套珍贵的纪念邮票。
请问:
小明是小明爷爷的()。
遗嘱继承人
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二顺序继承人
遗赠继承人
【25】丙丁登记结婚,但未同居,也未办婚礼,之后丙后悔与丁结婚,为解除丙丁的婚姻关系,丙可以()。
申请离婚
申请调解
申请撤销结婚登记
申请婚姻无效
二、判断题
【26】同一顺序中,对被继承人尽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可多分遗产。
正确:
错误
正确
【27】《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广义婚姻法,既规范婚姻关系,也规范家庭关系。
【28】正上大学的王某虽已成年,但因无经济来源,所以他有权请求父母给付抚养费。
【29】两兄弟因争夺一财产,一方将另一方杀害,因该财产并非其父母财产,杀人者并不因此丧失对父母遗产的继承权。
【30】兄弟姐妹是直系血亲。
【31】甲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因精神失常丧失行为能力,并在一次意外中身亡。
甲的遗产应根据其遗嘱进行分割。
【32】离婚时,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33】夫妻忠实、家庭和睦是婚姻法基本原则组成部分,不是单纯的道德准则,是法律化道德准则,超越道德相对微弱的约束力,有更强指导意义。
【34】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律归夫妻共同所有。
【35】婚姻家庭主体间的人身关系直接体现了经济内容。
【36】结婚登记是结婚的必经法定程序,也是唯一的法定程序。
【37】包办婚姻不一定是买卖婚姻,买卖婚姻一定是包办婚姻。
【38】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39】法定婚龄具有强制性,晚婚晚育为提倡性规定,无强制性。
【40】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新增一章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三、简答题
【41】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和特征。
"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扶养人与被扶养人签订的,扶养人承担被扶养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被扶养人将自己的财产于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
(3分)
遗赠扶养协议的特征:
(1)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有偿的合同行为。
遗赠扶养协议的当事人之间是平等、有偿、互为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遗赠扶养协议的成立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基础上的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2分)
(2)遗赠扶养协议的协议主体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被扶养人必须是自然人,多是没有法定继承人,但有一定数额财产的孤寡老人。
扶养人是对被扶养人没有法定义务而具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个人或者集体组织。
(1分)
(3)遗赠扶养协议规定的扶养人的权利只能在被扶养人死亡时实现。
(4)遗赠扶养协议在适用上具有优先性。
在我国,遗赠扶养协议优于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
(1分)"
【42】夫妻间的扶养有什么特点?
(1)夫妻间扶养是基于夫妻的人身关系而产生的,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扶养,是夫妻间的法定义务之一。
(2)夫妻间扶养是对等的,夫妻双方既是权利人,也是义务人。
只有义务人履行义务,才能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3)夫妻间扶养是有条件的,以义务人有能力扶养和权利人有必要受扶养为限。
(4)夫妻间扶养具有强制性,扶养人必须履行。
扶养人不履行扶养义务的,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夫妻间扶养费的数额应根据被扶养人实际需要及扶养人的负担能力来确定,一般不应低于所在地的人均生活水平。
【43】在我国实行结婚登记有何意义?
(1)实行结婚登记有利于国家对婚姻的监督,确保婚姻家庭制度的稳固,有利于预防婚姻家庭纠纷的发生。
(2)实行结婚登记有利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防止包办婚姻、买卖婚姻的发生,以国家强制力确保婚姻家庭制度的巩固。
(3)实行结婚登记可以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原则的贯彻实施,能够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4)实行结婚登记能够防止和惩治违反婚姻法的行为。
(2分)"
【44】遗赠扶养协议和遗赠的区别是什么?
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都是财产所有人对自己所有的财产在生前做出处分,而于死后实现财产所有权转移的行为,(2分)但是二者仍有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有偿的法律行为,遗赠是单方无偿的法律行为。
(2)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只有履行了约定的义务,才有权接受遗赠,而遗赠中的受遗赠人一般只享有接受遗赠的权利,不承担任何义务,除非遗赠人在遗赠中附加义务。
(3)遗赠扶养协议自协议订立时起即具有法律效力,而遗赠自遗嘱人死亡时生效。
【45】简述婚姻家庭关系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关系。
(1)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的基础和前提,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
(2)社会属性决定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反映了婚姻家庭的本质。
(3)社会属性和自然属性共同存在于婚姻家庭关系中,两者缺一不可。
(4)不能夸大自然属性对婚姻家庭的作用,也不能将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列为同等地位。
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是普遍存在于一切高等动物中的,婚姻家庭却是人类特有的社会现象。
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婚姻家庭关系依存于一定的社会结构,具有一定的社会内容。
【46】亲属关系在婚姻法上的法律效力表现在哪些方面?
(1)人身效力
1)一定范围的血亲禁止结婚。
婚姻法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2)夫妻间有相互忠实义务,禁止重婚,禁止与他人同居。
3)家庭成员间有相互尊重义务,禁止使用暴力。
(2)财产效力
1)一定范围的亲属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亲属间的扶养有两种:
一是无条件的相互扶养,如夫妻之间。
二是有条件的相互扶养,如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
2)一定范围的亲属有法定共有财产,如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3)一定范围的亲属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4)特定亲属代为承担民事责任。
婚姻法规定,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47】简述收养的原则和意义。
(1)收养的原则:
(4分)
1)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健康成长。
2)平等自愿。
3)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4)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2)收养的意义:
1)收养可以使父母双亡的孤儿,或因某种原因无法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重新得到家庭的温暖,在养父母的抚养下健康成长。
2)收养可以使无子女的家庭,通过收养子女建立起父母子女拟制血亲关系,得到精神上的安慰,在年老体弱时,得到养子女的赡养扶助。
3)收养可以减轻国家的社会福利负担,可以稳定公民的家庭关系,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
【48】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遵循哪些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离婚时,夫妻任何一方对共同财产都享有平等的分割权利。
(2)照顾妇女及子女利益的原则。
在分割财产时照顾女方及子女的利益,以保证妇女不因经济问题影响其行使离婚的权利,避免妇女和子女在离婚后因分财产造成生活水准下降或生活困难,这种表面上不平等的分割是为了达到事实上的男女平等。
(3)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的原则。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注意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财产的效用和经济价值。
(4)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对因一方有过错而引起的离婚案件,财产分割时,对于无过错的一方,应适当多分。
(5)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
离婚案件中处理财产分割时,不能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49】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的关系。
(1)离婚自由与结婚自由密不可分,共同构成婚姻自由原则的完整含义。
(2)结婚自由是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实行结婚自由,是为了使男女双方能够按照本人的意愿,成立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
离婚自由是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实行离婚自由,是为了使感情确已破裂、和好无望的夫妻,能够通过法定途径解除婚姻关系,再建幸福美满的婚姻家庭。
(3)结婚自由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先决条件,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次要方面,是婚姻自由的必要补充。
没有离婚自由,就不会有真正的婚姻自由,也不符合婚姻自由的本质。
(3分)"
【50】继承法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是怎样规定的?
(1)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根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血缘关系的远近、共同生活的密切程度、经济上相互依赖的程度等因素,继承法将法定继承人分成两个顺序:
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1分)
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1分)
(3)为了鼓励人们赡养、照顾老人和保护丧偶人的利益,继承法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4)第一顺序继承人有优先权,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权或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下,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同一顺序继承人有平等的继承权,继承不再分先后次序。
【51】罗马法是怎样计算亲属关系远近的?
(1)直系血亲计算法:
从自己向上或向下数,一世(代)为一亲等。
计算时要排除自己的世代数。
从自己往上数,父母为一亲等,祖父母、外祖父母为二亲等。
从自己往下数,子女为一亲等,孙子女、外孙子女为二亲等,依此类推。
(2)旁系血亲计算法:
首先找出自己与要计算的旁系血亲双方最近的同源长辈直系血亲,即同源人,按直系血亲计算法从自己往上数至同源人,再从同源人往下数至要计算的旁系血亲,世代数相加之和,就是自己与要计算的旁系血亲的亲等数。
(4分)"
四、论述题
【52】"
填表、领证、摆拍,10分钟内就能搞定的登记仪式,越来越被新人们“忽略”。
记者昨日从省民政厅获悉,为改变“轻登记、重婚宴”的现状,民政部正打算推出“婚礼式颁证”,将来,新人们结婚登记时,有望身披婚纱,伴随着浪漫的乐曲,手挽手走上红地毯,面对庄严的国徽许下美好誓言,在父母和亲友的见证下,领取相约一生的“红本本”。
带上相关材料,到民政局婚姻登记机构填张表,拍张合影,就能把“红本本”领到手。
即便有的婚姻登记机构动点小心思,在颁证台下摆好相机,颁证员问上几句诸如“无论健康还是疾病,你们都会相爱相依吗”之类的话,然后朝镜头作出签字的“假动作”,整个过程一般也不超过10分钟。
正因为如此“低调”,新人们都认为领证只是个形式,甚至有的认为登记领证并不算结婚,摆酒席才算结婚。
“如今社会上普遍存在‘轻登记、重婚宴’的现象,作为婚姻登记机关,有必要重新引导新人增强家庭责任感。
”省民政厅有关负责人向记者透露,民政部已经开始在系统内征求意见,打算推出“婚礼式颁证”服务,登记、颁证与婚礼合二为一的新兴模式,在工作人员为当事人颁发结婚证的同时,免费为其举办一场神圣、浪漫的婚礼仪式。
目前关于婚姻登记的一套标准正在向全省各地民政部门征求意见。
请谈谈你对“婚礼式颁证”的看法。
民政机关推出的“婚礼式颁证”是行政机关想当然的闹剧,在婚礼日益个性化的现代社会注定难以推行。
首先,不可否认,民政机关的出发点是好的。
当下“轻登记,重婚宴”的情况愈演愈烈,不仅不利于营造健康的社会秩序,也不利于切实保护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及合法权益。
然而同样必须承认的是,人们对婚宴的要求古已有之。
借婚宴无论是彰显个人身份,公示双方夫妻关系,还是收回“份子钱”,都是民政机关一刀切的“婚礼式颁证”所无法满足的,且民政机关用纳税人的钱财布置婚宴,既无法满足新人对婚宴的要求,也是一种对公共资源的极大浪费,若形成制度,恐反而造成登记人员的下降。
而事实上,个人办婚宴与去民政机关领证并不冲突,至于新人为何不愿办理维护自身权益的手续,民政机关应当反思是否程序过于繁琐,要求过多。
至于“婚礼式颁证”,可以采取将颁证作为婚宴一部分,进行上门服务,形成社会风尚(类似牧师主持婚礼),以提高婚礼神圣感,从而一举两得。
总之,民政机关应当充分发挥服务功能,而非成为负担。
【53】请你阐述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关系。
(1)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关系
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是我国遗产转移的基本法律制度。
遗嘱继承是法定继承的对称。
遗嘱继承中,哪些人继承,继承份额,由被继承人所立合法遗嘱确定。
法定继承中,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由法律直接规定。
适用上,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
遗嘱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就优先适用遗嘱继承。
未被指定为遗嘱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无权继承被继承人遗产。
继承开始后,如果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有效遗嘱,应先按遗嘱内容继承。
无遗嘱或遗嘱无效时,才能按法定继承办理。
(2)遗嘱继承和遗赠的关系
遗赠与遗嘱继承都是公民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但有区别。
受遗赠人比遗嘱继承人范围广,可以是国家、集体、社会团体,也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
生效条件不同,受遗赠人应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做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表示。
到期未表示,视为放弃。
遗嘱继承中,继承人未表示接受继承,也未表示放弃继承的,应推定其接受继承。
(3)遗赠扶养协议和遗赠的关系
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有偿的法律行为,遗赠是单方无偿的法律行为。
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只有履行约定的义务,才有权接受遗赠。
遗赠的受遗赠人一般只享有接受遗赠的权利,不承担任何义务,除非遗赠人在遗赠中附加义务。
遗赠扶养协议自协议订立时起即具有法律效力,遗赠自遗嘱人死亡时生效。
(4)总结
实践中,法定继承使用最多,易于为群众接受。
遗嘱继承和遗赠,近年来有所增加,但仍没有法定继承采用得那么广泛。
遗赠扶养协议效力最高,但为数极少,适用面很窄。
继承顺序上,遗赠扶养协议优于遗嘱继承或遗赠,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
五、案例分析题
【54】甲乙为夫妻,无父母子女,甲有一兄丙,乙有一妹丁。
去年春节期间,甲乙进城购买年货,回家途中遭遇车祸,路人发现时甲乙已死亡。
经查甲乙有房屋四间,如何处理?
(1)两个以上相互有继承关系的人同一事件死亡,如无法证明死亡先后时间,则应保护尚存继承人利益,推定死亡先后顺序。
(2)继承法司法解释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
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3)本案中,不能确定甲乙死亡先后时间,由于甲乙各自都有继承人,且辈份相同,因此推定甲乙同时死亡,彼此不继承,由各自继承人丙丁分别继承,即甲兄丙继承两间房屋,乙妹丁继承两间房屋。
【55】大兵和芳芳2010年举行隆重婚礼(未办结婚登记)后同居生活。
当时大兵20周岁、芳芳18周岁。
2011年芳芳生一女孩后两人关系紧张,后分居。
2011年底芳芳向当地法院诉请离婚,而大兵同时向该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后大兵反悔欲撤回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之诉。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大兵与芳芳的婚姻是无效婚姻吗?
(2)大兵欲撤回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之诉,法院能准许吗?
(3)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之诉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之诉,应如何审理?
(4)如果一审法院宣告大兵与芳芳的婚姻无效,芳芳可否上诉?
(1)大兵与芳芳的婚姻为无效婚姻。
(1分)因为2011年底,大兵、芳芳均未达法定婚龄,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未达法定婚龄者,婚姻无效。
(2)大兵撤诉法院不予准许。
(1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依法做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大兵与芳芳的婚姻确实是无效婚姻,因此,大兵撤回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之诉,法院不应准许。
(3)先审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审理离婚案件。
(1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当地法院应先审理大兵的申请婚姻无效之诉,待确定婚姻效力后,再审理芳芳提出的离婚诉讼。
(4)芳芳不能上诉。
(1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即一审终审制,不得上诉。
大兵与芳芳的婚姻确实是无效婚姻,因此,芳芳不能上诉。
【56】王兰、徐勇2008年结婚,次年两人共建瓦房4间,2010年冬,徐勇患病,同年12月去世,当时王兰已怀孕,由于过度悲伤,引起早产,2011年1月12日生一男孩,第二天男孩死亡,王兰也因破伤风于2011年1月31日死亡,徐勇的哥哥徐健与王兰的母亲金玉安葬了王兰。
(王兰、徐勇均未留遗嘱)
问:
4间瓦房应如何分割?
为什么?
(1)王兰、徐勇生前均未留遗嘱,因此适用法定继承。
(2)徐勇遗产有2间瓦房,王兰1间,胎儿1间。
(2分)继承法规定,分割遗产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徐健是徐勇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分得遗产。
(3)男孩有遗产1间瓦房,由王兰继承,金玉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
(4)王兰有遗产4间瓦房,全部归金玉所有,金玉是唯一的法定继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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