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专卖店运营协议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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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乙方店面的经营由乙方在甲方技术指导下自主经营,在店开设后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有自己独立的商号和店名,完全自负盈亏,自己独立纳税与甲方无关,独立对外承担一切责任。
第四条授予的各项权利
为了使乙方正常经营,甲方授权乙方使用甲方的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公司商标设立“XX”农业科技有限店(店面面积一般为()平方米,地址:
________省__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_____路__________号),同时对进行开店辅导,并在本协议存续期间对乙方提供长期持续的技术支持等服务。
4.1提供乙方店面开幕前的辅导及培训(开店前人员培训及课程详见附件一):
4.1.1店面所在地立地商圈调查评估;
4.1.2提供店铺店面整体设计、装饰的规划指导;
4.1.3提供相关人员(店长、财务、人事等)的门市实习:
1)经营管理课程:
A.商品知识
B.店面营运知识(陈列技巧、服务礼仪、收银技巧等)
C.品质管理知识
2)门市实习:
A.现场服务实习
B.店务实习
C.作帐实习
4.2提供店面开幕时期的辅导
4.2.1促销活动事宜的筹备、教育、训练与协助执行。
4.2.2开幕期间派员驻店辅导及协助,所需派驻人数及时间由甲方视具体情况决定。
4.3提供店面开幕后的辅导及培训
4.3.1不定期巡回指导,指导内容:
门市经营管理、商品品质管制、营业成本控制等。
4.3.2新产品开发及制作指导。
4.3.3值班管理稽核评估(含外场及办公室)。
4.3.4不定期对其各岗位人员分批次进行集中专业培训及辅导。
第五条经营期限
本专卖店的经营期限为:
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本协议在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
第二部分开业筹备
第六条店址选择
6.1双方签订协议后,乙方有权利对甲方所选择的店面进行商圈评估(该评估供乙方参考),并由甲乙双方最终决策,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6.2甲方一般情况下给予乙方店面的商圈保护范围不低于3000米(以乙方店面为中心,3000米为半径的保护范围)。
本条不适用于位于城市商业繁华区和准繁华区内的乙方店面(本条款“城市商业繁华区和准繁华区”适用于直辖市、省会城市、经济特区及市区人口在30万以上的其他城市)。
6.3甲方根据地理条件和区域商业结构认为,在现有乙方店面所在地另设分店,不会发生相互竞争关系,或因人口增加,交通变化等因素导致该商圈状况发生变化,甲方认为有必要增设分店时,甲方可自设分店或准许第三方在同一区域内增设分店,除非乙方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新店的设立会给其营业状况带来严重的影响,否则乙方不得异议。
第七条店面、装潢、招牌等之设计与维修
7.1由双方决策选定之店铺租赁费用包括店铺租金和门店转让费,该两项费用由乙方承担。
7.2为维护公司形象的统一性,乙方同意甲方根据其店铺的具体情况为其提供装潢图纸设计方案(以上图纸设计包括平面图纸设计和效果图,图纸设计时间一般为()天,应与甲方其他分店装修风格统一,设计费用由甲方承担),并由甲乙双方共同指定之装修厂商进行装修,装修标准按照甲方图纸设计及要求进行,装修价格为()元/平方米。
7.3外观之招牌、店面及内部之装潢装修等有关广告物,于本协议终止时,乙方应于营业期满后限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由乙方承担该费用。
7.4外观之招牌、店面及内部之装潢装修若有老旧、损毁等事情的发生影响到甲方统一品牌形象的,乙方应于甲方通知期限内,依当时之企业识别修护之,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7.5店面装修所用设备一律依其他分店标准(设备品牌等)购置,费用由乙方承担。
7.6店面、装潢、招牌等之设计与维修之过程应由甲乙双方有关人员全程参与和监督。
第八条设备要求
8.1为维护公司形象的统一性,乙方同意其店内开业之展台展架、冷库、员工服装、财务软件、会员管理软件及其他开业货品均由甲方提供,其他设备之采购必须取得甲方同意并须符合标准,费用由乙方承担。
8.2在本协议履行期间,根据经营需要,乙方须按照甲方要求增添、更换、升级设备,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开店组人员
9.1在融资款项足额注入乙方独立账户且乙方同业主签订租赁协议后,甲方将根据乙方店面的具体情况安排开店工作。
9.2甲方根据与乙方协商的开店进度自行安排开店组人员到乙方店处进行开店工作。
该开店组成员主要包括:
工程监理(1名)、开店经理(1名)、办公室辅导人员(财务、人事、出纳)、专案辅导员(若干)等。
9.2.1开店组进驻的时间、人数及撤店时间由甲方视开店进度、开店时具体情况而定。
9.2.2开店组人员的工作任务:
调查乙方店区域市场状况,进行人员分配及协助其进行开店筹备工作。
9.2.3开店组人员开店期间的薪资、往返差旅费、食宿等由乙方承担,该费用的具体标准详见(附件二)。
9.2.4按照一般开店程序,甲方对乙方店面筹备期为50天,时间从乙方店面进场装修时起计算,在这期间甲方应积极为乙方开店进行筹备工作。
除不可抗力或非甲方原因外,甲方未能在筹备期内完成店内筹备,甲方应承担因逾期给乙方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的筹备工作,并应派相关负责人对筹备过程和进度进行督导。
第二部分经营与管理
第十条人员的聘用与培训
10.1店员工之雇聘
10.1.1店内员工(主要为店面管理人员,见附件三)应由甲方提供,所有员工均在甲方内部通过公开招募遴选并进行职前训练,由乙方对员工最终雇聘作出决定。
甲方需保证其所派往人员的技术与其职位相符合并出示书面证明,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调换或拒绝接收。
10.1.2该部分员工到达乙方店时,经乙方认可并接收后,乙方店负责人应及时为该部分员工办理入职手续。
10.1.3该部分员工在到达乙方店前的安全责任由甲方承担,到达乙方店后,无论乙方有无为该部分员工办理入职手续,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
10.1.4为强化连锁体系的管理,在维持乙方正常经营前提下(应保证固定正式员工数量),甲方在未经乙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对乙方店内人员进行随意调配。
10.1.5该部分员工的薪资水平由乙方根据甲方连锁体系内部的薪资制度并适当考虑乙方店当地实际薪资水平而制定。
10.1.6乙方作为独立法人,对员工管理自行负责且须符合政府颁布相关劳工法令,但人力工时应依甲方之专业建议,以维护良好之服务品质与餐厅形象。
10.2开业后的人员调动
10.2.1在乙方店开业后,如出现甲方所代为其配置的人员有自动流失的,乙方可要求甲方免费为其重新调配同等职位且技术相当的员工,该员工到达乙方店面旅程所发生的车旅费由乙方承担。
10.2.2乙方在经营过程中有紧急人员需求时,甲方在收到乙方申请后,应及时帮助乙方调配人员,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产生费用应按照其他分店相应标准,并出示相关证明)。
10.3教育训练与培训辅导
10.3.1乙方店开业后,必须按照本协议的规定,自行定期安排各种培训会议及其他店务会议。
10.3.2乙方店开业后,在不影响乙方正常营业的情况下,应积极配合甲方安排其他分店人员在乙方内进行现场受训场实习,乙方不得拒绝。
乙方可在其店内为该人员提供员工餐(乙方将按照每人15元/天的标准向甲方收取餐费),住宿及车旅费及其他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10.3.3在乙方店面开业后至协议期满期间,甲方根据乙方店的实际经营状况安排技术及管理人员对乙方面营运状况进行不定期的稽核辅导,并对乙方内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正。
乙方应为甲方到店辅导人员提供食宿,车资由甲方自己承担(住宿条件可参照附件四之标准)。
10.3.4将每年所安排的对于分店所作的培训计划告知乙方,并如实执行,以便及时对乙方店人员进行再培训。
甲方应不断对其技术及经营管理体系进行改进,并不断的推出新的产品,以适应市场变化及更新的需求,该改进应为善意的。
特别指导:
乙方另有请托,甲方须派专人至门市服务,解决问题,所发生费用由乙方负担(收费标准祥见附件五)。
第十一条品牌形象与管理
11.1为维护店面共同形象,乙方店面应遵行甲方所规划的食品销售规定。
11.2为维护统一形象及食品品质,对于以下产品或物品,乙方承诺保证向甲方或甲方指定厂商采购:
11.2.1该产品或其外包装印有“公司商标”的;
11.2.2为甲方特制且为店内必须使用或销售的;
11.2.3考虑到质量及环保等因素而必须使用的;
11.2.4为维护加盟店铺统一形象而必须使用的。
11.3为维护店面共同形象,乙方承诺保证遵守以下几点:
11.3.1店面整体整洁及经营品质须合乎甲方要求。
11.3.2不得贩卖法令不许可之商品。
11.3.3不得摆设赌博或游乐性之电动玩具。
11.3.4店内员工须穿着甲方指定之服装。
11.3.5应及时向甲方如实通报其在经营就过程中发生的任何诉讼事件及任何可能影响到公司形象或信誉之事件,且客诉之发生不得影响公司形象。
11.3.6不得从事其他影响公司形象及损害消费者权益之事务。
11.3.7若有以上事件之发生,视同乙方违约,甲方将视违约行为轻重给予乙方书面警告或向其收取人民币()元惩罚性违约金。
第十二条广告与促销
12.1甲方根据总部的经营策略,需进行市场推广活动时,应于推广活动进行之前,提前向XXX优先公司发放《推广计划》,详述推广时间,推广货品介绍,推广内容,推广工具,物料及配送细节等。
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的市场推广活动,在店内做好相关方面的准备。
12.2甲方认为有必要时,得进行大众媒体之促销活动,应于每期促销活动举办之前,提前向乙方发放《促销计划》,详述促销主体,促销时间,促销内容,促销工具,物料及配送细节,促销规则,注意事项等。
乙方应依照《促销计划》,做好订货等促销准备。
12.3乙方除执行日常从甲方下达的促销活动之外,因消化某种产品库存、合理提高单店销售等原因,需在本公司店内进行单店促销活动的,单店应设定促销产品、促销目标、促销价格、时间、相关支持等并以书面方式向甲方提出申请,甲方根据申请方的促销需要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如批准,应积极配合申请方的要求,提供相关支持。
第十三条柜帐管理
13.1乙方自负盈亏,但甲乙双方有权随时稽核乙方的财务状况和营运状况。
13.2甲乙双方有权要求在乙方店铺内安装电子设备或要求其结账台使用网络连接的电子收银机以查核乙方每日营业情况。
13.3乙方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号前,将前一季度之会计账册提供予甲乙双方核对。
甲乙双方有权随时查阅乙方之会计账册、凭证等。
如员工有意隐匿、漏报金额,导致店铺遭受损失,该员工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会员卡管理
14.1乙方店的会员卡管理系统由甲方提供。
乙方店的会员卡由乙方统一管理,会员卡预付款由乙方店账户统一收取并管理。
14.2乙方店对本店表现良好的员工可予以员工奖励,奖励标准由乙方店自行制定,与甲方无关。
14.3乙方店可参与甲方的直营店、分店、加盟店等得会员数量奖励活动,甲方应当公平对待,在乙方店有良好表现时应遵照统一的奖励规则给予乙方店相应奖励(奖励规则由甲方制定)。
14.4乙方分店会员卡可在其他分店消费,乙方分店同样接受其他分店所办理会员卡的消费。
会员卡消费额属于所消费店铺销售业绩,各店铺根据消费金额按月进行结算。
结算应采用内部结算价格体系(该货品(实际售价+实际进货价)*50%)。
第三部分特许使用费及其他收费
特许使用费、保证金
管理费及其他费用
第四部分产品供应
第十五条供应的义务
15.1为专卖店经营之目的,乙方所需货品,应全部由甲方提供。
甲方提供给乙方店货品单价应为参考售价3折。
15.2甲方有权根据市场需要,在知会乙方后,对相应产品的价格进行合理调整。
价格若有变动,应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第十六条订货与退换
16.1乙方向甲方订购货品时,应提前根据销售需要,填妥订货单所需之货品种类、规格、数量及预定出货日后传给甲方,甲方应及时履行供货义务,若甲方于合理期限内(订货单收到之日起一天内)未履行供货义务,则甲方应承担因未及时供货致乙方所受损失。
16.2货品寄发后,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拒收或退回。
货品配送时,如为甲方员工自行配送,乙方验收人员当面验收所有货品数量、质量、价格及发货单据,核实无误后收货,货品一经交付即视为乙方验收合格,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要求甲方退货。
如甲方委托货运公司配送,则乙方验收人员在验收完毕后,如发现发货单据及货品存在数量、质量或价格等方面的问题,应须于货品送达两日内以传真或其他方式告之甲方相关部门人员,否则由乙方自行承担损失。
如经乙方售出货品食用后出现问题,则应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详询XX物流报价)
16.3乙方有权随时查看甲方农场货品库存系统,否则甲方应每日以公报或公告等形式向乙方通知农场货品库存情况。
如出现乙方店与其他分店对某短缺货品存在货品需要之情况,甲方应按照订货时间先后顺序分配(电脑下单以下单时间为订货时间,电话订货以供货人员接到电话时间为订货时间);
如订货时间无法判断先后,甲方应以各分店订货单为依据按比例平均分配。
16.4乙方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号前将与甲方发生之上季度结货款汇入甲方账户,如乙方拖欠甲方该项货款金额达两个季度,则甲方有权停止对其供货。
所欠款项乙方应于一月内补足,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16.5如果单家分店出现急需某短缺货品情况,乙方店和其他分店均可互相调货。
调货价格采用内部价格结算体系(该货品(实际售价+实际进货价)*50%)。
第五部分同业竞争及商业秘密
第十七条保密责任及竞业禁止
17.1乙方无权向第三方转让甲方技术或擅自复印经营甲方KNOW--HOW技术资料予第三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甲方之营业秘密、资料、文件、公司经营技术资产予他人,否则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惩罚性违约金人民币五万元整,并要求其甲方赔偿其因此受到的损失。
17.2在本协议存续期间或协议终止、解除后两年内,乙方不得参与、教导、提供咨询服务或受雇、从事、合作经营类似型态农业科技有限业。
否则甲方有权对其提起诉讼,且乙方(含负责人、股东、受雇人)须将因此所得之利益,给付或归入甲方所有,并赔偿甲方惩罚性违约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整,且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如果该行为发生在本协议执行期内)。
17.3甲方按照本协议规定提供给乙方的经营技术手册和其他文件资料归甲方所有,出借给乙方,协议终止后及时归还甲方。
17.4乙方所有人员应遵守相同之竞业禁止及保密之规定,并对甲方负担保密义务。
17.5本协议终止或解除,本保密责任及竞业禁止条款仍继续有效。
第十八条公司商标、经营技术资产及其使用的限制
18.1乙方承认公司经营技术资产是属于甲方的具有特定价值的经营技术资产,受法律保护。
18.2在本协议履行期间,乙方可在其店内正常使用甲方商标、服务标志及表示这些标志、记号的标签、招牌。
18.3乙方不得在本店面经营活动以外使用本协议中甲方同意乙方店使用的甲方商标,更不得允许第三方使用或印制乙方商标,同时也不得超出“公司商标”所注册的范围使用“公司商标”。
18.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公司商标或与其近似的字样作为其商号或商号的一部分注册其店面之工商登记名称,不得出售或提供给未经甲方同意的第三方使用印有与公司商标相同或近似标志的服装、容器、包装及活动媒体等用品,亦不得将其店内的相关专业设备提供给其他第三方使用。
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侵权责任并要求其赔偿损失,并视情况可解除协议。
18.5乙方在其店内使用公司商标及经营技术资产时,必须以公司经营技术资产为基础,按统一形象经营店铺,不得有以下行为:
18.5.1降低公司形象,损害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的行为;
18.5.2除为乙方店铺经营而向其员工传授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及甲方有特别指示外,向第三者泄露、传递公司经营技术资产。
18.5.3乙方为第三者模仿、拷贝、复制或协助第三者模仿、拷贝、复制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
18.6乙方在本合同执行期间使用公司的商标,因自己的经营而损害了第三者的利益时,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
甲方因乙方的该行为而被索赔时,可要求乙方承担该被索赔的赔偿金。
若甲方被索赔是由于自身商标等方面的原因,与乙方的经营无关,则不得要求乙方承担该被索赔的赔偿金。
18.7乙方一旦发现侵犯或滥用甲方商标,商业名称或者其他简称以及任何侵权或不正当竞争情况的应将此情况立即通知甲方。
18.8甲方必须适应社会经济形式变化,对现有经营技术资产不断进行研究、完善和改进,乙方不得异议,但改进必须是善意的。
第六部分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九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9.1甲方保证:
甲方是名称与商标持有人;
因而有资格授予乙方使用的权利。
乙方对这些权利的使用并不妨碍任何第三方在按本合同规定的该店的权利。
在合同签订时不存在任何第三方的抱怨或声称对品牌或商标拥有权利的行动或者未来有任何可以预见的行为。
19.2甲方同意在任何经营开始之前向乙方提供下列服务:
向乙方提供包括安排、场地装修和产品(服务)展示标准在内的说明;
发展业务所需准备的清单;
向乙方提供示范的装修条款和有关乙方许可范围内进行改制的建议;
就乙方为其开展经营而进行的任何广告宣传活动提出建议。
19.3向乙方提供优质的产品,并对产品的品质负责。
在销售过程中,若因乙方原因导致产品质量责任,应乙方方承担。
第二十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20.1乙方店应妥善保管并保养好店铺建筑、设备及其他供营业使用的一切物品,维护公司形象。
特别对厨房内物品必须经常清洗以确保安全营业,应经常检点店铺外观,养护店内外装修和其他物品,使之保持清洁和完好状态。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任意更改店内销售商品种类,亦不得随意增减其店内设备、设施,否则视同违约。
20.2乙方店如不能充分做好前项规定的保养工作,受到甲方相关通告后7日内仍没有改善的,甲方可委托其他第三方代为乙方做保养工作,费用由乙方店承担。
20.3乙方应进一步发展他按本合同规定从甲方那里获得的专有技术以及革新。
20.4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一切能改善网络的建议和他在经营活动中获得的经验。
甲方应保证,特别是向乙方提供技术时,通知他们此种信息的秘密性质,因而要保证使他们保守秘密和遵守不使用信息的义务。
甲方也须保证在出现违反秘密合同时,乙方享有采取直接行动的好处。
20.5在本协议期限内,如甲方针对战略或市场需求推出新产品或和经营“×
×
”系列产品相关的销售、推广、宣传等任何活动计划或方案的,乙方必须无条件给予配合,乙方必须无条件执行甲方制定的销售、推广、宣传等任何活动计划或方案;
如乙方拒绝配合或执行以上规定的,甲方视为乙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20.6货物的验收标准:
按甲方的企业标准执行。
20.7乙店开业前须办理好政府规定的各类证件;
店面营业后,应依法如实缴纳政府要求的各项规费、税金(乙方店为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独立纳税),若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之行为,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20.8乙方店因违反政府法令受到相关政府机关处罚所发生一切经济上的损失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行承担,若乙方该行为影响到甲方及其他分店的正常营业状况的,甲方可视情况给予乙方一至三万元的罚款,并可要求乙方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20.9若因乙方行为致甲方涉讼或向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除因甲方自身原因承担相关责任外,乙方承诺将全额支付甲方为此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赔偿金以及其他所有合理的支出。
第七部分协议的变更与转让
第二十一条协议的变更
经协议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协议。
第二十二条协议的转让
22.1甲方转让
22.1.1甲方可以转让本合同中的任何或所有义务。
在不迟于____天内,应当通过书面通知给乙方。
甲方在合同存续期间,有权将其在本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与他方,或与其他公司合并,或另设立公司承受本合同之权利义务,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
甲方应保证合同承受方履行合同义务时须符合本合同之规定,否则将根据本合同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2.1.2甲方确定乙方所在区域的代理商后,该区域内的产品配送、管理、监督及服务权利自动移交代理商。
乙方须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的_______天内无条件与甲方及代理商签定三方合同,管理费(含商标使用费、广告费)由甲方委托代理商代收。
22.2乙方转让
22.2.1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乙方需独立自主地经营该店业务,禁止以承包、租赁、合作、委托或其他任何形式将该店业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其他第三人经营。
22.2.3乙方未取得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协议规定的任何权利、义务及店铺营业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者,亦不得将此用作担保或其他处置。
22.2.4乙方要求转让本协议时,应当将转让的理由、转让条件、受让人情况等书面告知甲方,并由甲方决定是否同意乙方转让。
22.2.5无论根据何种情形进行的转让,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在甲方向乙方发出优先受让的通知后,乙方在一年内不得撤消转让或变更转让价格与转让条件。
22.2.6乙方转让本合同,受让人应当与甲方重新签订协议,协议使用合同转让时甲方制定的新合同文本,受让人按照合同的规定向甲方交纳各项费用。
第八部分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第二十三条协议的正常解除
23.1双方经协商,同意解除协议的。
23.2协议到期,双方无意续约的。
23.3因不可抗力而导致任何一方无力继续经营的(本条所说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战争等情况)。
23.4乙方因正常经营困难,无法继续履行本协议的,应在3个月前提出解约申请并经甲方书面确认批准的。
23.5本协议的正常解除,双方应充分协商,各不承担对方的任何损失。
第二十四条协议的单方解除
24.1乙方若有下列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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