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1号工程质量奖惩条例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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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奖惩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激励各单位加强质量管理,强化全体员工的质量责任意识和创优争先意识,促进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不断提高工程施工质量,确保工程项目安全、稳妥、一次投产成功,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对于为保证和提高公司工程质量,为工程项目投产一次成功,被评为公司级优质工程和为创建国家、集团公司优质工程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及个人实行奖励。
第三条对于采购、施工、防护与交付等过程,及工程产品供方发生的违章行为、质量事故的责任单位、个人实行处罚。
第四条实行“质量一票否决”权。
第五条各单位根据本条例制定本单位质量奖惩实施细则和违章处罚实施细则。
第六条本条例适用于公司及各单位。
第二章质量职责
第七条质量管理部负责优质工程、“用户七满意”、质量管理小组、质量月等活动的组织开展,负责相关质量奖的申报、奖励工作;
对各单位质量事故、质量奖惩进行管理。
第八条各单位行政正职是工程质量事故的第一责任者。
对本单位因管理不善而发生的质量事故负领导责任;
对本人违章指挥造成的质量事故负主要责任。
第九条与事故有关的行政副职、科室长及其他领导对发生的质量事故负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十条施工队长、班组长对发生的质量事故负领导责任,对本人违章指挥造成的质量事故负主要责任。
第十一条材料员的责任
(一)材料计划员、采购员对因不按规定要求进行采购、检查、验收而造成的质量事故应负主要责任。
(二)仓库保管员对因不按规定要求对原材料或成品进行妥善贮存、保管、防护而造成的质量事故负主要责任。
(三)仓库保管员由于责任心不强不按规定要求,发生原材料错发而造成的质量事故应负主要责任,领料员应负次要责任。
第十二条技术人员的责任
(一)应及时进行图纸审核,制定施工方案(技术措施)或制作工艺(包括吊装、运输方案),并对其正确性负责。
(二)及时有针对性地对操作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并对技术交底内容的正确性负责。
(三)由于技术人员的工作质量使制定的施工方案(技术措施)、制作工艺不当,技术交底不及时,包装设计错误等而造成的质量事故,应负主要责任。
第十三条监视和测量人员的责任
(一)监视和测量人员(包括质量检查、无损检测、理化试验、计量检定、仪表调校及试压人员)应严格按照图纸、标准规范、施工方案(技术措施)和有关委托的质量要求及“监视和测量计划”的规定对原材料、工序、半成品、成品及时进行监视和测量,做好记录,并对监视和测量结果的准确性负责。
(二)监视和测量人员如果弄虚做假,提供假数据、假资料应负主要责任;
如果对领导的不合理要求和安排没有提出建议和意见,应负次要责任。
(三)专职质量质检员在监视和测量计划中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比例范围内,由于漏检、错检而发生的质量事故应负主要责任。
第十四条操作者的责任
(一)操作者应熟悉图纸、施工方案(技术措施),掌握本工序的工作内容和质量标准。
对因不按图纸、施工方案(技术措施)施工和不遵守操作规程、工艺纪律,造成的质量事故应负主要责任。
(二)坚持工序质量100%的自检,做好成品保护、标识及有关的工序质量记录,开展“三工序”活动(监督上工序、保证本工序、服务下工序),确保工序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对因工作不认真,责任心不强造成的质量事故应负主要责任。
(三)下列情况,操作者没有提出建议和意见进行施工和操作而造成的质量事故,应负次要责任。
1.施工方案(技术措施)内容不全、不清楚。
2.技术人员未进行有针对性的技术交底。
3.原材料材质、规格、型号与图纸不相符、又无变更手续的。
4.现有的设备(包括监视和测量装置)不能保障工程产品质量的。
5.领导违章指挥的。
6.作业环境条件不符合要求,对质量有重要影响的。
7.下道工序发现上道工序质量不合格的(仅对上道工序不合格会直接影响下道工序施工质量的)。
第三章质量奖励
第十五条质量奖励范围及形式
(一)对获得公司优质工程的项目,奖励金额5万元~10万元,用于奖励对该项目做出特殊贡献的人员。
(二)对由公司申报获得集团公司优质工程和国家优质工程、鲁班奖的项目,奖励10万元~20万元,用于奖励对该项目做出特殊贡献的人员。
(三)对获得集团公司用户满意工程和全国用户满意工程的项目,奖励5万元,用于奖励对该项目做出特殊贡献的人员。
(四)对集团公司用户满意服务明星班组、质量信得过班组等部级及以上集体奖项,奖励10000元,用于奖励对该项目做出特殊贡献的人员。
(五)对集团公司用户满意服务明星个人、质量管理小组先进个人等部级及以上个人奖项,每人奖励2000元。
(六)对获得全国优秀QC小组成果奖,奖励3000元;
对获得部级(省级)优秀QC小组成果一等奖,奖励2000元;
二等奖及以下,奖励1000元。
(七)对以上奖励的项目、集体和个人以公司文件的形式进行通报表彰,对同时获得公司、集团公司、国家优质工程奖的,不重复进行奖励。
第十六条 公司优质工程申报条件及评选程序
公司优质工程评选条件及程序见《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七建设公司优质工程评选办法》(质量[2009]2号)。
第十七条质量奖励程序
(一)对获得以上质量奖的项目、集体和个人,由质量部提出书面奖励申请,报公司领导审批。
(二)奖金发放范围由各单位提出,报质量部确认,由质量部办理奖金发放手续。
第四章质量处罚
第十八条质量处罚的范围和形式
质量事故由各级质量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根据事故情节轻重、责任大小,对质量事故责任者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对于构成犯罪的事故责任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一次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质量事故,由公司总经理(或委托人)主持,质量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对责任单位罚款不得低于5万元;
对相关责任人除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外,还要进行经济处罚:
与事故有关的领导罚款5000元;
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员罚款3000元;
事故的次要责任人员罚款2000元。
(二)一次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含10万元)~50万元的质量事故,由公司技术副经理主持,质量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对责任单位罚款2万元~5万元;
与事故有关的领导罚款2000元~3000元;
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员罚款1000元~2000元,事故的次要责任人员罚款500元~1000元。
(三)一次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质量事故和质量问题,由各单位经理牵头,技术经理主持,质检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技术、供应、办公室、工程、经营等)对责任施工队、班组和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对责任施工队、班组罚款5000元~1万元;
与事故有关的领导罚款1000元~2000元;
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员罚款500元~1000元,事故的次要责任人员罚款300元~500元。
(四)对于虽为10万元以下的质量事故,但性质恶劣,给公司信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在公司范围内通报。
(五)由于使用采购物资、设备质量问题造成的质量事故,视情节轻重,对主要采购责任人的处罚参照
(一)~(三)款执行。
(六)对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质量事故的单位,视情节轻重,对责任者加重处罚,并追究有关领导者的责任。
(七)涉及人员伤亡的质量事故,安全部门已经处理的,不再进行重复处罚。
(八)对在建设单位及集团公司组织的各项质量大检查中表现较差,影响公司信誉的单位罚款1万元。
(九)对于采购、施工、防护与交付过程中的违章行为,由各单位按此制定违章处罚细则执行。
(十)对质量事故的处罚以按照质量事故划分范围,以公司或单位文件的形式进行通报。
第十九条处罚程序
(一)发生质量事故的单位,需在24小时内将“质量事故快报”上报公司质量部。
(二)由单位进行处理的质量事故,由质检科提出处理意见,确定罚款金额,报本单位经理审批后执行。
并上报公司质量部,根据质量事故的的严重性,由质量部决定是否在公司范围内通报。
(三)由公司进行处理的,由质量部提出处理意见,确定罚款金额,报公司领导审批后执行。
(四)所有罚金一律上交公司财务部。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条例由公司质量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公司优质、样板工程(产品)质量奖评选办法》(中油七司质管字[2002]3号)及《工程(产品)质量事故经济损失实行全额赔偿的管理规定》[(97)中油七司办字第14号]同时废止。
质量事故快报
事故发生
单位
单位行政正职
主管质量领导
事故发生时间
事故汇报人
事故地点
事故简要经过:
记录时间:
记录人:
主题词:
质量工程奖惩条例通知
抄送:
机关各部门。
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七建设公司质量管理部2009年3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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