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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特殊工种瓦斯管理责任制47
第五章瓦斯隧道作业规程52
第一节钻爆作业52
第二节挖桩作业53
第三节有轨运输作业53
第四节喷锚作业54
第六章瓦斯隧道施工机电设备管理规定56
第一节电工安全操作规定56
第二节电缆使用规定57
第三节电器保护规定58
第四节挖掘机械操作规定62
第五节喷浆机操作规定63
第六节蓄电池电机车操作规定64
第七章奖惩65
第八章附则65
第一章总则
一、编制依据
1、《南部至成都高速公路两阶段施工图设计文件》
2、《公路隧道施工技术规范》
3、《铁路瓦斯隧道技术规范》
4、《煤矿安全规程》
5、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
二、基本原则
1、瓦斯隧道施工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先探后掘,先测后进,有疑必测,不明不进,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指导方针,坚持“加强通风,勤测瓦斯,控制火源,衬砌紧跟”四项基本原则。
2、瓦斯隧道施工,必须把“一通三防一规范”管理制度,保证“一通三防一规范”所需的人员、资金和技术设备到位。
三、基本规定
瓦斯隧道施工,在执行“瓦斯隧道进洞十不准(①不经允许,任何人不准进入瓦斯隧道施工区域,更不准进洞。
②不做好洞内工前安全检查不准进洞施工;
特种人员不经专业培训合格不准上岗。
③不经检查人员检查并符合要求不准进洞。
④不做好进洞登记不准进洞。
⑤不准穿化纤衣服、带烟草、点火物品的人员进洞。
⑥不准带明火进洞或在洞内弄出明火。
⑦不准进洞人员在洞内擅自扳弄洞内设备。
⑧不带个人自救器不准进洞。
⑨洞内进行爆破作业时,除爆破人员外任何人不准进洞。
⑩当洞口出示预警标志时,除规定的处理人员外任何人不准进洞。
)”规定的同时,要严格执行以下几项基本规定。
1、一切作业必须有计划、有组织的进行,必须符合《铁路瓦斯隧道技术规范》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
2、进洞作业人员按工种进行岗位教育、进洞教育和工序(工班)教育的三级教育。
3、特种作业人员如瓦检工、爆破工、通风工、安全检查工、机动车辆及机械司机、信号工、电工、焊接工、瓦斯抽放工等,必须经劳动行政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操作资格证,方可持证上岗。
4、施工使用涉及安全生产的机电产品,必须经过安全检验并取得安全标志。
5、建立进洞检身制度和出入洞人员清点制度,进洞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进洞前严禁喝酒。
安全出口应经常清理、维护、保持通畅。
6、建立应急预案,配备必要急救器材、装备和药品,每年组织一次救灾演习。
7、单项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组织每个工作人员学习。
8、洞内施工采取湿式钻孔,爆破喷雾,装岩洒水,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9、采用人工上料喷射砼、砂浆时,必须采用湿喷。
喷前必须冲洗受喷面(作业人员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10、每道工序开工前,班组长必须对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准人员进入工作面。
11、在洞内施工作业面附近必须设置通信设备。
12、运送、安装和拆除等工序必须有安全措施,明确规定运送方式、安装质量、拆装工艺。
13、橡胶套电缆必须严加保护,避免水淋,撞击、挤压和炮崩,每班必须进行检查,发现损伤及时处理。
14、必须配有足够数量的通风安全检测仪表,并由国家授权的安全仪表计量单位进行检验。
15、瓦斯隧道通风机采用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供电,并实行风电、瓦斯电闭锁。
16、按规定装备安全监控系统并定期校核。
17、实行洞火申报审批制度,隧道内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作业时,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洞外配置必要的消防材料。
18、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三人连锁放炮制”。
19、必须做好瓦斯超前探测预报工作。
20瓦斯隧道施工安全管理值班人员,对值班期间瓦斯隧道的施工安全进行检查、监测、督促落实各项措施。
21、隧道内瓦斯年度超过1%时,必须采取应急措施(排放瓦斯)并及时向项目经理和总工汇报。
第二章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节隧道地质超前预测预报制度
1、组织机构:
成立瓦斯超前探测预报和自动实时检测监控专门机构,在项目总工程师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2、超前探测预报小组主要职责是:
负责对未开挖地段进行地质预测预报,掌握下步需要掘进地段内有无瓦斯和瓦斯的状况等情况,为制定正确的施工方法提供依据,确保施工安全。
3、主要工作内容:
(1)、掌握、分析、研究设计地质资料。
(2)、对现场地质进行详细调查。
(3)、在做好地面瓦斯预测预报的同时做好洞内超前探测预报。
(4)、制定超前探测预报方案。
(5)、组织超前探测。
(6)、对探测资料进行整理、分析,反馈施工。
(7)、制定下一步施工方案(包括预防措施)。
(8)、总结积累经验。
4、超前探测的主要方法有:
地质雷达探测、TSP203地质超前预报系统探测、超前钻孔探测、声波法探测等。
在确保良好探测效果的前提下结合实际采用。
5、超前探测的目的:
为了定量、定点探明隧道瓦斯设防段的瓦斯赋存情况,了解地质情况,确切掌握掘进地层的地质构造及瓦斯情况,同时可释放瓦斯,为安全施工提供可靠资料。
6、超前钻孔探测:
超前钻孔探测的施工及工艺按照配备的机械设备等条件制定。
在此对采用ZDY-150型全液压钻机施工作如下规定:
(1)、隧道进出口都必须进行全断面超前探测;
(2)、钻孔深度(单孔长度)60~80m,孔径φ65mm(不取芯)或φ108mm(取芯),搭接长度10m(垂距);
(3)、严禁将原孔加深,每次钻孔必须重新布置钻孔位置;
探孔数量按设计执行,即上台阶3个、下台阶2个,确保达到探测效果;
(4)、在每个探孔处设置检测点,除自动监测系统全过程监控外,每钻进6.5m(1.5m钻杆),人工检测一次;
(5)、当需接钻杆退出钻杆时,对空气中的瓦斯浓度进行检测,发现瓦斯浓度达到1%时,立即停止作业,释放高压风将瓦斯浓度降到0.5%后,再接长钻杆继续钻孔;
(6)、当孔内瓦斯有压力显现而采用通风方式排放瓦斯时,及时钻孔安设专用管道隔离式排放瓦斯;
(7)、当孔外作业面瓦斯浓度达到1%以上时,停止作业,撤出人员,进行瓦斯排放;
(8)、必须实行湿式钻孔;
(9)、施工过程中要注意观察各种异常情况及动力现象,当某孔施工中动力现象严重,应暂停施工,待其他孔施工完后再补钻该孔;
(10)、瓦斯检测人员、钻机操作人员、施工负责人、工点技术人员必须掌握了解瓦斯喷出和突出的预兆,并及时向超前预测预报领导小组汇报;
(11)、钻孔过程中出现顶钻、夹钻、喷孔等现象时,必须立即停止钻进,并同时向项目经理和总工汇报。
(12)、做好钻孔施工记录。
第二节安全检查及设备安装制度
1、必须装备安全监控系统,各种功能齐全可靠。
2、项目总工程师组织探测必须根据生产规划,组织通风、生产部门编制“装置”(断电仪、便携仪、安全监控系统、光学瓦斯检定器等)工程计划,项目经理应保证购置“装置”所需资金,项目总工程师负责装置“装置”计划的实施。
3、必须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安齐各类传感器。
未安装或未按规定安装甲烷传感器的掘进工作面,禁止生产。
4、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扩展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
5、应安设装置的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开工前必须由根据已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由安全质量部门提出《安装申请单》经批准送机电部门,机电部门负责监测装置的安装、调试和使用维修工作,接通电源及控制线。
在进行连接时,必须有监测人员在场监护,“装置”安装好后,必须进行试运行,运转正常后方可投入使用。
6、装置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在进入前经过48小时通电运行,调试后方可安装,严禁不合格仪器进洞使用。
安装后进行运行前各项指标的调试,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调试不合格的必须立即更换或检修。
7、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器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一次,每7天必须对瓦斯检测设备进行一次调校,各项指标符合规定,并做好记录备查。
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洞内电源及控制线,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制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撤除或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报告项目总工,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由项目总工程师审批贯彻后方可进行。
8、跟班干部、工程技术人员、班(组)长、爆破工、流动电钳工、机电硐室工件人员、在回风流工作的操作工和机车司机、瓦斯涌出异常区域的掘进工、打眼工等进洞时必须随身携带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
项目部必须专人负责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充电、收发及维护,每班要清理隔爆罩上的煤尘,发放前必须检查其零点和电压和电源欠压值,不符合要求的严禁发放使用。
9、安全监控系统装置在连续运行六个月以上,应按设计划分批进行全面检修、清扫、调试和校正。
10、装置发生故障,必须在8小时内修好投入使用,严禁擅自甩掉装置不用,处理故障时,如需暂停止装置运行(包括检修更换与装置关联的电气设备),必须经总工程师书面批准。
装置发生故障或停运期间,就地瓦斯检查工必须重点检测被控区域的瓦斯浓度,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并报告相关领导。
11、监控装置和光学瓦斯检定器的测值误差为±
0.2%,以测值大的瓦斯浓度作为处理标准,误差超过±
0.2%时,监测工必须在8小时内调校完毕。
瓦斯检查工每班必须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就爱你看装置测量精度用光学瓦斯检定器校队一次,将结果报告监测值班员和通风室并作好记录。
瓦斯检查工,爆破工、掘进班组每班至少对所管辖范围内的监控装置和支线电缆进行一次外观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机电设备部门并协助处理。
12、装置撤除时,必须实行《拆除通知单》制度,机电设备部门人员现场共同进行。
13、使用监控装置断电的工作面,巷道等地点,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规程》规定以下,方准人工复电工作。
14、对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声光箱及电缆,只许掘进班组长在瓦斯检查工的监护下按规定进行移动。
严禁擅自移动或停用。
停用监控装置必须经总工程师批准,否则追究停用者责任。
15、安全仪器设备的大修和检定工作由项目总工程师负责,光学瓦斯检定器,便携式瓦斯监测报警仪、甲烷断电仪、每年大修、检定一次。
光学瓦斯检定器大修定量为在籍瓦斯检查工的120%,便携式瓦斯监测报警仪必须台台检定,因仪器设备未检定或检定数量不足出现安全事故,由事故单位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
16、安全仪器设备由项目部统一装置采购,开工前总工程师负责装置编制配件计划,汇总后指定专门部门装置采购。
个单位编制配件计划时,必须坚持轻重缓急和适度原则,避免积压配件。
17、严禁解脱或破坏监测控装置。
18、监控系统防雷接地电阻必须每由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测定一次,接地电阻值超过规定必须及时更换或检修,由于接地电阻值过大导致防雷功能失效,出现损坏主机等必须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9、必须设置便携式瓦斯监测报警仪发放室、瓦斯报警矿灯发放室、装置维修室、保管库房等场所,仪器必须统一编号,集中管理。
20、监控系统界面美观整洁,图纸与实际相符,监测日报表每天送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程师审阅,安全质量部必须每天检查监控室主机各种运行参数,并签字备查。
21、各种重点监测日报,项目经理、总工程师必须认真审阅签批。
第三节瓦斯监测制度
一、瓦斯检测
(一)、一般规定
1、瓦斯监测采用便携式智能光干涉甲烷测定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三种方式进行。
便携式智能光干涉甲烷测定器由专职瓦检员佩带并按操作规程检测瓦斯,从事隧道施工的管理人员、工班长、爆破工进洞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随机检测瓦斯浓度;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在洞内外安装,自动检测工作面及回风流中瓦斯及氧气浓度,并自动实现两闭锁。
2、所有开挖掌子面、横通道连接处、开挖和衬砌变截面处、附属洞室和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都应纳入检测范围。
3、开挖掌子面瓦斯浓度检测次数如下:
(1)、高瓦斯工区每班至少3次;
(2)、有瓦斯突出或喷出危险的开挖掌子面和瓦斯涌出较大、变化异常的开挖掌子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并安设甲烷断电仪。
4、开挖掌子面二氧化碳浓度应每班至少检查2次;
有二氧化碳突出危险和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开挖掌子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二氧化碳浓度。
本班未进行工作的开挖掌子面,瓦斯或二氧化碳的地方和隧道的瓦斯或二氧化碳应每班至少检查1次。
5、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班报。
每次检查结果必须记入瓦斯检查班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
瓦斯浓度超过有关规定时,瓦斯检查工有权责令现场人员通知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
6、有自然发火危险时,必须定期检查一氧化碳浓度、气体温度。
7、洞内停风地点栅栏处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至少检查一次,挡风墙处的瓦斯浓度每周至少检查一次。
8、通风值班人员必须审阅瓦斯班报,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值班领导汇报。
9、瓦斯日报必须送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程师审阅。
同时送洞口现场负责人、技术主管审阅。
对重大通风、瓦斯问题,应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二)、相关规定
1、开挖掌子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5℅时,必须停止作业或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时,严禁爆破
2、开挖掌子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3、开挖掌子面及其他地点,体积大于0.5m的空间内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2℅时,附近20米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4、对因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被切断电气设备,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1.0℅以下时。
5、开挖掌子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6、隧道施工必须有因停电和检修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
恢复正常通风以后,所有受到停风影响的地点,都必须经过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检查,证实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
所有安装电动机及其开关的地点附近20米内的巷道内,都必须检查瓦斯,只有瓦斯浓度不超过1.0℅时,方可开启。
7、临时停工区内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或其他有限气体浓度超过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由项目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制定安全排放瓦斯措施后,方可进行排放。
8、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0℅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风流,在项目部瓦斯通风负责人的组织下排放瓦斯。
9、停风区中的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超过3.0℅时,必须制定安全排放瓦斯措施,在总工程师组织下进行排放。
10、在瓦斯排放过程,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1.5%,且隧道回风系统内必须停电撤人,其他地点的停电撤人范围应在措施中明确规定。
只有恢复通风的隧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1.5%时,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及隧道内电气设备的供电和隧道回风系统内的供电。
11、开挖掌子面接近地质破坏带时,必须有专职瓦斯检查工经常检查瓦斯,发现瓦斯大量增加或其他异常状况时,必须停止施工,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三)、隧道内瓦斯浓度限制值及超限处理措施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隧道内瓦斯浓度限制值及超限处理措施
地点
限值
超限处理措施
低瓦斯工区任意处
0.5%
超限处20m范围内立即停工,查明原因,加强通风监测
局部瓦斯积聚(体积大于0.5m3)
2.0%
附近20m停工,撤人,断电,进行处理,加强通风
开挖工作面风流中
1.0%
停止电钻钻孔
爆破后工作面风流中
超限时继续通风不得进人
通风机及电气开关20m范围内
超限时应停机并不得启动
钻孔排放瓦斯时回风流中
超限时撤人,断电,调整风量
竣工后洞内任何处
超限时查明渗漏点,并向设计单位反映,增加运营通风设备
第四节瓦斯排放制度
1、瓦斯排放必须实行分级管理
(1)临时停风时间短,瓦斯浓度不超过1.5%的掘进工作面,由通风区队和瓦斯检查工负责采取措施就地排放(一级瓦斯排放)
(2)隧道而是浓度超过3%,排放瓦斯风流途径路线短,直接进入回风系统,不影响其他掘进工作面,按二级瓦斯排放管理,其安全措施由项目总工程师批准,并组织排放。
(3)隧道内瓦斯浓度超过3%,且排放瓦斯路线长,影响范围大,巷道瓦斯风流切断掘进工作面的安全出口,按三级瓦斯排放管理。
凡在开密闭和排放巷道的盲洞、瓦斯涌出异常区域停风的巷道瓦斯,无论回风巷道长短和巷道内瓦斯浓度高低都必须按三级瓦斯排放管理,三级瓦斯排放的安全措施必须由由项目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审查批准,进行排放工作。
2、临时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咨询有关专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后,方可进行排放。
3、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0%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斯。
4、停风区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时,必须制定瓦斯措施。
5、在排放瓦斯过程中,排出的瓦斯与全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1.5%,且隧道回风系统内必须停电撤人,其它地点的停电撤人范围应在措施中明确规定。
只有恢复通风的隧道风流中瓦斯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隧道内电气设备的供电和隧道回风系统内的供电。
6、排放独头隧道积聚的瓦斯,必须先检查瓦斯,当通风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1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动通风机向独头巷道送入有限的风量,逐步排放积聚的瓦斯。
7、排放瓦斯后,经检查证实,整个独头巷道内风流中的网瓦斯浓度不超过0.5%,且稳定30分钟后,瓦斯浓度仍没有变化,方可恢复局部通风机的正常工作,独头隧道恢复正常通风后必须由电工对洞内一切电气设备的电源。
第五节防止瓦斯积聚的管理制度
一、加强隧道通风管理
1、主要通风机必须保持正常运转,其备用风机规定定期检查、维修,保持完好状态。
2、合理通风部署和组织生产,建立完善合理的通风系统,实行分区通风。
3、保证通风系统安全可靠,所有用风地点配风不得低于《规范》规定的最低风速,同时要满足能充分将涌出的瓦斯和其它有害气体有效的稀释到《煤矿安全规程》最低浓度
4、因临时停电或其它原因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必须制定排放瓦斯措施,在恢复通风前,按规定排放瓦斯。
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5、加强巷道维修,保证设计通风断面,改善通风条件;
通风设施要符合质量标准,减少漏风;
所有人员必须爱护好通风设施,禁止挤压和损坏风筒造成脱节和破裂,禁止同时打开一组中的两道风门或通过风门不关。
二、加强瓦斯检查和监测
1、作业前瓦斯检查工必须检查瓦斯,瓦斯超限必须先处理,符合规定后才能作业。
进洞工作人员必须随身携带便携式甲烷监测(报警)仪。
2、临时停工的掘进工作面,瓦斯检查牌要挂在掘进工作面上,每班检查瓦斯的次数符合规定,必须重点督促现场瓦斯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
3、瓦斯检查坚持“四种手段”(关学瓦斯检定器、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甲烷断电仪、安全监控系统)和“四种方法”(专职瓦斯检查工检查、瓦斯检查工巡回检查、瓦斯检查工相互检查、干部上岗检查瓦斯)同时使用。
4、掘进工作面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安设甲烷传感器,其功能完好,灵敏可靠,使用正常;
各掘进工作面必须实现“三专量闭锁”。
5、严格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特别是瓦斯检查工所负责的责任区域,必须按掘进工作面瓦斯检查规定的地点、时间、次数严格检查,对掘进工作面的上上藕角、前倒角、联络石门,渗透的地点和掘进工作面长距离的回风流,裂隙瓦斯带和其它低风速巷道顶板(包括风门之间)等,必须作为巡回检查的重点,对瓦斯异常地点进行不定时重点检查,通风管理人员必须重点检查。
6、爆破作业过程中,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
三、加强瓦斯管理及时处理积聚瓦斯
1、隧道必须从掘进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
2、项目经理、总工程师、爆破工、通风工和工程技术人员、班组长、流动电钳工、瓦斯检查工,机车司机等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规程》。
对洞内各地点瓦斯浓度的规定。
进洞还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监测各地点瓦斯变化情况,防止瓦斯积聚。
3、通风工和瓦斯检查工要加强自身业务学习,熟练掌握各个地点瓦斯积聚的处理方法。
4、对与瓦斯异常涌出或瓦斯超限的地点,要制定防止瓦斯积聚的专门安全技术措施。
5、发现瓦斯积聚的地点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并向总工程师汇报,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立即处理。
第六节安全仪器表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和检定制度
1、洞内“一通三防一规范”安全仪器仪表指隧道安全监控及附属装置、断电仪、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关学瓦斯检定器、风表、测尘仪、自救器、多种气体检测仪等。
2、新进的仪器仪表富有安全标志证、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等资料,每台仪器仪表的安全标志证、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必须纳入档案管理,由“一通三防一规范”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收集归档。
3、安全仪器表统一管理,建立好管理台账和卡片,每月进行一次清理,做到账、卡、物对口。
不定期检查安全仪器仪表的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情况。
4、安全仪器仪表投入使用前,必须经有物资的鉴定单位检定并取得合格证明方能使用,断电仪、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必须在通电运行四十八小时,各项指标符合规定后方能使用。
5、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光学瓦斯检定器、风表等必须按规定送检,未鉴定仪器仪表严禁使用,由项目部总工程师负责把关,相关部门负责承办。
6、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仪每周必须用标准气样进行调校,其零点精度及响应时间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与产品说明书的规定。
每周对瓦斯断电闭锁功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每月对隧道安全监控系统其它传感器的功能进行一次全面调试。
每次调试结果必须做好详细资料,参加调试人员必须签字备查。
调试过程中发现问题必须立即汇报,并进行处理。
7、甲烷传感器的安装与撤除时必须填制安装或撤除条件、经总工程师审批后由机电设备部执行,其安装数量、位置、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和断电范围必须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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