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压电工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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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压电工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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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技术培训,低压电工作业,请勿在教室内吸烟上课时间请勿:
-接、打电话-交谈其他事宜-随意进出教室上课时间欢迎:
-提问题和积极回答问题-随时指出授课内容的不当之处,谢谢合作,参加培训须知,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要求电工必须持证上岗。
这里的持证应包含“三证”,即: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电力监管委员会核发的电工进网许可证。
现代电工基本职业要求,特种作业操作证
(1)所有从事电工等特种作业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违者将按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2)学员经指定卫生医疗机构体检合格后,方可参加电工作业初训。
低压电工作业初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安全基本常识、安全技术基础知识、安全技术专业知识三大方面。
初训后由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后方可发证。
(3)电工作业操作证(IC卡,不分等级)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并且特种作业操作证每隔3年必须复审1次。
(新办)(4)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电工职业资格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要求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标准,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对从业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并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该证是证明你的工作技能同时也是你工资薪水高低的凭证。
维修电工国家职业资格证共分为5个级别,分别为:
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和高级技师(一级)。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是指在用户的受电装置或者送电装置上,从事电气安装、试验、检修、运行等作业的许可凭证。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分为低压、高压、特种三个类别。
取得低压类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可以从事0.4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气安装、检修、运行等低压作业。
取得高压类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可以从事所有电压等级电气安装、检修、运行等作业。
取得特种类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可以在受电装置或者送电装置上从事电气试验、二次安装调试、电缆作业等特种作业。
2005年12月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公布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组织全国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考试,指导、监督全国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注: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是电工具有进网作业资格的有效证件。
进网作业电工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并注册。
未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或者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未注册的人员,不得进网作业。
低压电工作业初训,共分为5章(15),共分为4章(69),共分为5章(1014),第一章安全生产管理,一、安全生产方针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三、电工作业人员的基本要求和安全职责四、电气安全工作基本要求及相关安全措施,安全意识足以决定命运,第一节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
三者共为有机统一的辩证关系、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
安全第一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统帅和灵魂,没有安全第一的思想,预防为主就失去了思想支撑,综合治理就失去了整治依据。
1、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第一的根本途径。
只有把安全生产的重点放在建立事故隐患预防体系上,超前防范,才能有效减少事故损失,实现安全第一。
2、综合治理是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手段和方法。
只有不断健全和完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才能有效贯彻安全生产方针,真正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落到实处,不断开创安全生产的新局面。
因此,坚持安全第一,必须以预防为主,实施综合治理;只有认真治理隐患,有效防范事故,才能把“安全第一”落到实处。
一切以坚持安全第一为目标,坚决落实预防为主,以综合治理为手段,最后达到安全生产的预期目的。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贯彻落实好这个方针,对于处理安全与生产以及与其他各项工作的关系,科学管理、搞好安全,促进生产和效益提高,推动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有着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方针的发展过程三个阶段19491983“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为了生产”19842004“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005至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它反映了党和政府对安全生产规律不断有着新认识,它指明了安全生产的方向,对于指导我们的安全生产有着重要的意义!
(安全第一)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预防为主)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综合治理)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促进我国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
第二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法的组成部分,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律文件的总称。
我们要认真学法知法,从而了解我们应行使的权力及所应担负的义务!
(一)法律:
基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会法、矿产资源法、刑法、国家赔偿法、标准化法等。
(二)法规:
行政法规法律效力低于法律、高于地方法规。
一般指国务院出台的条例。
如:
2007年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地方法规法律效力低于行政规章,高于地方政府规章。
一般指省市级人大出台的条例。
(三)规章:
部门规章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发布或授权发布;地方政府规章一般以省市政府令形式出台。
(四)法定标准:
国家标准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全国适用;行业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制定。
对同一事项的技术要求做出规范,可以高于国家标准,但不得与之相抵触。
于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该法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安全生产的综合性基础法律我们着重了解一下该法中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30人以上的必须设置专门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煤矿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其他单位不少于3人;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不足30人的,必须配备两名以上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00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设置专门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300人及以下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
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的权利。
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的权利。
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行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的权利。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时要求赔偿的权利。
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
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在作业过程中,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义务。
及时报告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的义务。
劳动法,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该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十项劳动者享有关于劳动方面的基本权利包括平等就业、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卫生保护、接受培训、享受保险和各类福利等等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的权利和履行劳动的义务对劳动合同的规定对工作日的规定对工资分配的规定对劳动卫生制度的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劳动保护建立健全职业培训制度享受各类社会保险待遇对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况做出的相关规定,消防法,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
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严禁谎报火警。
一、政府统一领导,是做好消防工作的核心。
二、部门依法监管,是做好消防工作的关键。
三、单位全面负责,是做好消防工作的根本。
四、公民积极参与,是做好消防工作的基础。
职业病防治法,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基本方针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职业病防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电工作业的职业病危害主要是工频电场和高温,若是高压电工还有六氟化物的毒物危害。
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诊疗及康复等的服务了解工作场所的职业危害及其所采取的防护措施要求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的防护设施及防护用品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对职业病的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安全的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以第493号令公布目的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四不放过”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2责任人员未受到处理不放过;3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4事故制定的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规定国发【2010】23号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严格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位。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严肃追究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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