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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PTD、DDP
参考答案:
1、D2、C3、B4、C5、C6、B7、C8、A9、C10、C
课堂讨论7-1:
比较FOB、CFR、CIF三种贸易术语的异同。
(P112)
FOB、CFR、CIF三种贸易术语的相同点主要有:
(1)交货地点都在装运港的船上。
(2)风险转移都以装运港船舷为界。
(3)运输方式都适于海运或内河航运。
(4)进、出口清关手续都由买方、卖方各自办理。
(5)按这些术语成交的合同均属于装运合同。
这三种贸易术语的不同点主要表现在买卖双方承担的责任及费用的不同。
FOB术语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和支付运费,CFR和CIF术语由卖方负责租船订舱和支付运费;
CIF术语下,卖方还应负责办理货运保险和支付保险费,由此可以看出三种术语的价格构成也不同,CIF属于的价格最高,CFR术语次之,FOB最低。
课堂讨论7-2:
FOB、CFR、CIF和FCA、CPT、CIP贸易术语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1.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
FOB、CFR、CIF是适用于海洋运输和内河航运,其承运人一般是船公司,而FCA、CPT、CIP则适用于包括海运在内的各种运输方式以及多式联运方式,其承运人可以是船公司、航空公司或多式联运的联合运输经营人;
2.风险转移的地点不同:
FOB、CFR、CIF三种贸易术语的风险转移点为装运港船舷,而FCA、CPT、CIP的风险则自货物交付承运人接管时转移。
承运人接管货物的地点可以在其提供的运输工具上,也可以为约定的运输站或收货站;
3.卸费用负担不同:
采用租船运输时,FOB条件下需要明确装货费用由何方负担,在CFR、CIF条件下要规定卸货费用由何方负担。
而FCA、CPT、CIP术语同样采用租船运输时,由于装卸货费用通常已经包括在运输中,所以买卖双方一般需要在合同中规定装卸货费用由何方负担;
4.运输单据不同:
按FOB、CFR、CIF条件成交,卖方应提供与海运有关的运输单据,而FCA、CPT、CIP术语,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运输单据视运输方式而定。
复习参考题
一、案例分析题
1.我某出口公司与外商按CIFLandedLondon条件成交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商品的数量为500箱,以信用证方式付款,5月份装运。
买方按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将信用证开抵卖方。
货物顺利装运完毕后,卖方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办好了议付手续并收回货款。
不久,卖方收到买-方寄来的货物在伦敦港的卸货费和进口报关费的收据,要求我方按收据金额将款项支付给买方。
问:
我方是否需要支付这笔费用,为什么?
2.我方以FCA贸易术语从意大利进口布料一批,双方约定最迟的装运期为4月12日,由于我方业务员疏忽,导致意大利出口商在4月15日才将货物交给我方指定的承运人。
当我方收到货物后,发现部分货物有水渍,据查是因为货交承运人前两天大雨淋湿所致。
据此,我方向意大利出口商提出索赔,但遭到拒绝。
我方的索赔是否有理,为什么?
3.我方于荷兰某客商以CIF条件成交一笔交易,合同规定以信用证为付款方式。
卖方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后,及时办理了装运手续,并制作好一整套结汇单据。
在卖方准备到银行办理议付手续时,收到买方来电,得知载货船只在航海运输途中遭遇意外事故,大部分货物受损。
据此,买方表示将等到具体货损情况确定以后,才同意银行向卖方支付货款。
1)卖方可否及时收回货款,为什么?
2)买方应如何处理此事?
4.我方以CFR贸易术语与B国的H公司成交一批消毒碗柜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时间为4月15日前。
我方备妥货物,并于4月8日装船完毕。
由于遇星期日休息,我公司的业务员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投保手续,而货物在4月8日晚因发生了火灾被火烧毁。
货物损失责任由谁承担,为什么?
5.某进出口公司以CIF汉堡向英国某客商出售供应圣诞节的应节杏仁一批,由于该商品的季节性较强,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
买方须于9月底以前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卖方保证不迟于12月5日将货物交付买方,否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
如卖方已结汇,卖方需将货款退还买方。
该合同是否还属于CIF合同,为什么?
6.我某出口公司就钢材出口对外发盘,每吨2500美元FOB广州黄埔,现外商要求我方价格改为CIF伦敦。
1)我出口公司对价格应如何调整?
2)如果最终按CIF伦敦条件签订合同,买卖双方在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方面有何不同?
7.某公司从美国进口瓷制品5000件,外商报价为每件10美元FOBVesselNewYork,我方如期将金额为50000美元的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开抵卖方,但美商要求要求将信用证金额增加至50800美元,否则,有关的出口关税及签证费用将由我方另行电汇。
美商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1、我方应负担卸货费用,不需要负担进口报关费。
因为本案中我某进出口公司按CIF卸至岸上成交,以这种贸易术语变形成交,卖方要负担卸货费;
但以这种贸易术语变形成交的情况下,进口手续由买方办理,进口报关费由买方负担。
因此,我方应负担卸货费而不应负担进口报关费。
2、我方的索赔是无理的。
因为本案中,我方收到货物后,所发现的部分货物的水渍,是因我方业务员的疏忽而造成的。
所以,责任应由我方承担。
因此,我方的索赔是无理的。
3、1)卖方可以及时收回货款。
因为,按CIF术语成交术语象征性交货,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的界限以船舷为界,其特点是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
本案中,卖方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后及时办理了装运手续,并制作好一整套结汇单据,这说明卖方已经完成了交货义务并且风险已经转移给买方。
因此,只要卖方按照信用证提交了单据,就可以及时收回货款。
2)买方应及时与保险公司联系,凭保险单和有关证明向其提出索赔,以弥补损失。
4、货物损失的责任由我方承担。
因为,在CFR术语成交的情况下,租船订舱和办理投保手续分别由卖方和买方办理。
因此,卖方在装船完毕后应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以便卖方办理投保手续,否则,由此而产生的风险应由卖方承担。
本案中,因为我方未及时发出装运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投保手续,未能将风险及时转移给保险公司,因而,风险应由我方承担。
5、本案中合同性质已不属于CIF合同。
因为:
1)CIF合同是“装运合同”,即按此类销售合同成交时,卖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即完成了交货义务,对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交运后发生的事件所产生的费用,卖方概不承担责任。
而本案的合同条款规定:
“卖方保证不得迟于12月5日将货物交付买方,否则,卖方有权撤销合同……”该条款指卖方必须在12月5日将货物实际交给买方,其已改变了“装运合同”的性质;
2)CIF术语是典型的象征性交货,在象征性交货的情况下,卖方凭单交货,卖方凭单付款,而本案合同条款规定:
“……如卖方已结汇,卖方需将货款退还买方。
”该条款已改变了“象征性交货”下卖方凭单交货的特点。
因而,本案的合同性质已不属于CIF合同。
6、1)原报价为每吨2500美元FOB广州黄埔,现外商要求我方将价格改为CIF伦敦,我方应调高对外报价。
因为,以CIF价格成交时,我方需要负担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正常运费和保险费;
2)如最终我方以CIF术语成交时,卖方不但增加了订立运输合同和办理保险手续责任,而且还增加了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正常运费和保险费这两项费用的负担。
但不论以FOB还是CIF术语成交,买卖双方承担的风险都以船舷为界。
7、美商的要求是合理。
根据本案的案情可知,本案依据的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是《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根据该惯例的规定买方要支付卖方协助提供出口单证的费用以及出口税和因出口产生的其它费用,而我方开出的信用证中未包含此项费用。
因此,美商的要求是合理的。
二、简答题
1.《2000通则》将贸易术语划分为哪几组?
每组贸易术语有何特点?
2.请举例说明装运合同与到达合同的区别。
3.试比较装运港交货与向承运人交货的两组贸易术语的主要区别。
4.试比较CIF与DES的异同点。
5.试比较CFR与CPT的异同点。
6.试比较CFR与FOB的异同点。
7.试比较CIF与CIP的异同点。
8.试比较DEQ与DES的异同点。
9.试比较FOB与FCA的异同点。
10.在实际业务中选用贸易术语时应考虑哪些因素?
1-3题答案参考教材。
4.
(1)交货地点不同:
CIF术语的交货地点在装运港的船上,而DES的交货地点却在目的港的船上;
(2)风险划分界限不同:
CIF以装运港船舷为界,而DES以目的港船上为界;
(3)交货方式不同:
CIF是一种象征性交货,即凭单交货,而DES是实际交货;
(4)合同类型不同:
按CIF条件成交的合同属于装运合同,而按DES条件成交的合同属于到达合同;
(5)卖方的义务不同:
采用CIF术语,卖方在装运港交货,由卖方办理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运输和保险事项属于代办性质,卖方必须按照合同的规定或惯例办理,并提交合同的运输和保险单据;
而采用DES术语办理时,卖方在目的港交货,所办理的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运输和保险事项是为自己的利益而办理的,他必须保证按时在目的港提交合格的货物,至于是否办理保险事项,则由卖方自行决定。
5.实务中,常将CFR称为“海上CFR”,而将CPT称为“联合运输的CFR”,两者的区别如下:
(1)在运输方式上:
CPT可使用于包括所有运输方式在内的任何运输方式;
而CFR则只能使用于以海运或内河航运运输货物的交易。
因此,前者的承运人可能是公路承运人或是铁路承运人、航空公司、联运承运人,承运人不必拥有运输工具,后者的承运人一般是船东租船人或船运代理人。
(2)在交货地点上:
CPT的交货地点在第一承运人营业处所;
而CFR的交货地点则在装运港船上。
(3)在风险移转上:
在CPT下,货物风险是以其交给第一承运人时作为风险转移界限;
而在CFR下,则以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作为风险转移的分界点。
(4)在卖方应提供的运输单据上:
在CPT下,卖方应提供的运输单据不必注明“OnBoard(已装船)”字样;
但在CFR下,卖方应提供注明“OnBoard”字样的运输单据,此项运输单据必须可使买方在目的港向承运人索取货物,而且,除另有约定外,尚须能使买方以转让单据或通知承运人方式将运输途中货物转售给下一买方,CPT术语的运输单据则无此项要求。
(5)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不同:
在CFR下,卖方通常只要交出代表货物的海运提单,一般地说,货物所有权就转移至买方;
但在CPT下,不能仅通过交付运输单据,货物所有权便可转移[除非其为可流通(转让)提单],因为陆上运输和航空运输中所用的运输单据,与海运提单的法律性质不同。
6.主要相同点:
(1)均只适用于海运及内河航运;
(2)均由卖方负责申领出口许可证及办理货物出口通关手续;
(3)货物风险均在越过出口港船舷时,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4)均由买方负责办理货物的保险事宜;
(5)均由买方负责申领进口许可证并办理货物进口通关手续,支付进口关税。
主要不同点:
(1)在FOB下,由买方负责安排船运并支付运费,但在CFR下,则由卖方负责安排租船定舱并支付运费;
(2)在FOB下,卖方只须提供交货的通常交货证明以证明其已交货,只在买方有所要求时,才协助其取得运输单据,但在CFR下,卖方须提供通常的运输单据,凭该运输单据,买方可在目的港向承运人索取货物或在运输途中将货物转售;
(3)通常FOB多使用于由买方租船的交易;
而CFR则多使用于通常的交易;
(4)在FOB下,必须约定装运港;
而在CFR下,则必须约定目的港;
(5)在FOB下,常发生船舶已到港,而卖方无法交货,或货已准备好,船舶却未到港或迟到的情形,在CFR则无此种问题;
(6)在FOB下,在装载费用方面常发生应由何方负担的问题,而在CFR下,则常发生卸货费用由何方负担的纠纷。
7.实务中,常将CIF术语称为“海上CIF”,而将后述的CIP术语称为“联合运输的CIF”,两者的区别如下:
CIP术语可使用在包括联合运输在内的任何运输方式;
而CIF术语则只能使用在以海运或内河运输的交易。
CIP术语下的交货地点在第一承运人(FirstCarrier)营业处所;
而CIF术语下的交货地点则在装运港船舶上。
(3)在风险转移上:
在CIP术语下,货物风险是以其交给第一承运人时作为风险转移的界限;
而在CIF术语下,则以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作为风险的分界点。
在CIP术语下,卖方应提供的运输单据不必注明“OnBoard”字样;
但在CIF术语下,卖方应提供注明“OnBoard”宇样的运输单据。
在CIF术语下,卖方所提供的运输单据必须可使买方在目的港向承运人索取货物,而且,除另有约定外,尚须能使买方以转让单据或通知承运人等方式将运输途中的货物转售给下一买方,CIP术语的运输单据则没有此项要求。
在CIF术语下,卖方通常只要交出代表货物的海运提单,一般货物所有权就转移至买方;
但在CIP术语下,不能仅通过交付运输单据而使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若其为可流通转让提单除外),因为陆上运输和航空运输中所用的运输单据与海运提单的法律性质不同。
(6)费用承担不同:
在CIF术语下,卖方须承担把货物运到目的港的运费及保险费;
但在CIP术语下,卖方须承担把货物运到目的地为止的运费及保险费。
8.
(1)在交货地点方面:
在DES术语下,卖方须在指定目的港于通常卸货地点的船舶上交货;
在DEQ术语下,卖方须在指定目的港码头上交货。
(2)在风险承担方面:
在DES术语下,卖方须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直至其在指定目的港船舶上把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为止;
在DEQ术语下,卖方则须承担货物风险,直至其在指定目的港码头上,把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为止。
(3)在卸货费用承担方面:
按DES合同交易时,货物如以班轮条件(LinerTerms)装运,则卸货费用包括在运费中,由卖方承担,如以租船装运,则卸货费用由买方承担;
按DEQ术语交易时,无论以班轮条件LinerTerms装运,还是以租船装运,卸货费用都由卖方承担。
9.实务中,常将FOB术语称为“海上FOB”,而将FCA术语称为“多式联运的FOB”,两者的区别如下:
FCA可用于包括以多式联运在内的任何运输方式运送货物的交易;
而FOB则只能使用于以海运或内河航运方式运送货物的交易。
FCA下的交货地点在内陆的运送集散地或其他收货地点;
而FOB下的交货地点则在装船港船舶上。
FCA下的风险转移地点与运输工具没有关联,是以货物交给指定承运人时作为风险的分界点;
而FOB则以货物在装运港越过海(河)船的船舷作为风险的分界点。
(4)在卖方应提交的运输单据上:
FCA的交货地点在内陆,承运人签发运输单据时,货物尚未装上运输工具,因此对卖方所应提交的运输单据,只能做出笼统的规定:
提供货物已交承运人的通常证明;
但在FOB术语下,卖方所应提交的运输单据则必须表明货物已装上船。
第九章国际贸易合同的签订
【试一试】单项选择题(P134)
1.下列条件中,()不是构成发盘的必备条件。
A.发盘内容必须十分确定B.主要交易条件必须十分完整齐全
C.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D.表明发盘人承受约束的意旨
2.我国某企业6月10日向国外某客户发盘,限6月15日复到有效。
6月13日接到对方复电称“你10日电接受,以获得进口许可证为准”。
该接受()。
A.相当于还盘
B.在我方缄默的情况下,则视为有效接受
C.属于有效的接受
D.属于一份非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的接受
3.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一项发盘在尚未送达受盘人之前,是可以阻止其生效的,这叫发盘的()。
A.撤回B.撤销C.还盘D.接受
4.我方公司星期一对外发盘,限星期五复到有效,客户于星期二回电还盘并邀我电复。
此时,国际市场价格上涨,故我未予答复。
客户又于星期三来电表示接受我方公司星期一的发盘,在上述情况下()。
A.接受有效B.接受无效
C.如我方未提出异议,则合同成立D.属于有条件的接受
5.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是交易磋商中必不可少的法律步骤。
A.询盘和发盘B.发盘和还盘
C.发盘和接受D.询盘和接受
6.我方某出口公司于5月5日以电报对德商发盘,限8日复到有效。
对方于7日以电报发出接受通知,由于电信部门的延误,出口公司于11日才收到德商的接受通知,事后该出口公司亦未表态。
此时,()。
A.除非发盘人及时提出异议,该逾期接受仍具有接受效力。
B.该逾期接受丧失接受效力,合同未成立
C.只有发盘人好不延迟的表示接受,该逾期接受才具有接受效力,否则,合同未成立
D.由电信部门承担责任
7.某公司向欧洲某客户出口一批食品,该公司于3月16日发盘,限3月20日复到有效。
3月18日接对方来电称:
“你方16日电接受,希望在5月装船。
”我方未提出异议,于是()。
A.这笔交易达成B.需经该公司确认后交易才达成
C.属于还盘,交易未达成D.属于有条件接受,交易未达成
8.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发盘和接受的生效采取()。
A.投邮生效原则B.签订书面合约原则
C.口头协商原则D.到达生效原则
9.英国某商人3月15日向国外某客商用口头发盘,若英商与国外客商无特别约定,国外客商()。
A.任何时间表示接受可使合同成立B.应立即接受方可使合同成立
C.当天表示接受即可使合同成立D.在两三天内表示接受可使合同成立
10.A公司5月18日向B公司发盘,限5月25日复到有效。
A公司向B公司发盘的第二天,A公司收到B公司5月17日发出的、内容与A公司发盘内容完全相同的交叉发盘,此时()。
A.合同即告成立
B.合同无效
C.A公司向B公司或B公司向A公司表示接受,当接受通知送达对方时,合同成立
D.必须是A公司向B公司表示接受,当接受通知送达B公司时,合同成立
参考答案
1、B2、A3、A4、B5、A6、A7、A8、D9、B10、C
课堂讨论9-1:
在法律上,撤销与撤回的概念有什么区别?
(P138)
在法律上,撤销与撤回属于不同的概念,撤回是指发盘尚未生效,发盘人采取行动,阻止它的生效;
而撤销是指在发盘已经生效后,发盘人以一定的形式解除发盘对其的效力。
课堂讨论9-2:
还盘有什么法律后果?
(P139)
还盘有两个法律后果,其一是还盘是对发盘的拒绝,还盘一经做出,原发盘即失去效力;
其二是还盘等于是受盘人向原发盘人提出的一项新的发盘。
复习参考题(P144)
一、简答题
1.构成一项法律上有效的发盘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2.简述《公约》关于一项发盘能否撤销的规定。
3.导致发盘效力终止的原因有哪些?
4.构成一项有效的接受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5.试述《公约》关于逾期接受的规定。
’’
6.简述一项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
二、案例讨论题
1.我方A公司向美国旧金山B公司发盘某商品100公吨,每公吨2400美元CIF旧金山,以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收到信用证后2个月内交货,限3日内答复。
第二天收到B公司回电称:
“Acceptyouroffershipmentimmediately.”(接受你方发盘,立即装运)A公司未予答复。
又过两天,B公司通过旧金山银行开来即期信用证,注明“shipmentimmediately"
。
当时该货国际市场价格上涨20%,A公司以合同并未达成为由拒绝交货,并立即将信用证退回,于是双方发生争议。
2.某月20日,我方F公司向老客户G公司发盘:
“可供一级红枣100公吨,每公吨500美元CIF安特卫普,适合海运包装。
定约后即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速复电。
”G立即电复:
“你20日电我方接受,用麻袋装,内加一层塑料袋。
”由于F公司一时没有麻袋,故立即回电:
“布包装内加一层塑料袋。
”回电后,G未予答复,F便着手备货。
之后在F公司去电催请G公司开立信用证时,G以合同根本没有成立为由拒绝,于是发生争议。
3.我方对外发盘轴承800套,分别为:
10l号/200套;
102号/100套;
103号/200套;
104号/300套,限9月20日复到有效。
对方在发盘的有效期内来电表示接受,并附第1080号订单一份。
订单内表明的规格是:
102号/200套;
103号/300套;
104号/100套。
我方对来电未作处理。
数天后收到对方开来的信用证,证内对规格未作详细的规定,仅注明:
asperourorderNo.1080。
我方凭证按原发盘的规格、数量装运出口,商
业发票上注明asperorderNo.1080。
问:
我方可否顺利交单结汇?
为什么?
1.2.
以上两则案例,都是我方向外商发盘,外商表示“接受”,但都在“接受”中变更了发盘的条件,且我方或外商对于这种变更又都未予答复,以致一方认为合同已经成立而开立信用证或着手备货,另一方则认为合同并未成立而最终引发争议。
所不同的只是对发盘变更的具体内容,一则变更的是发盘中的装运期,另一则变更的却是包装条件。
那么,这两则案例中,我方与外商的合同究竟是否成立呢?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与其他合同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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