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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是最严格按照合同法来执行的,也是法律上构成债务要件最严格的,也是最麻烦的,最容易产生法律纠纷的。
比如有借款协议,但是提供不出交付借款的收据,就完蛋了。
但是借条本身就具有收据性质,不需要再出具收据,简单明了。
律师建议:
1、打借条最简单,最好约定还款日期与违约责任。
2、不到万不得已,不要让对方打欠条,否则欠钱的原因谁能说的清呢。
3、借款协议最复杂,不是大额的交易需要控制资金使用的,不要搞得这么复杂。
篇二:
借款合同与借条的区别
从一起民间借贷案看借条与借款合同区别标签:
借款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临沂律师欠款律师
20XX-09-3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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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王某和李某是同村村民,关系处的一直很好,20XX年9月3日和10月24日王某以砖瓦窑厂扩建需要资金为由先后两次分别向李某借款30万元、20万元,王某向李某借款共计50万元,王某为李某出具了两张借条,借条中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双方口头约定使用期限最多为一年,待王某资金周转过来马上还款。
同时王某还向其他亲友借款20XX多万,并给其他亲戚朋友许诺了高额利息。
王某借款后,并没有按约定用于扩建窑厂,王某用一部分借款购置房产和豪车,大部分借款被用来放高利贷,后因王某的债务人携款潜逃,造成巨额借款收不回来,导致王某资金链断裂,王某无法支付债权人借款本息。
王某的债权人经常到王某家中索债,20XX年4月27日数名债权人到公安局经侦大队报警,告王某诈骗、非法集资,部分债权人还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保全了王某的财产。
李某作为债权人也多次向王某索要借款,王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拒不归还借款,李某无奈只得于20XX年5月6日委托本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中,王某称借条并非自己书写的,是李某伪造的,向一审法院提出笔迹鉴定申请,后又放弃鉴定。
20XX年7月27日一审法院判决王某归
还李某借款,王某不服一审判决,委托律师提出上诉,王某的上诉理由是借据确实为自己书写,但是李某并没有实际交付借款。
【承办经过】
李某又委托本律师作为二审代理人,针对王某的上诉理由,因李某交付给王某的借款为现金,本律师让李某到银行打印出其银行存取款明细,证明李某现金流水量大,王某借款时李某手头有50万元现金。
庭审中,根据法庭争论的两个焦点:
一、李某的资金;
二、李某有没有实际交付借款。
本律师发表了如下代理意见:
1、被上诉人李某借给上诉人王某的资金合法正当。
被上诉人李某虽然户口在农村,但是被上诉人李某所在的村为镇政府驻地,被上诉人李某也不同于一般的农民,被上诉人李某自己做生意,经常需要大量的现金交易,所以为了方便被上诉人李某家中存放有大量现金,被上诉人李某手头持有大量现金不是专门留着借给上诉人王某用的,而是上诉人王某借款的时候,被上诉人李某手头正好有足够的现金。
这通过被上诉人李某提供的存取款明细可以证实。
2、被上诉人李某已经实际向上诉人王某交付了借款。
被上诉人李某向上诉人王某交付了50万元借款,上诉人王某向李某出具了借条,借条就是被上诉人交付借款的证据。
上诉人王某一再强调被上诉人李某没有提供实际交付借款的证据,是上诉人王某混淆了借条和借款合同的概念和区别。
借款合同本身是实践合同,不仅要有书面借款
协议或者借据,更重要的是出借人实际向借款人交付借款。
实践中,民间借贷操作流程是出借人先给付借款人借款,借款人再向出借人出具借条,而且借款时出借人也只是让借款人出具借条,很少有出借人和借款人先签订借款合同,出借人交付借款后,借款人再向出借人出具收到条。
被上诉人李某作为普通百姓不知道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不仅要有借款合同还要有交付凭证。
另一方面,如果借款事实不存在,上诉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会向出借人出具借条,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出具借条后应该了解其法律后果,可上诉人既没有向被上诉人要回借条,也没有报案说明情况,也证实被上诉人李某已经实际交付了借款。
上诉人王某应该承担被上诉人李某没有实际交付借款的证明责任,否则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上诉人王某不仅先后向被上诉人李某借款50万元,还以窑厂做抵押向其他债权人借款20XX多万,上诉人王某借款后用于放高利贷,上诉人因资金链断裂,无力偿还被上诉人李某等债权人的借款,20XX年4月27日被上诉人李某及多名债权人到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要求追究上诉人王某诈骗罪及非法集资罪的法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并把报案的债权人的债权凭证一一向上诉人出示,并询问上诉人王某借款是否属实,对于该笔借款的存在上诉人在公安机关供认不讳。
被上诉人李某及其他债权人因担心追究上诉人王某的刑事责任后,包括被上诉人李某在内的债权人的债权彻底要不回来,被上诉人和其他债权人同意让上诉人分期分批归还借款,这有被上诉人及数名债权人在公安局经侦大
队的报案记录、对上诉人王某的询问笔录等予以证实。
3、上诉人在一审中提出笔迹鉴定申请及上诉到二审法院其目的是为了拖延还款时间,甚至达到不归还借款的目的,但是上诉人王某向被上诉人李某借款5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相信上诉人的所作所为都是枉费心机,是徒劳的,上诉人积极想办法筹款还钱才是正道。
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困难的时候,考虑到邻里朋友关系主动伸出援手,帮助上诉人度过难关,令被上诉人万万没有想到的是被上诉人和上诉人之间上演了一出农夫和蛇的悲剧。
另就借条和借款合同的区别作如下说明:
借条不同于借款合同,借条不仅反映了一个借款合同的存在,借条更重要的作用是证明借款合同出借人对出借义务的履行,着重确认的是借款人的还款义务。
借条与借款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借款合同关系是出具借条行为的基础关系,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
借款合同是典型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需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直才能成立,如果借条就是借款合同,则它是书面合同,书面合同需要当事人双方签字才能成立,而借条只要借款人单方签字就成立,无需出借人签名。
因此,借条不是简单的借款合同,只是证明口头借款合同的存在,并且出借人已经履行了出借义务。
在民间借贷中,尤其是亲朋好友之间的借款,借款协议往往是口头的,并且大多是不计利息的,因此其借款合同是单务合同,借款
合同又是实践性合同,也就是说,只有出借人交付了款项后合同才能生效。
正因为借款合同具有这样的法律特征,当事人之间往往有口头协议之后,由借款人直接出具一张借条作为凭据,而少有订立一个书面借款合同,又因为借条是基于借款协议而产生的,当然具有反映或者说证明借款协议存在的作用。
因此,人们容易将两者混淆,认为借条是借款合同。
在审理借款纠纷时,如果法官对借条的法律性质作出了错误认定的话,那就有可能对出借人的权利保护相当不利。
如果借条是借款合同,那么合同是否履行需要义务履行人负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出借人对自己交付借款的义务要负举证责任。
而实践中出借人交付借款后一般只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而很少再要求对方出具一个收条。
笔者认为,出具借条这一法律行为的实质是为设立借款人按约定利息和期限返还本息,而出借人则享有相应的权利。
应注意这里约定的利息和期限是基于借款协议的约定,反映了协议的内容,而不能以此为依据认定该借条就是合同。
只要出借人出示的借条是真是有效的,他就完成了举证责任,证明他已经履行了借款合同中出借款项的义务。
【审理结果】
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即上诉人王某归还被上诉人李某借款50万元。
【法律警示】
随着经济发展,人们因暂时资金短缺,需要借款的事时常发生,因民间借贷和向金融机构贷款相比,有很多优势,如门槛低,时间短,不
篇三:
借条的概念及法律规定
借条的概念及法律规定
一、借条的概念:
借个人或者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单位的现金或物品时写给对方的条子,就是借条.钱物归还后,打条人收回条子,即作废或撕毁。
它是一种凭证性文书。
二、借条代表的法律关系及相关法律规定:
借条代表的是债权债务法律关系。
《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借条就是一种债权债务的凭证。
《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4条规定,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条,无书面借条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没有证据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这是法律第一次明确提到“借据”的规定。
三、注意事项:
对于法律方面的问题,从来都是防范第一,补救第二。
借条与欠条有没有区别,这里面存在什么法律风险,不是没一个人都清楚的了,在这里,给大家郑重的提示:
1、借贷手续要全。
首先.要说的是:
债务人和债权人关系再好,借钱时也一定要打借条。
不打借条是最大的法律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4条规定,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条,无书面借条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没有证据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因此,在借贷时,借款人应主动写出书面借条,出借人也应提醒对方写出借条,如遇特殊情况,当场无法定出借条的,应有第三人作证,事后补上借条。
还款时出借人应当出具收据,还款人应妥善保存收据。
这里再强调一点:
要注意债务人的身份问题。
有两点值得注意。
首先,债权人应当审查债务人的身份证件,并要求债务人当面书写借条。
如果债务人将事先写好的借条交给债权人的话,就不排除该借条中债务人的签名系由他人代签的可能。
当债权人索款时则以不是本人笔迹为由,拒绝偿还。
如借条为打印稿,在借款人署名栏最好要求由借款人签名、盖章、按手印。
其次,如果借款人同时又是某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话,债权人一定要明确债务人是该借款人本人还是其所代表的公司或企业。
在法律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可以代表公司或企业从事包括付款在内的民事行为的。
如果债权人不对债务人的身份加以明确的话,就有可能出现借款人身份混同的情形。
直接的后果是,债权人在日后的诉讼中,将不得不面对公司或企业与借款人之间的相互推诿,从而为债权的实现带来麻烦。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你在借款给你的朋友时,最好能够留下他的身份证复印件,从而为日后可能发生的诉讼做好准备。
所以借条必须由债务人本人填写。
妥善保管借条。
要特别注意防止借条被盗、丢失或受污染,保管的地方要安全、可靠,不易潮湿,也不能与化学物接触。
同时,最好复印几份,在以后催款
时,可先向借款人出具复印件,以确保原件的安全。
2、名称问题
借钱给朋友时,应当让他出具什么样的凭证生活中最常见的有三种:
欠条、收条与借条。
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它们的法律含义则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名称虽然不是认定法律关系的唯一决定性因素,但它对于法官的判断无疑是具有极大影响的。
欠条和借条都是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而收条则不仅仅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还能够作为股权关系或合同履行的证明。
前者如公司收到股东出资时出具的凭证;
后者如卖方收到货款时出具的凭证。
在这两种情形中,持有收条的一方是无权要求对方清偿收条项下的款项的。
持有收条的一方要求出具收条的一方清偿收条项下的款项,就必须证明,其所持有的收条表征的是债权关系,而并非股权关系或合同履行的证明。
而要做到这一点,仅仅靠出示一张收条通常是不够的。
收条的持有者在不能出具其他证据时,便不可避免地面临着败诉的风险。
欠条和借条虽然都是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但它们之间也是存在差别的。
两种常见的格式:
1、今借张三100元,20XX年1月1日,李四。
2、今欠张三100元,20XX年1月1日。
李四。
对于1,适用于单纯的借款,对于2,适用于因某事造成的欠款,比如送货后没给钱,赌输了欠钱,用餐后没带钱等情况。
从法律的意义上讲,第一种情况,也就是借条,不需要其他证据佐证,也不会因此事发生和稀泥的情况;
但是第二种情况,就容易发生和稀泥的情况,一般都会产生一个为何,因何,怎么欠钱的问题,问题可能不是很大,但有时会比较麻烦,会发生和稀泥的情况,更有甚者,打了也是白打。
《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比如,赌钱输后打的欠条,闹到法院后,就是打了欠条也是白打,因为法律不保护非法的事情,赌博是非法的,因此产生的欠条,就是非法之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借条表明了债权关系形成的原因,即因为借贷而形成;
欠条则无法从字面上表明债权关系形成的原因。
债权关系形成的原因是很多的,借贷只是其中的一种。
能否初步认定债权关系形成的原因,对当事人最大的影响是诉讼时效的计算问题。
如果写明是借条,借贷关系成立的话,则适用的诉讼时效是两年;
如果写明是欠条,其应当适用几年的诉讼时效则应当依据欠条形成的原因来确定。
我国法律中规定的诉讼时效按时间划分共有四种:
一年、两年、三年和四年时效。
因此,当你借钱给朋友时,应当让他出具借条,而不是欠条和收条。
3、语言问题
打借条时不要使用多音、多义字。
我国的许多汉字存在一字多音,一字多解的现象,在借条中一旦使用这些汉字,就有可能造成纠纷。
比如“还欠款人民币壹万元”,既可以理解成“已归还欠款人民币壹万元”,也可以理解成“仍欠款人民币壹万元”。
4、利息问题
利率要合乎规定。
《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含利率本数)。
不则,超过部分的利息
不受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1条至第125条的规定,借贷分为有息借贷和无息借贷两种,其中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
生活性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两倍。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时,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目前,国家规定民间借贷款利率最多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
高利贷的利率不受国家保护。
可以约定利息,但利息不得高于同期银行利率的四倍,高出的法院不会支持。
如果没有约定利息,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公民之间的个人借款如果没有约定利息,就视为没有利息。
欠条,没有约定的,也是没有利息,但是过了还款日,没有还的,到时可以要求按银行利息计算利息。
5、时间问题
在民间借贷中,容易产生争议的时间包括两点:
还款时间和欠条书写时间。
还款时间就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的应当归还本息的时间。
现实中人们经常忽视这项约定,或未作出明确约定。
最常见的表述为“一定时间后”还款,如“一年后”还款。
“一年后”从字面上来讲是一个时间段,而非时间点。
借款后两年、三年或更长时间还款都能够被理解为“一年后”还款。
尽管法律上对此有着一定的解释规则,但这种书写方式毕竟增大了实现债权的不确定性。
还款时间的不明确,在实践中也容易引发关于诉讼时效的争议。
因此,在约定还款时间时,最好将其明确到年月日。
借条形成时间通常是债务人书写欠条的时间。
这一时间的约定也应当具体到年月日。
实践中,债务人往往有意或无意地漏写这一日期,或仅仅书写年月日的一部分。
如债务人仅写明八月一日。
尽管在书写借条时这一时间对债权人债务人都是明确的,但时过境迁,难免会对借条的形成时间产生争议。
而借条形成时间的不明确则可能导致诉讼时效难以计算。
债权人可能不得不面对借条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问题。
尽管文书的形成时间有可能通过物证鉴定来确定,但这样做也并非绝对可靠,而且将增大当事人的费用支出。
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用人可能随时归还,出借人可随时要求归还。
6、催款问题
要及时催款。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借贷期满后,债权人应及时要求债务人归还借款,不能碍于情面或其他原因不及时催款。
如债务人一时无法归还,出借人可在时效届满前,让借款人写出还款计划或催要证明等,这样诉讼时效就可从新的协议订立之日重新计算。
如债务人仍不按期履约或外逃,债权人应在借款期满后的2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依法催收,否则就视为放弃债权,法律不予保护。
7、借贷保证要准备
这并非必要条件。
出借人要注意了解借款人的偿还能力。
对于数额较大或有
风险的借贷,可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应的财产抵押,或找有一经济实力的第三人作担保人。
另外,如果借贷双方没有征得担保人同意,对还款期限或利率重新约定的,担保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抵押和担保都有应签订书面协议。
8、公证
这并非必要条件,只具有最高证明效力。
起草借款协议后,借贷双方持个人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借款协议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
公证后,借款人到期不还款,公证处可根据出借人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由出借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违法借贷的处理原则。
9.见证人
这并非必要条件,借钱还钱虽是双方的事,但最好有第三者在场,特别是小额未打借条的借款,以减少日后发生纠纷的可能。
除非特别约定,在民间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和见证人,对债务的履行不承担保证责任
10、还钱时索回借条。
还钱时要当场索回借条。
若对方将借条遗失或一时找不到,则应让对方当场写下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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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法律上的借条和欠款
法律上的借条和欠款的定义:
1、借条:
民间借贷关系凭证,其基础法律关系就是民间借贷。
通俗地说,就是向人借钱,给人出具的借款凭证。
2、欠条:
以金钱为给付内容的债权凭证,其基础法律关系具有多样性和不确定性。
例如,借款无能力还可以出具欠条,无能力支付货款也可以出具欠条,拖欠劳务费可以出具欠条,分割共有财产时无能力给付现金也可以出具欠条,等等。
总之,欠条可以产生于任何以金钱为给付内容的法律关系中。
借条的诉讼时效
1、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
诉讼时效从还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算满2年;
2、没有约定还款期的借条:
依照《合同法》第206条,对于借款期限没有约定和约定不明确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据此,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其诉讼时效从出借人主张返还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满2年。
欠条的诉讼时效
1、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条:
诉讼时效从还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算满2年。
需要说明的是,此类诉讼案由应为基础法律关系。
2、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条: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法复(1994)35号中》指出:
“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的中断。
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的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据此,此类欠条的诉讼时效应从出具欠条之日起开始计算。
实为民间借贷而出具的欠条:
基于“借别人钱就是欠别人钱”的理解,很多人在向人借钱时出具的却是欠条。
若欠条明确了还款期限,此类纠纷的诉讼时效当然容易计算。
如因民间借贷出具的欠条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有人认为应按最高法院有关欠条的诉讼时效批复处理,从出具欠条之日起满2年。
篇五:
借条的证据效力
借条的证据效力借条效力的实务争点目前,对于借条在民间借贷案件中的证据效力,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借条是书证,在必要时也可以成为物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的规定,借条效力优于其他的证据完全证明力。
况且根据一般生活常识,如果双方不存在事实上的借贷关系,借款人也不会随便给借条持有人出具借条,在借款人没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借条效力的前提下,借条应当能够直接证明双方当事人借贷关系成立。
因此,除非对方当事人有确凿的、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借条所记载的内容,否则,(原告)借条持有人请求出具借条的借款人(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一般应得到支持。
第二种观点认为,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要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不能仅凭一张借条就认定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
出借人要证明民间借贷合合同成立与生效,除了提供借条这一直接证据之外,还要证明其确已支付了借款。
因为现实中存在很多借款人已经还款但没有要回借条的情况;
也有出具了借条但未获得款项;
甚至还存在被强迫打借条等特殊情况。
单凭一张借条并不能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原告没有完成举证责任。
如果被告否认并且提供了足以怀疑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种观点认为,原告主张以现金支付的方式出借款项,除借条之外,不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存在借贷关系。
被告否认,经审查无法认定借贷关系是否存在,对于数额较小的借贷,出借人作出合理解释的,一般视为债权人已经完成证证明责任,可以认定借贷事实存在;
对于数额较大的现金支付,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出借人本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有关经办人员到庭,陈述款项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并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质询和法庭的询问。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即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至于数额大小的判断,由法官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予以确定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均值得商榷。
对于本问题,笔者试图从以下几个方面分别来展开阐释。
(一)被告抗辩主张已经偿还借款的当事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包括两个要素:
一个要素是双方形成了借贷的合意,也就是以书面为载体或者通过口头形式表现出的民间借贷合同,这个合同起到了证明双方就借贷事项达成了一致意见;
另一个要素是出借人支付了款项,出借人支付款项的行为意味着其完成了出借款项的义务。
这两个要素必须同时存在、缺一不可。
发生在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的性质是实践性合同,民间借贷合同的生效应当以出借人给付钱款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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