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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产品采用增额红利方式进行分红。
年度分红以增加保险金额的方式进行分配。
终了红利在合同生效一年后,因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发生责任免除事项、转换条款、合同效力中止期满未达成复效协议或保险期间届满等情形导致的合同终止时给付。
红双喜盈宝利两全保险(分红型)
产品特色利益——保额分红保值增值,专家理财,收益坐享其成
保障——1、3、5倍多重身价保障,有效防范人生风险
灵活——5年满期领取,犹豫期后即可贷款,轻松实现资金周转
30天-74周岁
5年
一次交清,每份1000元,须符合本公司规定的最低购买份数
责任免除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3.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终了红利在合同生效一年后,因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发生责任免除事项或保险期间届满等情形导致的合同终止时给付。
荣耀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产品特色轻松投入满期领取,双重分红更添收益
双倍保障逐年递增,关爱重疾加倍呵护
产品基本信息交费期间:
一次交清、5、20、30年
期满型:
15、20、30年
岁满型:
至50、60、70周岁
投保年龄:
30天-59周岁
保险利益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生效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给付(基本保额×
10%+所交保费);
因意外伤害或生效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给付(基本保额+累积红利保额)×
2+终了红利。
满期生存保险金:
基本保额+累积红利保额+终了红利
利益演示以35岁女性为例:
险种简称
基本保额
年交保费
交费期
保障期
荣耀人生
25万元
39125元
20年
您的利益:
1、生命保障:
生效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给付(25万元×
10%+39125元);
因意外伤害或生效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给付(25万元+累积红利保额)×
2+终了红利;
2、满期领取:
25万元+累积红利保额+终了红利
3.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好利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
产品特色快速见利--每两年返还保额10%
安全获利--满期返还保险费
双重增利--保额分红+累积生息
无忧得利--投保人保费豁免
灵活享利--期满可转换养老年金
一次交清,5年、10年、20年交
一次交清、5年交、10年交交费期间,投保范围为0-55周岁;
20年交交费期间,投保范围为0-45周岁。
至70周岁
保险责任生存保险金——每两年返(基本保额+累积红利保额)×
10%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后至7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期间,在每满两周年的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公司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所交保费+累积红利保额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7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公司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1.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身故保险金——所交保费×
1.05+累积红利保额现价
被保险人身故,公司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05%;
2.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因意外身体全残豁免保费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介于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养老年金转换条款:
满期保险金及终了红利可以部分或全部转换为养老年金。
如被保险人生存至7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自该保单生效对应日起60日内,被保险人可向公司申请,将领取的满期保险金和终了红利之和的全部或部分,作为一次交清保险费购买个人转换养老年金保险。
个人转换养老年金保险的领取金额和方式按照购买当时公司提供的年金领取标准确定。
利益演示
案例演示1:
0岁男孩,基本保额10万,选择20年交费,年交保费17300元。
险种名称
交费期间
保险期间
好利年年
至70岁
100000元
17300元
保险利益
1、生存保险金:
每两年返还(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X10%,即10000元+分红;
保险期间内累计返还35次,共计350000元+分红。
2、满期保险金:
70周岁返还(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即346000元+分红;
同时,还有终了红利给付。
3、累积生息账户:
生存保险金自动进入累积生息账户,以“月复利”方式累积增值。
4、身故保险金:
若不幸身故,公司给付实际交纳的保险费x105%+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还有终了红利给付。
5、保费豁免:
若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且年龄介于18-60周岁之间,豁免续期保费,继续享受保险利益。
6、养老年金转换:
保单期满后,客户可以申请,将满期保险金与终了红利的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养老年金,让晚年生活更快乐。
案例演示2:
35岁女性,基本保额10万,选择10年交费,年交保费35800元。
10年
35800元
保险期间内累计返还17次,共计170000元+分红。
70周岁返还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即358000元+分红;
若不幸身故,公司给付(实际交纳的保险费x105%+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若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豁免续期保费,继续享受保险利益。
责任免除被保险人因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身故的,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投保人因发生上述第2-7项情形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或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终了红利在合同生效一年后,因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发生身故保险事故、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发生责任免除事项、转换条款、合同效力中止期满未达成复效协议等情形导致的合同终止时给付。
吉祥如意A、B、C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产品特色一份投入,真轻松保费低廉,保障无忧,分红增值,安全可靠。
二倍保障,身价高十八岁后两倍身价保障,防范人生风险。
三大功能,用途广可拥有身故、全残、重疾三重呵护。
满期领取,规划强满期领取生存金,自主规划。
产品基本信息吉祥如意A款两全保险
交费期间:
15、20、30年(以交费期满时,被保险人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为限)
期满型:
岁满型:
投保年龄:
30天-55周岁
吉祥如意B款两全保险
一次交清
出生满30天~55周岁
出生满30天~59周岁
吉祥如意C款两全保险
3、5年
期满:
岁满:
基本保额+累积红利保额+终了红利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合同生效一年内因疾病导致,实际交纳保费的110%;
因意外或合同生效一年后:
18周岁前:
(基本保额+累积红利保额)+终了红利;
18周岁后:
(基本保额+累积红利保额)×
2+终了红利
保费豁免:
投保人因意外身故或身体全残,且年龄介于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可免交续期保险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案例演示一:
王先生为其0岁的女儿购买5万元保额的吉祥如意A款,附加08定期重疾。
吉祥如意A款
5万元
2310元
附加08定期重疾
60元
年交保费合计
2370元(197.5元/月)
满期领取:
若生存至20周岁,给付主险基本保额5万元+累积红利保额+终了红利;
生命保障:
若合同生效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按主险所交保费的110%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即2310元×
110%=2541元;
若因意外或合同生效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分为如下两种情况:
1、18周岁前,给付5万元+累积红利保额+终了红利;
2、18周岁后:
给付(5万元+累积红利保额)×
(上述两项保险利益其中一项发生给付后,主险、附加险合同终止。
)
重疾呵护
1、若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内,初次发生合同所列32种重疾之一,按附加险保额的10%与附加险保费之和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即5万元×
10%+60元=5060元;
2、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给付附加险保额5万元,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保费豁免
若投保人于交费期内因意外身故或身体全残且介于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则免交续期保费,被保险人继续享有相应保障。
案例演示二:
30岁王先生为自己购买10万元保额的吉祥如意A款,附加08定期重疾。
10万元
4810元
530元
5340元(445元/月)
若生存至50周岁,给付主险基本保额10万元+累积红利保额+终了红利;
1、若合同生效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按主险所交保费的110%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即4810元×
110%=5291元;
2、若因意外或合同生效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给付(主险基本保额10万元+累积红利保额)×
1、若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内,初次发生合同所列32种重疾之一,按附加险保额的10%与附加险保费之和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即10万元×
10%+530元=10530元;
2、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给付附加险保额10万元,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
5.酒后驾驶(详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详见释义)的机动车(详见释义);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因其发生上述第2-7项情形或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B款除外)。
风险提示
本产品为分红保险,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终了红利在合同生效一年后,因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发生责任免除事项、转换条款或合同效力中止期满未达成复效协议等情形导致的合同终止时给付。
至尊荣御年金保险(分红型)
产品特色
一次交清、3年、5年、10年
投保范围:
30天-60周岁
终身
生存保险金:
交费期满的下个保单生效对应日开始,每年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的10%;
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已交保险费的105%+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性别
年龄
交费合计
男
35岁
15万元
75万元
本产品的保险利益演示基于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设,不代表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代表对公司未来经营的预期,保单的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具体演示数据请参见本产品的产品说明书)
3.自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终了红利在合同生效一年后,因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事故、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发生责任免除事项、转换条款、合同效力中止期满未达成复效协议等情形导致的合同终止时给付。
福寿安康终身健康保障计划
福
幸福——分期投入获取丰富保障,长期储备实现持续价值
寿
长寿——保障长及一生,终身保额分红,身价不断增长
安
平安——保障周全,物超所值,涵盖35种重疾,并有癌症关爱及身价保障
康
健康——重疾一经确诊,立刻全额给付,人性设计专为打造健康人生
产品基本信息
6个月~65周岁
3、5、10、20年交
保险金额:
附加险与主险共用同一基本保额
终身(附加险须与主险同时投保)
重大疾病保险金
1.合同生效一年内,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按附加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终止,主险继续有效。
2.因意外伤害或合同生效一年后,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按主险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终止。
主险同时终止,给付主险累积红利保额现金价值+终了红利。
(主险的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和附加险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只给付其中一项;
在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主险和附加险同时终止。
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1.合同生效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按主险基本保险金额的10%+实际交纳的主险保险费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2.因意外伤害或合同生效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按主险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终了红利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可选责任——癌症特别关爱保险金
合同生效一年后,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的,除按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癌症特别关爱保险金,附加险终止,主险同时终止。
(注:
可选责任在投保时约定,须符合投保规定,约定后不得在合同有效期内变更。
案例演示:
王先生
30岁
选择福寿安康终身健康保障A计划,在投保时选择癌症特别关爱金可选责任(给付标准为主险基本保额的50%)。
福如东海A款终身寿险
10万
3400元
附加安康提前给付
重大疾病保险
与主险共用10万保额
1200元
首年保费合计
4600元
若不选择可选责任,则首年度保费合计为4000元。
1.重大疾病保险金
合同生效一年内:
确诊初患35种重疾其中一种,给付附加险保费的110%,即1200元×
110%=1320元,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合同生效一年后:
确诊初患35种重疾其中一种,给付基本保额10万元,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终止,同时给付主险累积红利保额现金价值+终了红利;
因意外伤害导致患35种重疾其中一种,一经确诊即给付基本保额10万元,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终止,同时给付主险累积红利保额现金价值+终了红利。
2.癌症特别关爱保险金
合同生效一年后:
确诊初患恶性肿瘤,在给付10万元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基础上,再按基本保额的50%给付癌症特别关爱保险金5万元。
3.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给付基本保额的10%+实际交纳的主险保费,即10万元×
10%+3400元=13400元;
因意外伤害或一年后:
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给付基本保额+累积红利保额+终了红利,即10万元+累积红利保额+终了红利。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福如东海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责任免除——附加安康提前给付重疾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身故全残或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因职业行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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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 资料 红双喜 盈宝通 两全 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