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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法院和法官的独立审判。
特区法院在体制上独立于行政、立法机关之外,在职权方面与行政权、立法权完全分立。
法官在审判中,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干涉,亦不听从任何命令或指示,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
澳门中级法院院长赖健雄介绍,内地法院和特区法院均遵循独立审判的原则,但其含义有所不同。
内地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及个人的干涉,但法院行使审判权须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此外,在法院内部,独立审判并不表现为法官个人在行使职权上的完全独立,并且下级法院要受上级法院监督,各级法院和专门法院要统一受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合议庭必须执行审判委员会就具体案件所作出的决定。
而在澳门特区,独立审判不仅在于法院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而且还意味着法官在依法进行审判时,不听从任何命令或指示,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
就是在法院内部,特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也无权过问,只有在上诉时才能对案件发表意见。
二是法官的入职制度和职业保障。
法官及检察官同属司法官,司法官一般由行政长官经推荐法官的独立委员会或检察长的提名,在拥有法律学士学位并完成司法官培训的实习者中选任。
除外籍司法官外,司法官的任用大多采用确定委任的方式,一经任命即不可撤换,除法定原因外也不得被调动、更改职级、停职、强迫退休或解职。
对法官及检察官的管理权及纪律处分权,分别由独立的法官委员会或检察官委员会行使。
特区各级法院的院长和法官均由行政长官任免,终审法院院长和法官的任免还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特区法官之所以能够超脱于其他因素之外进行独立审判,其职业上的保障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豁免制。
法官享有司法豁免权,基本法规定,法官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
这是因为法官在审判案件的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难免出现工作上的失误,如法官因此要承担法律上的责任会导致其在行使职权时顾虑太多,不利于自主对案件作出裁判。
(二)专职制。
法官在任职期间,不得兼任其他公职或任何私人职务,也不得在政治性团体中任职,这是由审判工作专业性强的特点所决定的。
如果法官不实行专职制,则其有可能在审判工作中受到外界的影响,卷入政治斗争或利益冲突,从而损害公正独立的立场。
(三)终身制。
特区法官一经任命,即为终身制,只要没有出现无力履行其职责或行为与其所任职务不相称的情况,就终身任职,直到退休为止。
法官只有在无力履行其职责或行为与其所任职务不相称的情况下,行政长官才可根据终审法院院长任命的不少于三名当地法官组成的审议庭的建议,予以免职。
终审法院法官的免职更为严格,须由行政长官根据立法会议员组成的审议委员会的建议决定,其任命和免职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澳门大学法学院教授、特区执业大律师邱庭彪介绍,回归前的原澳门法官没有实行终身制,其以定期委任方式为主,如不予续任,则自任命之日起三年期满后终止。
(四)高薪制。
基本法对特区公务人员薪酬和待遇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法官,特区法官享有优厚的薪酬和待遇,并拥有人身和财产等方面的特殊保护。
通过与澳门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副主任陈玉莲的交谈得知,特区法官在司法假期期间享受年假,享有假期津贴及圣诞津贴的权利,有权通过支付一项作为代价的金额入住已配备或未配备家具的房屋,或有权根据行政长官以批示订定的规定,收取租赁或设备津贴,中级法院和终审法院的院长还有权以招待费的名义收取相当于其薪俸的10%和25%的津贴。
三是特区法院的司法效率。
在我看来,法官职业保障水平和司法效率不能划上等号,但没有想到的是,特区法院也存在需要提高司法效率的问题。
虽然特区法官的职业保障水平很高,但实际上其司法机关的司法效率并不高。
澳门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唐晓晴教授指出,由于司法官人手不足以及制度设计上的繁琐,现行处理一件民事案件通常需要两、三年的时间,案件积压比较严重。
这对比我国内地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普通程序六个月的审理期限来看可谓不算高效。
澳门法律特别是程序法,深受现代西方国家中注重人权保障、追求程序公正的诉讼理念影响,对司法程序的规定十分详细和繁复。
数据显示,澳门初级法院2010年度民事案件总数为4826宗,结案率为44.76%;
轻微民事案件总数为2488宗,结案率为69.21%;
以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占全部民事案件的比率仅三成多。
有当地法律学者指出,近年来程序过度复杂化所引致的诉讼迟延,诉讼成本的增加,以及对司法体系压力的增大,已促使特区法律界对正确处理公正与效率的关系,推动以提高效率为先导的司法改革进行了多方面的思考。
终审法院院长岑浩辉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提出,备受澳门居民关注的司法效率问题在不断得到改善,我们通过设立专门法庭、扩充司法队伍、简化诉讼程序,着力提高审判效率。
由此可知,特区法院和内地法院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也同样遇到提升司法效率的问题,对此应深入探讨如何通过确定合理期间的诉讼周期,实现诉讼程序的快速简易和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完善诉讼制度,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特区初级法院院长姚颖珊在与我们交流时也说到,特区相关部门在确保居民基本权利和特区法律体系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已藉着修改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规的机会,检视现行的各类诉讼程序,对某些不必要的流程环节作出调整或免除,研究扩大法院独任庭审理案件的范围,将若干现时由司法机关审理的案件交由行政机关处理。
(二)法官与正义杂谈
社会经济日益发展,物质生活逐步提升,人们对于精神层面的需求亦与日俱增,较为鲜明突出的是,权利意识越来越强烈,对于权利保护的渴望及重视较之过往发生量与质的全面扩展。
特殊的历史发展背景及现实之下,作为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法官,主动或被动,自然或不自然的吸引了大多数眼球,被当然置于高处,受关注的程度前所未有。
所有的人都希望自己的权利能够得到最充分的保护,所有的人也都希望,与他人发生争议时,法官能够给予自己最为正义的裁断。
此时此刻,法官与正义,如同机器与产品,被要求不仅能毫不停歇的持续生产,而且,产品必须毫无瑕疵可言。
对于渴望正义的普通民众,有如此想法及追求,本无可厚非,然而,对于普通民众心中作为正义生产者的法官群体来讲,则不可避免的要面对正义的标准是什么的命题,并以此来决定如何更为精确的导出正义。
又因为正义毕竟不同于可以批量生产的产品,自古至今,又从未形成可以通行检测的统一标准。
不同的法官个体,对于正义,存在不同评价标准的可能性必然存在。
于是,对于法官,如何裁判才算正义,在司法价值渴求白热化的当下,颇具探讨意义。
澳门取经之行,感叹博彩业的人丁兴旺,常自问,为何明知凶多吉少仍趋之若鹜;
感叹交通规则的绝对遵从,常叮嘱,回后得先从自我做起;
感叹澳门法官的无上尊荣,常向往,有生之年,能否望其项背。
回后,对于博彩业的感触,逐渐淡忘,面对交通拥堵时的争先恐后,只能望车兴叹,然而,对于澳门法官的所思所想,却久久不能释怀。
身为内地法官的自己,何时才能只关注自己还有多少案件未结,而从不关心已经结了多少案,什么时候,投诉和信访会从自己的职业敏感中彻底淡化、消失……而澳门法官对于裁判权运用的思路和规则,只要是按照自己的内心确信和真诚去裁判,即为合理和正义,则深深触动自己的职业神经。
相信,这种对于法官与正义的理解和评价,将会永远伴随自己的法官职业生涯,更会逐步成为内地法官普遍遵从的职业规则和价值理念。
虽然,发展和实现路径漫长而艰难。
不可否认,关于法官如何才算正义的理解与评价,取决于诸多因素,如社会民众对司法环境和法官价值的认知和感受、法官群体的职业素养和操守、法官自身对于正义的理解和感悟等等,相互交错,互为因果。
当下,社会民众对司法整体环境的评价不高,是事实和现状;
法官群体的整体职业素养和操守因遭受极少数法官的破坏,被予以普遍质疑,亦不能回避。
外部因素的导入和评价标准的片面化已经对裁判的合理性和法官行为的正义性造成足够的冲击,然而,即使仅限定在法官群体之内,对于正义的界定以及如何才算正义的理解,或许仍处于朦胧状态,又或许已经到达一定的认知层次,但面对多种错综复杂的因素和自身保护的考虑,不得不相对变通。
事实上,无论外部因素如何,作为法官群体内部,首先得建立起统一的思想和行为正义的评价体系及标准,并以此作为衡量法官在裁判权运用时是否正义的首要标准,否则,法官行为的正义性不仅难以正确评价,在诸多因素的影响下,法官往往难以抉择。
在个案裁判之时,不免陷于彷徨,瞻前顾后,甚至经常自觉或不自觉的思考,如此行为,在他人看来是不是正义的呢?
此时,法官的精力被大量消耗,关键的是,大量消耗之后仍不能得到确定的结论,用以有效避免再次消耗。
两相对比,相较于澳门法官的职业环境,内地法官的境遇确实存在相当的差距,但仅此,还不能够当然得出内地法官在正义的追求和正义的自我评价上尚不及于澳门法官的结论。
物质层面的差别对精神理念的影响的确存在,但能否对终极性的职业信仰造成彻底的冲击,并不完全确定。
内地法官群体中,不乏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优秀人才,更不缺对于正义不懈追求并矢志不渝的忠诚斗士。
我们缺乏的是,社会民众对法官正义的评价标准参差不齐,法官群体内部对正义的认识和理解亦存有差异,即使有部分法官将内心确信和真诚作为裁判行为正义性的评价标准,也往往只是限于口头探讨、交流或非正式文件之中,而且,仅仅局限于法官群体内部,鲜有能够将上述评价标准直接作为裁判理念在裁判文书中予以明晰,并以此作为法官正义裁判的标准向社会民众予以广泛昭示的有效载体。
此时,司改的历程中,作为法官,我们得反思,就此,我们该如何作为。
冥思苦想之中,路径依赖之下,朋友圈疯狂转发的“正义的终点在哪里——惠阳“许霆案”的启示”给予了最佳的答案。
该案的判决文书,先后认真拜读数遍,感触最为深刻的,莫过于主文最后的部分“就本案而言,判词虽然已经详细阐明理由,但因本案被告在犯罪手段上非常特殊,合法形式与非法目的交织在一起,理论界对案件的定性争议也比较大,那么本判决结果可能难以让所有人肯定或认可。
因此,我们也不能确认和保证本判决是唯一正确的,我们唯一能保证的是,合议庭三名法官作出的这一细致和认真的判断是基于我们的良知和独立判断,是基于我们对全案事实的整体把握和分析,是基于我们对法律以及法律精神的理解,是基于我们对实现看得见的司法正义的不懈追求。
”自认为,该案审判法官以一种旗帜性的方式向所有法官以及社会民众宣示法官与正义关系的评价理念和标准。
更有理由相信,这种宣示,作为起点,追随者必将骆绎不绝,有关评价理念和标准的明确和统一已经开启征程。
当所有法官的内心确信和真诚被社会普遍认可为司法正义之时,我们与澳门法官之间的距离将不再遥远。
(三)梦寻桃花源
——澳门法治点滴印象
澳门,闻名遐迩的世界四大赌城之一。
与富丽堂皇、纸醉金迷的葡京酒店相比,澳门的法律制度、法律渊源以及司法体制机制却因其中西文化的交汇而显得传统而古朴许多,甚至有些许桃花源的味道。
仅仅一周的培训时间,显然不足以让自己非常深入地了解澳门的法律制度、法院体系、法官队伍、司法文化等等,只能是走马观花、蜻蜓点水,做一个尽可能全面但仍不免粗浅的涉猎。
尽管一直未从忙碌的清案中调整出来,我依然尽力地抓住每一分秒、每一个点滴,无论是在法律共同体内、还是从社会大众的民生百态去用心地领略、品味澳门的法治精神。
印象一:
良好社会秩序背后的规则意识。
初到澳门,虽然一直阴雨连绵,给人的第一印象是这里的空气很干净清新。
每当雨后放晴,极目远眺,完全没有内地灰霾严重而带来的那种灰蒙蒙的感觉。
即使是在车行繁忙的公路旁,树叶也是那么碧绿透亮,没有一丝灰尘一般。
一个星期下来,穿的皮鞋几乎与来时一样,若不是被雨淋湿,基本不用擦拭。
有人或许认为,这是因为澳门地处海边,有灰霾给海风一吹就散了,再加上有雨。
客观上说,这有一定的道理,但却远不是事实的关键所在——至少,在以下的细节中跟海和雨没有丝毫关联。
当车辆行驶在往返校园的路上,会经过一些正在维护的高楼,让我很诧异的是,这些高楼的整个外立面都被排栅和围幔包裹得严严实实,以至于维护工程完全没有影响到其他楼宇内人们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此外,车辆还经过了一些路段正在做道路建设维护工程,这些工地无一例也外地都做足了严密的除尘、降噪和围蔽措施,几乎看不出它们对外界造成了任何污染,这与我们内地尘土飞扬的建设场景形成极大反差。
类似的还有,我们在路上看不到在内地被戏称为“马路章鱼”的屁股冒着黑烟的汽车;
细心的人们会发现澳门的马路普遍很清洁——很少垃圾却会有一些落叶,这说明这种清洁是基于人们没有乱扔垃圾而不是靠环卫工人勤于打扫,等等。
当然了,我关注的焦点不是澳门的环境保护,而是这里面代表的一种社会秩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规则得到了很好的遵守与落实,这充分体现了澳门与我们社会治理水平的差异。
良好的环境只是一个缩影,在澳门,我们还不难发现:
司机大多很文明礼让,车辆很少会突然胡乱变线;
在没有红绿灯的路口,司机不会随意按喇叭,总是主动停车静候行人过马路;
人们不会在室内吸烟,你只能偶尔在一些室外不起眼的角落看到几个吞云吐雾的身影;
在售卖东西的柜台前,总能看到人们很有秩序排队轮候,等等。
如果要在里面找出与法治相关的元素,我想应该是这种社会秩序背后所展现的社会公众良好的规则意识,而这恰恰是成熟的法治社会所必须的公民素质基础——这才让我深感震撼!
印象二:
思维习惯差异背后的法治信仰。
尽管同属大陆法系,但彼此的法律逻辑思维习惯也经常会有差异,这让我们与澳门的职业法律人员交流时,往往会产生一些难以对焦的现象。
如,在与法官交流时,有同事问到在澳门对于法院生效裁判不服有没有类似信访和再审的申诉机制,聪敏机智的初级法院院长、美女法官姚颖珊迟疑了片刻,才反应过来我们所提问题的含义,在她们的观念里上诉就是唯一的纠错机制,法院的生效裁判具有终局性——因为这是由极具专业性的法官经过严谨的司法程序审理的结果,人们肯定服判息诉,即使结果对自己不利也都会认同与接受。
同样的,当被问到如果错误刑事拘留他人时是否需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时,廉政公署的人员也很诧异,他们解释说,廉政公署总是会非常专业、谨慎地提起刑事侦查,而且充分考虑对被控告者的人权保障。
通常而言,即使发生了错误控告,也极少有人能够通过诉讼证明廉政公署的行为造成了自身权益的受损而获得赔偿。
当有同事问及廉政公署的人员在不能运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证供的情况下,如果被调查人员否认有犯罪行为时,有什么办法可以让当事人承认罪行。
廉政公署的人员很干脆的回答,“没有办法!
”但同时强调,他们的工作人员会在掌握相当证据、并视适当时机才会传讯人员配合调查,这涉及非常专业的操作,也因此多年来他们准确控告的比率能够保持在80%以上。
还有当监狱长被问到法院送来羁押的未决犯患有艾滋病时,监狱是否会拒收的问题时,监狱长回答也很直接,我们要执行法官的命令。
基于法律文化传统而带来的思维习惯差异本来不足为奇,然而真正值得我们深思的是,这种差异背后折射出法治在两地社会价值体系中的阶差。
简单的说,就是人们对法治信仰程度的差别。
在澳门,法治是被充分信仰的,人们思维的出发点总是考虑如何忠实地遵守和执行法律。
法律职业人员只要按照法定的程序、专业的标准、职业的操守要求去履行职责,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都会得到公允、平等的保障,这就是法治的体现,而人们认同与接受这样的结果,这就是法治的要求。
非法取证、冤假错案的产生,往往是因为人权保障让位于对打击犯罪的片面追求;
终审不终局、申诉信访不绝,往往是因为程序正义让位于对实体正义片面追求——法治本身不是价值目标而只是实现价值的手段,所以它不是被信仰的而是被利用的。
这值得我们反思,或许应当谨记那句著名的法谚——“法律不被信仰,将形同虚设”。
印象三:
超颜值法官背后的尊荣与独立。
澳门之行,有幸分别与澳门初级法院姚颖珊院长为代表的三个美女法官和中级法院院长赖健雄法官直接面对面的交流,女法官青春靓丽(不仅颜值高,且逆龄生长)、男法官儒雅淡定,着实让我们女同胞艳羡仰慕,男同胞兴奋不已。
据了解,全澳门三级法院总共只有41位法官(其中初级法院29名,中级法院9名,终审法院3名),他们是经过专门的司法考试筛选,经过笔试、语言关(葡语、广东话、普通话)、心理测试等层层选拔,并经过司法培训中心的专门培训后产生,确保澳门法官良好的专业素养。
而最让人陶醉和艳羡的则是澳门法官的独立与尊荣。
据清瘦儒雅的赖健雄院长介绍,二审法官只有9个,主要是阅卷、研究案件、很少开庭,如果认为事实有误,不改判直接发回即可。
另外合议庭主席仅在一审中存在,中级法院没有固定的合议庭主席,每一个法官都可以做自己承办案件的合议庭主席,院长也经常会做助审法官。
院长与其他法官履行的职责是一样的,没有上下级关系,除了要负担一些额外的行政事务外,承办的案件并不见得比其他人少。
如果合议庭中法官持少数意见的,他的意见应写得更为详尽以阐述自己的观点。
没有任何法官因为案件上诉率高而受到不良影响,只要案件经得起法官委员会的评查,经得起检验,就完全ok。
2014年二审法官人均结案约200件,而每个法官都会有一个相应的程序庭约8、9人辅助其工作(诸如司法文员以及行政人员),另外一个普通的民事案件一审大约需要2年左右方能审结,二审大约2至4年左右,复杂的甚至时间更长。
至于澳门法官的待遇,其月薪为行政长官的35%至60%,月薪大约在十万到二十多万澳门币(1人民币相当于1.23澳门币)之间,另还有一笔不菲的家庭津贴包括抚育子女、赡养父母和购买房屋,且法官子女们所享受的教育资源在澳门绝对是最好的,还有每个法官均有专职的司机和车辆配置,每年8月是法官们的休假期……姑且不说其工资,单是后面这些福利,听着听着想必大家已经醉了......顿然彻悟,也许这优渥而无忧的福利保障,从容而自在的工作环境,才是澳门法官超颜值的重要秘诀之一吧。
值得一提的是,澳门只有约50万人,与禅城区的居民人数相当,所以不可避免地成为熟人社会,面对我们反复就此提出的疑虑,无论是赖院长还是姚院长,他们的回答也如出一辙,“相信我们的法官不屈从于任何外来压力,谨守心中的法律良知行事”。
多年来,澳门从来没有法官因为行为不检而被免职的。
澳门,虽为弹丸之地,公民社会良好的规则意识、对法治的共同信仰、司法以其不容置疑的权威坚守着对社会正义的承诺、法官以其独立从容的职业人格捍卫着守护者的担当。
这难道不是我们所有法律职业人曾经为之辗转返侧、魂牵梦萦的“桃花源”吗?
我想,对于未来的中国,未来的我们,“桃花源”应该不再是梦……
(四)澳门法院及法官印象
与一年半前的香港培训相比,此次赴澳门培训在理论学习之余,安排了更多与司法实务部门的零距离接触,特别是参观澳门两级法院以及法官们的交流与互动,让我们对澳门的司法制度有了更直观真切的感受,而澳门法官与我们截然不同的气质与特点也让人印象深刻。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框架下,澳门设立了三级法院,即初级法院、中级法院和终审法院。
其中初级法院内设4个刑事法庭、3个民事法庭、一个轻微民事案件法庭、一个劳动法庭以及一个家庭及未成年人法庭。
另外专设的行政法院也属于初级法院,处理民告官案件。
本人作为内地从事行政审判的法官,对其行政法院的设置比较关切。
经交流得知,澳门法院设置具有较为典型的大陆法系特征,但其虽然名义上有行政法院,却仅有一名法官专职从事行政审判,合议庭的组成需要从初级法院中的民事法庭借用法官,且行政法院归属于初级法院,并无实质的独立行政法院体系,而且每年受理的一审行政案件也仅在100件左右,只有本人所在地区法院一审行政案件数量的十分之一不到。
同时行政上诉案件的审理由中级法院的民事审判庭负责,并无独立的行政上诉法庭,更无独立的行政上诉法院设置。
从这一点来说其行政法院的设置并不具有大陆法系特征,究其原因可能是案件数量使然。
而澳门中级法院仅有9名法官组成三个审判庭,负责审理刑事、民事、行政上诉案件以及一定标的额的一审刑事、民事。
行政案件。
如此少的法官如何有时间处理人均200多件的一、二审案件是我们比较困惑的问题。
经交流得知其对上诉案件的审理基本适用书面审理的方式,因为其认为上诉审只处理法律适用问题无需开庭,而事实问题由一审法院负责查明认定,如事实认定有争议直接发回一审法院处理。
这让对无论是事实争议还是法律争议的上诉案件都要一律开庭审理并消耗大量时间和精力的大陆法官们羡慕不已,当我们提出事实争议和法律争议很难截然分清时,受访的澳门中级法院赖健雄院长却一脸困惑的回答很容易分清呀,视乎奇怪于我们提出了一个不是问题的问题。
可能在内地的司法制度和社会背景下,不论是当事人还是律师以及法官,才对该问题的认识模糊不清并存在争议。
谈到澳门法院的运作,不得不说一下让人印象深刻的硬件设施和法官们。
澳门初级法院并无独立办公场所,混杂于商业写字楼层中,且相关部门还分散于相聚甚远的多座楼宇中,同一座楼宇中的各类人员同上同下、同出同进。
而法院的审判庭设施布局也异常简易,完全没有高大上的感觉,甚至比不上澳门大学的模拟法庭,工作人员的办公场所也是局促而拥挤。
但当我们旁听了刑事和民事案件的审理后发现,这样的硬件设施似乎完全不影响庭审的规范有序,也不影响当事人对法官的敬重和礼貌,哪怕是刑事案件审理的安保也不是问题。
相比于内地的法院,纵然有高大宏伟的办公大楼、细致周密的防护设施、庄重威严的法庭陈设、一丝不苟的安保检查、无处不在的法警和保安,视乎也避免不了当事人在法院门前的横幅喧嚣,在法庭上的胡搅蛮缠,在信访室内的无理取闹,身处高大上的法院硬件设施中的我们,却时常不能感受法律和司法的庄重与威严,这其中的原因当然是复杂而深层的,但可以肯定的是再好的硬件设施也不能树立社会公众对法律和法官的敬畏与尊重,法治环境的改善任重而道远。
最后说说澳门的法官们。
此次与我们直面交流的有初级法院院长姚颖珊女士和中级法院院长赖建雄先生,从外表来看两位院长都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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