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雄县大海子煤矿度安全管理方案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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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矿区水文地质
矿区总的地势是西北部高东南部低的中山区地形,山高沟深,利于地表水的排泄,矿区地层大多为碎屑岩裂缝弱含水层,部分岩溶裂隙水其富水性极弱,含水层主要靠大气降水补给,因此矿区水文地质类型属于裂缝充水为主的简单类型。
(四)开采情况
采用平硐开拓方式,主平硐承担运输、进风及进出人员、敷设管线任务,回风平硐担负回风任务,并作为一个安全出口。
主井、风井布于矿区东南部煤层露头线地带。
机械通风,自然排水,矿灯照明,人工采煤运输。
开采煤层为中厚煤层,煤层产状变化较小,采用走向长壁式采煤方法,单体淮压支护,采煤工作面采用打眼放炮落煤,全部垮落法管理顶板。
现矿井生产水平为一个,即C5煤层布置了1个采煤工作面即5202工作面。
在C5煤层布置了5301运输巷和5301回风巷两个掘进工作面。
(五)矿井开采技术条件
1、矿井瓦斯
大海子煤矿为低瓦斯矿井,矿井总进风2042m3/min,总回风2226m3/min,2009年瓦斯鉴定结果为低瓦斯矿井,相对涌出量为9.19立方米/吨,绝对瓦斯涌出量0.85立方米/分;
煤层自燃发火倾向性为三类,即不易自燃;
煤尘无爆炸性.
2、煤层顶、底板情况
井田内主要可采煤层顶板条件中等,顶板多为细砂岩、粉砂岩,结构较稳定,顶板易于管理;
底板多为泥岩、泥质页岩,吸水性较强,存在泥化和膨胀现象。
3、矿井水情况
矿井正常涌水量2.5m3/h,最大涌水量3m3/h,自然排水。
4、煤层自然倾向性
根据重庆市煤炭质量监督检验站2008年9月27日提交的《鉴定报告》资料报告,C5煤层自燃倾向性等级为一类,即为易自燃煤层。
5、煤尘情况
根据重庆市煤炭质量监督检验站2008年9月27日提交的《鉴定报告》资料报告,C5煤层煤尘无爆炸性危险。
6、地温情况
大海子煤矿属地温正常矿井,在实际生产过程中区内从未发生过地温异常现象。
(六)矿井主要灾害
根据该矿井的地质和开采条件,总结归纳该矿井可能发生灾害事故的地点,自然条件与生产条件,发生事故类型及其发生的原因预兆,总结相邻历年的经验,该矿井的主要灾害是:
瓦斯、顶板,其它灾害是:
煤尘、放炮、机电运输、水、火等。
三、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事故可以预防和避免”的意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创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努力建设本质安全型煤矿,确保我矿能持续发展。
四、工作目标及发展方向
(一)工作目标
杜绝发生各类安全事故;
集中精力进行瓦斯治理,重点搞好矿井通风系统、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综合防尘系统等,配齐专职瓦斯检测员、采掘技术人员,淘汰落后生产方式和非正规采煤方法以及木支护。
使用新技术新装备管理煤矿。
(二)发展方向
依靠科技进步对各类事故进行预防治理,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和工艺,构建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煤炭产业新秩序,创建本质安全型矿井。
五、组织领导
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
邱昌林(法人)
副组长:
张启波(矿长)、刘志清(总工)、
成员:
朱开举(安全副矿长)、马龙(生产副矿长)、张富宏(机电副矿长)、董文军、吴杭弟、黄来宏、黄来洲
六、工作任务
(一)加大投入,完善安全系统与装备
1、完善通风系统。
按照“缩短通风流程、扩大通风断面、减少通风阻力、增大通风能力、提高抗灾能力”的原则,优化通风系统,做到网络简单,风流稳定,风量充足,风速风质符合要求。
2、进一步完善防尘系统。
健全防尘设施,安装隔爆、喷雾降尘和洒水控尘设施,装备除尘器。
井下粉尘浓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3、完善监测监控系统。
购齐备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各种仪表,包括备用主机,保障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运行正常,局扇和移动抽采泵必须安设开停传感器。
同时,要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联网运行保障机制,健全“人、机瓦检”双检体系。
4、监测监控数据准确。
按照与瓦斯技术维护中心签订的维护协议,及时送检,做到瓦斯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准确。
5、进一步完善安全防护设施。
矿井必须按规定建立压风自救系统,并保障正常使用,掘进工作面必须采用前探梁支护的方法。
实现“三专两闭锁”;
配齐隔绝式个体自救器。
(二)强化培训,狠抓职工队伍素质提高
1、建立并严格执行煤矿专业技术岗位制度,严格技术岗位人员配备标准,提高技术岗位准入门槛。
2、建立与瓦斯治理利用相适应的人才机制,包括教育培训机制、人才使用机制和激励机制,创造“以人为本,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环境。
3、建立和完善正常的职工教育培训机构,有计划地进行全员安全技术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和“特殊工作岗位必须做到持证上岗。
(三)严格管理,落实安全规程和措施
1、将《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等三大规程落实到生产管理全过程中。
2、切实抓好现场管理,做到不走过程,重点地方重点监管,不留隐患,将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
七、一通三防有关管理制度
1、矿必须按规定要求,在每年7-9月份对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进行一次鉴定工作,填写《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书》,报上级审批。
2、采煤(掘进)工作面在回采(掘进)前,必须对回采(掘进)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进行认真预测,因地制宜地选择合理通风方式、配备风量,采取相应的治理瓦斯措施,并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3、回采工作面回风上隅角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4、采煤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
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0%,严禁爆破。
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5、矿井必须从采掘设计和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
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须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人员,组织处理。
严禁在停风或瓦斯超限的区域内作业。
6、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矿井必须制定停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并严格执行。
7、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悬挂警示标志,禁止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室报告,停风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或其它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
(一)矿井瓦斯检查制度
1、瓦检工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合格,持有效证件上岗。
2、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每班至少检查3次,对没有进行生产的采掘工作面以及安装工作面每班至少到工作面检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
瓦斯涌出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设专人随时检查。
3、井下总回、一翼回风、采区回风、井下煤仓内处于回风流中机电设备的设置点,井下水泵房、绞车硐室、水仓、检修硐室及有人工作的地点,每班至少检查一次瓦斯和二氧化碳;
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检查一次,挡风墙外的瓦斯浓度每7天检查一次。
矿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其它检查地点的检查次数。
检查内容一般为瓦斯和二氧化碳,当出现硫化氢等其它有害气体时,必须增加检查内容,检查次数同瓦斯检查次数。
检查结果由瓦检工填写,其他人员严禁随意涂改。
4、井下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度(装药前、爆破前和爆破后进行瓦斯检查)。
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爆破工、瓦检工和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和瞎炮等情况,如果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处理。
5、采煤工作面瓦斯检查点规定:
工作面回风上隅角(回风巷与工作面交叉部分至采空区约2m的空间)、工作面风流(进回风巷距工作面10m内、距煤壁、顶、底板20cm的支护范围,一般在回风巷检查)、工作面回风流、排瓦斯巷回风流(排瓦斯巷内距外端回风口15m处)、后刮板输送机的机尾上部、工作面进风顺槽横贯闭墙或闭墙下风流5m范围煤帮。
6、掘进工作面瓦斯检查点为:
工作面风流(掘进头至风筒出口内)、工作面回风流。
7、所有检查瓦斯地点必须设置瓦斯检查牌。
采煤工作面风流、上隅角的瓦斯检查牌吊挂在距工作面50m内的回风巷中;
采煤工作面进风流的瓦斯检查牌吊挂在距工作面50m内的进风流中;
掘进工作面风流的瓦斯检查牌吊挂在距掘进头50m内的巷道中;
有正规测风站的回风巷中的瓦斯检查牌吊挂在测风站内;
其它瓦斯检查地点的瓦斯检查牌吊挂在检查地点。
瓦斯检查牌上应标明检查地点、时间、班次、检查人员、检查次数、检查内容、做到“三对口”。
瓦检工负责根据需要及时移动瓦斯检查牌。
8、对于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的掘进面和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的回采工作面要各设置至少1名专职瓦检工进行瓦斯浓度的检查。
9、矿通防部门要根据瓦斯检查的规定制定审查瓦斯巡回检查图表、瓦斯巡回图表必须明确每个瓦检工的检查路线、检查地点、检查时间、检查次数、汇报时间等。
巡回瓦检工必须按照巡回图表、沿检查路线、按规定的时间检查,在正常情况下若与图表误差超20min按假报瓦斯数据处理。
每班检查3次,同一地点每班检查的相邻间隔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包括两个班之间)。
10、瓦检工在入井前必须对所领仪器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更换,保证下井瓦检仪器的完好,并带齐探仗、检查手册(巡回图表)、记录工具、皮管等必需物品。
11、瓦检工必须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交接班必须做到“手对手”、“口对口”,将当班检查地点的“一通三防”情况和遗留问题交接清,相互填写交接记录,电话向调度汇报,调度值班人员做好记录并返打电话或安装来电显示电话证实瓦检工交接地点。
12、瓦检工在瓦斯检查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如病、矿灯熄灭等)需要离开岗位时,必须向调度和值班队长汇报,经同意后方可升井,同时值班队长要安排好此后的瓦斯检查工作,调度进行落实,并有台帐记录。
13、每天的瓦斯检查结果由调度人员按时填写好瓦斯日报,经通防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后送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审阅签字。
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签字后的瓦斯日报表由通防部门整理存档至少保存一年。
14、瓦检工佩戴光学瓦检仪,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队队长、通防部门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安全监测工等下井时,必须佩戴便携式瓦检仪,负责经过地点和作业场所的瓦斯检查。
15、在瓦斯检查过程中发现瓦斯超限时,瓦检工有权立即停止瓦斯超限区域的作业并撤出作业人员,向调度汇报处理,严禁瓦斯超限作业。
(二)排放瓦斯管理制度
1、当利用主要通风机排放矿井瓦斯时,主要通风出口处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2.0%,否则应采取加大短路风量的措施。
在恢复矿井通风系统后,当主要通风机出口处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0%时,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方可入井检查通风瓦斯情况。
矿井总回风流瓦斯浓度不超过0.75%时,其他人员方可入井。
2、恢复矿井通风系统后,在恢复井下供电前必须由瓦检工对井下所有变(配)电所进行全面检查,只有瓦斯浓度在0.5%以下时,方可由外向里逐级送电。
3、井下局部地点出现瓦斯积聚时,瓦斯员负责将有害气体变化情况通知跟班矿长、班长和现场作业人员。
跟班矿长和班长(安全员)电工负责断电和撤人工作。
4、排放瓦斯前,凡是排放瓦斯流经的巷道和受排放瓦斯影响的地点,必须撤出全部人员,切断电源,并设专人进行警戒。
5、任何局部排放瓦斯都必须坚持低瓦斯浓度排放的原则,严格落实控制风量措施,严禁“一风吹”和高瓦斯浓度排放。
采用分段排放瓦斯时,只有在排放段内的瓦斯浓度降到1.0%以下,二氧化碳降到1.5%以下时,方可进行下一段排放工作。
6、排放瓦斯时,风筒口往处巷道内瓦斯浓度严禁超过2.0%;
排放出的瓦斯同全风压风流混合后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5%。
7、顺槽开口未形成独立回风的地点,排放瓦斯时,全风压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5%,要切断瓦斯流经区域的全部电源,并撤出所有人员,停止其它工作。
8、排放串联通风地区的瓦斯时,必须严格遵守排放程序,首先应以进风方向第一台局扇开始排放,排出瓦斯所流经的地点必须撤出人员、切断所有电源。
只有第一台局扇排放巷道瓦斯结束后,经瓦斯检查浓度降到0.5%以下时,下一台局扇方可送电,进行瓦斯排放。
9、矿井停电后,矿机运部门要立即汇报生产调度和分管机电的副矿长,主要通风机(主扇)必须在10min内启动,否则必须切断该主要通风机所服务矿井井下所有电器设备的电源,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10、主要通风机(主扇)排放矿井内的瓦斯时,由通风部门主任工程师组织编制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通防科科长指挥排放瓦斯,主扇启动前应先打开防爆门或人行井风门,采用风流短路的办法进行排放,在风斜井处检查瓦斯浓度不超过0.75%时,再逐渐将防爆门或人行井风门关闭。
11、通风系统正常后,主要通风机(主扇)出风口处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0%时,由通防科科长指定一名通风队领导带领瓦斯员入井排放瓦斯,通风队领导现场指挥。
瓦斯检查人员下井检查通风瓦斯情况。
矿井总回风瓦斯浓度不超过0.75%时,其他人员方可入井。
只有井下全风压供风的供电地点和配电室等的瓦斯浓度降到0.5%以下时,方可由外向里(井下)逐级送电。
12、排放瓦斯工作结束后,经现场指挥的通风队领导同意汇报当天值班矿长后,方可恢复各采掘点的生产。
13、采掘工作面临时停风时间不超过30min时,超限值在2.0%以下(不包括2.0%时),瓦斯员汇报调度室后,负责现场瓦斯排放。
瓦斯排放结束,经瓦斯员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
14、停风时间在30min至8小时以内,或虽未超过30min,但巷道口栅栏处瓦斯浓度超过2.0%(包括2.0%),不超过3.0%(不包括3.0%)时,由瓦斯检查工(或专职爆破工)电话汇报调度值班员,值班员应及时汇报通防科值班长。
由通防科值班长口头提出措施,指定专人进行瓦斯排放,瓦斯排放结束后经通防科值班长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
15、停风时间超过8小时,但巷道口栅栏处瓦斯浓度不超过3.0%(不包括3.0%)时,当班瓦斯检查工汇报调度值班员后,值班员应及时汇报通防科值班长和通风科长。
由通防科主任工程师负责制定措施,指定一名通风队领导现场指挥排放瓦斯。
排放瓦斯工作结束后,经负责现场指挥的通风队领导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
16、瓦斯浓度超过3.0%(包括3.0%)时,瓦斯员汇报调度值班员后,调度值班员应及时汇报通防科科长、矿技术负责人和矿长。
由通防科主任工程师负责制定措施,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后,通风队队长现场指挥排放瓦斯。
排放结束后经通风队队长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
17、排放已封闭巷道内的瓦斯时(不包括联通采空区),巷道栅栏处瓦斯浓度超过3.0%时,由通防部门提出书面措施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由矿通防科(科)长现场指挥进行排放。
排放瓦斯工作结束后经通防科(科)长同意后方可组织生产。
18、排除封闭区、情况不明的巷道、联通已采区、老空区、火区等处的瓦斯时,矿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通防部门制定排放方案、措施,报矿生产技术科审批,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后,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人员现场指挥,矿山救护队协助排放。
排放瓦斯工作结束后经矿技术负责人同意后方可组织生产。
19、瓦斯浓度超过3.0%,矿通防部门在一旬内不能排除的,矿应汇报矿生产技术科。
由矿生产技术科负责汇报矿技术负责人、矿安全矿长、矿长和法人。
由矿生产技术科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措施,矿技术负责人现场指挥排放。
瓦斯治理工作结束后,经矿技术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
(三)瓦斯超限管理制度
瓦斯管理是煤矿的重要工作之一,在管理人员、广大员工中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有利于责任的落实和提升防范事故能力。
生产活动之前建设好与生产相匹配的通风系统、监测监控系统,确保有效运行,落实各级、各系统的管理责任,杜绝瓦斯事故。
井下作业场所一旦发现瓦斯超限,现场任何人员必须做到立即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而后汇报调度室。
为落实瓦斯管理责任,制定如下规定:
1、采掘工作面及井下其它地点出现瓦斯超限或局部瓦斯积聚时,瓦斯检查员应及时汇报矿调度值班员。
2、监测调度值班员发现瓦斯超限情况应立即汇报调度室值班领导。
3、调度室值班员接到汇报后,立即汇报生产调度值班领导,并落实撤人断电情况。
4、通防部门值班领导、生产调度值班领导根据瓦斯超限情况组织处理,并分别汇报矿技术负责人、安全副矿长、矿长。
5、汇报、记录内容规定:
1)接受汇报和向上汇报瓦斯超限,必须填写瓦斯超限记录,并保存备查。
2)瓦斯检查员汇报内容包括:
瓦斯超限地点、超限时间、超限浓度、汇报人姓名等。
3)生产调度室、调度室值班员和接受瓦斯检查员、监测值班员汇报记录:
瓦斯超限地点、超限时间、超限浓度、汇报人姓名。
4)向上汇报及领导安排记录:
汇报时间、接受汇报人、瓦斯超限情况、瓦斯治理措施、谁制定的措施、谁下达措施执行命令、谁在现场指挥、瓦斯治理结果、谁下达恢复供电和复产命令等。
5)监测值班员记录包括:
超限传感器编号、超限地点、超限时间、超限浓度、复电时间、超限时长等。
6、瓦斯超限逐级汇报程序
1)瓦斯超限浓度在1.0%(含1.0%)至2.0%时,瓦斯检查员(或专职爆破工)电话汇报调度值班员,调度值班员应及时汇报通防部门值班领导和矿调度值班领导。
2)瓦斯超限浓度在2.0%(含2.0%)时,瓦斯检查员、调度值班员按第
(1)条的规定进行汇报;
通防部门值班领导应汇报矿技术负责人、分管生产、安全的副矿长、矿长。
3)瓦斯超限浓度在3.0%(含3.0%)时,瓦斯检查员、调度值班员、通防部门值班领导按第
(2)、(3)条的规定进行汇报;
矿调度室做好相应的记录,督促采取措施,并收集矿井治理总结报告。
4)瓦斯浓度超过3.0%时,8小时没有降到限下时,通防科长亲自汇报矿技术负责人、矿长采取措施情况,矿技术负责人参与制定治理措施,矿生产技术科备案。
5)瓦斯浓度超过规定值1.0%以上,30min内未降到规定限下,矿长必须组织专门会议分析原因,采取措施。
7、瓦斯治理考核办法:
瓦斯超限浓度超过3.0%以上,由矿生产技术科牵头组织,安全科参加进行分析。
矿技术负责人、分管领导、分管部门领导、责任队组、相关人员参加。
瓦斯超限浓度小于3.0%(含3.0%),由通防部门负责人组织,矿生产技术部门负责人、安全部门、分管部门领导、调度室领导、责任队组、相关人员参加。
1)无计划停电停风造成的瓦斯超限按(防止无计划停电停风管理制度)进行考核。
2)由于通风系统不合理,瓦斯抽放系统不完善,采掘工作面配风不足等原因造成瓦斯超限的,处罚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500元;
处罚分管领导200元。
3)掘进工作面:
工作面回风流;
回采工作面:
上隅角、工作面、回风流、尾巷瓦斯浓度超过规定值0.5%,在3.0%(含3.0%)以下,超限时间长在10-30min(含10min)、30-60min(含30min)、60min及以上未降到规定限下,分别处罚责任部门200元、500元、1000元。
处罚部门负责人50、100、150元;
处罚责任队组负责人80、100、200元;
对认定的责任人处罚100、150、200元。
4)瓦斯超限浓度超过3.0%,对矿井主要负责人处罚200元;
处罚分管领导300元;
处罚分管部门负责人350元。
5)炮掘工作面:
炮后瓦斯浓度不得超过3.0%,并在10min内降到规定限下,但要及时分析原因,调整循环进度,避免再次超限。
否则按第
(2)条规定处罚。
6)其它地点:
煤仓、采区回风、整扩巷、巷道维修、抽放泵站、瓦斯浓度超过规定值0.5%以上,按第
(2)规定处罚。
(7)同一传感器(地点)、同一天发生三次(含三次)以上超限,处罚责任部门500元,处罚责任单位的分管副负责人200元;
发生五次(含五次)以上,处罚责任部门1000元。
镇雄县大海子煤
2011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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