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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
使用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清除化学废料和清洗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废旧容器。
14、《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
职工应遵守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应及时报告认为可能造成危害和自己无法处理的情况。
15、《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2007)规定: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指以时间为权数规定的8小时工作日的最高容许接触水平。
16、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企业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17、《安全生产法》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18、《职业病防治法》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19、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生产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20、危险化学品单位可以安排未经上岗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
21、危险化学品用人单位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处理。
22、《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尽可能使用无毒物品;
需要使用有毒物品的,应当优先选择使用低毒物品。
23、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建没项目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竣工,应当进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
24、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管理措施,加强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25、《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通讯报警装置处于不正常状态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
恢复正常状态后,方可重新作业。
26、高毒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必须立即停止高毒作业,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
经治理,职业中毒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27、一般来讲,物质越易燃,其火灾危险性就越小。
28、易燃蒸气与空气的混合浓度不在爆炸极限之内,遇火源就不会发生燃烧和爆炸。
29、为了防止膨胀导致容器破裂,对盛装易燃液体的容器,夏天要储存于阴凉处或用喷淋冷水降温的方法加以防护。
30、液体粘度的大小主要与液体的种类和温度有关。
31、液体流速越快,产生的静电荷越少。
32、易燃固体绝对不许和氧化剂、酸类混储混运。
33、铝镁粉与水反应比镁粉或铝粉单独与水反应要强烈得多。
34、根据我国《常用危险化学品分类及标志》,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中,不包括氧气。
35、遇湿易燃物品不会发生爆炸。
35、硫磺不属于易燃固体。
36、苯易燃、易爆、有毒而且致癌。
37、金属铀属于放射性物品。
38、可燃固体的粉尘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39、自燃点与闪点一样都是可燃物质的固有性质。
40、爆炸品是指在外界作用下能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瞬间产生大量的气体和热量,使周围压力急骤上升,发生爆炸,对周围环境造成破坏的物品,也包括无整体爆炸危险,但具有燃烧、抛射及较小爆炸危险的物品。
41、没有整体爆炸危险的极不敏感物品不属于爆炸品。
42、临界压力就是在临界温度时使气体液化所需要的最小压力。
43、遇湿易燃物品遇酸或碱也能燃烧或爆炸。
44、毒物毒性常以引起实验动物死亡数所需剂量表示。
45、LC50是指毒物经呼吸道吸入导致半数实验动物死亡的浓度,即半数致死浓度。
46、毒物毒性能导致全部实验动物死亡的剂量,称为绝对致死剂量,用LD100表示。
47、放射性物品属于剧毒化学品。
48、压缩气休和液化气体的特点是压力大、温度高。
49、用于引爆炸药的导火索不属于爆炸品。
50、氧化剂的特点是其本身不-定可燃,但能导致可燃物的燃烧。
51、在危险品的管理中,干的或未浸湿的二硝基苯酚被列为易燃同体管理。
52、铝铁熔剂着火不可用水施救。
53、炸药的热感度是指炸药在热作用下发生燃烧的难易程度。
54、在炸药爆炸场所进行施救工作时,除了防止爆炸伤害外,还应注意防毒,以免造成中毒事故。
55、乙烷的自燃点>
乙烯的自燃点>
乙炔的自燃点。
56、氧化性物质的危险性是通过与其他物质作用或自身发生化学变化的结果表现出来的。
57、《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l3690一1992)规定了当-种危险化学品具有一种以上危险特性时用主标志表示其主要危险性类别,副标志表示重要的其他危险性类别。
58、经营、销售化学品的企业,所经销的化学品必须附带《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59、生产企业若发现化学品有新的危害性,在有关信息发布后的一个月内,必须对《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内容进行修订。
60、化学品安全标签指的是用文字、图形符号和编码的组合形式表示化学品所具有的危险性和安全注意事项。
61、化学品安全标签指的是用文字、图形符号和编码的组合形式表示化学品所具有的危险性和安全注意事项。
62、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或包装,在经过处理并确认其危险性完全消除之后,方可撕下安全标签,否则不能撕下相应的安全标签。
63、化学品安全标签里用UNNo.表示中国危险货物编号。
64、化学品安全标签上的警示词位于化学品名称的上方,必须醒日、清晰。
65、当某种化学品有新的信息发现时,安全标签应及时修订、更改。
66、《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要求,箱状包装的安全标签应位于包装端面或侧面明显处。
67、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必须保证所经营的危险化学品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68、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是从事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调拨、销售活动的合法凭证。
69、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属违法行为。
70、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应坐落在交通便利、便于疏散处。
71、从事危险化学品零售业务的店面内只许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其存放总量不得超过2t。
72、危险化学品综合性商场(含建材市场)所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应有专柜存放。
73、危险化学品零售业务的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库房单一品种存放量不能超过500kg,总质量不能超过2t。
74、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可以一边经营一边申请许可证。
75、已经领取《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的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购买凭证保管、填写、审核、签批、使用制度,严格管理。
76、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发现被盗、丢失、误售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77、取得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经营销售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
78、甲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由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批、颁发。
79、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经营、储存场所,扩大许可经营范围,应当事前重新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80、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当接受发证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阻挠。
81、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闪点为28~60℃的液体,其火灾危险性为丁类。
82、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难燃烧的物品,其火灾危险性为戊类。
83、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
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84、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墙体应为砌砖墙、石墙、混凝土墙及钢筋混凝上墙。
85、爆炸品应储存于二级轻顶耐火建筑内。
86、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是否安装通风设备,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87、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通排风系统的通风管应采用易燃材料制作。
88、储存危险化学品建筑采暖的热媒温度不应过高,热水采暖不应超过80℃,也可采用蒸汽采暖和机械采暖。
89、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应根据危险品性能分区、分类、分库储存。
90、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化学品不能同库储存。
91、各类危险化学品均应按其性质储存在适宜的温湿度内。
92、在同一建筑物或同一区域内,用隔板或墙,将禁忌物料分开的储存方式叫隔离储存。
93、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单位在储存场所可酌情确定是否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正常状态。
94、危险化学品仓库按其使用性质和经营规模分为特大型仓库、大型仓库、中型仓库、小型仓库四种类型。
95、大中型危险化学品仓库应选址在远离市区和居民区的当地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和河流上游的地域。
96、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不得上岗作业。
97、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98、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
99、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必须配备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其库房及场所应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100、危险化学品储存安排取决于危险化学品分类、分项、容器类型、储存方式和消防的要求。
101、爆炸物品可与其他类物品同储,但必须采取隔离措施且限量储存。
101、盛装液化气体的容器属压力容器的,必须有压力表、安全阀、紧急切断装置,并定期检查,不得超装。
102、有毒物品应储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场所,不要露天存放,不要接近酸类物质。
103、危险化学品入库时,应严格检验商品质量、数量、包装情况、有无泄漏。
104、进入危险化学品库区的机动车辆应安装防火罩。
机动车装卸货物后,可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进行修理作业。
105、危险化学品仓库应有专职或义务消防、警卫队伍。
如果是义务消防、警卫队伍,不必制定灭火预案和进行消防演练。
但专职消防队伍必须制定灭火预案并经常进行消防演练。
106、危险化学品仓库工作人员应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107、储藏易燃易爆品的库房,应冬暖夏凉、干燥、易于通风、密封和避光。
108、黑火药类、爆炸性化合物可同库储藏。
109、易燃固体可同库储藏;
但发乳剂H与酸或酸性物品应分别储藏。
110、储存毒害品仓库应远离居民区和水源。
111、不同种类毒品、危险程度和灭火方法不同的毒害品可同库混存,性质相抵的禁止同库混存。
112、对剧毒物品的储存管理应执行“五双”制度,即:
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清扫、双把锁、双道门。
113、储存腐蚀性物品的库房应是阴凉、干燥、通风、避光的防火建筑。
建筑材料最好经过防腐蚀处理。
114、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托运人必须检查托运的产品外包装上是否加贴或拴挂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对未加贴或拴挂标签的,不得予以托运。
115、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便于装卸、运输和储存。
116、无论是新型包装、重复使用的包装、还是修理过的包装均应符合危险货物运输包装性能试验的要求。
117、甲、乙类仓库内可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
118、甲、乙类仓库内严禁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采暖。
119、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而非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120、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责令其立即停产停业整顿。
121、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统一购买劳动防护用品,应该按照法律、法规或标准的规定,发给从业人员资金由其自行购买。
122、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目的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123、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存在厂外设立销售网点销售本单位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办理经营许可证。
124、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125、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126、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127、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2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128、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可以先投入施工建设。
129、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忐,可以采取措施先投入使用。
130、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定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3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
已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监督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顿;
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132、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企业标准的要求。
133、经营危险化学品单位允许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134、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允许存放总量不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的任何包装的危险化学品。
135、危险化学品单位,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允许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136、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未按照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未经检验合格,可以先投入使用。
137危险化学品单位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在回收后,可以立即投入使用。
138、危险化学品单位对其生产、储存装置未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处以罚款后可继续使用。
139、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的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经考核合格、没取得上岗资格证,可以先上岗操作。
140、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附有化学品安全标签,不必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
141、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经企业负责人批准,可以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
142、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可以夹带危险化学品托运。
143、隔开储存是在同一建筑物或同一区域内,用隔板或墙,将禁忌物料分开的储存方式。
144、危险化学品零售业务的店面内不得设有生活设施。
145、大中型危险化学品仓库应选址在远离市区和居民区的当地主导风向的下风方向和河流下游的地域。
146、互为禁忌物料的危险化学品可以装在同一车、船内运输。
147、危险化学品仓库应设有避雷设施,并两年至少检测一次,使之安全有效。
148、装卸毒害品人员应具有操作毒品的一般知识。
操作时轻拿轻放,不得碰撞、倒置,防止包装破损商品外溢。
作业人员应佩带手套和相应的防毒口罩或面具,穿防护服。
149、装卸易燃易爆品人员,在各项操作中可以使用手持金属装卸工具,但作业现场应远离热源和火源。
150、装卸腐蚀品人员不能使用沾染异物和能产生火花的机具,作业现场须远离热源和火源。
二、单选题
1、在劳动过程、生产过程和生产环境中存在的危害劳动者健康的因素,称为(职业病危害因素)。
2、职业性多发病是指由于(生产环境)中存在诸多因素所致的病损,或虽然原为非职业性疾病,由于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而使之加剧或发病率增高。
3、生产过程职业病危害因素中的(有毒物质)属于化学因素。
4、生产过程职业病危害因素中的(射线)属于物理因素。
5、《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为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并确保劳动者正确使用。
6、《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一个月)对高毒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
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7、《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8、《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
用人单位未对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进行维护、检修和定期检测,导致上述设施处于不正常状态的;
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9、《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是为保障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规而制定的。
10、《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规定使用单位在危险化学品工作场所应设有急救设施,并提供(应急处理)的方法。
11、《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规定,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在未净化处理前,不得更换(原安全标签)
12、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13、《职业病防治法》规定: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14、《职业病防治法》规定: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15、《职业病防治法》规定: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
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16、《职业病防治法》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17、《职业病防治法》规定:
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部门报告。
19、《职业病防治法》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20、《职业病防治法》规定:
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1、《职业病防治法》规定:
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存在高毒作业的建设项目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
经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23、《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中毒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有关条款。
24、《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2007)规定:
最高容许浓度指工作地点、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均不应超过的有毒化学物质的浓度。
25、通常情况下,液体的燃烧难易程度主要用(闪点)的高低来衡量。
26、把易燃液体装入容器时应据(温度变化范围)确定合适的装填系数。
27、管道内表面越光滑,液体产生的静电荷(越少)。
28、易燃固体的着火点一般都在(300)℃以下。
29、黄磷须存放于(水中)。
30、电石遇水会生成(乙炔)并放出热量。
31、氢气泄漏时,易在屋(顶)聚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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