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公路管理站路政管理职责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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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男50周岁以下,女45周岁以下。
由乡镇政府优先从享受农村低保人员中选聘。
(四)养护人员待遇。
乡公路站站长和养路工月工资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乡镇政府和每位养路工签定劳动合同。
三、养路队设备配备
每乡镇至少配备一辆农用车,作为养护作业运输及巡视使用。
乡公路站配备铁锹、尖镐、扫帚等作为养护作业工具。
为保-8-
证安全,养护人员上路作业必须着统一配备的安全标志服。
四、养护人员职责
养路队在乡公路站的领导下,负责本乡镇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作业及路政管理工作,确保道路整洁畅通,公路设施不受损害。
(一)乡公路站站长工作职责。
1.熟悉各种公路法规及相关法律知识,学习并掌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知识及技能。
2.有组织领导能力,能够团结同志,带领养路队全面完成日常养护工作任务和各级领导交办的相关工作。
3.对养护人员的日常养护作业及时进行布置、检查、指导和验收,保证作业质量,做好考勤记录。
4.对所管道路经常巡视,做好路政管理工作。
5.管理好本队的各种养护机械和工具。
6.积极组织养护人员进行业务学习,能够指导养护人员进行各项作业工作。
7.做好月、季、年养护作业计划、统计报表和冬雨季工作预案,及时准确按上级部门要求报送统计资料。
8.做好档案资料的搜集整理工作,每年年底将当年的档案资料全部整理归档,存乡公路站备案。
(二)养路工职责。
1.学习公路法律法规知识,掌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知识和技能。
2.负责公路日常养护作业,保持路基完整、路面整洁、桥
-9-
涵通畅,保证道路、桥涵的完好,提高公路使用质量和抗灾能力。
3.养路工日常养护作业要求:
(1)路面:
及时清扫,无堆物(:
乡村公路管理站路政管理职责),无积水,无遗洒。
(2)路肩:
无堆物,坡度适宜,无高草。
(3)边坡:
坡度适宜,无高草。
(4)边沟:
水流通畅,无高草。
(5)桥涵:
泄水孔通畅,桥下无淤积。
(6)汛期:
雨后及时巡视,修复水毁。
(7)冬季:
及时除雪,保证车辆安全通行。
五、养护作业方式
实行个人分段承包和集中作业相结合的养护作业方式,即平时实行个人分段承包,遇有较大工作量和突发事件时,实行集中作业方式。
个人分段承包应根据道路里程、结构、宽度、路面状况及交通量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六、养护人员工资管理
各乡镇公路站每月26日将《农村公路养护人员工资发放表》(附后)报送房山公路分局备案。
七、养护作业的检查验收
乡镇公路站每月底对养护作业人员进行月度考核,按照《农村公路日常养护作业质量考核评分标准》,对养路队的日常养护作业进行检查验收,并结合平时检查情况进行评分,将考核情况与工资挂钩。
建立奖励机制,根据考评结果给予一定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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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山亭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汇报
加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是保护路产路权、维护农村公路安全畅通的重要手段。
山亭区农村公路管理处一直把路政管理作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重点任务来抓,通过不断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现将我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主要情况介绍如下:
一、机构、人员、设备三到位,为路政管理工作提供基础条件
按照市局和市处的有关要求,经局党委研究并报区政府指认,在原来路工股的基础上,区局抽调精干力量组建了山亭区农村公路路政大队。
路政大队办公地点设在区农村公路管理处,由区农村公路管理处分管副主任兼任大队长,配备了教导员1名、副大队长2名、路政管理员5名,配备了路巡车辆2辆、摄像机、笔记本电脑和打印机等路政设备。
各乡镇、街道交管所成立路政中队,由各交管所长任中队长,各所配备2名路政执法人员,使用原交管所执法车辆做为路巡用车。
目前,全区落实路政专业管理人员39名,通过配齐机构、人员、设备,为全面开展路政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明确岗位工作职责,为路政管理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明确路政大队负责领导全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组织对各路政中队的业务和工作考核,负责对路政事案的审批处理。
各路政中队在路政大队的统一领导下,分别负责本辖区内的农村公路路政巡查、路产路权保护和路政事案的上报等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区农村公路管理处在吸收借鉴上级有关要求和兄弟单位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制订了路政管理职责、修改完善了路政管理各岗位职责和车辆、装备使用规定,印发了《路政内业使用手册》、《山亭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相关文件汇编》、《山亭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制度及岗位职责汇编》等资料,要求路政管理人员人手一册。
通过组织集中培训和学习,熟悉和掌握了各项管理制度,提高了路政人员的业务能力,增强了各岗位的责任意识和责任感,从制度上保障了路政工作的扎实有效开展。
三、积极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为依法行政提供有力监督
在路政管理工作中,我们按照区纪委的的要求,在路政许可和事案处理中全面推行了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机制。
在区农村公路管理处设立路政服务大厅,在区行政审批中心设立路政服务窗口,审批程序受区纪委全程监督。
同时将各项路政审批、许可、处罚、备案等业务的执法依据、申请条件、标准表格、申请样本、申请流程等信息以及审批结果在山亭区政府网行政权力公开运行系统上公示,接受执法监督
部门和社会群众的监督。
将征收标准、事案处理程序、路赔标准、执法人员和车辆、公开电话等信息上墙,接受群众监督。
通过以上措施,大大增加了工作的透明,保证了路政管理工作的公开、公正、合法、全规进行。
路政大队成立以来,先后办理路政许可5件、事案处理2件,收取路政赔(补)偿11000多元,未发生一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事件,维护了路政执法的严肃性。
四、明确奖惩措施,落实资金保障,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
从今年开始,区局将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纳入了对农村公路管理处和各交管所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的范围。
由路政大队负责对各路政中队的检查、考核和业务指导。
区路政大队定期巡查中,对于各交管所(路政中队)工作开展不力、辖区农村公路存在脏乱差、损坏路产路权案件未及时上报和处理等现象的,在年度目标考核中相应给予扣分处理。
对于路政管理工作力度大、效果好的中队,在评先创优等活动中给予一定奖励。
同时,为调动各路政中队工作积极性,区局规定路政事案收费除恢复原样费用外,其余资金返还给各交管所(路政中队)用于路巡费用开支和补充办公经费。
五、加强宣传教育,使爱路护路意识深入人心
为加强对路政管理工作的宣传,提高公路沿线群众的爱路护路意识,区路政大队结合“111”普法教育活动,大力
宣传农村公路法律、法规。
通过设立宣传点、发放宣传材料、组织宣传车巡查、在重点道路悬挂宣传标语等措施进行宣传;
积极回复人大、政协提案和区长公开信箱、回复地方重点媒体舆论监督,借助网络、电台等媒体宣传农村公路路政管理,主动介绍农村公路超载超限的危害,争取沿线地方政府、群众等对于农村公路保护问题的关心和支持。
通过以上各种措施的实施,我区的路政管理工作正逐步走上正轨,但我们离上级的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在下一步工作中,我们将在市农村公路管理处的领导和支持下,加强宣传教育,坚持狠抓制度建设、队伍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执法程序和监督体系,进一步促进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常态化,为农村公路保护做出新的贡献。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篇三:
XX乡道路养护规章制度
XXX公路养护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巩固全乡农村公路建设成果,提高农村公路
养护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碌曲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范围内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列入地方公路管理部门养护管理计划的县乡公路及未列入养护管理计划的通乡、通行政村的乡村道路。
第三条各村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不断提高公路养护管
理水平,确保公路路产完好,路权不受侵犯。
第四条养护管理工作应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
的管理方法、技术和设备,不断提高养护管理的科技含量,走科技兴交之路。
第五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遵循谁受益、谁建设、
谁养护、谁管理以及养管并重、改造提高的原则。
第二章养护管理
第六条农村养护管理要严格按照《XX县农村公路养护1管理办法》进行,路况质量要达到与之相应的标准。
第七条农村公路的小修保养及大中修工程项目严格按
照行业标准和规范执行。
公路养护管理领导小组要加强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乡村公路年度养护要按照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要求,根据本辖区内公路养护季节性特点,合理组织和安排养护。
第九条乡村道路养护的总体要求是保持路面平整、路
拱适度、行车顺适、路肩整洁、无坑槽、边沟畅通、构造物完好,保证道路经常处于良好状态,以提高车辆通行能力。
第十条乡公路养护管理站对全乡的乡村道路的养护应
制订切实可行的养护计划,及时处治出现的各种病害并积极组织抢修水毁路段。
第十一条因自然灾害致使乡村道路中断或桥涵等设施
损毁的,乡政府要及时组织沿线群众进行修复,保证道路畅通。
第十二条乡村道路的绿化由乡公路养护管理站负责规
划和实施。
对于需要更新的行道树,须报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补植。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养护或水毁修复需在荒山、荒地取
土、取砂、采石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非法收取费用。
第十四条因不可抗力致使农村公路严重损毁,责任单
位确无力修复的,乡公路养护管理站组织干部群众、企事业单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交通。
乡公路养护管理站应根据管养线路的具体情况,养护人员,按公路状况进行经常性、季节性的养护。
并指定一名干部负责,分管乡道养护管理工作以及村道养护管理的协调工作。
第三章路政管理
第十五条乡村公路路政管理要力争达到以下要求:
(一)无侵占公路、公路边沟、公路用地、公路路堤及边坡行为;
(二)无擅自开设交叉道口、人行路口及砍伐行道树行为;
(三)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无新的违章建筑;
(四)无堆放杂物、违章作业、挖沟引水行为;
(五)无摆摊设点、马路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检举侵占、破坏公路路产和侵占公路路权以及不依法进行路政管理的行为。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绿化,由乡公路养护管理站会同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并组织实施,规划应结合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在公路两侧划留植树绿化用地。
第十八条乡公路管理站应依法履行路政管理职责,保护路产权不受侵占和破坏。
第十九条乡公路管理站负责协助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对乡村公路道实施路政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
(二)维护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
(三)实施公路巡查,保护公路路产,发现破坏、损害、非法占用公路路产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应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县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报告;
(四)协助农村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工作;
(五)协助调查处理辖区内的路政案件;
村道由责任村村委会组织村民进行管理,制定行之有效的村规民约,维护村道的安全和通畅,制止损害村道的行为。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农村公路。
因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增设交通标志以及其他工程建设需要占用、利用、挖掘乡道或者使乡道改线的;
在乡道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
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事先经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对公路造成损害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因建设需要占用、利用、挖掘村道或使村道改线,或开设道口、砍伐路树的,应事先征得村委会的同意,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按不低于该路段原有的技术标准进行修复或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一条对因组织领导不力,管养措施不落实,造成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严重的责任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对损坏农村公路的行为人,乡公路养护管理站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相应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乡公路养护管理站每半年对全乡列入养护计划的县乡公路养护及路政管理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第二十四条乡公路养护管理站对乡村道路路况质量、构造物状况等工作每季度进行一次抽查,及时向乡政府通报抽查结果,提出整改意见,及时整修。
第二十五条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纳入乡政府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XXX人民政府
20XX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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