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有企业出资人业绩考核制度的由来表现及优化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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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国有经济可以以长期发展为目标做出决策,而这些决策不是或可能不是利润最大化的决策,从而有助于保证国民经济长期的动态的平衡。
此外,国有经济在实现分配公平中也能发挥重要的作用。
例如,国有企业可以降低低收入者生活必需品的价格,从而影响真实国民收入的分配;
国有企业可以保证区域间公民的平等,确保生活在偏远地区的居民可以享受到重要的社会服务。
因此,我国国有企业相比于其他企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对其业绩考核时的特殊性。
我国企业业绩考核评价的历史,主要是政府对国有企业业绩评价的发展史(张蕊,2008)。
在我国计划经济体制色彩浓厚的时期,国有企业实际上不存在真正的考核和激励机制,直到改革开放后这个问题才逐渐得以解决。
就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而言,其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一是改革开放初期的“放权让利”阶段,二是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期的“两权分离”阶段,三是始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阶段。
虽然前两个阶段的改革,在承认国有企业经营者“自利动机”有助于改善企业绩效的方面迈出了关键性一步,赋予了国有企业以往没有的经营活力,并且为国有企业的第三阶段改革奠定了基础。
但同时也存在国有企业多头领导、业绩不良、考核和激励机制缺乏有效融合等突出问题。
因此,在国有企业改革的第三阶段中,实施国退民进、单一管理、考核和激励有效匹配的一系列改革策略便应运而生。
历史上,以国家计委、国家经委等组织开展的企业业绩评价机制,具有很强的计划管理体制背景。
企业在这种环境下,没有生产决策权、定价权、财务控制权、产品销售收入分配权,而是在国家计划下,按国家计划生产,生产要素由政府无偿拨付,所生产的产品规格、数量由政府计划决定,产品和劳务由政府统一调拨和销售,财务上实行统收统支,利润全部上缴,亏损全部核销。
因此,基于这样的制度环境,国家只能采用产品产量、产品质量、节约降耗等作为主要考核评价指标。
而以财政部等单位为主体展开的企业业绩评价,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间经历过3次大的变革:
第一次是1993年财政部出台的《企业财务通则》所设计的财务业绩评价;
第二次是1995年财政部制定的《企业经济效益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第三次是1999年由财政部等四部委联合颁发实施的《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
总体来看,国家计委等颁发的评价体系其评价的覆盖面较广,而财政部颁布的评价体系侧重于财务业绩。
2003年4月,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成立,宣告我国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国有企业管理体制阶段。
一方面,以国资委作为出资人业绩评价主体是国有企业改革脱困的客观需要。
新中国成立以后的很长一段时期,国有企业吃国家“大锅饭”、职工吃企业“大锅饭”,资源浪费、效率低下,缺乏技术进步动力,负债率畸高等弊病在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凸显出来。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们进行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的改革,给企业下放了许多权力,加大了企业的自主权。
但是,从实施的结果来看,所有者被模糊和缺位了,这些部门对企业的所有者约束越来越少了。
由于忽视了出资人制度的建立,政企分开改革实施的结果是,某种程度上没有了国有企业的看得见和管事的所有者。
如果在转型期内,真正能找出和建立一种管用的出资人制度,可使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发挥较重要甚至是主导的作用(周天勇,2002)。
因此,就我国特定环境来看,建立国资委为主体的国有企业出资人制度,并由之对国有企业的经营绩效进行考核就成为了一项历史选择。
另一方面,国资委作为出资人业绩评价主体也是对国有企业进行有效激励的客观需要。
国有企业与私有企业面临同样的激励问题,也就是说,不是所有权问题,或者说所有制的转移并不解决存在的激励问题。
大型私企与国有企业共同面临多重目标问题,两者的差别仅仅是程度问题。
问题主要出现在国有企业产出很难评定,业绩很难测量。
由于国有企业产品替代性差,市场竞争结构特殊,因此很难采用基于单一的市场竞争激励模式。
而且,国有企业的问题不能仅仅归结为管理上的问题,由于他们必须在政治框架内运行,这被认为是其激励机制低下的根本原因。
对这类企业仅仅依靠货币激励作用是微弱的,对它们需要采取更为复杂多样的激励方式。
基于此,Dixit(1997)研究了为什么大型组织中存在激励机制低下的问题,并提出了一个多委托人共同代理如何导致激励弱化的模型,这个模型的前提是:
委托人们只能观察代理人的产出而无法观测代理人的行动。
应该说,这个前提与我国的现实是比较契合的,符合我们日常活动中观察到的现象。
在委托人之间没有协商的情形时,需要应用两阶段动态博弈进行分析。
第一阶段,委托人制定线性激励方案;
第二阶段,代理人选择最优行动。
假定给定累积激励总和为
,此动态博弈的子博弈精炼纳什均衡如下:
设
表示子博弈精炼纳什均衡时,各委托人
的总和,即当委托人不协商而各自独立行动时,代理人所获得的边际收益向量之和。
假定所有委托人有相同的风险规避系数R,于是,
,于是最优解
满足下式:
上式说明代理人规避风险的动机增强,会削弱共同代理中的激励机制。
事实上,如果委托人是风险中性的(代理模型中经常这样假定),那么n个委托人共同拥有一个代理人产生的结果是,有关代理人的激励问题被放大了n倍。
在这种情况下,委托人之间的激励问题产生负外部性,某个委托人通过支付保险给代理人会损害其它委托人从产出中本应获得到的那份收益。
因为,代理人会选择那些没有受到额外支付的工作上减少努力,这些工作上的努力降低所产生的风险是由其它委托人承担了。
纳什均衡中存在的这种负外部性使得激励机制被削弱了,相应增加了解决激励问题的难度。
假定委托人数量n很大,当以
趋于无穷时,上式变为
,代理人的努力向量趋于零,即委托人已经无法提供额外激励,只能任凭代理人按自己的意志行事了。
因此,解决上述问题的思路就是:
首先,可以限制各个委托人激励方案的过度激励,确保每个委托人都能按观察到的、仅与他自己相关的产出分量大小为依据,来实施对代理人的激励。
否则,当不同种类的努力都是代理人效用的替代品时,若每个委托人提供过分的激励吸引代理人努力干好自己的业务那么就会产生负外部性。
其次,可以将那些利益趋同、在组内部可协商一致的委托人组成一组。
第三,可以设置专门的代理机构使每个机构行使较少的职能,以减少受自身行为影响的委托人的外部性,减少对代理人影响的程度。
这样看来,国资委正好充当了这个专门代理机构。
二、当前国有企业基于出资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的特点
较之国资委成立之前的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现行业绩考核制度体系简单易行,且在考核的主体、期限、指标和等级等方面,具有明显进步:
第一,从考核的主体看,以国资委作为单一的出资人机构进行国有企业业绩考核是现实的选择。
国家计委、经委和财政部门都曾作为国有企业业绩评价的主体,这样的评价主体行政色彩浓厚,国有企业的“企业”特征很不明确,多头考核既劳民伤财也无法将考核结果有效的融入到激励机制当中。
而国资委成立后,其身份被界定为国有企业的出资人,并且对国有企业施行单一管理,这一变革不仅使国有企业可以从繁琐的管理网络中解脱出来,而且也有助于考核结果与激励机制的有效融合。
第二,从考核的期限看,以年度经营业绩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较好地匹配了国有企业的短期和长期经营目标。
国有企业管理中,必须面对的一个关键问题是:
国有企业经营者的“过客”身份,我国政府官员和企业负责人之间的频繁流动,容易出现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短视”的现象。
因此,必须在企业的长期目标和短期目标之间找到一个最佳的结合点,现行业绩考核制度将年度经营业绩与任期经营业绩进行捆绑考核的做法,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经营者“短视”现象。
第三,从考核的指标看,以会计业绩指标为主,辅以灵活多样的其他业绩指标和企业个性指标的做法,较好地融合了财务目标和社会责任目标。
我国的国有企业不仅仅承担经济功能,还承担着很多社会功能,因此,国有企业理应比其他企业更加注重的承担社会责任,对国有企业的业绩进行考核就需要从传统的财务指标和社会责任指标两个维度进行全面评价。
如:
现行业绩考核指标中既有相关盈利指标、也有技术进步和节能减排等指标,同时也有使用EVA(经济增加值)指标的鼓励措施等。
该指标体系较好地将国有企业的“企业”特征和“国有”特征结合到了一起。
第四,从考核的等级看,以考核计分为基础划分的5个考核等级和绩效薪金翻倍上限制度,在对国有企业负责人进行有效激励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国企员工薪酬差距过大的现象。
由于国有企业身份特殊,因此,对国有企业进行考核激励必须注意的一个关键问题就是:
既要有效激励又要防止不公。
此外,国有企业业绩的改善究竟是垄断绩效还是经营绩效,往往无法清晰的辨别,因此,对企业负责人的激励,客观上就要求采取适当的保守主义。
现行考核制度较好地关注了上述问题,并在计分和等级划分上做出了相应规范。
三、现行业绩考核制度下国有企业经营业绩的表现
目前,我国国有企业的数量已较前二个阶段大为减少,新国有企业考核和激励制度的推行,进一步激发了国有企业经营负责人的积极性,国有企业获得了不俗的财务业绩表现。
图1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即控制人为各级国资委的上市公司)与其他上市公司的相关财务业绩均值比较,从图中的4个关键指标来看,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均具有优异表现:
营业利润率明显高于其他上市公司;
营业收入增长明显高于其他公司;
管理费用率明显低于其他上市公司;
总资产收益率(ROA)也具有明显优势。
图1国家股控股上市公司与其他上市公司的业绩指标对比
[注:
GZY为国家股控股上市公司,QT为非国家股控股的上市公司。
上图中的4张小图分别为营业利润率指标(左上)、营业收入指标(右上)、管理费用率指标(左下)和总资产收益率指标(右下)。
图中数据均来源于CSMAR数据库]
单从国有企业的财务业绩来看,不论是上市还是非上市的国有企业均较以往有很大幅度的改善,但是要全面评价国有企业的综合业绩,尚需从其在整个经济体系中所起的作用,对宏观经济增长的贡献方面加以分析。
表1是我国国有工业企业和非国有工业企业的主要经济指标比较,表中可见:
2005-2008年间,国有企业数量在整个经济体系中比重快速下降,到2008年其所占比重仅为5%,但要注意的是,国有工业企业所控制的资产总额并没有同比例的下降,在2008年仍然控制着近44%的资产。
本文分别用国有和非国有工业企业的工业总产值、利润总额、税金总额三个指标的比重,除以其分别控制的资产总额的比重,来测算这两类企业对经济的贡献率(如国有工业企业的工业总产值2008年经济贡献率,等于28.34%除以43.78%,为0.6473,这个数字反映了国有工业企业对所控制资产的经营效率)。
从表中各个年度国有和非国有工业企业的经济贡献率来看,非国有工业企业的经济贡献率几乎全面超越了国有工业企业,这意味着,非国有工业企业较之国有工业企业而言,其对所控制的资产具有更高的经营效率,对宏观经济增长的贡献也相应更大。
表1国有工业企业与非国有工业企业的经济贡献情况比较
(注:
经济贡献率的计算均为相关指标除以资产总计。
表内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网站:
上述两个方面的分析表明,评价国有企业的改革成效不能仅仅关注其取得的财务业绩,而更应该从国有企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体系中的本质作用出发,考察其对宏观经济增长的贡献,相应地国有企业经营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和激励机制也应明确这个方向。
四、现行业绩考核制度尚需解决的几个基本问题
总体来看,当前的国有企业经营负责人考核和激励机制虽然较之以往取得了很大进步,但在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中,国有企业经营负责人的考核评价还应以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为基础,进一步处理好国有企业自主权、控制权冲突、考核指标契合国有企业的社会功能等问题,以便充分发挥考核评价制度的作用,提高国有企业发展对我国经济增长的贡献水平。
具体而言,继续深化国有企业的业绩考核与激励机制,首先要思考并解决好以下几个基本问题:
第一,进一步完善当前我国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机制的问题。
现阶段我国国有企业与私营企业相比,在对宏观经济增长的贡献方面,还不尽如人意,这其中的原因之一,就是我国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机制仍不够完善。
比如,在公司治理机制相对较为完善的国有上市公司中,它们的财务业绩明显优于其他上市公司,但将所有上市和非上市国有企业综合在一起,整体业绩并不突出,甚至在资产经营效率上还处于劣势。
从2003年起,国资委成为国有企业的单一管理机构,这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重大变革,有效解决了长期以来困扰国有企业的“所有者缺位”现象,有力地推动了国有企业优化治理结构的进程,但是,在通过强化国资委的职责来解决国有企业“所有者缺位”问题的同时,也要尽量避免“所有者越位”现象,如此方能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国有企业最佳治理结构。
第二,国有企业作为被考核对象,对考核指标的自主选择权问题。
在中央及各省市国资委发布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中,考核基本指标大致相同(均为利润总额和净资产收益率2个指标),仅有个别省份在分类指标设置上为国有企业提供了自主选择权。
虽然国有企业具有特殊的产权性质,但其终归是一个企业,作为企业就必须直面市场不确定性的挑战,并以协调有序的内部管理予以应对。
在国有企业的经营过程中,对市场环境变化、企业自身经营条件掌握最清楚的是企业的现场管理者,而非其他外部组织,因此,国有企业在应对市场变化、致力于企业长期发展的经营过程中,理应拥有相应的自主选择权,以免考核指标与企业发展目标的不相称给企业造成发展障碍。
也就是说,利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来引导国有企业的经营行为,可能比设定一些企业无法选择的、与企业发展不匹配的硬性考核指标更为有效。
第三,在确定业绩考核指标时,业绩指标与经营者行为的敏感性问题。
不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来看,目前在我们还没有找到一种有效的办法去甄别企业的真实产出绩效,即真实绩效的不可观测性。
因此,为满足考核实践的需要,就不得不寻找一些替代真实绩效的名义指标进行考核,这实际上也是目前国际范围内的通行做法。
比如,我们不得不用会计指标ROA或ROE等来代替企业的真实产出,并藉此作为考核依据。
由于进行业绩考核的目的是为了通过引导经营者行为来提高企业的资产经营效率,因此,确定考核的名义指标时,必须注意名义指标与经营者行为之间是否存在明显的相关性(若某一指标与经营者行为的相关性越强,即表明该指标反映经营者努力程度的敏感性越高)。
例如,国企经营者积极维护企业的外部形象,在公众中建立了良好的口碑和声誉,改变了社会公众对国企的认可度,经营者肯定为此付出了艰苦努力,但这些努力行为并不一定与ROA等名义指标具有高敏感性,但实际上,经营者的此类行为具有明显的积极意义,理应受到奖励和表彰。
因此,在选择并确定业绩考核的名义指标时,必须对此类问题予以考虑。
第四,业绩考核制度的设计,如何契合国有企业社会功能的问题。
业绩考核中的指标一部分应该是与其投入产出直接相关的,也就是直接对结果的评价,这部分称为任务绩效;
另一部分绩效指标是对工作结果造成影响的因素,但并不是以结果的形式出现,一般为工作过程中的表现,可以称为社会绩效。
单从企业的性质来看,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企业是市场机制的一种替代,但是国有企业的性质却与此明显不同:
它不仅仅是市场机制的一种替代,同时也是行政机制的一种替代。
既然我国国有企业具有替代行政机制的功能,就不能不考虑其企业行为与社会发展之间的相互影响,也即,国有企业理应比其他企业更注重其行为带来的社会影响,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
正如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所认为的,国有企业在“社会责任和义务及公共政策”这方面的要求和标准要比私有企业高得多,国有企业经营者不仅承担了经营管理好国有资产的责任,还承担着社会责任。
在这个意义上讲,“逐利”并非国有企业的核心目标,因此,在对国有企业进行业绩考核时,若过于关注企业的财务指标,实际上并不利于协调国有企业发展与社会发展的方向,最终导致国有企业不论是亏损还是盈利都遭受社会舆论的诟病,从而对国有企业的社会声誉造成负面影响。
第五,在进行业绩考核时,各指标在考核中使用的合理性问题。
业绩考核指标的合理性包括目标值确定的科学性、对不同企业的适应性和各考核指标的权重分配等。
首先,国有企业根据出资人的要求和企业经营状况提出预期目标值,经与出资人一对一的谈判,再由出资人核准的办法,本质上是一个讨价还价的过程,也是出资人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博弈过程。
这种确定目标值的模式,可能产生的后果是,无法与企业的战略发展目标科学合理地结合起来。
有的企业为了好看将目标值定得太高,自身难以实现,而有的企业又过分地压低目标值,使实际完成值是目标值的120%甚至130%。
其次,同样的考核指标不一定适用于所有企业。
企业所属行业不同,业绩考核指标也应体现差异,以使业绩考核方法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最后,综合评分中,如何分配各项指标的权重同样是影响业绩考核制度成效的关键因素,不合理的权重分配既可能使业绩考核失去经营者行为引导作用,也可能导致考核主体与考核客体的持续争论,削弱业绩考核对国有企业经营绩效和社会绩效的促进作用。
五、对国有企业业绩考核制度的优化设想
回顾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我们可以大致地勾勒出国有企业在新中国成立后各阶段历史地位的演进过程。
新中国成立之初,为扭转千疮百孔的国民经济体系,我国建立了以国有企业为主的经济体系,这对重振和繁荣宏观经济、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历史进入到改革开放阶段,国有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得到极大扩展,宏观经济发展的活力得以释放,但限于改革开放初期的观念羁绊、政策体系的不完善,虽然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率得到了改善,但却在20世纪80年代末期引发了相当严重的经济秩序混乱和社会动荡,改革不得不进入暂停阶段。
而20世纪90年代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又将国有企业的改革推到了历史发展的前台,这时候,我国的国有企业大多正处于严重亏损、资不抵债的困境之中,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率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歧视,导致国有企业既吸引不了人才也无法留住人才。
随着90年代中期的一系列政策相继出台:
分税制、下岗、资产重组、国退民进等,到2000年,我国国有企业三年脱困目标基本实现。
进入21世纪后,国有企业的财务业绩表现出了良好的发展势头,其在社会中的地位不断回升。
现在,国有企业对人才的吸引力已超越了以往任何时候,这个特有的社会现象就是国有企业重回经济舞台主角地位的一个现实例证。
60余年是一个轮回,我们在欣慰国有企业的巨大成就之时,也不应忽视,历史的车轮又把国有企业推回到了促进宏观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原点。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我们再来考虑国有企业的业绩考核制度优化问题,就会有一些不一样的思考。
因此,我们大胆设想,在未来国有企业业绩考核制度中,其经营绩效(主要是相关财务指标)和社会绩效应具有同等地位,在考核计分时应对两者分配相等的权重。
具体的来讲,就是将国有企业的业绩考核首先分为两个大的方面,一是经营绩效考核,二是社会绩效考核,两者在综合计分中的权重相等。
在经营绩效考核方面,仍以会计数据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为主要依据,这一方面是因为在所有上市公司中,国家股控股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明显优于其他上市公司,因此,对国企经营者操纵会计数据的现象就可以少一些顾虑。
另一方面是因为,我们目前还不能找到比会计指标更合适、更简单易行的其他替代指标,因此,维持现状是最优选择。
在财务指标中,由于ROA指标(总资产报酬率)更能体现国企的资产经营效率,并且该指标是一个通用的相对指标,便于进行同业比较,因此,我们认为应以该指标为财务指标类的核心指标。
同时,不再使用利润总额指标(若国有企业与私有企业一样,平等的使用各种生产要素,则利润总额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业绩指标,但我国的实际情况是国有企业在使用某些生产要素时,具有天然的优势。
因此,在国有企业的未来改革中,应淡化对利润总额大小的关注),继续沿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指标,并且新增主营业务收入占全行业比重的增长率指标。
上述三个指标可以在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中搭配使用,并且这一部分的考核计分不再用经营难度系数进行调整。
在国有企业的社会绩效方面,可以进一步分成两个部分,一是对宏观经济的贡献水平,二是其获得的社会声誉情况,这两个方面关系到我国国有企业的特殊定位,即促进宏观经济增长、维护社会稳定。
就国有企业社会绩效中的经济贡献水平而言,可以选取的业绩考核指标包括降耗节能情况、科技投入水平和EVA指标,不同类型的企业可从三个指标中按实际情况确定或选取。
而考核国有企业获得的社会声誉情况,可从环境保护、重大安全事故和社会舆论评价三个方面进行考虑,就社会舆论评价这个方面而言,若某一企业在年度和任期考核期内获得重要的、正面的宣传和报道,则可将之视为赢得了较好的社会声誉,对没有重大宣传和报道的国有企业,也可以通过借助网络搜索工具,检索其媒体关注和评论情况,以此评价它的社会声誉情况。
最后,由于社会绩效与经营绩效之间不可避免的存在冲突,且某些社会绩效不便被清晰的观测到,因此,对国企社会绩效的评价应使用经营难度系数进行调整,这一点不同于财务指标直接用目标值完成情况进行评分的做法。
综上,我们提出的国有企业业绩考核制度的改进思路可以用图2表示。
图2国有企业出资人业绩考核制度优化框图
国有企业经营者报酬的确定必须严格以业绩考核的结果为依据,否则业绩考核制度将成为“空中楼阁”。
在确定国有企业经营者报酬的方式和数量时,既要保证其能够形成有效激励,又要防止出现较大差距。
国有企业经营者报酬一般由年度基薪、年度绩效薪金和中长期激励三部分组成,目前,全国范围内对绩效薪金的规定均较为一致,它的确定是根据业绩考核的分值,并且上限不超过基薪的3倍,报酬发放主要采用货币化方式。
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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