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系统职工教育培训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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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培训管理及部门分工
第九条哈铁房建集团公司成立职工教育委员会
主任:
总经理、党委书记
副主任:
主管教育副总经理
成员:
各部门负责人
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
第十条职工教育培训日常管理工作在哈铁房建集团公司职工教育委员会统一领导下,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归口管理。
一、人力资源部负责房建集团公司职工教育培训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监督检查工作。
负责统筹研究职工培训需求;
制定职工培训规划、计划和工作制度;
加强职工教育培训队伍建设;
提报培训经费预算建议;
监督指导房建集团公司职工教育培训工作;
总结推广职工教育培训工作经验。
二、安全管理部负责提出安全教育培训要求,会同人力资源部确定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内容和事故案例教材,检查、指导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将安全教育培训纳入到对各单位的安全考核内容。
三、计划财务部负责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提取、经费预算的核定、拨付和监督使用,确保职工培训经费正常支出。
四、党群工作部负责制定职工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内容,指导职工思想政治、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工作。
五、工会负责教育培训工作的监督,维护和保障职工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参与组织职工技能竞赛等活动。
第四章培训管理
第十一条构建内外结合、分工明确的职工教育培训网络
一、按照适应现场、满足需要的原则,对现有培训资源进行整合。
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主要工种人员任职资格培训、适应性培训和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委托的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任职资格培训任务。
二、加强操作技能演练建设。
力争对职工培训既能进行理论学习又能进行操作技能演练,实现理论与操作技能“一体化”培训。
第五章制度建设
第十二条职工教育培训定义
职工教育培训可分为资格性(规范化)培训和适应性培训两个类别。
资格性培训是按照岗位规范要求取得上岗资格、转岗资格、晋升资格的培训;
适应性培训是指对在岗职工适应本岗位生产要求和安全生产需要而进行的各种培训,包括安全知识培训,季节性培训,基本功演练,新技术、新设备、新规章、新工艺和非正常情况下应急处理能力等培训。
第十三条严格执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
一、新职人员培训
(一)新职人员范围:
新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拟定职为工人、新接收的复员退伍军人(已经入校专业学历培训的合格人员)、社会招工、路外转入的工人、临时雇佣人员。
(二)培训内容由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组成。
(三)新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含经入校学历培训的复员退伍军人)所学专业与拟定职名对口的,培训内容的理论知识可免修。
二、转岗人员培训
(一)人员范围为:
不同工种转岗人员,同工种转岗人员。
(二)不同工种转岗人员,指职名(工种)发生变化,并拟从一个岗位转到另一个岗位。
三、晋升人员培训
同系列职名中由低职名晋升到高职名的人员。
(二)同系列晋升人员理论与操作技能培训的主要内容,增加与本单位实际设备有关知识、规章制度和非正常情况下作业有关内容。
四、返岗人员培训
对脱离原岗位6个月以内,根据职工素质情况必须进行上岗前培训。
五、调入人员培训
调入人员,是指从其他单位调入的职工。
依据上级要求,调入人员应先下令,后培训,培训合格后上岗。
六、特种设备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培训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包括:
(一)锅炉司炉人员、水处理化验员;
(二)电梯运行人员、维修人员;
(三)起重机械司机、司索、指挥、维修人员;
(四)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维修人员;
(五)液化气体铁路罐车修理人员;
(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
(七)安全阀校验人员;
(八)气瓶充装人员;
(九)特种设备管理人员。
上述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省和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经过专业培训和有关部门考核,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方准上岗。
第十四条班组长严格执行“先培训、后使用”制度。
培训或轮训的内容以班组管理、安全管理、应急处理能力为主。
第十五条建立高技能人才培养制度。
根据房建集团公司发展和技能人才队伍结构规划要求,加强技师和高级技师等高技能人才培训,加快培养一支适应房建发展的高技能人才队伍。
第十六条坚持职业技能竞赛制度和岗位练兵活动。
按照全员参与,着眼普及,重在提高的原则,大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和岗位练兵。
第六章培训工作的实施
第十七条哈铁房建集团公司职工教育培训实行计划管理。
各单位每年末提报下一年培训计划,经哈铁房建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汇总、审核后以文件形式公布,由哈铁房建集团公司和所属各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所有培训项目均实行项目负责制,指定专人负责。
第十九条培训部门应根据培训性质和类别制定培训实施计划,并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同意后执行。
制定培训实施计划;
适应性培训应根据具体培训目标并结合岗位实际,制定培训实施计划。
培训实施计划应明确培训内容、培训教材、培训形式、课时分配、授课人员、考核安排等。
第二十条提高培训内容的针对性。
授课人员须根据培训实施计划认真做好培训设计,依据《职工教育培训教案》的格式编写教案(电子版或手写版均可)。
培训项目负责人须对培训教案检查、指导、审核、签署后执行。
培训须突出职工实作能力的培养,充分利用模拟仿真设备,采用科学、直观、灵活的培训方法及先进的培训手段,提高培训的实效性。
第二十一条建立严格的学员管理办法
一、学员在培训单位管理原则
(一)职工在培训期间,必须认真服从培训单位的各项管理规定,严格遵守学习纪律。
(二)职工在培训期间,管理考核的主体是培训单位,培训单位依据本管理办法对学员进行考核,人力资源部负责对本办法的落实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考核。
二、考核内容与方式
(一)学员的考核包括日常表现考核和学习考核两部分。
日常表现考核是对学员在请假、迟到、早退、旷课等出勤情况,作业、课堂笔记、测验和遵守纪律情况等方面的考核;
学习考核是对培训的各学科(项目)学习掌握情况方面的考核。
(二)日常表现考核采用对考核的项目进行量化打分,累计相加的形式,定期进行日常表现考核汇总(百分制);
学习考核采用对所培训的学科(项目)进行闭卷考试,定期进行考核汇总。
(三)培训结束时,由培训单位统一组织对培训的各学科(项目)进行考试,其本次考试成绩的70%与日常表现考核平均成绩的30%之和为该学科(项目)的最后结业成绩。
所有考试学科全部及格,视为本次培训合格。
(四)培训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核的具体项目和分值。
三、工资待遇
(一)学员在培训期间的表现、出勤、学习成绩与工资收入联挂。
(二)每期职工培训结束后,培训单位及时向送培单位的教育部门提交培训考核结果,送培单位的教育部门每月审核、汇总脱产职工考核情况,及时向本单位劳人部门提交考核结果。
(三)每期培训结束时依据综合考核成绩评选优秀学员,获得优秀学员者培训单位颁发优秀学员证书,送培单位可依据培训单位提交的考核结果给予奖励。
四、处罚
(一)迟到、早退次数当月累计4次以上或请假累计超过18学时以上或旷课二学时以上,当月考核成绩失格,培训时间为一个月及以下时本次培训成绩按不合格处理;
迟到、早退次数当月累计6次及以上或旷课超过4学时,取消本次培训资格;
请假学时累计超过教学计划总学时的六分之一,取消本次培训资格。
(二)连续请假3天以上必须经学员所在单位同意,并出具相关证明,方可准假。
否则,按旷课处理。
(三)发生打架斗殴、聚众赌博、酗酒闹事、不尊重教员等违反学习纪律行为,取消学习资格。
(四)培训时间为半年及以上,日常表现考核成绩连续三个月在60分以下取消本次培训资格。
培训时间为一个月及以下,日常表现考核成绩60分以下,本次培训成绩按不合格处理。
(五)一个月内连续3次不交作业或6学时无课堂笔记,该学科当月的成绩记为零分,培训时间为一个月及以下时本次培训成绩按不合格处理;
累计5次不交作业或10学时无课堂笔记,该学科的结业成绩记为零分。
第二十二条加强培训质量动态监控。
培训单位要建立学员考核管理档案,对学员的日常表现、学习成绩情况必须有文字记录,积极开展培训评价。
培训结束后,培训项目负责人要写出培训评估报告。
培训单位应在培训结束后10日内向学员所在单位反馈学员培训考试成绩和鉴定,由学员所在企业载入学员个人技术教育档案。
培训单位应定期对职工参加培训的效果跟踪调查,检验培训效果,不断提高培训质量。
第二十三条严肃委外培训管理。
第二十四条加强培训结业考试管理。
培训单位必须建立严格考试纪律,建立考试题库,实行培训、考试分离;
实行监考、阅卷责任制。
第二十五条严格证书管理。
职工参加资格性培训结业并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者,由教育培训主管部门颁发《岗位培训合格证书》,职业技能鉴定部门颁发《职业资格证书》;
职工参加适应性培训结业合格者,由教育培训单位在《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有关栏目中填记有关内容。
《职业资格证书》和《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作为职工上岗的依据,职工上岗时应随身携带,以备接受查验。
第七章职工教育队伍建设
第二十六条建立教育管理干部的准入制度。
教育管理干部实施准入制度是提高职工教育培训管理、培训质量的重要关口;
是全面提高职工队伍技术业务素质的重要保证。
第二十七条兼职教员管理。
结合单位实际需求,需要配备职工总数1-2‰的兼职教员。
第八章适应性教材开发
第二十八条建立适应性教材开发组织。
哈铁房建集团公司建立适应性教材开发委员会,主任由哈铁房建集团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担任,成员由人力资源、安全管理部、党群工作部负责人担任。
教材开发委员会对教材开发实行统筹领导,并建立一支由优秀专业人员组成的教材编写队伍,具体实施适应性教材开发任务。
第二十九条适应性教材开发规划。
根据培训需求内容,结合房建集团公司技术、设备使用情况,经适应性教材开发委员会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审定后开发。
第三十条适应性教材开发的审定和使用。
哈铁房建集团公司每年召开一次教材审定会,对已完成的教材进行审定,通过审定的教材作为房建集团公司正式通用培训教材。
第三十一条为推进教学手段的现代化,进一步提高职工培训的质量和实效,要加强多媒体教学课件开发和管理。
第九章保障机制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必须把职工教育培训纳入单位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单位领导业绩考核内容,纳入安全生产一体化管理,使职工教育培训工作与安全管理、生产经营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第三十三条各单位要全面建立职工培训、考核与使用、待遇相联系的一体化机制。
深化用工、分配制度改革,将职工的技术业务素质与个人收入、竞争上岗、晋级提职紧密结合。
通过强化培训、严格考核、公平竞争,提高职工学习技术业务的积极性,形成以素质决定岗位,以岗位和业绩决定收入的激励机制,从根本上解决职工学习的内动力问题。
第三十四条各单位要强化职工日常学习,每周学习时间不少于2小时,严防培训走形式、弄虚作假。
第三十五条各单位要加强学习资料的管理。
建立各级图书台帐,防止学习资料流失。
第三十六条每年对自培单位、委托培训单位进行培训质量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确保培训质量的不断提高。
第三十七条加强教育培训管理基础工作。
各单位要加强职工教育培训信息化工作建设。
逐步建立职工教育培训网站和数据库,为职工教育工作搭建信息交流平台,实现教育培训资源共享。
第三十八条加强职工教育培训理论研究。
积极探索职工教育培训管理新理念、新方法,不断改革创新,提升职工教育培训管理水平。
第三十九条哈铁房建集团公司实施职工教育培训督导制度。
哈铁房建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主管职工教育工作的管理人员为职工教育培训督导员,对职工教育培训管理、培训制度落实、职工考试、持证上岗等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导。
第十章培训经费管理
第四十条经费使用原则
一、哈铁房建集团公司职工培训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实行集中使用,超支审批,预算控制的办法,合理、高效、节俭使用职工培训经费。
二、职工培训经费按规定足额提取,按预算安排金额使用;
新技术培训费按工程项目投资额1%的比例提取与使用。
三、职工培训经费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提出经费预算建议,经计划财务部门审核,报主管总经理审批后下达经费预算。
四、计划财务部门根据领导批准的培训经费预算,负责经费的拨款、清算、核算,对经费使用负责保证和监督。
五、计划财务部、人力资源部要定期检查职工教育经费的使用情况,严禁挪用挤占、乱支乱用。
第四十一条经费使用范围
职工培训经费由哈铁房建集团公司和各单位按下列范围掌握列支:
一、列入培训计划的各种培训班(包括政治文化、技术业务、岗位技能)、岗位练兵、技术比武等费用。
二、各级各类培训单位、函授自学管理中心及单位用于职工培训的费用。
三、装备教学场所需要的装置费。
包括用于教室、图书阅览室、教具室所需材料、备品、桌椅等费用(不得购置固定资产)。
四、开展教学需要的购置费。
包括图书、资料、文具、纸张、小件制图仪器、教学设备、教具及教材等(不得购置固定资产)。
五、培训办班需要的津贴、考务费。
包括教育管理干部和兼职教员授课津贴、命题、监考、判卷等费用。
六、教学设备维修费。
包括维修教具和电教器材等费用。
七、从事培训工作的教育管理干部、教员进修费用。
八、学员生产实习、毕业设计等费用。
九、教材编写、课件开发及职工教育理论研究等需要的费用。
十、其它相关职工培训费。
第四十二条经费下达办法
一、培训经费预算下达后,一般不予调整,特殊情况,经人力资源部、计划财务部审核,报主管领导批准后,予以调整。
培训经费当年有余时,可以结转下一年继续使用。
二、对入培训单位进行资格性培训和适应性岗位培训的经费,每季度根据实际培训的人数和上级确定的单价,经计划财务部门审核后支付,培训单位原则上不再向学员收取学费。
培训单位开办的各种形式的学历教育、联合办学教育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职工培训经费,原则上按职工总数和培训任务量及培训组织难易程度、技术需求程度等因素下达。
对开展“四新”知识培训所需求的模拟演练设备的单位,经审批,可适当增补经费。
四、对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在项目投资中合理安排培训经费。
五、各单位职工培训经费的列支、支付兼课津贴,须经本单位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六、职工培训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
第四十三条建立经费台账及定期分析
一、建立经费台账,按照《教育经费使用台账》,及时登记费用使用名细。
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审计监督,发现违反教育经费使用规定的,要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要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的责任。
第十一章职工培训管理考核
第四十四条对职工教育培训工作不重视,教育培训计划不落实,在教育培训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等问题,将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给予单位负责人和主管部门负责人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各单位依照本制度制定职工教育培训管理细则。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由哈铁房建集团公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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