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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期内各组团保障性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19
表8:
2009年度商品住房建设实施计划一览表20
表9:
2009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实施计划一览表2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规划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对江门市住房建设的调控和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满足不同收入层次居民合理住房需求。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在《江门市中心城区住房建设规划(2008-2012)》的基础上进行修编。
第二条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
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
4.《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建规[2006]165号);
5.《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6.《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指导意见》(建住房[2007]218号);
7.《关于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指导意见》(建住房[2007]218号);
8.《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粤府[2008]3号);
9.《关于做好住房建设规划与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制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规[2008]46号);
10.《关于江门市解决城镇特困户住房问题情况报告》(江建[2006]400号);
11.《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江府[2008]4号);
12、《关于印发<
江门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的通知》(江府办[2008]15号)
13、《关于印发<
江门市区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
的通知》(江府办[2008]84号)
14、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文件(2009.5.27)
15.《江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总体规划》;
16.《江门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2020)》;
17.《江门市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
18.《江门市住房建设规划(2008~2012)》;
19.江门市其他相关的政策文件。
第三条规划期限
本规划的规划期限为2009-2012年。
第四条规划范围
本规划的规划范围为江门市中心城区的蓬江区和江海区(不含新会区,下同),规划区总面积约420平方公里。
第五条本规划是对城市近期住房建设进行控制和指导的法定依据,对“十一五”后期和“十二五”前期江门市中心城区住房建设具有综合调控作用。
第六条本规划是江门市近期住房建设安排的重要依据,规划期限内,凡在规划区范围内的住房建设活动必须符合本规划要求。
第七条规划、国土和房产等部门每年应根据近期建设规划和本规划的有关要求及年度住房需求的实际变化,提出包含年度住房建设目标和各类住房建设的总量、结构及土地供应安排在内的年度住房建设计划,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经市政府审批后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本规划包括规划文本、附表、说明书以及图则。
第二章住房需求预测
第九条规划期内住房需求
根据“十一五”住房建设规划和前期完成情况,以及2011年、2012年住房需求预测,规划期内江门市中心城区新增住房总需求为397.9万平方米,住房总用地221.2公顷,其中商品住房需求为391.8万平方米,商品住房用地218.2公顷,保障性住房需求为6.1万平方米,保障性住房用地3.0公顷。
第三章规划目标和方针
第一十条规划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科学合理的住房建设和消费模式,结合本市资源和环境承载力,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统筹安排住房空间布局,促进住房建设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实现可持续发展。
发展节能省地型住房,倡导住房梯度消费理念,引导建立符合江门市的住房建设和消费模式,力保每个家庭都有一套普通住房居住;
进一步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和住房保障体系,强化住房保障工作,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第一十一条规划目标
规划期内,进一步完善以市场为主、多渠道、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和稳定发展,充分发挥住房作为国民经济基础性配套设施的重要作用;
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解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少于15平方米的户籍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第一十二条住房建设总量目标
规划期内建设各类住房39260套,总建筑面积397.9万平方米。
保障性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其中廉租住房应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经济适用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应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1.规划期内,建设商品住房38180套,建筑面积391.8万平方米,其中建设普通商品住房①32870套,建筑面积312.2万平方米,其它商品住房②5310套,建筑面积79.6万平方米。
2.规划期内,建设保障性住房1080套,建筑面积6.1万平方米,其中建设廉租住房③646套,建筑面积3.26万平方米,建设经济适用住房④284套,建筑面积1.92万平方米,建设政策性租赁住房
150套,建筑面积0.92万平方米。
注:
①普通商品住房:
指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或单套住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4倍以下的商品住房。
(源自粤建房字[2005]58号)。
②其它商品住房:
指除了普通商品住房以外的商品住房。
③廉租住房:
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社会保障性质住房。
④经济适用住房:
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⑤政策性租赁住房:
指政府提供给既不符合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享受条件,又买不起商品住房的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夹心层”群体和其他新参加工作人员、城镇房屋拆迁户、异地调动干部、引进技术人才等有临时性过渡租住需求群体的租赁住房。
第一十三条住房建设方针
按照住房建设与产业发展、城市建设相协调的原则,结合江门市土地资源特征和人口特点,规划期内住房建设还应遵循以下方针:
1.将滨江新区启动区、北新区、江海中心区,高新区东部生活区作为近期住房重点建设区域。
规划期内,应继续对这些地区在土地供应和建设资金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为江门市其他产业的发展提供居住配套。
2.为解决外来人口的住房问题,规划期内应结合近期工业园的建设和布局,重点建设一批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
3.保障性住房(含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应合理选择建设地点,重点发展交通和生活较为便利的区域,减少低收入家庭的生活成本。
第四章住房建设供应计划
第一十四条住房建设区域指引
住房建设要结合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近期重点发展新区,稳步改造旧城。
重点发展的是滨江新区启动区、北新区、江海中心区,高新区东部生活区。
改造旧城主要是通过将部分旧工厂改造为居住区,逐步对城中村、危旧房和旧住宅区的基础设施等进行综合整治,提升人居环境。
1.滨江新区
滨江新区通过近几年大力建设道路等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条件日渐成熟,是江门市中心城区的近期重点建设区域之一。
规划近期将重点建设滨江新区启动区,打造区域性的居住中心。
2.中心组团
中心组团在未来几年依然是江门市人口、经济、各项配套设施建设最集中的区域,将继续带动住房建设的需求,规划将继续开发建设北新区的居住区;
加快里村、篁庄村、耙冲村、水南六里、启明里等城中村的改造;
配合胜利北路的开通,变更胜利北路周边的工业用地的性质,建设新居住区;
加快中心城区的工业厂区置换与改造,促进居住环境的改进,完善社区型设施配套。
3.江海组团
随着城际轻轨站的建设,高新产业区的发展及配套设施的完善,江海组团的人口、经济将得到迅速发展,同时也将会大大提高住房建设的需求,规划将以城际轻轨江门站为中心,沿五邑路和东海路开发建设的居住片区;
配合胜利桥南建设以及胜利南路的改造,在胜利南路两侧建设商住区;
完善高新区东部的居住配套建设;
结合南山路滘北段南侧的居住用地,加快城中村的改造;
兼顾各街道办事处的居住区的规划与开发。
4.荷塘组团
近期重点建设南华西路以及龙务岗山东北侧的居住片区;
完善各工业区的居住配套建设;
加强农村居民点改造,促进新农村建设。
5.棠下组团
充分利用新棠路以北的棠下山林公园和保留山体等自然条件,建设居住小区或居住组团;
新棠路以南,广场周边用地规划建设居住片区;
建设桐井居住组团,解决丰盛工业园区和台商工业园区员工居住的问题;
加快农村的改造,促进新农村建设。
6.杜阮组团
结合大西坑风景区的旅游资源,在杜阮镇东部,规划建设居住小区或居住组团,并在组团中合理配置公共服务设施及市政工程设施;
配合金岭工业基地的建设,配置部分居住用地;
加快农村居民点改造,促进新农村建设。
第一十五条住房建设组团指标
1.规划期内,滨江新区住房总建筑面积106.5万平方米,其中建设普通商品住房7520套,建筑面积71.8万平方米,其它商品住房2400套,建筑面积34.7万平方米。
2.规划期内,中心组团住房总建筑面积73.9万平方米,其中建设普通商品住房5580套,建筑面积50.7万平方米,其它商品住房1080套,建筑面积18.5万平方米,廉租住房516套,建筑面积2.6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224套,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政策性租赁住房100套,建筑面积0.6万平方米。
3.规划期内,江海组团住房总建筑面积117.2万平方米,其中建设普通商品住房9300套,建筑面积89.4万平方米,其它商品住房1830套,建筑面积26.4万平方米,廉租住房130套,建筑面积0.66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60套,建筑面积0.42万平方米,政策性租赁住房50套,建筑面积0.32万平方米。
4.规划期内,荷塘组团建设普通商品住房3300套,建筑面积31.6万平方米。
5.规划期内,棠下组团建设普通商品住房3700套,建筑面积35.5万平方米。
6.规划期内,杜阮组团建设普通商品住房3470套,建筑面积33.2万平方米。
第一十六条住房建设年度指引
1.2009年,规划住房建设面积为92.5万平方米,其中普通商品住房建设7760套,建设面积72.9万平方米,其它商品住房建设1170套,建设面积17.3万平方米,保障性住房建设405套,建筑面积2.3万平方米。
2.2010年,规划住房建设面积为100.8万平方米,其中普通商品住房建设8500套,建设面积80.1万平方米,其它商品住房建设1240套,建设面积18.3万平方米,保障性住房建设435套,建筑面积2.4万平方米。
3.2011年,规划住房建设面积为102.9万平方米,其中普通商品住房建设8450套,建设面积79.0万平方米,其它商品住房建设1520套,建设面积22.5万平方米,保障性住房建设240套,建筑面积1.4万平方米。
4.2012年,规划住房建设面积为101.7万平方米,其中普通商品住房建设8160套,建设面积80.2万平方米,其它商品住房建设1380套,建设面积21.5万平方米。
第五章住房用地供应计划
第一十七条住房用地供应指导思想
规划期内,在强调土地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前提下,重点保证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政府保障型住房的用地供应;
坚持新增供应与存量挖潜相结合,积极促进闲置土地盘活;
坚持区域住房发展合理布局,重点推动滨江新区和江海区的房地产发展。
1.按照“打造新区,疏解旧城,整合资源,盘活闲置土地”的思路,坚持新区建设为主,旧城改造为辅的原则;
根据房地产市场需求,优先保证普通商品住房和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用地供应。
2.居住区建设坚持“总量控制,集中集约,规模配套,环境优良”的开发原则,控制小规模的零散居住用地开发,鼓励大规模居住项目。
项目安排优先选择城市重点建设区域。
3.滨江新区启动区、北新区、江海中心区,高新区东部生活区为新增住房用地主要地区。
住房用地布局着重与城市综合交通系统、公共交通网络以及重大市政基础设施相结合,城市建设优先完善上述地区的基础设施,完善居住配套,改善居住环境;
同时加大杜阮、荷塘、礼乐等地区的住房用地储备,逐步解决新增人口的居住问题。
第一十八条住房用地供应总量
规划期内,江门市中心城区住房用地需求总量为221.2公顷。
其中,商品住房用地为218.2公顷,保障性住房用地为3.0公顷。
第一十九条住房用地供应组团指引
规划期内,住房用地供应按照组团进行分配,分为商品住房用地和保障性住房用地两大类。
1.商品住房用地:
规划期内,滨江新区商品住房用地需求为62.4公顷,中心组团商品住房用地需求为39.1公顷,江海组团商品住房用地需求为67.4公顷,荷塘组团商品住房用地需求为18.2公顷,棠下组团商品住房用地需求为15.8公顷,杜阮组团商品住房用地需求为15.3公顷。
2.保障性住房用地:
新供应的保障性住房用地中,中心组团需要增加保障性住房用地为2.3公顷,江海组团需要增加保障性住房用地为0.7公顷。
第二十条用地供应年度指引
1.2009年,供应商品住房用地49.5公顷,其中滨江新区为13.4公顷,中心组团为8.5公顷,江海组团为16.6公顷,荷塘组团为4.3公顷,棠下组团为3.1公顷,杜阮组团为3.6公顷;
保障性住房用地1.1公顷,全部位于中心组团。
2.2010年,供应商品住房用地55.3公顷,其中滨江新区为15.6公顷,中心组团为11.2公顷,江海组团为16.5公顷,荷塘组团为4.5公顷,棠下组团为3.6公顷,杜阮组团为3.9公顷;
保障性住房用地1.2公顷,全部位于中心组团。
3.2011年,供应商品住房用地57.5公顷,其中滨江新区为16.7公顷,中心组团为11.1公顷,江海组团为16.6公顷,荷塘组团为4.3公顷,棠下组团为4.6公顷,杜阮组团为4.2公顷;
保障性住房用地0.7公顷,全部位于江海组团。
4.2012年,供应商品住房用地55.9公顷,滨江新区为16.7公顷,中心组团为8.3公顷,江海组团为17.7公顷,荷塘组团为5.1公顷,棠下组团为4.5公顷,杜阮组团为3.6公顷。
第六章政策与策略
第二十一条积极落实住房建设目标,实施高效、集约的住房用地供应政策
1.合理调控开发规模。
规划期内,应当适度增加住房用地供应规模,保障一定的住房供给量,使住房投资增长率与住房消费增长率相适应,力求供求平衡。
2.按照住房建设目标,适度增加住房用地供应规模,尤其是要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保障型住房的土地供应,并确保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住房的用地供应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
3.根据各区镇的功能定位与发展方向划分为不同的住房建设类型。
根据区镇所属的类型分别对住房开发的定位、项目规模上提出指导性的原则。
4.适当提高住房建设开发强度。
规划期内,在符合规划控制原则和相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可适当提高住房建设的容积率水平。
5.停止别墅类住房开发项目的土地供应,限制低密度,低容积率和大套型住房的土地供应。
第二十二条加速城市化进程,推动住房建设发展
稳步推进户籍制度的改革,放宽对外来人口入户的条件,推动住房建设发展。
第二十三条加强商品住房开发建设管理,深化商品住房销售制度改革
1.加强普通商品住房建设。
在建立并完善普通商品住房的开发建设模式时,应积极推进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招标出让,并优先发展。
2.落实住房开发项目套型结构比例的规定。
新建或改造住房建设项目,必须明确住房建筑套型比例和住房建筑净密度等指标的确定,必须符合本规划及其年度实施计划中项目相关住房套型结构比例的规定。
3.逐步提高商品房预售门槛。
规划期内,应进一步深化住房销售制度改革,对新出让的商品住房项目,逐步推行竣工验收后销售的模式。
第二十四条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逐步扩大保障性住房的保障范围
1.按照中央和广东省政府的要求,重点抓好“五个落实”(一是落实建设规划,二是落实工作机构,三是落实建设资金,四是落实建设条件,五是落实优惠政策)、建立“三项机制”(一是健全住房保障情况统计报告和实施情况定期公布机制,二是建立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三是建立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完善“两类政策”(一是全面健全廉租住房制度,二是进一步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2.统筹建设保障性住房。
保障性住房由市政府统一规划、统一组织建设。
新增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规模、套数、户型、面积标准、装修标准,以及出售、出租、使用管理的相关办法,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统一制订。
3.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来源与管理。
廉租住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由市、区两级政府专项拨款或专项贷款,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监管。
4.廉租住房建设。
促进廉租住房建设,扩大廉租住房的来源,加强廉租住房对江门市中心城区低收入城镇户籍人口居住的保障作用。
5.完善经济适用房管理。
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经济适用房管理的各项政策,加大经济适用房建设与销售过程的监管,进一步落实经济适用房签订购买合同起5年内不得转让的相关规定。
6.政策性租赁住房建设。
促进政策性租赁住房建设,扩大政策性租赁住房的来源,满足江门市中心城区低收入“夹心层”城镇户籍人口和符合规定条件的暂住人员居住的需要。
7.落实住房开发项目套型结构比例的规定。
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各类住房,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含商品住房、保障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住房总面积的70%以上。
8.扩大政府保障性住房供应,扩大政府保障性住房供应对象的范围。
政府保障性住房由市政府统一规划、统筹建设,加大对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保障力度,据本市实际情况,逐步提高保障标准和范围;
通过建设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在2011年底前全部解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的户籍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问题。
通过建设中低价位的商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保障。
9.保障性住房建设模式。
根据江门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数量不大,但比较分散的特点,廉租住房不宜单独建设,应与经济适用住房按一定的比例进行分配建设。
10.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
为逐步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推动城镇化的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关于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指导意见》(建住房[2007]218号)的精神,建立并逐步推行农民工居住保障制度。
第二十五条加大闲置土地处理力度,制止违法囤积土地的行为
1.依据闲置土地处置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根据造成土地闲置的不同原因,采取延长开发建设时间、改变土地用途、进行土地置换、政府招标拍卖、依法收回并纳入土地储备等各类办法,对闲置土地积极予以盘活。
2.妥善处理城市化过程中涉及的土地遗留问题,加大各类问题楼盘的处理力度,积极盘活各类存量住房。
第二十六条积极稳妥的开展城中村(旧城)改造
1.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改善城市居民生活环境,拓展本市住房供应渠道,满足居民住房需求。
2.规划期内,为落实住房发展规划目标,保证本市住房供应,应积极落实相关措施,逐步开展城中村或旧城的改造。
第二十七条发挥税收、信贷政策对住房市场的调节作用
严格按照国家调控政策,征收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
严格住房开发信贷条件,有区别地适度调整住房消费信贷政策。
切实加强住房贷款监管,完善个人住房贷款担保机制。
对信誉度高、偿贷能力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符合条件的住房项目,要继续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同时加大对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支持力度。
第二十八条整顿和规范住房市场秩序
1.加强住房开发建设全程监管;
对不符合规划控制性要求,超出规定建设的住房依法予以处理;
切实整治住房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
严格规范住房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
2.推动房地产企业的整合。
政府应积极推动这一进程的实现,使房地产业的参与者能够实现从规模扩张型发展到重视品牌、品质的集约型发展的转变。
第二十九条积极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房屋租赁市场
1.在促进住房增量发展的同时,要盘活存量房,要大力推动住房二级市场的繁荣,形成“梯级消费结构”,优化住房资源配置。
2.相关部门应制定房屋租赁综合税费征收办法,继续扩大租赁管理覆盖面,建立全市统一的流动人口和出租屋信息资源库,建立房屋租赁市场综合管理长效机制。
3.通过住房二级市场和房屋租赁市场,多渠道增加中低价位、中小户型住房供应,引导市民通过换购、租赁等方式,改善居住条件,缓解一级市场需求,达到稳定房价的目的。
第三十条完善住房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
建立健全住房市场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建立多部门参与的住房市场预警与金融风险防范联合监测机制;
加强住房调查,规划期内完成全市住房状况普查。
及时、准确、全面地采集房地产业运行中的动态数据,对市场发展趋势作出准确判断。
第三十一条加强住房市场引导
1.住房条件改善能否实现,关键在居民资产的积累和收入的提高。
因此,要想方设法提高江门市居民收入,特别是中、低收入居民的收入水平,提高居民的价格承受能力。
2.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住房调控政策的宣传,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第三十二条加强住房发展的研究
1.规划期内应制定全市住房发展战略,建立完善的住房保障制度,进一步加强住房市场法规建设,建立较为完善的住房发展体系。
2.加强房地产市场风险研究,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通过对房地产市场风险的评估,认清房地产市场运行的健康程度,及时了解房地产市场的状况,加强政府对风险的处理能力,确保市场总体稳定。
第七章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三十三条滚动编制住房建设规划的年度实施计划
对于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快速发展的城市,每年滚动编制住房建设规划的年度实施计划可实现适时对住房建设规划进行调校,以滚动实施住房建设规划,增强住房建设规划的可操作性和指导性。
第三十四条强化住房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制度
年度住房实施计划确定的住房目标和住房建设用地的调控指标,是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的具体依据。
对不符合年度住房实施计划的住房项目,规划部门不予核准规划选址。
第三十五条建立住房建设规划实施跟踪机制
加强规划实施情况评价工作,对每年政府引导下的住房建设规划实施绩效进行分析评价和总结,通过对每年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等住房用地和建设的统计分析,确定下一年度住房建设年度计划,进一步与城市的发展速度与方向相协调,使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实施与管理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动态的互动反馈环,形成住房建设规划实施跟踪机制,并通过每年滚动编制的年度住房建设规划对下一年住房用地和建设计划进行合理调整。
加强住房建设规划的信息化,由规划管理部门建立住房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项目电子数据库,数据库包含住宅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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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门市 中心 城区 住房 建设 规划 文本 09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