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商大学度及聘期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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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委员会成员应按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考核工作的日常事务,由人事处承担。
考核委员会职责:
(1)制定学校年度(聘期)考核办法;
(2)组织、指导学校年度(聘期)考核工作;
(3)审核各二级单位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
(4)受理教职工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5)监督、指导二级单位的考核工作,并对考核过程中出现的违反程序、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问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学校各单位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教职工的考核工作。
学校职能部门和教辅单位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单位领导组成;
教学单位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该单位行政负责人任组长,成员不少于11人,由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学科建设负责人、专业建设负责人、分工会主席、学术委员会成员、教代会成员和教职工代表组成。
六、考核的内容
(一)单位考核
学校对教学单位的教学和科研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考核,即学校按照下达给各教学单位的教学和科研工作总量,对教学单位进行考核。
学校对其他单位主要考核学校“十二五”规划和2015年党政工作要点中与本单位相关的工作,以及本单位职责内的日常工作。
(二)教职工考核
各单位依据本办法和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单位教职工考核实施细则,细则中应明确年度与聘期考核内容、考核标准、考核等次的遴选标准和产生程序以及年度考核评优程序等。
考核实施细则须报人事处备案,各教学单位教职工考核实施细则由本单位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教职工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
主要考核教职工年度和聘期内的工作业绩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
年度考核侧重考核教职工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等情况,对于专任教师,年度考核以工作量考核为主;
聘期考核侧重考核教职工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任期目标任务等情况,对于专任教师,聘期考核以水平考核为主。
教师岗位人员:
主要考核师德师风、教书育人和教学、科研、校内社会工作等方面的工作实绩。
包括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学术交流等方面的工作。
管理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
主要考核在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的敬业精神、工作业绩、服务态度、管理能力、工作效率、创新意识、考勤和廉洁自律等情况,以及在学校重大工作和全校性中心工作、公益性工作方面做出的贡献。
工勤技能岗位人员:
主要考核在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的敬业精神、服务态度、工作效率、操作技能、安全生产和考勤等情况。
七、考核的标准
(一)单位考核标准
各教学单位教学和科研工作总量为本单位教师合格标准的工作量乘以本单位教师数,教学和科研工作量可打通互换。
各非教学单位考核标准为学校“十二五”规划和2015年党政工作要点中与本单位相关的工作,以及本单位职责内的日常工作的完成情况,各单位向学校考核委员会提交考核总结报告。
(二)教职工考核标准
学校考核工作实行二级管理。
学校负责二级单位的年度考核和专业技术四级及以上专任教师的聘期考核,各单位负责本单位教职工的年度考核、专业技术五级及以下级别专任教师的聘期考核。
1.年度考核
(1)教师岗位
年度考核合格标准:
思想政治理论、英语、体育、艺术、大学语文和数学课教师教学和科研工作总量360标时,其他教师教学和科研工作总量400标时。
教学和科研工作量可打通互换,教学标时和科研分值换算办法为:
1个科研分=[(2015年学校教师完成的教学工作总量*4/6)/2015年学校教师完成的科研工作总量(分)]教学标时。
各教学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三年之内新进教师的工作量酌情核减。
担任中层干部的教师工作量减30%。
系主任、教研室主任工作量减10%。
党支部书记工作量减5%。
上述核减如有重复按最高标准核减。
本科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参见《北京工商大学教师本科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试行)》(北工商教字〔2013〕9号),研究生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参见《北京工商大学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校人字〔2007〕24号),留学生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参见《北京工商大学来华留学生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
科研成果以学校科学技术处和其它科研项目立项单位认定为准,科研计分办法参见《北京工商大学科研业绩评价与考核办法》(北工商校发〔2012〕65号),其中,个人单项纵向科研项目立项分(不含经费分)在100分(含)以上的,可以由个人将此项目立项分在项目执行年度内进行分配,科研成果计算截止2015年12月31日。
校内社会工作是指教师在学校内部承担的除教学、科研以外的所有工作,包括面向学生的各项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学科专业建设工作、实验室建设工作、党建工作、工会及教代会工作、中层干部担任的党政工作、学生社团、学生科技立项、学校及学院(部)交办的其它工作等,校内社会工作量计算办法见各单位考核实施细则。
在不低于上述标准的前提下,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考核实施细则,明确各考核等次标准,其中必须明确教学工作量最低要求。
(2)管理、其他专业技术和工勤技能岗位(以下简称非教师岗)
非教师岗考核分民主测评和考勤测评两部分。
年度考核合格标准为民主测评及考勤测评总分60分(含)以上,优秀标准由各单位制定。
各单位根据岗位职责和考核内容,组织由分管校领导(不包含联系学院)及本单位领导、服务对象和本单位教职工参加的民主测评,对每一名非教师岗位教职工进行量化打分(百分制),其中本单位领导及分管校领导打分权重为0.3-0.4、本单位教职工打分权重为0.3-0.4、服务对象打分权重为0.2-0.3,具体权重分配由各单位在上述范围内确定。
在民主测评打分的基础上,迟到、早退每次减1分,第11次起每次减2分,第21次起,每次减4分;
旷工每天减6分,如连续旷工,第二天减12分,第三天减24分。
各单位应在考核实施细则中明确并公布民主测评的程序及细则。
其中,服务对象人员选择的原则是面向学生和教师倾斜,可以采取两种方式:
一是由本单位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各岗位的岗位职责确定,针对不同岗位、不同科室,可以选择不同的服务对象;
二是各考核领导小组提前不少于3天在本单位二级网站公布民主测评时间及地点,服务对象自愿报名参加。
学院(含9院1部)非教师岗教职工的服务对象为本单位教师(不低于本单位教师数90%)和学生代表。
党务口(含组织部、宣传部、纪委办、离退休工作处、工会)教职工服务对象主要为各基层党总支、党支部、分工会的教职工和学生,人数不低于15人。
学生口(学生处、团委、辅导员)教职工的服务对象主要为学生和对口的职能部门,人数不低于30人。
行政业务口(含学校办公室、教务处、研究生部、科学技术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人事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教职工服务对象主要为各学院对口的管理人员、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学生和其他教职工,人数不低于15人。
服务保障口(规划建设处、后勤管理处、保卫处、教辅机构)服务对象为全校教职工和学生,人数不低于15人。
服务对象对非教师岗位教职工的表扬或投诉,经本单位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查核属实的,可认定为服务对象的打分或作为民主测评的重要参考,具体的分值认定或增减分等办法在各单位考核实施细则中明确。
2.聘期考核
根据《北京工商大学2013~2015聘期全员岗位聘任工作实施办法》附件3:
北京工商大学教师岗位基本职责指导性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性意见》),专业技术四级及以上的教师应完成各级教师职务的履职基本要求和任期目标,其他级别教师岗位任期目标由各学院在考核实施细则中根据自身情况和工作需要另行制定。
聘期考核仅统计本聘期内取得的成果,聘期外取得的成果和聘任现岗位时已经使用过的成果不得再重复使用。
聘期内国家和北京市新设立的荣誉称号或奖项,未在《北京工商大学2013~2015聘期全员岗位聘任工作实施办法》中列出的,可根据该成果相关支撑材料,按考核权限参照文件同档次成果进行认定。
(2)管理、其他专业技术和工勤技能岗位
由于各单位承担的工作不同,学校对管理岗、其他专业技术岗和工勤技能岗教职工的聘期考核不做具体要求,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每个教职工的岗位职责要求,制定考核实施细则。
考核评价标准要明确,确保考核结果与工作实际状况相符。
八、考核的等次
(一)年度考核
1.单位考核结果暂不分等次,由学校根据各单位工作量完成情况进行排名。
2.教职工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3.优秀人员的比例不超过本单位参加考核人员的20%。
4.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结果不得为优秀;
情节严重的,考核结果不得为合格。
(1)不服从学校和本人所在单位工作安排的;
(2)考核年度内发生教学事故、管理事故、责任事故者;
(3)服务意识不强,服务态度不好,教职工反映意见较大者;
(4)受警告处分者,在做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受记过处分者,在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解除处分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5)受党纪处分的工作人员,其年度考核按照中纪委、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5.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结果按不合格处理。
(1)思想品德不合格者;
(2)本年度受到刑事处罚者;
受降低岗位等级处分者;
(3)思想政治理论、英语、体育、艺术、大学语文和数学课教师教学和科研工作总量低于320标时者,其他课教师教学和科研工作总量低于360标时者;
(4)管理、其他专业技术和工勤技能岗位教职工的民主测评得分低于54分者;
(5)未经批准,拒不参加考核者;
(6)连续旷工超过3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7天者;
(7)在考核、职务晋升或其它工作中向学校或本人所在单位提供虚假材料或剽窃他人成果者;
(8)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学院安排的教学任务者;
(9)不能履行岗位职责者。
6.思想政治理论、英语、体育、艺术、大学语文和数学课教师教学和科研工作总量介于320标时(含)和360标时(不含)之间,其他课教师教学和科研工作总量介于360标时(含)和400标时(不含)之间,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
管理、其他专业技术和工勤技能岗位教职工民主测评分介于54分(含)至60分(不含)之间的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
(二)聘期考核
聘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2个等次。
1.合格
教授二级至教授四级教职工,聘期内完成学校《指导性意见》中规定的履职基本要求和任期目标,且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者。
副教授五级及以下级别教师岗位教职工,聘期内完成学校《指导性意见》中规定的履职基本要求和学院考核实施细则中规定的任期目标,且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者。
非教师岗位教职工聘期内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各年度的岗位工作任务,且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者。
2.不合格
(1)聘期内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不负责任,教学、科研、管理与服务出现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生命危害者;
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者;
(2)教师未完成所聘级别的履职基本要求或任期目标;
(3)聘期内2个年度考核结果未达到合格者或未确定考核等次者(新进人员因不满半年而未确定考核等次者除外);
(4)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或在考核、职务晋升或其他工作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剽窃他人成果造成恶劣影响者;
(5)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6)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者;
(7)聘期内长期在外兼职,不能履行岗位职责者;
(8)由于个人原因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者。
3.在聘期内有1个年度考核结果未达到合格或无考核结果的,聘期考核应结合其聘期内的岗位职责完成情况和各年度考核结果情况确定等次。
九、考核程序
1.单位自评:
各单位认真总结本年度主要工作情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整改提高措施等,并将总结报告交人事处。
2.学校审核:
学校考核委员会根据各单位工作量完成情况进行审核。
(二)教职工个人考核
1.学校公布年度和聘期考核工作安排,各单位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校统一安排布置考核工作,明确考核要求和操作程序。
2.个人自评,填写年度和聘期考核表(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还需填写年度和聘期工作业绩表)。
3.各单位可组织本单位教职工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4.各单位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小组会议,对聘用在专业技术五级及以下的教师岗位、管理、教辅和工勤岗位教职工,根据其考核登记表、教师工作业绩表、民主测评及考勤测评得分,全面评议其年度和聘期的履职表现和工作业绩,实事求是做出评价。
通过全员投票与小组讨论、评议、投票相结合的形式,提出个人年度和聘期的考核等次意见。
5.学校考核委员会对聘用至专业技术四级及以上岗位的教师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聘期目标任务等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必要时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6.各单位将教职工考核登记表、教师工作业绩表、考核结果统计表、考核结果汇总表交到人事处汇总审核。
7.学校党委常委会暨校长办公会对各单位考核结果进行审定。
8.在全校范围内公示拟定年度考核优秀人员名单和主要业绩,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9.各单位将考核结果通知教职工本人,并对拟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教职工进行组织谈话。
10.人事处将教职工考核登记表返给各单位,各单位组织教职工确认考核结果并签署意见。
11.各单位按要求将年度考核登记表交到人事处,存入教职工人事档案。
十、特殊情况考核等次的确定
1.本年度新进的各类人员(含新进毕业生、外单位调入人员、安置的转业军人等),参加年度考核。
(1)新进毕业生工作时间不满半年的,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2)外单位调入人员和军转安置人员,在参考原单位工作意见的基础上确定考核等次。
2.经学校批准的内部退休人员如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年度考核结果视为合格。
3.因工作需要,已履行借调手续,被校外单位借调工作或选派到校外单位工作满6个月的人员,由对方单位提供考核材料,本人所在单位确定考核等次。
4.挂职锻炼的工作人员,在挂职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考核等次。
不足半年的,由挂职单位作出评语,派出单位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等次。
5.在批准期限内的公派出国人员,由所在单位督促其本人提供年度学习工作小结,并由所在单位确定考核等次。
6.在校内单位之间岗位变动人员,在现单位进行考核,同时征求原单位意见;
考核年度内由于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岗位发生变化的人员,考核按职务晋升前的岗位标准结合现有情况进行考核。
7.本年度内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不参加考核,12月份退休者可参加本次年度考核。
8.2015年不再担任中层干部的教职工,参加本次年度考核,其中曾兼任教师岗位的,任中层干部期间的工作量按相应的标准核减。
9.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待结案后,根据案件结果,按照有关规定补定年度考核等次。
10.不参加考核的人员
(1)未聘任上岗的(包括待聘、病休等)。
(2)经学校批准的病事假、自费出国等因私离岗时间累计超过6个月(含)的。
(3)出国随任的。
1.校内单位间岗位变动的人员,在现所在单位进行考核,同时征求原单位意见;
聘期内由于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岗位发生变化的人员,考核按不同岗位分段进行。
2.2015年不再担任中层干部的教职工,现在管理岗位工作的,不参加聘期考核;
原“双肩挑”人员,现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参加聘期考核,并根据所聘的专业技术岗位,按照担任中层干部职务前后岗位职责要求的不同标准分段考核。
十一、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教学单位的年终奖励绩效工资将根据本单位工作量完成的排名情况发放。
超额完成工作量且排名前三位的,学校根据其超工作量情况适当增加考核奖励绩效工资总量。
未完成工作量的,学校根据其具体情况适当核减考核奖励绩效工资总量。
(二)教职工年度考核结果将作为奖惩、晋升工资和职务、发放绩效工资、培训、续聘、低聘、转岗或解聘等的重要依据。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
按照有关规定正常晋升薪级工资;
本年度计算为竞聘更高等级岗位的工作年限;
岗位竞聘中,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工作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
享受国家奖励规定中的其他奖励条款。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
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本年度不计算为竞聘更高等级岗位的工作年限;
不发放考核奖励绩效工资和第十三个月工资;
次年不能晋升薪级工资和职务;
次年起每月核减其基本绩效和核增绩效工资之和的20%,核减时间为6个月;
连续两年考核均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降低岗位等级或调整岗位聘用。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
降低岗位等级或调整岗位聘用;
不发放考核奖励绩效工资和第十三个月工资,次年不能晋升薪级工资和职务,次年起每月核减其基本绩效和核增绩效工资之和的90%,核减时间为12个月。
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学校将予以解聘。
不参加年度考核或考核不确定等次的:
不能晋升薪级工资,本年度不计算为竞聘更高等级岗位的工作年限。
(三)聘期考核结果作为新一轮的岗位聘任续聘和解聘的重要依据。
本聘期考核结果合格的教职工,可参加新一轮的岗位聘任。
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教职工,在新一轮岗位聘任中,学校将视情况降低岗位等级聘用、调整岗位聘用或解聘。
十二、考核纪律
(一)参加考核的全体人员要坚持考核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二)学校考核委员会成员和各单位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考核程序和考核标准,遵守考核保密等多项工作纪律。
(三)各单位工作人员必须如实审核教职工的教学科研工作业绩表,如发现有歪曲、隐瞒事实的,学校将给予严肃处理。
(四)各单位须严格规范年度考核评优工作程序,以教职工的实际表现为依据,在学校规定的优秀比例范围内,由本单位全员投票与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评议、投票相结合,评选出本年度的考核优秀人员。
(五)全体考核人员要遵守以下纪律要求:
1.不准借考核之机谋私利;
2.不准故意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弄虚作假;
3.不准设置障碍,干扰或妨碍考核工作;
4.不准对反映情况的人打击报复。
对违反上述纪律的,视其性质、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处分。
造成失实的考核结果无效。
十三、考核的复核与申诉
教职工对本人考核结果有不同意见,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学校考核委员会申请复核,考核委员会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在三十日内作出维持或者变更考核结果的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如教职工对复核结论仍不服,可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人社部发〔2014〕45号)有关规定,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和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诉、再申诉。
复核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对考核结果的执行。
教职工提出复核和申诉时,要理由充分、材料齐备、实事求是。
十四、本办法于2015年9月18日由教代会执委会表决通过,2015年10月26日党委常委会暨校长办公会审核批准,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
十五、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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