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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引言2
第二章财务报表基本要求及核心内容.2
第三章2014财务报表列报新会计准则较旧准则的变化5
3.1分析比较总变化内容及趋势5
3.1.1文字解析变化的总内容及影响5
3.1.2表格清晰比较新旧准则11
第四章解读分析财务报表列报新准则32
4.1新准则的最大亮点33
4.1.1新准则的最大亮点在于修订了“综合收益”的有关内容33
4.1.2借鉴国际会计准则,整合原指南和讲解,对财务报表列报准则做了完善性的修........23
第五章分析新财务报表列报准则对报表的影响及发展趋势33
第六章结论34
第七章参考文献34
第一章引 言
财务报表列报简介
列报,是指交易和事项在报表中的列示和在附注中的披露。
在财务报表的列报中,“列示”通常反映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的信息,“披露”通常反映附注中的信息。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以下简称财务报表列报准则)规范了财务报表的列报。
中文名
财务报表列报
反映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基本要求
列报基础
核心内容
资产负债表的列报规定及变化
第二章财务报表列报基本要求及核心要求
(一)依据各项会计准则确认和计量的结果编制财务报表
(二)列报基础
在编制财务报表的过程中,企业管理层应当对企业持续经营的能力进行评价,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市场经营风险、企业目前或长期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财务弹性以及企业管理层改变经营政策的意向等。
(三)重要性和项目列报
关于项目在财务报表中是单独列报还是合并列报,应当依据重要性原则来判断。
性质或功能类似的项目,一般可以合并列报,但是对其具有重要性的类别应该单独列报。
项目单独列报的原则不仅适用于报表,还适用于附注。
企业在进行重要性判断时,应当根据所处环境,从项目的性质和金额大小两方面予以判断。
(四)列报的一致性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在以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是可以改变的:
(1)会计准则要求改变;
(2)企业经营业务的性质发生重大变化后,变更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五)财务报表项目金额间的相互抵销
财务报表项目应当以总额列报,资产和负债、收入和费用不能相互抵销,即不得以净额列报,但企业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下列两种情况不属于抵销,可以以净额列示:
(1)资产项目按扣除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列示,不属于抵销。
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表明资产的价值确实已经发生减损,按扣除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列示,才反映了资产当时的真实价值。
(2)非日常活动的发生具有偶然性,并非企业主要的业务。
从重要性来讲,非日常活动产生的损益以收入扣减费用后的净额列示,更有利于报表使用者的理解,也不属于抵销。
(六)比较信息的列报
企业在列报当期财务报表时,至少应当提供所有列报项目上一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以及与理解当期财务报表相关的说明,目的是向报表使用者提供对比数据,提高信息在会计期间的可比性,以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发展趋势,提高报表使用者的判断与决策能力。
(七)财务报表表首的列报要求
(八)报告期间
财务报表列报的核心内容
(一)资产负债表的列报规定及变化
资产负债表应单独列报的项目包括:
交易性金融资产、生物资产、权益法核算的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投资性房地产、递延所得税资产;
负债类增加的项目:
交易性金融负债、递延所得税负债、将原应付工资和应付福利费两个项目合并为“应付职工薪酬”、将原来的应交税金和其他应交款合并为“应交税费”。
同时,取消了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
(二)利润表的列报规定及变化
1.直接列报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不再区分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营业成本;
2.费用按照功能分类,分为从事经营业务发生的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等;
3.将原应计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和管理费用等的各项税金统一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反映;
4.增加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资产减值损失和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三个项目。
(三)现金流量表的列报规定及变化
1.新的现金流量表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信息;
2.金融企业(含保险公司)可根据行业特点和现金流量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其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项目;
3.购买或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的现金流量以净额单独列示在投资活动的现金流量中;
4.关于外币现金流量的折算和列示:
外币现金流量应折算成企业的报告货币,经折算后的外币现金流量应依其性质分别归入经营活动、投资活动或筹资活动中;
5.汇率变动对现金流量的影响,以现金流量发生日或平均汇率折算,与经营活动、投资活动或筹资活动分开,单独列示。
(四)增加了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应当全面反映一定时期所有者权益变动的情况,不仅包括所有者权益总量的增减变动,还包括所有者权益增加变动的重要结构性信息,特别是要反映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让报表使用者准确理解所有者权益增加变动的根源。
净利润及其分配情况作为所有者权益变动的组成部分,不需要单独设置利润分配表。
所有者权益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反应是静态的,对所有者权益的分析仅仅基于资产负债表是远远不够的。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属于动态报告表,揭示了企业在某特定时期内所有者权益各组成项目增减变化的情况。
第三章2014财务报表列报新会计准则较旧准则的变化
3.1分析比较总变化内容及趋势
新财务报表列报的基本内容和总体结构的主要变化
新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规定企业编制的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附注(如图1所示)。
3.1.1文字解析变化的总内容及影响
(一)新准则增加了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反映会计主体在一定期间的总收益和总费用,对于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应披露的信息项目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从而更全面地反映了主体权益的综合变动;
而旧制度在这方面规定得较为简单。
(二)取消了财务状况说明书
因为财务状况说明书涉及的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等内容不宜通过会计准则来规范。
(三)在资产负债上,列报项目发生变化——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类增加了应单独列报的项目
这些项目包括:
交易性金融资产、生物资产、权益法核算的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投资性房地产、递延所得税资产;
交易性金融负债、递延所得税负债并将原应付工资和应付福利费两个项目合并为应付职工薪酬。
(四)在利润表上,主要有以下几个项目发生了变化
1.简化了利润表单列项目,直接列报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而不再区分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营业成本;
2.将原应计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和管理费用等的各项税金统一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反映;
3.增加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资产减值损失和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三个项目;
4.在净利润下增设了每股收益,包括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
5.新的现金流量表准则与我国现行的现金流量表准则比较没有实质性变化仅在附注披露上略有增减。
二、资产负债表基本结构的主要变化及报表影响
(一)债券投资核算的变化及影响
旧制度将债券投资按期限分为短期和长期两种;
而新准则将债券投资按持有意图进行分类,分为交易类的债券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类的债券投资、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类的债券投资。
这样分类有助于更清晰地界定不同资产类型的投资和收益。
其中,交易类债券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动所产生的利得,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类的债券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计入资本公积。
持有至到期投资类的债券投资,初始确认按照公允价值计量,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后续计量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
在终止确认、发生减值或摊销时产生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因此,它们对利润表中的利润产生了一定影响。
(二)投资性房地产核算的变化及影响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其范围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长期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和企业拥有并已出租的建筑物。
同时,自用或作为存货的房地产是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范围的。
由于是新增的会计科目,必然会对企业财务状况产生一定影响。
具体情况如下:
在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情况下,其业务处理并不影响企业财务报表上的数据,只是应在资产负债表上将投资性房地产作为一项资产单独列示;
在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情况下,不计提折旧或摊销,而原制度规定应计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并计提折旧或摊销。
可见,新准则将会使费用减少,利润增加。
此外,将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在房地产升值的情况下,也将使利润增加,从而对利润表的利润产生一定影响。
(三)生物资产核算的变化及影响
生物资产是指有生命的动物和植物,具体分为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
消耗性生物资产是指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将来收获为农产品的生物资产,包括生长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以及存栏代售的牲畜等;
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为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公益性生物资产是指以防护、环境保护为主要目的的生物资产,包括防风固沙林、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养林等。
关于后续计量,企业应当采用成本模式对生物资产进行后续计量。
值得注意的是,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也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
一是生物资产所在地有活跃的交易市场;
二是能够从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生物资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生物资产的公允价值做出合理估计。
由于生物资产的计量未参考国际会计准则的公允价值模式,因此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影响不大。
不过,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产品市场的完善,公允价值计量的广泛采用将会对企业财务状况产生较大影响。
(四)所得税核算的变化及影响
新会计准则要求企业采用所得税会计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这种所得税会计方法适应了新准则在确认、计量等方面的变化,能够更全面地反映会计与税法之间的差异,更符合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有关概念包括暂时性差异、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
按照暂时性差异对未来期间应税金额的影响,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应税金额的暂时性差异。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资产可抵扣金额的暂时性差异。
存在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当确定为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
因为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侧重于暂时性差异,其涵盖内容比时间性差异广泛得多。
而且,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将递延所得税资产与递延所得税负债分门别类地处理与披露,使其提供的会计信息更加详实、明确,从而更易于理解与分析企业的财务状况。
在新会计准则体系下,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距进一步扩大,如果继续采用应付税款法,将使得所得税费用与会计利润严重偏离,使会计信息缺乏有用性;
在新准则体系下,大量资产、负债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的变动大都计入当期损益,这就使得时间性差异的发生和转回频繁出现,如果企业仍然采用递延法或损益表债务法,必然会形成较大的工作量,增加所得税会计的核算难度,同时,也会对利润表的利润产生一定影响。
此外,与原准则规定相比,资产的定义增加了资产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这一特性,并给出了资产确认的条件:
一是与该项目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是该项目的成本或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当这两个条件同时满足时,才可确认为资产并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
仅符合资产定义但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如此,也会对资产的范围产生影响。
比如对受委托的贷款来说,在原准则概念下,委托贷款由银行控制并能以货币计量,因此确认为资产;
在新会计准则概念下,银行不承担该项贷款违约风险,委托资产无法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因此不能确认为资产。
再如,残次冷背的存货、技术落后的无形资产、收不回的长期投资、贷款的减值部分都不能带来经济利益,不能确认为资产,需要从资产负债表上剔除。
三、利润表基本结构主要变化及报表影响
(一)利润表收入、成本及税金项目的相关调整及报表影响
我国新准则规定,利润表直接列报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而不再区分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营业成本,并将原应计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和管理费用等的各项税金统一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
其理由是:
当今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经营日益多元化,其主营业务与其他业务很难划分,更难以定义,因此出于适应新经济环境及简化利润表列报项目的目的,准则发生了相应的变化。
无疑,这种变化会造成利润表的结构性数据变化并对报表分析产生一定影响。
(二)利润表新增的有关项目及报表影响
1.新增“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项目及报表影响
为了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并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我国新发布的38项会计具体准则中有17项程度不同地运用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涉及影响范围之大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有必要在利润表中单独予以列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是指一项资产在取得之后的计量,即后续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时,期末资产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
例如,投资性房地产、债务重组、非货币交换、金融工具等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资产期末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都要计入该项目,该项目反映了资产在持有期间因公允价值变动而产生的损益。
通过列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利润表全面反映了企业的收益情况,具体分为经营性收益和非经营性收益。
投资者能了解企业因公允价值变动而产生的损益是多少及其占企业全部收益的比重,从而更好地进行分析和决策。
另外,原制度下有些特殊业务产生的收益计入资产负债表的所有者权益中但未通过利润表反映,如资产评估增值和债务重组利得等,会出现一些绕过收益表而直接计入资产负债表方面的问题,使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失去了内在的逻辑联系。
通过列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项目,使利润表全面反映了这种收益,也提供了一种协调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内在关系的一种方法。
2.新增“资产减值损失”和“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项目及报表影响
资产减值损失是指因资产的账面价值低于其可收回金额而造成的损失。
新会计准则规定资产减值范围主要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除特别规定外的其他资产减值的处理。
《资产减值》准则改变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的减值准备计提后可以转回的做法,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消除了一些企业通过计提秘密准备来调节利润的可能,限制了利润的人为波动。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则是按照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中的大项目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反映的。
这种做法使财务报表信息使用者对企业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有了清晰、全面的认识,并可了解其占利润总额的比例及对利润总额的影响程度。
总之,新准则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资产减值损失和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是在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和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制定的。
这种做法提高了财务报表信息质量,避免了企业可能的调节利润行为,有助于投资者更好地做出决策。
四、现金流量表基本结构的主要变化及报表影响
(一)新准则对现金流量表在以下几个方面内容作了明确
一是金融企业(含保险公司)可根据行业特点和现金流量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其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项目。
二是购买或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的现金流量以净额单独列示在投资活动的现金流量中。
三是关于外币现金流量的折算和列示:
外币现金流量应折算成企业的报告货币,经折算后的外币现金流量应依其性质分别归入经营活动、投资活动或筹资活动中。
四是汇率变动对现金流量的影响,以现金流量发生日或平均汇率折算,与经营活动、投资活动或筹资活动分开,单独列示。
(二)在附注中披露的新增内容
一是将净利润调节到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信息中,增加了“公允价值变动损失”;
二是购买或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的现金流量除了以净额单独列示在投资活动的现金流量中外,其他相关信息在报表附注中以总额披露。
此外,将净利润调节到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具体项目中,取消了“待摊费用减少”和“预提费用增加”。
总之,新的现金流量表准则与我国现行的现金流量表准则比较,没有实质性变化,只是更加精炼、科学及系统化。
1
3.1.2表格清晰比较新旧准则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提高企业财务报表列报质量和会计信息透明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于2014年1月26日修订并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财会[2014]7号),并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对应原准则(财会[2006]3号)同时废止。
新旧准则对比如下(注:
新准则红色字体为新增内容,旧准则绿色字体为删除内容):
新准则(财会[2014]7号)
旧准则(财会[2006]3号)
第一条为了规范财务报表的列报,保证同一企业不同期间和同一期间不同企业的财务报表相互可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
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一)资产负债表;
(二)利润表;
(三)现金流量表;
(四)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
(五)附注。
财务报表上述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重要程度。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以及年度财务报表和中期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还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和列报,还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
其他会计准则的特殊列报要求,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第三条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和列报,以及其他会计准则的特殊列报要求,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和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第四条企业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其他各项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企业不应以附注披露代替确认和计量,不恰当的确认和计量也不能通过充分披露相关会计政策而纠正。
如果按照各项会计准则规定披露的信息不足以让报表使用者了解特定交易或事项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时,企业还应当披露其他的必要信息。
企业不应以附注披露代替确认和计量。
第五条在编制财务报表的过程中,企业管理层应当利用所有可获得信息来评价企业自报告期末起至少12个月的持续经营能力。
评价时需要考虑宏观政策风险、市场经营风险、企业目前或长期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财务弹性以及企业管理层改变经营政策的意向等因素。
评价结果表明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因素以及企业拟采取的改善措施。
第六条企业如有近期获利经营的历史且有财务资源支持,则通常表明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是合理的。
企业正式决定或被迫在当期或将在下一个会计期间进行清算或停止营业的,则表明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不再合理。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当采用其他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并在附注中声明财务报表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的事实、披露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的原因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不再合理的,企业应当采用其他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并在附注中披露这一事实。
第七条除现金流量表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编制外,企业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编制财务报表。
第八条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会计准则要求改变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
(二)企业经营业务的性质发生重大变化或对企业经营影响较大的交易或事项发生后,变更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第五条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但下列情况除外:
(二)企业经营业务的性质发生重大变化后,变更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第九条性质或功能不同的项目,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但不具有重要性的项目除外。
性质或功能类似的项目,其所属类别具有重要性的,应当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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