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指标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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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生产
4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
吨标煤/万元
≤0.90
或能源消耗总量不超过控制目标值
5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
立方米/万元
用水总量不超过控制目标值
≤80
6
单位工业用地工业增加值
万元/亩
≥55
参考性
7
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通过审核的比例
环
境
(三)
环境质量
改善
8
环境空气质量
质量改善目标
优良天数比例
不降低且达到考核要求
≥80
9
地表水环境质量
水质达到或优于III类比例
陕北地区
关中地区
陕南地区
劣V类水体
≥45
≥65
消除
10
土壤环境质量
不降低
11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
达到考核
要求
(四)
生态系统
保护
12
生态环境状况指数(EI)
不降级
13
林业用地规划占比
不降低且规划林业用地逐步增加
14
生物物种资源保护
重点保护物种受到严格保护
外来物种入侵
执行
不明显
(五)
环境风险
防范
15
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
16
污染场地环境监管体系
建立
17
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
未发生
活
(六)
人居环境
18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优良比例
≥98
19
城镇污水处理率
≥85
20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21
城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
人均建设用地小于80m2的城市
人均建设用地80m2-100m2的城市
人均建设用地大于100m2的城市
m2/人
≥9
≥10
≥11
(七)
生活方式
绿色化
22
城镇新建绿色建筑比例
≥25
23
公众绿色出行率
≥50
24
节能、节水器具普及率
25
政府绿色采购比例
制
度
(八)
制度与
保障机制
完善
26
生态文明建设规划
制定实施
27
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占党政实绩考核的比例
≥20
28
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
29
固定源排污许可证覆盖率
30
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占比
≥75
文
化
(九)
观念意识
普及
31
党政领导干部参加生态文明培训的人数比例
32
公众对生态文明知识知晓度
33
环境信息公开率
34
公众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满意度
二、指标解释
1.生态保护红线
指标解释:
指依法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的严格管控边界,是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的底线。
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对于维护生态安全格局、保障生态系统功能、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本指标是对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落实情况的综合评定。
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生态保护红线,落实管控要求,明确政策措施;
红线一经划定,不得随意调整,确保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
数据来源:
环保、国土等部门。
2.土地规划功能
本指标主要考察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生态用地面积比例。
生态用地是指生产性用地和建设性用地以外,以提供环境调节和生物保育等生态服务功能为主要用途,对维持区域生态平衡和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土地利用类型。
其中,环境调节功能主要是指气体调节、气候调节、水文调节、土壤调节与控制、干扰调节等,生物保育功能主要是指为人类之外的其他生物提供栖息地、丰富的基因库、生物防治等功能。
要求在区域土地利用规划中生态用地面积比例不得降低。
国土部门。
3.规划环评执行率
规划环评执行率即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是指区域内近3年实际进行规划环评的开发利用规划数占应该进行规划环评的开发利用规划总数的百分比。
其中,应该进行规划环评的开发利用规划,是指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各类开发利用规划中,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要求,应当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
计算公式:
规划环评执行率=近3年开展规划环评的开发利用规划数量(个)/近3年应开展规划环评的开发利用规划数量(个)×
100%
环境保护部门。
4.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
指行政区内单位地区生产总值(GDP)的能源消耗量,是反映能源消费水平和节能降耗状况的主要指标。
要求地方能源消耗总量不超过国家或上级政府下达的关于区域能源消耗总量控制目标。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能源消耗总量(吨标煤)/地区生产总值(GDP)(万元)
注:
GDP与能源消耗同步核算,GDP按可比价计算。
统计、经信、发改等部门。
5.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
指行政区内单位地区生产总值所使用的水资源量。
同时,要求行政区水资源消耗总量不超过国家或上级政府下达的水资源总量控制目标。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用水总量(立方米)/地区生产总值(GDP)(万元)
水利、统计等部门。
6.单位工业用地工业增加值
指行政区内单位面积工业用地产出的工业增加值,是反映工业用地利用效率的指标。
单位工业用地工业增加值越高,土地集约利用程度越高。
其中,工业用地参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统计,工业增加值采用不变价核算。
单位工业用地工业增加值=年度工业增加值(万元)/工业用地总面积(亩)
经信、统计、国土、发改等部门。
7.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通过审核的比例
指行政区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数量占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的企业总数的比例。
《清洁生产促进法》规定,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标准的企业,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企业,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通过审核的比例=通过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数量(个)/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的企业数量(个)×
经信、环保、统计部门。
8.环境空气质量
(1)质量改善目标
指依据《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省制定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等,地方完成国家或上级政府下达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任务的情况。
要求区域大气环境质量不降低并达到考核目标。
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
(2)优良天数比例
指行政区空气质量达到或优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的天数占全年有效监测天数的比例。
优良天数比例=空气质量达到或优于二级标准的天数/全年有效监测天数×
9.地表水环境质量
指依据《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省、市制定的关于水污染的防治行动计划,地方完成国家或上级政府下达的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任务的情况。
要求区域水环境质量不降低并达到考核目标。
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
(2)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
指行政区内主要监测断面水质达到或优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水的比例。
要求行政区地表水达到水环境功能区标准,且I、II类水质比例不降低,过境河流市控以上断面水质不降低。
行政区有国控断面则考核国控断面达标情况,无国控断面则考核省控断面,无国控、省控断面的则考核市控断面。
环保、水利等部门。
(3)劣V类水体
要求消除行政区内劣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V类的水体。
10.土壤环境质量改善目标
指依据《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及省、市制定的关于土壤污染的防治行动计划,地方完成国家或上级政府下达的土壤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要求区域土壤环境质量不降低。
11.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
该指标旨在强调按时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重点关注污染物总量减排责任书项目和年度减排计划工程措施的完成情况。
主要污染物包括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等,其种类随国家相关政策的调整作相应调整。
12.生态环境状况指数(EI)
生态环境状况指数(EI)是表征行政区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的生物丰度指数、植被覆盖指数、水网密度指数、土地胁迫指数、污染负荷指数和环境限制指数的综合反映。
指数的计算执行《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HJ192-2015),要求该指数所反映的生态状况级别不降级。
13.林业用地规划占比
指土地利用规划中专门用于林业生产的土地的比例。
林业用地规划占比=用于林业生产的土地面积/土地利用规划总面积×
统计、林业、国土、农业等部门。
14.生物物种资源保护
(1)重点保护物种受到严格保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依法保护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野生动、植物,无违法采集及猎捕、破坏等情况发生。
林业、农业、渔业、园林、环保等部门。
(2)外来物种入侵
指在当地生存繁殖,对当地生态或者经济构成破坏的外来物种的入侵情况。
要求外来物种入侵对行政区生态系统的结构完整与功能发挥没有造成实质性影响,未导致农作物大量减产和生态系统严重破坏。
15.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
指行政区危险废物实际处置量占危险废物应处置量的比例。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或液体废物。
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量+处置量)(吨)/(危险废物产生量+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处置往年贮存量)(吨)×
环保、住建、卫计、经信等部门。
16.污染场地环境监管体系
指行政区建立了污染场地环境全过程监管体系,因地制宜出台了污染场地环境风险防范的调查、监测、评估、修复等相关管理制度和政策措施,形成了污染场地多部门联合监管工作机制,且没有污染场地风险事故发生。
17.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
指行政区三年内发生重大和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数量以及问题整改情况。
要求三年内无国家或相关部委认定的资源环境重大破坏事件;
无重大跨界污染和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事件。
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判别参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分级规定。
环保、安监等部门。
18.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优良比例
指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其地表水水质达到或优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地下水水质达到或优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Ⅲ类标准的取水量占取水总量的百分比。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优良比例=各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Ⅲ类以上的取水量/各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总取水量×
住建、卫生、环保、水利等部门。
19.城镇污水处理率
指县城及城镇建成区经过污水处理厂或其他污水处理设施(土地、湿地处理系统等)处理,且达到排放标准的排水量占县城及城镇建成区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
要求污水处理厂污泥得到安全处置,污泥处置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有关规定,参照危险废物管理,建立污泥转移联单制度。
城镇污水处理率=(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量+其他污水处理设施(土地及湿地处理系统等)达标排放量)/县城及城镇建成区污水排放总量×
住建、水利、环保等部门。
20.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指县城及城镇建成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占行政区垃圾产生量的比例。
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吨)/行政区生活垃圾产生总量(吨)×
住建、卫计、环保等部门。
21.城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
指行政区城镇公园绿地面积的人均占有量。
公园绿地是指具备城市绿地主要功能的斑块绿地,包括全市性公园、区域性公园、居住区公园、小区游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历史名园、风景名胜公园、游乐公园、社区性公园及其他专类公园,也包括带状公园和街旁绿地等。
城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城镇公园绿地面积(平方米)/行政区城镇总人口数(人)
统计、住建、园林等部门。
22.城镇新建绿色建筑比例
指行政区达到《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的城镇新建绿色建筑面积占城镇新建建筑总面积的比例。
城镇新建绿色建筑比例=城镇新建绿色建筑面积/城镇新建建筑总面积×
住建部门。
23.公众绿色出行率
指行政区使用公共交通(公共汽车、轨道交通、班车、城市轮渡等)、自行车、步行等绿色方式出行的人次占交通出行总人次的比例。
公众绿色出行率=绿色方式出行的人次/交通出行总人次×
交通、统计等部门。
24.节能、节水器具普及率
指行政区通过认证的节能、节水器具销售数量占同类用电、用水器具销售总数量的比例。
节能、节水器具普及率=通过认证的节能、节水器具销售数量/同类用电、用水器具销售总数量×
经信、商务、水利、发改、统计、环保等部门。
25.政府绿色采购比例
指行政区政府采购有利于绿色、循环和低碳发展的产品规模占同类产品政府采购规模的比例。
政府绿色采购比例=政府绿色采购规模/同类产品政府采购规模×
财政、统计等部门。
26.生态文明建设规划
指地方政府组织编制的具有自身特色的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规划。
要求规划通过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的专家论证后,由当地政府提请同级人大审议通过后颁布实施。
制定了规划实施方案,规划的重点任务和工程项目落实到各相关部门。
规划实施年限达3年以上。
完成了规划实施情况评估,规划重点工程完成率达到80%以上。
27.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占党政实绩考核的比例
指地方党政干部实绩考核评分标准中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所占的比例。
该指标旨在推动创建地区将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纳入党政实绩考核范围,通过强化考核,把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组织、环保等部门。
28.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
指建立了针对行政区生态环境损害(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土壤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态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因上述要素引起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的党政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
组织、审计、环保等部门。
29.固定源排污许可证覆盖率
指行政区内发放执行排污许可证的固定源占固定源总数的比例。
要求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因地制宜的进行顶层设计,统筹考虑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固体废弃物等要素,基本形成以排污许可制度为核心,有效衔接环境影响评价、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排污权交易、排污收费等环境管理制度的“一证式”固定源排污管理体系。
30.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占比
指行政区内各县经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认定,达到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标准的个数占行政区县总数量的比例。
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占比=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个数(个)/行政区县总数(个)×
获得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命名的比例不低于25%。
31.党政领导干部参加生态文明培训的人数比例
指行政区内副科级以上在职党政领导干部,参加组织部门认可的生态文明专题培训、辅导报告、网络培训等的人数比例。
党政领导干部参加生态文明培训的人数比例=副科级以上干部参加生态文明培训的人数/副科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人数×
32.公众对生态文明知识知晓度
指资源节约、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全球及区域环境问题、可持续发展等生态文明知识在行政区公众中的普及程度。
该指标通过抽样调查获得,用以综合反映学校教育、科学普及、公众媒体等的宣传教育效果。
选取调查对象时应考虑年龄、学历、职业、性别等情况,以充分体现调查结果的代表性,调查总人数不少于行政区人口的千分之一。
问卷调查、独立机构抽样调查。
33.环境信息公开率
指政府主动公开环境信息和企业强制性环境信息公开的比例。
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5号)要求开展,其中污染源环境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和标准,按照《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环发〔2013〕74号)、《关于印发<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和<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的通知》(环发〔2013〕81号)等要求执行。
34.公众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满意度
指公众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满意程度。
该指标采用省级生态文明评估考核组现场随机发放问卷与委托独立的权威民意调查机构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获取,以现场调查与独立调查机构所获取指标值的平均值为最终结果。
现场调查人数不少于行政区人口的千分之一。
调查对象应包括不同年龄、不同学历、不同职业等人群,充分体现代表性。
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指标(试行)
任务
单位
遵守
资源节约
利用
产业循环
发展
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率
秸秆综合利用率
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
≥95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
有机、绿色、无公害农产品种植面积的比重
达到考核要求
村镇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90
县级市、区
县
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
村庄环境综合整治率
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占党政实绩
考核的比例
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
编制
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占比
(十)
35
36
37
指标解释参照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相关内容。
2.土地规划功能
指标解释参照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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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 生态 文明 建设 示范区 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