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意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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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意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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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取消政府采购政策对小微企业的歧视性规定,政府采购计划预算总额的30%以上应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其中小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优先审查小微企业核心技术发明专利申请,降低小微企业获得专利的成本。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将闲置专利向小微企业许可转让,向小微企业低成本或免费实施专利许可,引导高校、科研院所与小微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合作互助,帮助小微企业进行专利创业和专利二次开发。
(市工信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局、财政局、商务和经合局、人社局负责)
(四)积极预防和有效调控失业风险。
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调整为1.5%,个人缴费费率由本人工资的1%调整为0.5%。
在我市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生产经营困难、向社会承诺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可以申请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用于富余人员生活补助、单位及职工社会保险补贴或转岗培训补贴。
确需裁员的,应制定人员安置方案,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接续,裁员方案需经职代会通过。
依据兼并重组政策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优先用于职工安置。
完善失业监测预警机制,建立应对失业风险的就业应急预案。
(市人社局、财政局、国资委、工信委、商务和经合局、国土资源局负责)
二、积极推进创业带动就业
(五)营造宽松便捷的准入环境。
进一步落实企业注册登记制度,在全市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四证合一、一照四号”。
执行国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方案,按要求实现“一照一码”。
统筹推进注册登记全程电子化,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允许“一照多址”“一址多照”和“住改商”。
转变涉企的行政服务和监管方式,推行“互联网+政务”,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涉企信息集中统一公示和信用信息互联互通。
推动政府部门运用大数据提供更有效的服务和监管,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转变监管方式,逐步减少实地检查行为,强化网上监管、数据监管。
落实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推动各部门实行联合信用约束。
建立小微企业目录,对小微企业发展状况开展抽样统计。
修订与商事制度改革不衔接、不配套的规范性文件,简政放权,减少投资项目前置审批。
对保留的审批事项,实行限时办结,推行“一个窗口”受理、网上并联审批等方式。
(市工商局、编办、市政府法制办负责)
(六)培育创业创新孵化平台。
各级政府清理出来的非办公类用房优先用于政府主导新建的科技园、孵化器,并留出一定空间用于创新创业。
统筹利用大学创业孵化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城市配套商业设施、闲置厂房等现有资源,构建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为创业者提供经营场所和企业孵化服务。
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适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对众创空间的房租、宽带网络、公共软件等给予适当补贴。
鼓励社会各类资本投资建设创新创业孵化器,对孵化创业人数多、创业项目科技含量高、孵化成功率高的,根据人数、面积、服务成本等给予补贴或奖励。
(市科技局、工信委、教育局、人社局、财政局负责)
(七)拓宽创业投资融资渠道。
加大政府对创业的资金支持,市政府出资1亿元,设立以大学生为主要服务对象的政策性担保机构。
市财政建立担保基金有效注入机制。
在每年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2000万元,连续三年形成6000万元基金规模。
市财政设立1000万元政府创业扶持资金,县(市)财政设立不少于300万元创业扶持资金,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本支持创业活动,支持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在我市创业融资领域的发展。
设立“种子资金”,扶持初创企业发展。
引导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发行债券,支持和奖励创业企业上市融资。
(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科技局,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负责)
(八)放大财政贴息担保贷款对创业的扶持作用。
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凡有创业要求并符合一定条件的就业重点群体和困难人员,可在创业地申请2年期最高额度为10万元财政贴息的担保贷款;
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按人均10万元、实际贷款人数和额度分别给予2年期的担保贷款。
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给予贴息。
对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各类就业困难人员达到企业员工30%(超过100人的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给予为期2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完善担保基金呆坏账核销办法,细化核销标准,提高代偿效率。
简化担保贷款申请手续,开展网上申请和办理服务。
(市政府金融办、市银监局、财政局、人社局、人民银行佳木斯中心支行负责)
(九)严格落实减免税费政策。
税务部门要加大税收政策宣传力度,做好纳税辅导。
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人员中的失业一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8〕5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4号)等文件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和企业,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2号)规定,全面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对个体经营户和企业吸纳各类人员就业的税收扣减限额标准,按照《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我省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减免税限额(定额)标准的通知》(黑财税〔2018〕21号)、《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我省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减免税限额(定额)标准的通知》(黑财税〔2018〕22号)规定执行。
(市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人社局、民政局负责)
(十)大力扶持网络创业。
积极发展“互联网+”和电子商务,推动电子商务与制造业、服务业等传统业态深度融合,带动产业创新发展。
支持电子商务园区、电子商务总部基地和互联网服务商实行“一址多照”,用园区秘书公司经营地址为网络创业者提供经营场所的集群注册。
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创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探索建立网络虚拟孵化器、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器,在市创业孵化园辟建佳木斯创客空间,为创业者提供思想交流碰撞空间和创业场地设备、创业指导及投资对接支持,搭建创业者社交平台、培训平台和资源共享平台。
(市商务和经合局、工信委、工商局、人社局、财政局、人民银行佳木斯中心支行负责)
(十一)支持科研人员以技创业。
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
完善科技人员创业股权激励政策,放宽股权奖励、股权出售的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限制。
鼓励科技人员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及成立公司,完善科技人员创业股权激励机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落地。
科技人员创业的鼓励政策按《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集聚人才体制机制激励人才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意见》(黑发〔2018〕6号)执行。
(市人社局、科技局,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财政局负责)
(十二)支持农村劳动力创业。
支持农民自主创业和农民工返乡创业,发展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项目。
结合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建设,培育壮大股份合作社、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民创业实体。
依托全市各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机构组建农民创业指导服务中心,组织开展创业培训、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六位一体”的创业服务。
鼓励各类企业和社会机构搭建农民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和见习基地,定期在全市开展“农民创业之星”和“农民创业示范(实习)基地”评选活动。
鼓励各县(市、区)创建农民创业园区,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强化财政扶持和金融服务。
支持农民网上创业,推动农民合作社、农产品加工企业产品批量进驻电商平台,提升我市农产品知名度和竞争力。
推进农村青年创业富民行动。
(市农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社局、地税局、物价监管局,团市委负责)
(十三)营造大众创业良好氛围。
支持举办创业训练营、创业创新大赛、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展示推介等活动,搭建创业者交流平台,培育创业文化。
建立创业创新产品定向招标采购制度,对创业大赛中的优秀创业项目进行资助。
对劳动者创办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给予相应创业扶持政策。
推进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建设,建立健全组织领导体系、政策扶持体系、创业服务体系和工作考核体系,营造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良好社会氛围。
(市人社局、总工会,团市委、妇联,市科技局、司法局、财政局负责)
三、统筹推进重点群体就业
(十四)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
到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工资待遇上给予特殊的优惠政策。
在机关工作的,试用期可直接执行定级工资,试用期满后工作2年以上不满3年,级别工资高定1个档次,满3年以上,级别工资再高定1个档次。
在事业单位工作的,试用期也可直接执行定级工资,试用期满后工作2年以上不满3年,薪级工资高定1级,满3年以上,薪级工资再高定1级。
单独组织边远艰苦地区县、乡机关及公检法系统公务员招考,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和一线执法岗位就业。
根据基层需要,针对工作急需、专业性较强且员额不足的公务员职位,向高校毕业生适度放宽报名资格条件,鼓励报考。
按规定落实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推进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工作,每年在基层特别是街道(乡镇)、社区(村)购买一批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优先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所需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把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开发与管理情况列为各级政府目标考核指标。
大力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三支一扶”计划,每年招募一批高校毕业生到乡村开展志愿服务,充实基层人才队伍。
服务期满、考核称职(合格)的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大学生,参加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招聘时,笔试成绩加5分,报考本人户籍地岗位和期满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再各加2分。
在街道(乡镇)、社区(村)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期满的高校毕业生在报考事业单位时享受项目生同等政策,报考公务员时可报考项目生岗位。
(市人社局,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财政局负责)
(十五)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保障机制。
鼓励各类企业为高校毕业生提供高质量的见习岗位,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当年的见习补贴标准由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上浮到60%。
建立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制度,推动实现招聘信息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
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残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毕业离校前发放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对高校毕业生从事灵活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规定给予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
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免费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
取消非应届毕业生调整改派环节,非应届毕业生可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用人单位录(聘)用通知等就业材料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办理报到和落户。
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专科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和创业鼓励政策。
高校毕业生创业的鼓励政策按《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黑政发〔2018〕16号)执行。
(市人社局、公安局、财政局负责)
(十六)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
将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登记失业人员中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失业人员、残疾人和高校毕业生作为帮扶重点,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提供就业援助服务。
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女满45岁、男满55岁就业困难人员(“4555”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定额社会保险补贴。
规范公益性岗位管理,适度控制岗位规模,严格实行准入和退出机制。
对难以实现就业的困难人员,使用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使用就业专项资金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不得安排非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应优先保障零就业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确保困难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
除零就业家庭人员外,就业困难人员在同一困难状态下,只能享受1次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
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期满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其他失业人员就业促进政策。
积极创办和争取省级残疾人就业示范基地认定,给予相应政策和资金扶持,鼓励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
完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扶持政策,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及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公示制度。
残疾人创业,残疾人就业保障资金可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资助。
(市人社局、民政局、财政局、残联负责)
(十七)鼓励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
围绕新型经营主体的培育和发展,特别是现代农机合作社建设,大力培育新型农民。
组织农村劳动力转移协会、劳务中介组织和劳务能人等市场主体为农民提供对接服务,促进农民就地就近转移。
结合“中蒙俄经济走郎”黑龙江陆海丝绸之路经济带和我市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建设,鼓励农业合作社、种粮大户赴俄开展粮食、蔬菜种植和营销,扩大对俄劳务输出。
市、县政府在实施征收土地时,要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具体措施,要优先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安置。
(市农委、人社局、财政局、商务和经合局、国土资源局负责)
(十八)拓宽退役军人就业渠道。
在全市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时,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定向考录退役大学生士兵,考录数量为当年符合条件退役大学生士兵人数的10%,基层专职武装干部要全部在退役大学生士兵和转业军官中招录。
在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中,应安排不低于当年招录计划的20%招收退役士兵,重点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
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招收录用或者聘用人员时,应安排不低于录(聘)用计划10%的名额招收符合录(聘)用岗位要求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相关企业对招收的退役士兵开展岗位培训的,可使用就业专项资金给予培训补贴。
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入工龄。
(市人社局,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财政局负责)
四、加强就业创业服务和职业培训
(十九)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
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创业服务功能,在为创业者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服务的基础上,将创业者的人事代理、档案保管、职称评定、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权益保障、法务咨询和法律援助等纳入服务范围。
将职业介绍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合并调整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按照绩效管理原则,向社会力量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
支持各类社会化、市场化专业服务机构及社团组织为创业者提供专业服务。
(市人社局、财政局负责)
(二十)推进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化建设。
推动社会保障卡在就业服务上的应用。
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实现就业管理和就业服务工作全程信息化和标准化。
建立全市就业信息监测平台,联网发布各类就业信息,稳步推进就业信息共享,支持社会服务机构利用政府数据开展专业化就业创业服务。
(二十一)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
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推动县一级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整合,优化机构编制资源配置,为社会提供统一的综合性服务平台。
实现人力资源市场管办分离、政企分开、事企分开、公共服务与经营性服务分离,明确划定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逐步把经营性业务转由服务企业实施。
完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方面人才顺畅流动的制度体系。
(市编办、人社局、财政局负责)
(二十二)加强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
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机制,政府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购买培训服务,将享受培训补贴人员全部纳入职业培训补贴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
组织开展订单式培训,重点组织实施农民职业技能提升培训。
创新职业培训模式,鼓励有条件的职业培训机构开发和实施职业培训包教学,支持企业以新招用青年劳动者和新转岗人员为重点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
发挥企事业单位主体作用,完善技能人才培养、评价和激励机制,加快培养重点产业急需技能人才。
创新创业培训方式,鼓励培训机构对创业群体免费开展创业培训。
引导鼓励劳动者利用互联网以及各级政府公共服务网站参加网络创业学习和培训。
(二十三)建立健全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就业的联动机制。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的,可一次性领取未领的失业保险金,在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经办机构按规定继续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研究探索鼓励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自主创业的扶持政策。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视其生产经营和家庭收入情况,按规定给予6至12个月的救助渐退期,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
创业人员创业失败,生活陷入困境,符合条件的纳入社会救助范围。
(市人社局、民政局、财政局负责)
(二十四)完善失业登记办法。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免费申领《就业创业证》,作为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的凭证。
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登记失业的各类人员提供均等化服务,有针对性地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推进符合条件的外来劳动者与当地户籍人口享有同等的就业援助政策,在全省范围内就地就近免费申领《就业创业证》。
五、强化组织领导
(二十五)健全协调机制,做好资金保障、就业统计和宣传工作。
将就业创业工作目标任务、政策落实、就业创业服务、资金投入、群众满意度作为评价指标纳入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及牵头单位班子政绩考核。
县(市)区要设立由政府主要领导牵头的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要根据就业需求、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就业创业相关资金,提高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性支出的比例。
将县级以上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县级以下(不含县级)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扩大劳动力调查范围,提高调查频率,适时发布调查失业率等相关数据。
利用各类媒体,大力宣传创新创业的典型事迹,努力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业伟大的时代风尚。
(市人社局、财政局、统计局,市委组织部、宣传部负责)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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