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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22、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3、生产安全事故分为: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10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以上5000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4、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个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5、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26、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27、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
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作出批复。
28、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下列规定处理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以下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以上200万以下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罚款.
29、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工伤的其他情形。
30、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31、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自杀的。
32、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33、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4、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35、一次性工伤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6、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37、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38、各级工会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
39、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下列人员及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一)新进从业人员;
(二)离岗六个月以上的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
(三)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后的有关从业人员。
40、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实施情况。
41、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4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
43、注册执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出租出借、注册执业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二)超出注册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
(三)非本人负责完成的文件上签字或盖章;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44、下列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监理单位实行监理:
(一)国家和本市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住宅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和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45、项目监理机构应当核查施工单位的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
46、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项目负责人现场监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47、建筑施工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48、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49、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50、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51、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5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53、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具体工程项目管理的人员。
54、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55、“安管人员”变更受聘企业的,应当与原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通过新聘用企业到考核机关申请办理证书变更手续.考核机关应当在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56、在中心城范围内,混凝土搅拌量每日在30立方米以上的,禁止现场露天搅拌。
57、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在48小时内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临时堆放场应当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
58、闲置6个月以上的施工工地,建设单位应当对其裸露泥土进行临时绿化或者铺装。
59、气象预报风速达到5级以上时,应当停止房屋爆破或者拆除房屋。
60、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按照本办法规定采取有效防尘措施的,有关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市环保局可以定期向社会公布违法名单。
61、除管线工程以及爆破拆除作业外、施工现场脚手架外侧应当设置整齐、清洁的绿色密目式安全网。
62、除城市道路工程、管线工程施工以及抢险、抢修工程外,建设工程或者建筑物、构筑物拆除需要在夜间22时至次日凌晨6时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向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办理夜间施工许可手续。
63、施工现场设置宿舍的,每间宿舍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并按照标准配备生活设施
64、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施工活动有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可以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65、凡施工现场的状况不符合有关的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具备开工所需的安全条件的,不得开工。
66、施工人员对管理人员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安全操作规程的作业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可以向施工安全管理责任人或者安全监督员报告。
67、单位和个人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建筑消防设施的义务,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建筑消防设施。
68、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托儿所、寄宿制学校等的寝室、宿舍,应当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但已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除外。
69、对确定为一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隐患的现状,并及时报送风险评估结果和治理方案。
70、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分为机械、土建、综合三类。
71、申请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考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注册职业资格;
(二)与所在企业确定确立劳动关系;
(三)经所在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72、工程承建企业跨省施工的,工程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5日内将事故基本情况书面通报颁发管理机关,同时附具企业及有关项目违法违规事实和证明安全生产条件降低的相关询问笔录或者其他证据材料。
73、施工八大员包括质量员、安全员、施工员、材料员、资料员、标准员、机机械员、劳务员等。
74、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受聘工作。
75、同一项目,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质量员、安全员等不得违反规定兼任本项目的其他关键岗位人员。
76、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是由措施费中所含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
77、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78、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79、用人单位对于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其正式工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
80、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两年。
应当于期满前三个月内,向原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
延期复核合格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延期两年。
81、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
(二)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及以上学历;
(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82、考核和持证核验适用范围如下:
(一)建筑电工;
(二)建筑施工脚手架(普通脚手架和附著升降式脚手架)架子工;
(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四)建筑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司机;
(五)建筑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安装拆卸工;
(六)吊篮安装拆卸(操作)工;
(七)桩工机械安装拆卸(操作)工;
(八)建筑焊割(操作)工.
83、企业于次年1月31日前将自评材料报送对应的考评部门。
企业未按期提交年度自评材料的,视同企业考评不合格。
84、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的设备备案包括:
产权备案、过户备案、进沪备案,由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负责具体实施。
85、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对安装、拆卸过程进行监控,做好监控记录。
86、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为深基坑工程。
87、搭设高度50米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为危险性较大的脚手架工程。
88、不论任何人,一旦发现有架体变形、位移、架体坍塌倒塌先兆、井架、桩机、塔吊等施工设施倒塌的危险性,应立即呼叫在场全体人员进行疏散。
89、根据工程规模、特点和风险程度,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可采取自行组织或委托论证机构开展论证活动。
90、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简称市安监总站)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管理工作。
91、市安监总站考核时对被考核对象前12个月的不良业绩分值进行累计。
92、必要时,建设主管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93、《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项目的名称;
(二)重大隐患的具体内容;
(三)治理要求及期限;
(四)督办解除的程序;
(五)其他有关的要求。
94、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工作,按照工程项目谁受监谁主管的原则实施。
95、施工现场,是指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作业活动的场所。
96、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分级负责的原则。
97、项目负责人是指建筑施工总包、专业分包企业项目经理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管理人。
98、项目负责人应当确保每月在现场带班生产的实际时间不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不得擅自脱岗。
99、永久性标牌的材质应采用耐久性材料,宽度不小于600mm,高度不小于500mm。
100、上海市建筑工程中使用的钢管壁厚,采取分类管理,分区推进的原则。
101、钢管扣件应按规定进行送样复试。
每个工地钢管、扣件复试批次不得少于1次,复试钢管不得少于3根。
102、安全技术措施预控范围应包括材料质量与检验复验、设备和设施检验、作业人员应具备的资格及技术能力、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
103、建筑施工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应对安全事故的风险特征进行安全技术分析,对可能引发灾难的风险,应有预防技术措施。
104、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其他各单位在工程竣工或有关安全技术活动结束后30天内,应将安全技术文件交本单位档案室归档,档案保存期不应少于1年。
105、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米,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米,其它临时用房、临时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米。
106、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施工时,必须明确划分施工区和非施工区。
施工区不得经营、使用和居住。
107、施工现场用火要求,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的可燃物进行清理②作业现场及其附近无法移走的可燃物,应采用不燃材料对其覆盖和隔离③裸露的可燃材料上严禁直接进行动火作业④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明火。
108、基坑工程变形监测数据超过报警值、或出现基坑、周边建(构)筑、管线失稳破坏征兆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待险情排除后方可恢复施工。
109、起重机司机应持证上岗,严禁非驾驶人员驾驶、操作起重机。
110、在施工现场专用变压器的供电的TN-S接零保护系统中,电力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专用保护零线连接。
111、TN系统中的保护零线除必须在配电室或总配电箱处做重复接地外,还必须在配电系统的中间处和末端处做重复接地。
在TN系统中,保护零线每一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10Ω。
112、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或灯具离地面高度低于2.5m等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应大于36V。
113、清洁、保养、维修机械和电气装置前,必须先切断电源,等机械停稳后再进行操作。
严禁带电或采用预约停电时间的方式进行检修。
114、作业前,必须查明施工场地内明、暗铺设的各类管线等设施,并应采用明显记号标识。
严禁在离地下管线、承压管道1m距离以内进行大型机械作业。
115、安全管理检查评定保证项目应包括:
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应急救援。
116、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定中,保证项目全数检查。
117、当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定的等级为不合格时,必须限期整改达到合格。
118、单、双排脚手架拆除作业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
119、剪刀撑杆件的底端应与地面顶紧,夹角宜为45°
-60°
。
120、当安全防护棚为机动车辆通行时,棚底至地面高度不应小于4米。
121、当建筑物高度大于24米,并采用木质板搭设时,应当设双层安全防护棚。
两层防护棚的间距不应小于700mm,安全防护棚的高度不应小于4m。
122、电梯井内平网网体与井壁的空隙不得大于25mm,安全网拉结应牢固。
123、施工单位应依据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组织验收。
验收合格并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施工工序或使用。
124、项目部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责令相关单位整改,并分类记录,作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依据;
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情况,还应要求采取纠正措施。
125、同一岗位专业人员配备为3人及以上时,应明确岗位负责人。
126、项目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建造师注册证书;
(二)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三)所承担的工程的专业和规模应符合有关管理规定。
127、搞好企业安全管理,避免工伤事故与职业病的发生,充分保护企业职工的安全与健康,是人本原理的直接体现。
128、施工现场入口处及主要施工区域、危险部位应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牌。
129、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130、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131、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132、各项施工现场管理制度应有文明施工的规定,包括个人岗位责任制、经济责任制、安全检查制度、持证上岗制度、奖惩制度、竞赛制度和各项专业管理制度等。
133、施工机械应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规定的位置和线路设置,不得任意侵占场内道路。
134、焚烧用于不适合再利用且不宜直接予以填埋处理的废物,尤其是对于受到病菌、病毒污染的物品,可以用焚烧进行无害化处理。
135、企业是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最直接和最重要的主体。
建造师(B类)安全生产知识(下册)
1.钢丝绳在起重作业中广泛应用,是吊装中的主要绳索,可用作起吊、牵引、捆扎等.
2.钢丝绳按捻制的方法分为单绕、双绕和三绕钢丝绳三种。
3.钢丝绳芯不同可分为麻芯(棉芯)、石棉芯和金属芯三种。
4.钢丝绳损伤及破坏的主要原因大致有四个方面:
1截面积减少;
2质量发生变化;
3变形;
4突然损坏。
5.在使用钢丝绳前,必须对钢丝绳进行详细检查,达到报废标准的应报废更新,严禁凑合使用.
6.在吊运表面光洁的零件,软金属制品,磨光的销轴或其他表面不许磨损的物体时,应使用化学纤维绳。
7.手拉葫芦的安全使用要求:
1严禁超负荷起吊;
2严禁将下吊钩回扣到起重链条上起吊重物;
3不允许用吊钩尖钩持载荷;
4起重链条不得扭转打结;
5操作过程中,严禁任何人在重物下行走或逗留。
8.在起重作业中常用的行走式起重机械主要有以下几类:
履带式起重机、汽车式起重机、轮胎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
9.支腿有以下几种形式:
1蛙式支腿;
2H式支腿;
3X式支腿;
4辐射式支腿。
10.在露天有六级及以上大风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起重吊装作业。
11.发电机运行中应经常检查并确认各仪表指示及各运转部分正常,并应随时调整发电机的载荷。
定子、转子电流不得超过允许值.
12.装载机是一种用途十分广泛的工程机械,它被广泛应用于建筑、公路、铁路、国防等工程中。
13.混凝土机械的工作机构、制动器、离合器、各种仪表及安全装置应齐全完好.
14.一般工业生产中使用的水泵多为离心式水泵。
15.塔机一般设置有起升机构、变幅机构、回转机构和行走机构。
16.安装拆卸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实习操作)并经省、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后,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担任装卸工作。
17.吊笼设有进料门和出料门,进料门一般为单门,出料门一般为双门.
18.安装拆卸作业应设置警戒区域,并设专人监护,无关人员不得入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在现场监督整个安装拆卸程序。
19.物料提升机的调试是安装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不可缺少的程序,也是安全使用的保障措施。
20.吊篮对建筑物墙面无承载要求,且拆除后无需再对墙面进行修补。
21.模板工程是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建筑施工中也占有相当重要位置,特别是近年来高层建筑增多,模板工程的重要性更为突出。
22.按照<
<
建筑法>
>
和<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的要求,模板工程施工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23.不得使用有严重锈蚀、弯曲、压扁及裂纹等疵病的钢管。
24.支架立杆必须设置纵、横向扫地杆,纵向扫地杆距离底座不应大于200mm。
25.立杆的对接扣件应交错布置,相邻两根立杆的接头不应设置在同一部距内。
26.当支架高度大于8m(包括8m)时,除应在其底部、顶部设置水平剪刀撑外;
还应在支架中间的竖向剪刀撑的顶部平面内设置水平剪刀撑。
27.模板支架高度超过16m时,不应采用门式钢管脚手架。
28.梁式楼梯模板应按以下顺序安装:
平台梁模→平台模→斜梁模→梯段模→绑钢筋→吊踏步模。
29.严禁将外径φ48mm外径与φ51mm的钢管混合使用。
30.拆模的顺序应与支模顺序相反,应先拆非承重模板,后拆承重模板,自上而下的拆除。
31.梁、板结构的模板应先拆板的底模,再拆梁侧模和梁底模,并应分段分片进行。
32.模板拆除应填写拆模申请表,经工程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33.遇6级以上(含6级)大风,应停止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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