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暂行办法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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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企事业单位负责管理所属单位的委托审计工作。
第七条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可检查下级委托审计的相关工作,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整改。
第八条审计业务约定书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签订。
第九条委托审计业务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提出委托审计项目建议,审核社会审计组织资质,监督委托过程,确认审计费用,检查审计质量,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审计结果,协调仲裁争议事项等。
第十条委托审计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审计纪律,做到认真负责、客观公正、依法办事、公开透明。
第十一条委托审计费用在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并报归口管理部门确定。
委托审计费用列入建设项目成本。
第三章资质管理
第十二条委托审计归口管理部门和委托人应加强对社会审计组织的资质审核,并按照以下条件选择受托人:
(一)在我国境内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内部机构健全,管理制度完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和信誉。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上年度或最近两年平均业务收入不少于100万元;
对实行委托审计招投标的项目,参与投标的社会审计组织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上年度或最近两年平均业务收入不少于400万元。
(四)至少有1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且有3名以上熟悉交通建设项目相关业务的注册造价师。
对实行委托审计招投标的项目,参与投标的社会审计组织应至少有15名以上注册会计师,且有5名以上熟悉交通建设项目相关业务的注册造价师。
(五)建设项目审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委托审计业务涉及工程造价审计(审核)的,社会审计组织还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相应等级证书,其中:
(一)从事一级公路、高速公路项目(含相关桥梁、隧道)以及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其他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审核)的,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甲级资质;
(二)从事上述第
(一)款以外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审核)的,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乙级资质。
第十四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社会审计组织,委托人不得委托其实施审计:
1、不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
2、受到国家有关部门(财政、审计、监察、税务、工商、证券监管、银行监管等)查处、尚未解除从业限制的;
3、依据本办法第六章规定受到从业资质限制的。
第四章委托方式与程序
第十五条委托审计的方式可采取邀请委托、招投标委托。
邀请委托可实行指定委托和选聘委托;
招投标委托可实行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邀请委托是指根据审计项目要求的审计资质和条件,邀请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的方式;
对涉及国家安全、严格保密要求、行业内特殊规定的委托审计,可采取指定委托方式。
招投标委托是指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选聘社会审计组织的委托方式。
第十六条拟实行委托审计的建设项目,应由归口管理部门填写《委托审计事项审批表》,并经分管审计工作的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办理委托审计的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选择社会审计组织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委托审计应实行招标:
(一)概(预)算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建设项目;
(二)根据国家收费标准估算审计费用在2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委托审计业务(含与招投标工作有关的费用)。
(三)交通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实行招投标审计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十九条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受托人的,其招投标活动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
第二十条本办法第第十八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可采取邀请委托的方式确定受托人。
第二十一条委托人应与受托人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并向归口管理部门报备。
第五章质量控制
第二十二条委托人应当向社会审计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及时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受托人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独立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依法实施审计,客观公正、保守秘密,并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及相关规范编写(出具)审计(审核)报告。
第二十四条审计(审核)报告分别报送委托人和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对受托人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对出具的(审核)审计报告进行复核把关。
必要时,应组织力量对受托人的审计情况进行质量检查或复审。
第二十六条归口管理部门可直接使用社会审计组织提交的审计(审核)报告,或根据审计(审核)报告提出审计意见,下达审计决定。
第二十七条 委托人应建立委托审计档案。
审计档案主要包括:
委托审计事项审批表、社会审计组织资质备案表、审计业务约定书、审计(审核)报告及相关资料等。
第二十八条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委托审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社会审计组织档案管理制度、委托审计工作质量与信息通报制度。
第六章责任
第二十九条 受托人对其审计行为及审计结果承担审计风险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受托人未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要求实施审计或提供审计(审核)报告,委托人和归口管理部门应责成其补充相关资料或者重新审计。
受托人提供的审计(审核)报告严重失实、审计结论意见不准确,且拒绝进行重新审计或纠正的,委托人应终止委托审计业务,停止支付审计费用。
第三十一条 实行招投标择定受托人的,经核查资质不合格,其投标中标无效;
给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对存在以下问题或行为的社会审计组织,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按以下要求办理,并就有关情况向交通部备案:
(一)未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要求实施审计或提供审计(审核)报告,或者审计工作不规范、审计结论避重就轻、回避问题的,1年内不得委托其从事审计业务;
(二)提供的审计(审核)报告存在严重失实、结论意见不准确,且拒绝进行重新审计或纠正的,2年不得委托其从事审计业务;
(三)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错漏,未披露应当披露的重大财务事项,或者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3年内不得委托其从事审计业务;
(四)有关部门在事后检查中发现未真实、客观反映情况或揭露问题,给委托人及交通行业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5年内不得委托其从事审计业务;
(五)弄虚作假、串通作弊、故意泄密的,不得再次委托其从事审计业务;
(六)对其他违反规定的,由委托人和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再委托的时限。
第三十三条 委托人不按本办法执行委托审计的,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单位可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并有权重新实施审计或重新委托审计。
第三十四条参与委托审计业务管理工作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提请有关部门追究行政责任。
对严重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凡以前规章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交通建设项目委托审计审批表
编号:
委托单位名称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所在地
项目资金组成情况
概算总投资(万元)
占总投资比例(%)
其中:
1、中央资金
2、省级资金
3、地市级资金
4、单位自筹资金
5、金融机构贷款
6、其他
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1、已批准立项但尚未开工建设()2、已开工建设()3、已交工验收()4、已竣工()
委托审计业务内容
1、全过程跟踪审计()2、竣工决算审计()3、建设期间审计()4、工程结算审计()5、工程造价审核()6、其他()
拟委托方式
1、邀请委托--指定委托()2、邀请委托--选聘委托()3、招投标委托--公开招标()4、招投标委托--邀请招标()
审计部
门意见
签章:
年月日
单位领导
审批意见
附件2:
社会审计组织资质备案表
编号:
社会审计组织名称(盖章)
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登记机关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金
万元
成立日期
年月日
联系电话
注册时间
单位性质
有效期限
年月至年月
年检情况
注册会计师人数
人
经营范围
工程造价咨询证书号
发证时间
资质等级
级
造价工程师人数
收费标准依据文件
上两年度平均或上年度经营业务收入
万元
履约情况
从业经验
选定方式
1、邀请委托--指定委托()2、招投标委托---公开招标()3、邀请委托---选聘委托()4、招投标委托--邀请招标()
违规纪录
备注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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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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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交通 建设项目 委托 审计 管理 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