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中小学系列正高级教师评审量化评分标准中小学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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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师德
评议
(13分)
1.学生评议
3分
由学生对任课教师的师德进行评议,分为:
很满意(计2-3分)、满意(计1-2分)、基本满意(计1分)三个等次。
由学校根据学生上一学期评议任课教师的结果进行排名确定。
其中:
很满意等次教师占全校教师总数的30%、满意占40%、基本满意占30%。
申报职称时,评议结果须经学校法人签字和单位盖章。
2.教师评议
5分
由学校组织全体教职工对当年申报职称评审教师的师德进行评议,分为:
特别优秀(计4-5分),优秀(计3-4分),良好(计1-3分)三个等次。
由学校根据教职工对当年申报职称评审教师的师德评议排名情况确定。
特别优秀等次教师占所在学校当年申报职称教师人数的30%、优秀占40%、良好占30%。
3.校委会
由学校校委会(或校职评委)对当年申报职称评审教师的师德进行评议,分为:
特别优秀(计5分),优秀(计4.5分),良好(计4分)三个等次。
由学校根据校委会(或校职评委)对当年申报职称评审教师的师德评议排名情况确定。
特别优秀占所在学校当年申报职称教师人数的30%、优秀占40%、良好占30%。
(二)
表彰
考核
(17分)
4.综合表彰
奖励
8分
综合表彰奖励是指教师获得的以党委、政府名义,或以政府教育联合人社行政部门名义进行的表彰奖励;
分为:
国家级(计8分)、省部级
(计6分)、市厅级(计4分)、县(市、区)局级(计3分),乡镇(局)及其他级(计2分)五个等次。
由评委会专家根据申评教师提供的综合表彰奖励综合评定计分。
表彰奖励以最高级别奖项计分,其他级别奖项可累计计分,每项按0.2分计算,乡镇级累计3分以内,县(市、区)局级累计4分以内,市厅级累计5分以内,省部级累计7分以内。
5.单项表彰奖励
6分
单项表彰奖励是指教师获得的以党委、政府所属部门(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民团体)名义进行的表彰奖励;
省部级(计6分)、市厅级(计4分)、县(市、区)局级(计2分),乡镇(局)及其它级(计1分)四个等次。
由评委会专家根据申评教师提供的单项表彰奖励综
合评定计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所属教科院(所)的表彰奖励项目,可按下一级别表彰奖励计分;
表彰奖励以最高级别奖项计分,其他级别奖项可累计计分,每项按0.2分计算,乡镇(局)级累计2分以内,县(市、区)局级累计4分以内,市厅级累计5分以内。
6.年度考核
聘任现职级专业技术职务近3年来,年度考核连续3年获得优秀等次的计3分,有2年优秀等次的计2分,有1年优秀等次的计1分,无优秀等次的不计分。
由评委会专家根据申评教师近近三年的年度考核等次结果综合评定计分,学校提供经人社部门备案的年度考核表为准。
评分标准
二、教师专业水平(39分)
具有规定的学历、资历、任职条件和职业发展要求的学科相关知识。
(1)
基本条件
(6分)
7.从事教学年限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20年(计2分)、21-25年(计2.5分)、26年以上(计3分)。
由评委会专家根据申评教师提供的工作经历等
资料综合评定计分。
8.任职资格年限
任副高资格5-8年(计2分)、9-12年(计2.5分)、13年以上(计3分)。
由评委会专家根据申评教师提供的资历证书综合评定计分。
(2)
专业条件
(33分)
9.计算机水平
1分
提供能反映本人计算机能力水平的证书或其他相关材料的最高计1分。
由评委会专家根据申评教师提供的反映其计算机能力水平的相关证明材料给予相应分数(符合原计算机免试政策的最高计0.5分),无任何证书或证明材料的不计分。
10.专业水平能力测试
30分
专业水平能力测试成绩合格的按30%折算,属于免试人员的成绩按60分进行折算。
由评委会专家根据申评教师提供的水平能力测试
成绩综合评定计分。
11.学历
硕士研究生1分,大学本科0.8分,大专0.6分。
由评委会专家根据申评教师提供的学历学位信息登记表的审核意见综合评定计分。
12.继续教育
符合继续教育规定学时的计1分。
由评委会专家根据申评教师提供的继续教育证书综合评定计分。
申评教师须提供继续教育证书。
三、教育工作实践(48分)
教师具体从事教书育人工作和开展教育科研活动的情况。
德育工作
(12分)
13.课外
教育引导
对教师利用课外时间与学生进行交流沟通、组织教学辅导、开展课外活动、深入家庭走访、引导学生健康成长等工作情况的评价,分为:
优秀(计2-3分),良好(计1-2分),一般(计0-1分)三个等次。
由学校根据申评教师提供的相关材料综合评定计分。
14.课内教育管理
对教师在课堂内履行教学职责、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培养学生良好习惯、引导学生全面发展等工作情况的评价,分为:
由学校根据申评教师上一学年度课堂巡视记录或课堂观察记录等材料综合评定等级计分。
15.班主任或少先队辅导员工作
教师从事班主任或少先队辅导员工作达到一定年限,对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评价,分为:
10年及以上的计5-6分,6-10年的计4-5分,6年以下的计0-4分三个等次,
由评委会专家根据申评教师提供的担任班主任或少先队辅导员工作和履行职责的相关材料综合评定计分(从事过两项工作的取分数较高的,不累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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