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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上述目录提交总统批准后以总统令形式颁布;
依据国家发展政策推动各省的投资活动;
就投资项目咨询提供广泛的信息;
与投资者和商界保持联系,建立有效的促进和交流机制;
依照投资政策、法律、法规对投资申请进行评估;
将外资申请项目遴选和评估结果呈报总统批准;
审批内资和外资的投资申请和变更;
代表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办法执照和投资许可;
会同地方协调投资协调委员会与其它有关部门监督实施已批准的投资项目。
BKPM不仅负责投资规划与管理,而且协助投资者寻找可行的投资项目及合适的当地合作伙伴,帮助投资者解决投资实施阶段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二、设立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程序
1、内资企业
根据印度尼西亚1995年NO.1号公司法,印度尼西亚内资企业的成立须以下步骤:
(1)委托一家印度尼西亚的公证事务所起草并制作公司章程,同时提供下列文件:
公司成立人的身份证明
身份证(适用于成立人为自然人)
公司章程(成立人为法人公司)
公司的住所名称
公司的业务活动内容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2千万印度尼西亚盾,约2000人民币)
已实交资本(最低限额是注册资本的25%)
公司股东组成以及各占股份
董事会组成人员
(2)准备公司住所证明文件(如对土地或办公楼的所有权证书、或对公司房屋的租赁证明等)
(3)去当地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
(4)办理所经营生意的行业许可证
(5)办理股东出资证明
(6)公证事务所将公司章程连同以上文件送交司法部审批
(7)公司去工业贸易部办理登记手续
(8)在政府公报刊登公司成立的声明
提示:
一般办理全部程序通常需要1个半至3个月。
2、外资企业
投资的批准步骤
在印度尼西亚可以成立100%的外国直接投资(简称PMA)的独资企业,也可以成立合资企业,这两种企业都是印度尼西亚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PT)并在印度尼西亚注册。
外国投资可在印度尼西亚雅加达向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提出申请,也可向各地方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D),或者通过印度尼西亚驻各国的外交代表机构(大使馆,总领馆,领事馆)提出,所以,投资者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认为最方便的地方提交投资申请书。
不过若在保税区内投资,则应先将投资申请提交保税区主管部门,再由保税区政府提交投资协调委员会。
印度尼西亚的投资协调委员会以及地方投资协调委员会或印度尼西亚政府驻外代表,将对投资者的申请进行评估,如果还需要其它文件或资料,则会致函投资方加以补寄。
若投资申请得到批准,则投资协调委员会主任或者印度尼西亚政府驻外代表机构将发出投资同意书。
从收到申请到颁布批准证书全过程约10天工作日。
在颁布投资批准证书后,外国投资公司可按印度尼西亚有限责任公司的条款,去印度尼西亚的公证机关,以对章程进行公证的形式成立企业。
(1)向印度尼西亚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或印度尼西亚政府驻海外机构提出申请:
外国投资者申请一项投资,须填写一式两份的专门表格,并提交
BKPM或印度尼西亚驻外使馆,同时提交以下附件:
A.由外国投资方(自然人)提供的:
1.英文或印度尼西亚文的公司章程
2.外国人有效的护照复印件
B.由外国投资公司(PMA)提供的:
1.公司章程
2.纳税注册登记号(NPWP)
C.由印度尼西亚合作方提供的:
1.公司章程、个人身份证
D.1.工艺流程或生产流程图和加工原材料的规格
2.服务性行业的业务活动介绍
E.有关合作伙伴
1.根据印度尼西亚有关中小企业的法律规定,在小企业和大中型企的合作中,应当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和合作形式。
2.由相关小企业出具一份声明,表明合作项目符合1995年9号法律“印度尼西亚小型企业”的规定。
F.保税区投资的申请
企业如要在保税区投资,则应通过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向投资协调委会(BKPM)提出申请,并要求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向保税区提交的申请材料及附件和以上小节内容相同。
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授权对项目的申请书进行预审,并对项目所需土地、建筑及有关基础设施情况进行初步评估。
为此,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有权要求投资者追加说明材料。
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在收到投资申请书两周内,应将该申请书连同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对项目的意见呈报投资协调委员会。
保税区管理委员会随后负责签发土地使用准字,项目所在地准字、厂址许可证、建筑许可证、环保执照和外籍人员工作准字。
(2)向经济发展特区(KAPET)提出的申请和得到批准的程序
无论是内资还是外资向经济发展特区投资时,都要向发展特区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济发展特区对项目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将报投资协调委员会主席,并由主席颁布批准证书,并通过经济发展特区管理委员会正式通知申请人。
经济发展特区将负责对投资实施中的许可证准字进行评估和签发。
许可证经营的批准步骤(执行阶段)
项目获批准后,投资协调委员会根据投资者的要求签发下列证件:
海关批准证书(SPP)给予税收和进口减免
进口许可证(APIT)
人员计划批准书(RPTK)
营业执照(IUT)
除上述许可证外,地方政府将负责签发地区准字,如项目所在地准字、建筑物施工准字、损害许可准字、土地准字等。
三、关于申请人批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步骤
申请人必须将公司章程和下列文件通过民政事物司司长递交司法部:
1、一份贴有印花税的公司章程
2、一份与公司章程有关的各种数据,并由公证所公证
3、一份由银行出具的投资存款证明
4、一份公司纳税登记注册号复印件
5、一份在国家印刷厂出版的政府公报附录上刊登公司章程预付款的收据证明
6、一份法律服务的付款证明
7、一份由投资协调委员会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8、一份由财政部长对经营银行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特批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9、一份由信息部的电影电视司对开办非政府广播电台有限公司的推荐信
10、在报纸上刊登股权支付广告两份
11、法律规定的其它文件
上述第4,7和8点中所要求的文件复印件须得到公证,在收到公司章程申请书之日起60天内,司法部将批准或驳回申请。
四、关于申请纳税人注册号
按印度尼西亚1984年税法规定,公司有义务向其居住地或者住址所在地的税务局报告其经营活动的地点,以便确认其为纳税公司,即纳税人(PKP),并办法纳税人确认号(NPPKP)。
外国公司应填写纳税人注册表,并附上纳税人注册表,并附上下列文件,通过邮局交给当地税务局。
A.对纳税人
一份合资企业公司章程复印件
一份公司股东人之一的身份复印件
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一份由营业所在地政府部门出具的推荐信复印件
B.对公司财务人员
身份证/驾驶执照/护照复印件
五、海关的批准步骤
外国投资公司应向BKPM提交一份清单,报告其将要进口的货物,如机器设备和原材料等,并附上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主要进口货物清单
3、投资批准复印件
4、设备流程图
5、技术说明书或技术文件
6、纳税人注册号复印件
7、应纳税人确认号复印件
8、生产工艺流程图
9、生产能力计算文件
BKPM将从法律上确认申请书的合法性,然后对主要进口货物清单上的货物颁发海关进口免税证明。
只有在75%的机械设备安装完毕后,方可进口为期两年批量生产所需要的原材料。
六、限制进口许可证(APIT)的批准步骤
外国投资公司按自己计划进口主要货物和原材料辅料应申领进口许可证(APIT)。
向BKPM申领APIT要提供下列文件:
1、公司负责人在限制进口身份号卡上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若此负责人不是公司董事,则必须有公司董事的授权代理申明。
2、公司章程
3、外国投资公司的纳税人注册号
4、有权签署重要文件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复印件
5、有权签署进口文件的人员名单,并附护照照片一张
6、投资批准书复印件
七、公司所在地的批准步骤
公司所在地许可证是投资公司取得土地的重要条件之一,其目的是为了控制和管理投资公司获取土地的行为。
公司所在地许可证上表明土地是在一块地图上以具体面积表示的用于投资的土地。
外国投资公司要申请土地准字,必须向地方政府土地事物局(BPM)提出申请并附下列文件:
1、投资批准书复印件一份
2、纳税注册登记号(NPWP)复印件一份
3、所需土地规划图
4、有关项目建议书
5、公司章程复印件一份
在评估通过之后,当地政府将给投资者签发土地准字。
外国投资公司依据土地准字,开始购置土地。
八、工程施工准字的批准步骤
已获得土地并已购得土地的外国公司可以向当地公共劳工联合会主席或者房屋与基础设施局申请工程许可证并附下列文件:
1、土地准字复印件
2、申请签字人身份证复印件
3、公司章程复印件
4、土地所有权证书或证明复印件
5、土地和建筑税支付凭证
在未取得工程施工准字(IMB)前,工业性建筑可先开始施工。
根据审计后的评估报告,地方政府将签发工程施工许可证(IMB),这一许可证也可以作为建筑物使用准字。
九、土地所有权的批准步骤
外资公司在获得土地之后,应当尽快向当地政府土地事务局(BPN)申请地面建筑物所有权(HGB),向省土地事务局申请耕作权(HGU)。
申请时应附下列文件:
2、获得土地的法律文件如购买收据及其它文件的复印件
3、公司章程
4、使用土地达到使用土地达到或者超过200公顷,则由国家土地事务局签发土地耕作权;
使用土地少于200公顷,将由省政府土地事务局签发同意书。
十、损害许可准字的批准步骤
外资公司(PMA)要获得损害允许准字(UUG/HO),要向当地政府行政秘书处提出申请并附下列文件:
1、公司所在地准字复印件一份
2、纳税注册登记号复印件一份
3、公司章程一份
4、土地和建筑税支付凭证复印件一份
5、土地所有权证书或证明复印件一份
6、机械设备安装布局图纸复印件一份
7、生产保护和废物处理流程图复印件一份
如果工厂坐落在工业区内,或者符合环境影响分析标准(AMDAL)的产业,则无需申请损害允许准字。
十一、永久经营许可证的批准步骤
开始进行商业运行的外资公司需要向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申请永久经营许可证(IUT),并附下列文件:
1、司法部长批准的公司章程,中小企业部批准的企业协议复印件一份
2、土地权证书、土地所有权证明或土地租赁协议复印件一份
损害法准字复印件一份
3、环境管理计划署(RKL)和环境监测计划署(RPL)出具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一份,投资计划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一份
4、项目调研备忘录(BAP);
若投资协调委员会尚未及时完成所需要的项目调研备忘录,则由申请人附上目前的投资活动报告(LKPM)。
若申请书不是由总裁签字,必须附上签字人委托书
9、从事某些行业须递交下列文件:
从事电力供应业务,须由电力和能源总司长签发运行检测证书。
从事旅游经营业务,须由旅游总司长签发宾馆等级证书。
从事出租车运营业务,须由地方政府出租车管理部门出具营运准字。
与地方旅游局就旅游运输业务签订承包旅游运输车合同或租赁合同的,须由地方政府出具营运准字。
从事宾馆和饭店含酒精饮料零售业务,须获得销售准字。
根据世界银行于2013年年底对印度尼西亚投资环境的评估中指出,经过调查统计,在印度尼西亚成立一家外资企业办理完全部手续平均需要151天时间。
十二、投资计划变动的批准程序
外资公司投资计划的扩大或更改须向投资协调委员会或者相关地区投资协调委员会递交申请。
1、投资扩大批准程序
申请扩大投资包括追加投资和设备,用以扩大已批准的生产能力、增加商品品种、扩大服务领域等方面。
园艺或种植行业的扩大投资包括追加资金或下列多个方面的业务:
(1)增加植物品种,使其多样化
(2)采用更优化的种子
(3)不增加土地,采用密植增加产量
(4)增加处理技术设备,提高生产能力
(5)扩大种植面积
(6)业务综合开发
申请扩大投资向投资协调委员会提出。
2、投资计划更改的批准程序
(1)投资计划更改包括
(2)项目地点的更改
(3)经营和生产行业的更改
(4)外国雇员的人事变动
(5)投资和财政来源的变更
(6)合作伙伴或形式的变更
(7)外国投资公司股份所有权的变更
投资计划的更改也须向投资协调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三部分印尼内外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一、进口税务
所有由印度尼西亚投资协调委员会(印度尼西亚负责投资的机构),包括现有的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如果以多于已安装生产能力的30%的规模扩展其项目来生产类似产品或增加其产品种类,印度尼西亚政府将会准予进口关税的减免和征收优惠。
对以下情况,进口税可减至5%,对于进口税价目(BTBMT)中的进口税为5%以下的货物,则按进口税目表的规定征收。
进口生产所需的资本货物如机械、仪器、零件、附件等,进口期限为2年,自同意减免税同意书签发日起算。
进口生产期限为2年的产品所需的原材料和配件。
对于已经享受优惠政策而进口上述物品的企业,如还有需要的物品要进口,可从2002年10月30日起再延长一年。
免征首次在印度尼西亚进行的船舶注册契约或证明的有权转让费。
二、税收
政府给予特定项目或领域的国内外投资者如下优惠:
将投资税减轻至30%。
加速折旧和摊提。
亏损结转可长达10年。
关于红利的10%的所的税,若双方在税务协议上取得一致,则还可再降低。
三、产品出口
对用于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货物可退进口税。
对于在国内购买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物资免增价税和奢侈品税。
企业可自由选择在国内或国外购买生产所需要的原料。
四、保税区
对于在保税区内设立的企业,有以下优惠措施:
对于进口生产过程中所需要的资本货物、设备以及原料可免进口税、所得税以及奢侈品的增值税。
允许企业将50%的最终出口产品通过正常的进口手续转移到国内市场,若是非最终出口产品,可100%转移到国内市场。
允许将一些边角料或废料销入印度尼西亚关境内,,但含有生产所用材料的量不超过5%。
允许这些企业将自己的机器设备出借给保税区以外的或无出口加工地位分包商进行深加工,期限不超过2年。
如果这些企业将其产品从保税区或出口加工转口区交到这些区域以外的分包商或是这些区域内的其它公司进行深加工,则对其免征增值税和奢侈品销售税。
五、综合经济发展区(KAPET)
为发展某些区域的经济建设,如印度尼西亚东部地区或者偏远地区,印度尼西亚政府已开辟几个综合经济发展区,在这些区域的投资者,可获以下优惠措施:
给予30%的投资补助。
亏损结转可延长10年。
降低股息税。
第四部分印尼国内纠纷解决制度
一、司法程序
印尼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其他各级法院。
法院包括四种类型:
普通法院、宗教法院、军事法院、行政法院。
1、普通法院
(1)地方法院
地方法院是初审法院。
印尼的每个二级行政区(即县、市级行政区)都有一所地方法院,它们均是最高法院的同意下由司法部负责建立的。
为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地方法院开庭时由三名法官会同审理。
但长期以来,由于缺乏训练有素的工作人员,在实际审理中里,特别是民事案件时,往往只是由一名法官审理并判决。
A一般程序的审理
a.组成法官委员会:
地方法院院长在接到诉讼后最迟7个工作日内组建法官委员会,该委员由一名担任委员会主席的法官和两名担任委员的特别法官组成。
特别法官的任命一名由职工团体、工人团体推荐,一名由经营者组织推荐。
b.传票送达:
一般以邮寄方式送达;
地址不明无法送达的,在劳动争议法庭大楼的布告栏中公告送达。
c.延期开庭:
如果某一方或各方无故缺席,法官委员会主席应确定延期开庭;
下一次召开会议的日期应从会议被推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确定;
因上述原因造成的延期开庭,次数最多只能两次。
如果原告或其代理人在最后一次审理时仍缺席的,视为其撤诉,就该事项原告还有一次上诉的机会。
如果被告或其代理人在最后一次审理时仍缺席的,法官委员会做缺席审判。
d.法庭审判秩序:
法院以开庭审判为原则,不开庭审判为例外。
对于不遵守法庭纪律的人员,经劝说无效后,法官委员会有权将其驱逐出庭。
e.先予支付:
如果在第一次开庭时能证明经营方(企业)明显违反劳动法的规定的,法官应立即判决先于执行,即经营方(企业)向有关工人支付应得的酬劳及其他权利;
如果在审理过程中,经营方(企业)还未执行,法官应当下达强制执行的决定。
上述先于执行或强制执行,不得上诉。
f.判决的送达
法院委员会应在第一次开庭后50个工作日内对劳动争议纠纷案作出裁决。
缺席判决的判决书在宣读判决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判决通知。
裁决书签署后,副书记员应最迟在14个工作日内完成副本,书记员应在完成后最迟7个工作日内将副本寄往各方。
g.上诉
上诉应当在当庭宣判之日起或收到缺席裁判通知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向最高法院提出,否则,裁决将具有永久的法律效力。
上诉方须通过地方法院下设的劳动争议法庭副书记处提出书面申请,由其向最高法院院长提交。
B撤诉
在被告未作出答复前,原告可以是随时撤诉;
在被告答复后,只有经被告同意才能撤诉。
在我国只要原告没有提起反诉,被告可以随时提起撤诉。
(2)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是地方法院的上诉法院,各省都有设立。
(3)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构,由首席法官和法院组成。
首席法院由总统根据国会提名任命,法院由首席法官和司法部长推荐,经国会提名后由总统任命。
最高法院管辖案件的范围不服高等法院的判决醍醐的上诉案件,由3名法官共同申请。
2、行政法院
印尼行政法院种类很多,主要用于裁决各种有关行政性的争议。
主要包括:
(1)税务审议局
税务审议局主要处理个人因政府税务机关征税不当或派税过多而提出的指控。
(2)土改法院
(3)住房事务委员会。
依照印尼法律规定,普通法院不受理有关住房和建筑物使用方面的争议,这方面的争议由住房委员会处理。
二、仲裁和备选纠纷解决(ADR)制度
(一)仲裁与被选纠纷解决的含义
根据该法的规定,仲裁是基于纠纷当事人的书面仲裁协议在普通法院外的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
仲裁协议必须是一种书面协议,可以是纠纷产生前的仲裁条款,也可以是纠纷产生后当事人达成的单独仲裁协议。
备选纠纷解决是一种通过当事人同意的程序解决纠纷或意见分歧的机制,例如协商、谈判、调解、调停或专家评估的方式在法院外解决。
如果签有仲裁协议,法院无权对双方当事人的纠纷进行管辖。
(何为有效的仲裁协议)
1、备选纠纷解决的程序
不是刑事性质的纠纷或意见分歧,可以通过当事人放弃通过法院诉讼而是善意用备选纠纷方案来解决。
具体操作如下:
(1)通过ADR解决纠纷或意见分歧,需在14日内召开大家参加的直接会议解决,并将结果制作成书面协议。
(2)如果无法解决纠纷,当事人签书面协议,在一个或多个专家顾问或一个调解人的帮助下进行解决。
(3)如果
(2)的方法在14日内不能达成协议,有关当事人可以请求仲裁机构或ADR机构任命一个调解人。
调解人任命后,应在7日之内展开调解。
调解应在保密状态下进行。
解决结果应制定书面协议,交由各方在30日内签字。
该协议对于有关当事人具有终局性的法律拘束力,须善意履行。
在签字完后30日应向地区法院登记。
登记以后30日内,协议规定的内容应完全执行完毕。
(4)如果(3)的方法不能达成协议,纠纷当事人通过书面协议,可以将纠纷提交一个仲裁机构或特别仲裁机构进行解决。
2、商事仲裁制度
(1)仲裁主体、条件
1.仲裁主体
印尼国家仲裁委(BANI)是印尼全国性的仲裁机构,为当事人提供争端解决服务,为商事仲裁的主要主体。
2.仲裁条件
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将他们之间将会产生的分歧或可能产生的分歧交由仲裁解决。
如果当事人不能达成书面协议,该协议应由公证员起草,制作成公证书。
如果发生纠纷,仲裁申请人应通过挂号信、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或信使的方式通知被申请人开始适用仲裁程序。
仲裁通知至少应明确包括下面内容:
当事人的名称和住址、应适用的仲裁条款或协议、纠纷的对象、索赔的根据和数量、希望的解决方式、当事人同意的仲裁员数量,如果没有达成协议,申请人可以提出仲裁员的数量,但必须是奇数。
在纠纷发生后,如果当事人选择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应该签订由各方签字的书面协议,该协议包括以下内容:
(1)纠纷的对象;
(2)当事人的全称和住所、住址;
(3)仲裁元的全名和住址;
(4)仲裁员或仲裁庭作出裁决的地点;
(5)秘书的全名;
(6)纠纷解决的期限;
(7)仲裁员愿意担任仲裁员的声明;
(8)纠纷各方愿意承担所有通过仲裁解决纠纷所必须的开支。
没有包含以上内容的书面协议是无效的。
(2)仲裁庭的形式
仲裁庭可以采用独任制和三人制。
独任制需双方当事人就此单程一致。
三人制,由双方当事人指定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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