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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无法胜任工作者或工作态度、配合度不佳者
3、吸食毒品、强力胶、违禁药品或参加帮会、结党营私声誉不良者。
4、试用期间违反公司规定,经部门主管确认需终止试用的。
5、因其它未尽事宜造成不良影响者。
第八条正式合同期内要终止合同之一方,必须按劳动法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九条公司因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业务紧缩而产生多余之人员时,有权辞退员工,但须在一个月前通知被辞退人及有关劳动部门。
第十条员工应于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提交「续签劳动合同意向书」,表明续签或终止合同的意愿,经用人部门主管审核员工在职期间表现。
如工作称职,则经权责主管核准续签意向书,在此期间如确定终止合同,员工必须填写「离职手续表」经相关部门确认完成离职手续,如有须办理移交者,并应填写「移交清册」办妥移交手续后方可离职。
第十一条由公司付费培训之员工,若培训结束后考评不合格,员工需自行负担培训费,若员工与公司有签订《培训协议》,则培训结束后应遵守协议规定的服务期,服务期内辞职者应按《培训协议》规定赔偿培训费用。
第三章考勤及考绩
第十二条本公司员工须每周工作四十小时。
除每周例假外,还享有下列有薪假期:
1、元月一日元旦一天。
2、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春节三天。
3、五月一日、二日、三日劳动节三天。
4、十月一日、二日、三日国庆节三天。
第十三条员工应按规定时间准时上下班并亲自打卡,工作时间为:
A.白班:
上午08:
00-12:
00,下午13:
00-17:
00计八小时,中午12:
00-13:
00休息一小时;
B.夜班:
晚上20:
00-00:
00,凌晨01:
00-05:
00计八小时,午夜00:
00-01:
每周上班四十小时;
因业务、生产等需要,员工须接受公司加班加点安排;
如有迟到、早退或旷工等情形者,分别按以下规定处理:
1、迟到早退
1、上班时间至十分钟(含)以内开始刷卡到工者为迟到。
2.下班时间前十分钟(含)以内提前下班者为早退。
3.一个月内迟到早退合计三次(含)以旷工半日论。
4.上班时间十分钟后到工或下班十分钟前刷卡下班者,以旷工半日论。
5.上下班忘记刷卡而由部门主管签核,每月超过三次(含)者视为迟到一次。
经部门主管签核证明应于次上班日上午11:
00前交人事部门登记,逾时视同旷工一日处理。
6.如半个月内有迟到早退一次即不发给该半个月之全勤奖金。
2、旷工
1.未经请假或假满未续假而擅自不到工作岗位者,以旷工论。
2.委托或代人刷卡或伪造出勤记录,一经查明,双方均以旷工论处。
3.旷工半日扣半日薪资、旷工壹日扣壹日薪资。
4.员工有旷工行为,一律不发全月全勤奖金。
第十四条本公司员工加班加点依据劳动法及有关法令规定办理(课长、副课长、主任、副主任、专员人员除外)。
第十五条加班以事先申请为原则,最迟不得在当天下班前1小时提出「员工加班申请单」申请,因临时性、紧急性、突发性事项加班,可于次上班日11:
00前补呈权责主管核准,逾时申请无效。
第十六条加班时上下班均必须按规定刷卡,加班时数以实际刷卡时数为准,以半小时为计算部门,未满半小时不计。
无刷卡记录,加班一律不计。
第十七条课长级(含正副课长、主任、专员)以上人员,其一般日加班费核算标准为:
底薪/日X1.2;
其它假日加班费依劳动法规定给予(值班人员发给值班津贴,不另计加班费,值班时段为AM8:
00-PM17:
00,若有超出时间,以加班计)。
第十八条业务人员因工作性质关系,一律不计加班。
第十九条延时加班时间从下班后半小时起(即:
17:
30),以加班满一小时起算,加班发给餐费五元,夜班发给餐费五元及夜班津贴五元,供伙时不发餐费,周休日按实际加班时间核算。
第二十条事务性人员工作应作自主管理,本职工作范围内的加班,各部门主管应核实管理。
第二十一条公司利用休息时间或周休日于厂内做教育训练或以公费派员工外出培训,受训员工不得视同工作计领当日工资,公司可发给当日来回车资及餐费,内训为八元,如供餐则发给车资三元;
外训车费核实报销。
第二十二条员工平时每月进行考勤,年终综合考绩,平时考勤与年终考绩综合作为升迁、加薪、年终奖金发放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年终考绩以「考绩表」为之,经相关主管评核并呈奉总经理核定。
第二十四条员工在考绩年度内有功过时,视其情况酌情增减考绩分数。
第二十五条凡实际工作(含试用期间)未满六个月者不做年终考绩。
第二十六条员工有下列情事停职者,其停职期间年资不予计算:
1.因案停职获准复职者;
2.停薪留职者。
第二十七条员工自行离职经重新雇用者,其原有年资不予并计。
第四章请假及休假
第二十八条员工请假可分为下列八种,分别规定如下:
1、公伤假:
职工在下列情况下负伤、致残的,经县级以上人民医院证明确实不能出勤者,应认定为公伤,并按规定享受公伤假:
(资料来源[苏社保(98)130号])
A.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领导临时指定、同意工作的;
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单位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B.经本单位领导安排或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试验、发明创造或技术改进工作的;
C.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活动的;
D.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危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E.因履行职责致人身伤害的;
F.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
G.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的;
H.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须路线上,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2、公假:
员工奉派出差、考察、训练,核给公假。
3、事假:
员工请事假须事先持「请假卡」请假,经权责主管核准;
若发生紧急情事可以电话或委托他人请假,事后补请事假须检具证明并经权责主管核准,否则以旷工论。
事假全年累计不得超过十五日,事假期间不发工资,不计全勤。
4、病假:
员工因普通伤害、疾病必须请病假看病者,需事先持「请假卡」请假,事后须补具相关医疗证明,未附证明者以事假办理;
遇急病或突发事故,可以电话或委托他人请假,事后须持医疗证明补办请假手续,未持证明者以旷工论。
病假期间,工资依劳动法规定发给,不计全勤。
5、婚假:
员工请婚假,须持「请假卡」及结婚证明至行政课办理请假手续,婚假天数为3天,若符合晚婚条件的(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可酌情增加7天假期(资料来源[苏劳险(80)36号、(87)25号])。
6、产假:
员工请产假须检具相关有效证明,公司依劳动法规定给假并代为处理有关生育保险金事项。
7、丧假:
员工之下列亲属丧亡,给予丧假1-3天(不得分开休假),工资照给:
父母、配偶、子女丧亡者,给假三天;
配偶之父母丧亡者,给假三天;
祖父母、外祖父母丧亡者,给假一天;
兄弟姐妹丧亡者,给假一天。
8、年休假:
员工工作满一年,可享受年休假七天(需分开休假);
工龄每延长一年可增加休假一天,但最多不得
超过十二天,休假期间工资照给;
年休假需提前持「请假卡」申请,经核准后方可休假。
第二十九条员工请公假、婚假、丧假、年休假,工资照常计发;
请公伤假、产假公司可代为处理有关保险事项。
第三十条请假一日(含)以下,由单位主管核准;
一日以上至三日(含)由部门主管核准,三日以上,由副总经理或总经理核准;
未经核准而休假者,以旷工论处。
第三十一条事假、病假累计均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止。
第三十二条各种假别最小计算单位为半日。
第三十三条女性员工其子女未满一岁须亲自哺乳者,公司给哺乳时间一次,时间为:
中午12:
30。
第五章工资及福利
第三十四条公司员工实行月薪制,次月十五日前以银行划帐形式发放上个月工资;
加班工资依照员工每小时基本工资(本薪)核算,
平时加班工资为本薪的1.5倍;
一般假日加班工资为本薪的2倍;
法定假日加班工资为本薪的3倍。
第三十五条员工之工资系按其工作繁简难易、职责轻重及所需专业技能等订定之薪级标准支给,其标准高于当地政府规定之最低薪资标准(苏州市最低薪资标准为:
540元/月)。
第三十六条员工之工资分为本薪、房车津贴、技能津贴、奖金、职务加给、特别加给、其它津贴及其它任何名义之经常性给与,其具体数额依职务等级划分之。
公司因不可抗力之因素,导致经营困难时,在提前一个月告知职工的前提下,前项工资仅发给本薪,凡本薪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第三十七条公司根据年度的效益情况及员工的工作绩效考核对薪资作适当的调整。
第三十八条员工工作异动,其薪资结构按新职务计算,原薪资自调动日生效后废止,以新职级叙薪。
第三十九条员工个人所得税自理,由公司代扣代缴。
第四十条公司为正式员工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其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其他福利政策政府有新规定,按其规定办理。
第六章奖惩
第四十一条本公司员工的奖励分为嘉奖、小功及大功。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事绩之一者,记嘉奖一次,奖励人民币30元:
1、维护团体荣誉、热心服务、有具体事绩者。
2、对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所提建议经采纳施行确具成效者。
3、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工作表现出色者。
4、具有其它功绩,足为其它员工楷模者。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事情之一者,记小功一次,奖励人民币90元:
1、对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采纳实施确具显著成效者。
2、遇有灾变,勇于负责,并采取措施处置得宜者。
3、举发违规或损害公司利益案件者。
4、具有其它较大功绩,足供表扬者。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事绩之一者,记大功一次,奖励人民币270元:
1、遇有意外事故或灾变,奋不顾身,极力抢救因而减少损害者。
2、对生产设备或工艺流程有新的发明或该进,经试行成果显著者。
3、维护公司重大利益,竭尽全力,避免重大损失者。
4、维护公司安全,冒险执行任务,确有实际功绩者。
5、具有其它重大功绩,足为其它员工之表率者。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员工的惩罚分为警告、小过、大过、解雇。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经查证属实者,记警告一次,处人民币30元罚款:
1、工作时间闲谈、嬉戏或从事规定以外工作,情节轻微者。
2、工作时间内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3、因过失致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者。
4、妨碍现场工作秩序或违反员工守则情节轻微者。
5、初次不遵守主管人员合理指挥者。
6、浪费公物,情节轻微者。
7、检查或监督人员未认真执行职务者。
8、员工上班时间(含加班、加点)未穿着制服或佩戴识别证,或应穿着工作鞋而未穿着者。
9、违反其它管理条例,造成一定不良影响者。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事之一经查明属实或有具体事证者,记小过一次,处人民币90元罚款:
1、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之命令,未申报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处理不当者。
2、在工作场所睡觉或喧哗、嬉闹、妨碍他人工作,情节严重者。
3、携带危险物品进厂,未构成损害者。
4、在禁烟区吸烟者。
5、投机取巧、隐瞒蒙蔽、谋取非份之利益者。
6、恶意攻击或诬告、伪证或制造事端者。
7、出入厂区不遵守规定或携带物品出入厂区而拒绝警卫或管制人员查询者。
8、未经核准擅自将叉车驶离限定操作区域者。
9、未经许可擅自越权作主,致使公司蒙受一定损失者。
10、经警告处分后再次违反相同规定者。
11、其它违反规定事项,经主管认可应予记小过处分者。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事之一经查明属实或有具体事证者,记大过一次,处人民币270元罚款:
1、在工作时间擅离工作岗位或于工作现场睡觉,致生变故,使公司蒙受损害者。
2、门卫在值勤时间无正当理由擅离工作岗位或睡觉者。
3、泄漏生产或经营上机密者。
4、携带违禁物品入厂不听制止者。
5、遗失经管之重要文件、机件、物品或工具者。
6、撕毁公告或公共文件者。
7、擅自变更工作方法,违反安全规定措施,致使公司蒙受损失者。
8、拒绝听从主管人员合理指挥监督,情节恶劣者。
9、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制作私人物件者。
10、造谣生事、散播谣言致公司蒙受重大不利者。
11、因疏忽致机器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损害或伤及他人者。
12、非设备合格使用者或非经许可擅自操作设备者。
13、未经许可擅带外人入厂参观者。
14、员工将识别证借予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识别证者。
15、经相应处分后再次违反同一规定且情节恶劣者。
16、其它违反规定事项,经主管认可应予记大过处分者。
第四十九条公司对员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可由用人部门主管填写「解雇核定表」列举事实经权责主管核准后径行解雇,并不发给生活补助费:
1、填写个人资料、订立劳动合同时隐瞒个人真实情况,致公司误信而任用者。
2、无正当理由一年内旷工满三天者。
3、记满三个大过者。
4、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或睡觉,经查获满二次者。
5、违反员工守则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或违反劳动合同情节重大者。
6、触犯法律、法令,情节重大或构成犯罪行为者。
第五十条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经预告终止劳动关系(解雇):
1、业务性质变更,有减少员工之必要,又无适当工作可供安置时;
2、员工对于所担任工作确不能胜任又拒不服从工作调配时;
3、歇业或转让时;
4、亏损或业务紧缩时;
5、由于不可抗力暂停工作在一个月以上时;
第五十一条本章未尽事宜,视情形轻重另行公告处理。
第五十二条年终考评时,同年度功过可予抵消,嘉奖与警告、记小功与记小过、大功与大过视为同等功过。
第五十三条奖惩依下列规定计算:
1、三次嘉奖相等一次记小功,三次记小功相等一次大功。
2、三次警告相等一次记小过,三次记小过相等一次大过。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悉依劳动法及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五十五条本规则经呈报总经理核准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台山市恒盛工艺制品有限公司
200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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