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新劳务派遣法出台后劳务合同到期员工如何安置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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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XX-2-19
篇四:
劳务派遣员工协议XX年
劳务协议
甲方:
(劳务派遣单位)
乙方:
(被派遣劳动者)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
例》、《劳务派遣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协议。
一、协议期限:
协议期限自XX年1月1日起至XX年12月31日止。
期限为贰年。
二、工作内容:
甲方根据与订立的《劳务派遣
协议》内容,安排乙方到该用工单位从事岗位工作。
三、甲方责任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保障乙方的合法利益;
2、督促用工单位按时发放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后,应获得的工作报酬;
3、督促用工单位完善规章制度并对乙方进行相关的业务培训;
4、督促用工单位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对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保护的相关规定。
四、乙方责任: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自觉维护甲方和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2、遵守甲方和用工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用工单位的工作安排;
3、严守用工单位商业秘密。
对泄露秘密给用工单位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
的赔偿责任;
4、树立高度工作责任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爱护办公设备。
5、工伤保险外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五、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
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实行标准工作制。
六、劳动报酬及社会保障:
1、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为用工单位提供正常劳动,用工单位实行同工同
酬,支付给乙方工资不得低于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2、乙方可按本人应发工资额(本人应发工资额低于全省社平工资60%的按
60%)参加工伤保险,由用工单位缴纳;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可由乙方在户口所在地参保,用工单位据实报销。
七、劳务派遣协议的解除、终止和续订:
1、协议履行期间,因市、区政策调整,甲方可提前解除乙方用工协议。
但须提前30天通知乙方;
2、用工协议期满,应即终止执行;
3、根据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续订劳务协议的,应提前一个月办理续订手续。
八、约定事项
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用工单位规章及相关制度的,甲方有权提前与乙方解除用工协议。
九、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纠纷的,应平等协商解决。
十、本协议一式贰份,自签订协议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处理。
附:
被派遣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
甲方(签章):
昆明玄同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签章):
签订日期:
XX年01月01日
篇五:
XX年最新《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答记者问为贯彻落实新修订劳动合同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公布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日前,记者就有关问题专门采访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司负责同志。
问:
制定《暂行规定》的背景及意义是什么?
答:
XX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劳动合同法进行了修订。
为增强法律的操作性,更好地推动法律关于劳务派遣规定的贯彻落实,我们制定公布了《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是规范劳务派遣的一部重要规章,它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明确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三方的权利义务,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问:
请简要介绍一下《暂行规定》的起草过程及主要内容?
答:
在起草过程中,我们通过开展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书面和上公开征求意见等多种方式,反复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国资委、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全国工商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同类型所有制企业、劳务派遣单位以及部分行业协会的意见,并将《暂行规定》草案向社
会公开征求意见。
在征求意见的一个月内,共收到3万多条意见和建议。
我们对各方面意见进行汇总梳理、深入研究并充分借鉴吸收。
XX年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审议通过了《暂行规定》,决定自XX年3月1日起施行。
依据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暂行规定》主要对适用范围,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和终止,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法律责任以及用工比例调整过渡期等作了具体规定。
《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暂行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问题将随着改革不断深化和法律的不断完善逐步加以妥善解决,本规定没有将其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纳入适用范围。
下一步,我们将统筹考虑,协调推进,逐步予以规范。
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应如何计算?
对于目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比例较高的部分用工单位,应如何处理?
劳务派遣用工比例问题受到社会普遍关注。
在综合考虑各方面情况、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暂行规定》明确,用工单位应当
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指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的10%。
为加强对用工单位执行比例要求的监督管理,确定用工比例的责任主体,《暂行规定》对比例的核算问题进行了明确,即用工比例的计算单位为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为使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较多的用工单位能够平稳地将用工比例降至规定比例,最大限度地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劳动者就业和劳动关系的影响,《暂行规定》给予了用工单位两年的过渡期,即用工单位在《暂行规定》实施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可以在《暂行规定》施行之日起两年内逐步降至规定比例。
但同时要求,在未达到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
超过比例的用工单位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调整用工方式,逐步达到规定要求。
辅助性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应当履行什么程序?
为增强新修订劳动合同法关于辅助性岗位规定的操作性,防止用工单位在辅助性岗位上滥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明确,用工单位拟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暂行规定》从哪些方面加强了对被派遣劳动者平等权益的保障?
为切实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平等权益,《暂行规定》在新修订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用工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一些新的规定。
比如,在福利待遇权益方面,明确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
在社会保险权益方面,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开展跨地区派遣业务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这些新规定,从保险福利待遇上体现了同工同酬的要求。
被派遣劳动者发生工伤、职业病后,应如何处理?
劳务派遣是一种特殊的用工方式,它将传统的“用人”与“用工”一体的两方法律关系转化为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三方法律关系。
在劳务派遣实践中被派遣劳动者发生工伤或职业病后,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责任主体不清,经常相互推诿,导致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伤保险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鉴此,《暂行规定》明确,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
实工作。
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同时,《暂行规定》明确,被派遣劳动者在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工单位应当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提供被派遣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暂行规定》对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问题是如何解决的?
为防止劳务派遣单位侵害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现跨地区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职工的“同工同保”,《暂行规定》明确了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参保地区、缴费标准和缴费主体。
具体规定为,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工单位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哪些被派遣劳动者不得退回?
篇六:
劳务派遣协议最新版(XX)
编号:
派遣服务协议
甲方(用工单位):
乙方(用人单位):
苏州联盟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地址:
苏州高新区马运路298号兴华科技园607室电话:
传真:
邮编:
215011
联系人:
张勇
电子邮件:
kefu@地址:
电话:
邮编:
联系人:
电子邮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事宜达成本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一、协议内容
1.应甲方的要求,乙方将建立了劳动或劳务关系的人员(以下简称“派遣员工”)派遣至甲方工作,甲方依法承担
用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同时向乙方支付相应的派遣费用。
2.甲方派遣岗位名称:
,工作地点:
;
派遣人数及期限:
根据双方实际用工需求确认;
派遣员工性质:
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
二、协议期限
3.协议自年月日起生效。
除双方另有约定的外,任何一方如欲终止或解除合同,均应提前35
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违约方应按合同解除当月甲方应付服务费总额的2倍,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4.甲方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派遣员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同时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
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适用劳务派遣用工;
如不符上述规定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调整。
5.甲方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派遣员工与甲方同类岗位的员工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甲方无同类岗位
员工的,参照甲方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员工的劳动报酬确定。
6.甲方对最终确定使用的派遣员工应按照本协议所附的《员工入职明细表》填写并盖章确认。
7.甲方可根据派遣员工的专业技能及工作表现依法合理的调整其工作岗位。
甲方应在变更前填写本合同所附的《劳
动合同变更、续签通知表》并通知乙方,乙方可根据变更表的内容和派遣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
8.对严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甲方规章制度(此规章制度须事前已向派遣员工公示并在乙方备案)的,严重失职或
营私舞弊使甲方利益蒙受重大损失(重大损失的标准,应在甲方规章制度中明示)的派遣员工,甲方可在提供相应的书面证明材料后予以解聘并退还给乙方。
9.派遣员工在甲方期间的劳动纪律、教育培训、绩效考核等事务由甲方负责组织实施,甲方的劳动纪律、操作规程、
考核办法、规章制度等应依法制定并事前向派遣员工及乙方明示。
甲方可以通过乙方或者直接与派遣员工签订“培
训服务协议”“保密协议”“安全协议”等,该类协议应在签订后15日内交乙方备案留存一份。
10.甲方应遵守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协议之规定,履行用工单位及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1.乙方应根据本协议,向甲方提供各项服务。
12.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与甲方结算派遣费用。
13.乙方应与派遣员工依法办理录用手续,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并办理相关社会保险手续,法定不能签订劳动
合同的情况除外。
14.乙方对甲方存在的损害派遣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可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甲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
并予以整改。
15.派遣员工在工作期间发生职业病、工伤、死亡等情况的,由乙方负责申报,甲方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政策
的规定承担用人单位应付的费用,并通过乙方支付给派遣员工或法定继承人。
16.派遣员工在工作期期间如遇女员工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由乙方负责办理申报,甲方应根据国家法律
法规和地方政策的规定承担用人单位应付的费用。
17.与派遣员工相关的各项社会保障待遇(含奖励),由乙方负责申报,甲方应根据国家和地方政策的规定承担用人
单位应付的费用。
五、双方共同的权利与义务
18.双方应保证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
19.双方均负有保密的义务,除配合政府执法部门公务必需或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一方不得将保
密信息用于任何与其职务无关的情况或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泄漏,双方应尽其一切努力防止第三方窃取保密信息。
任何一方违反保密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对受损失方均负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责任。
保密义务自本协议签订之日开始,到该商业秘密公开时为止。
本协议的到期终止或解除均不影响保密义务的承担。
20.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受到本协议任何一方侵犯而发生劳动争议或法律诉讼,经劳动仲裁委员会或司法机关调解或
裁决或判决应给予派遣员工赔偿或补偿的,则过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各类补偿和赔偿费用、仲裁费、诉讼案件受理费、律师费、评估费、鉴定费等),此等责任及相关费用不受本协议期限限制。
2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对方或派遣员工造成损害的,均应根据损害情况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派遣员工的退回与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
22.派遣员工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甲方可以立即退回员工并无须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并书面通
知员工及乙方,但甲方应提供相应证据。
23.派遣员工提出辞职,甲方收到员工的辞职信后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提供员工的辞职信。
如不能提供辞职
信,由此产生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24.派遣员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辞职时,甲乙双方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25.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甲方可以退回员工,但应当提前三十五日书面通知乙方或提前
五日通知乙方并向员工或通过乙方向员工支付相当于员工上一个月的工资。
同时甲方应按员工在甲方的工作年限,
向员工或通过乙方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如发生依法需支付医疗补助费等情形,甲方还应依法支付医疗补助费等各项费用。
乙方可据此与员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
26.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甲方不能按照本协议25条的约定将派遣员工退回乙方。
27.在派遣期限内,如不具备上述条件而甲方希望退回员工的,乙方可协助甲方与员工进行协商,在与员工达成一致
后甲方方可将员工退回乙方,由乙方办理相应的手续,但甲方应依照员工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等。
28.甲方应在员工派遣劳动合同期满前三十五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是否继续接受派遣员工派遣:
甲方明示继续接受派遣的,应明确派遣期限且不得少于2年。
甲方决定终止派遣时应根据派遣员工的工作年限通过乙方向派遣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甲方不得终止接受派遣。
如果甲方没有提前通知乙方,则视为甲方接受派遣员工顺延相同的派遣期限。
29.除上述规定或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以外,甲方不得随意将派遣员工退回乙方。
如甲方违反约定退回派遣员工的,甲
方应按法定标准支付相应的补偿或赔偿金。
派遣员工因仲裁或诉讼而被判恢复劳动关系的,则应同时恢复派遣员工和甲方的用工关系。
30.因一方原因导致派遣员工劳动关系解除不合法所产生的相关赔偿、补偿费用等均由过错方承担。
七、协议变更与解除
31.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国家和当地政府新颁布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应以新颁布的规定为准。
法律环境变化造
成按本协议约定继续履行显失公平时,须按照公平原则就协议条款进行协商达成变更、补充协议,任何一方不得拒绝变更协议条款。
若该变更、补充事宜须追溯至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强制执行的,无论本协议是否仍在存续期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及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32.本协议需要终止或解除,而甲方所使用的派遣员工的劳动合同尚未到期的,则协议到期即终止,甲方配合乙方与派
遣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如产生相关费用的,则由甲方承担;
同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交员工的所有离职资料,乙方收到上述手续后办理离职手续。
33.甲方提出解除本协议的,服务费应当支付至最后一名员工办理离职手续完毕。
34.协议期内任何一方有违法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行为,损害另一方或派遣员工利益的,遭受损害方有权单方面解除
本协议,解除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同时受损方有权要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受损方全部损失。
八、费用及结算方式
35.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服务费每人每月(人民币大写)元(¥:
元),政府部门另行收
取的行政费用(如:
残疾人保障金、工本费等),由甲方另行支付。
36.甲方须于每月日前告知乙方派遣员工的增减情况。
甲方向乙方提供派遣员工的人数、身份、工作起讫时
间、缴费基数等书面材料,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信息结算派遣费用;
上述信息如有调整的,甲方应根据当月报人员增减时一并告知,逾期未报产生的相关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37.乙方须于每月日前将《社保清单》交甲方确认。
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的《社保清单》后的个工作日内
对《社保清单》进行确认;
如甲方逾期未确认的,亦视为无异议。
38.甲方确认乙方的《社保清单》无误后,应于每月日前以转账方式将社保费用及服务费汇入乙方指定的账
户,乙方在日内开具发票给甲方。
乙方不负有垫付义务。
39.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服务城市如有增加(全国单),所增服务城市每月派遣员工的增减员以及费用结算情
况根据当地的人保局政策双方另行确认新的付款结算周期。
40.如服务启动当月,服务城市2个以上(全国单)且各地人保局政策不一致的,双方应分别约定服务城市的结
算周期(详见附件)。
41.双方约定:
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按以下项的办法发放,发放日期为每月日(逢法定节假日应提前)。
A、由乙方向派遣员工发放劳动报酬。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支付的派遣费用后及时向派遣员工发放劳动报
酬,员工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法定福利及个人所得税等费用由乙方代为扣缴;
劳动报酬标准应当与派遣员工签署的《派遣劳动合同》所载标准一致,如甲方实际要求发放的金额与合同约定标准不一致的,由此产生的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B、乙方委托甲方直接向派遣员工支付劳动报酬,派遣员工个人所得税由甲方代扣代缴;
社会保险费、
法定福利中员工个人应负担的部分由甲方代扣后交乙方缴纳。
甲方应当在每月的工资发放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工资发放的凭证向乙方书面备案留存。
42.乙方向派遣员工发放工资的,甲方须于每月工资发放日前将派遣员工的《工资清单》和乙方进行确认,并在
工资发放日的前日将工资费用以转账方式汇入乙方指定的账户。
43.甲方可以直接向派遣员工发放除劳动报酬以外的其他福利费用,该等福利费用的标准、发放时间等由甲方自
行决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44.甲方指定的结算账户资料如下:
户名:
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
45.乙方指定的结算账户资料如下:
九、违约责任
46.任何一方违反或擅自变更本协议约定,侵害派遣员工权益的,应赔偿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包括受损方因维权
而产生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律师费、评估费、鉴定费、保全费等。
47.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而延迟付款,应向乙方按每日应付款额%的比例加付滞纳金,给乙方和派遣员工造
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8.任何一方违法或违约行为导致另一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应承担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49.任何一方严重违反协议约定经守约方书面提醒后超过10个工作日仍未改正的,另一方有权书面通知对方解
除本协议,协议自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即行解除。
本协议解除后甲方应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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