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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确保以生存权为基础的工作权的实现,建构成了以团结权、团体交涉权及争议权的整合体系。
总的来说,《劳动合同法》通过对劳动合同制度的进一步完善,用法律手段对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调整,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而使劳动关系双方达到实质上的平等与和谐,使劳动合同制度在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中发挥重要的、基础性的作用,成为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法律保障。
《劳动合同法》的重要意义和基本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制度在法律层面上做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劳动合同法》既坚持了《劳动法》所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又对其作了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
主要体现在:
针对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问题,明确了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针对滥用试用期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问题,明确了试用期限、试用期次数、试用期工资和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等规定;
针对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规定终止劳动合同且不再续签的,也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并明确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
此外,还进一步规范了服务期、竞业限制、违约金等约定事项,劳务派遣与用工单位的义务分配和连带赔偿责任,非全日制用工方式和计酬标准,等等。
这些规定都是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以规范和明确的,不仅进一步完善了劳动合同制度,也从根本上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重点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通过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或终止等一系列制度设计,明确了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法、全面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既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法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裁减人员以及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等义务,也规定了劳动者应当依法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完成用人单位的工作任务、遵守关于服务期和竞业限制的约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义务。
但是,相比劳动者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劳动合同法》更多规范了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从而更好地保护劳动合同中处于弱势一方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是《劳动合同法》秉承《劳动法》的立法宗旨,也是《劳动合同法》最为鲜明的法律特征。
第三,《劳动合同法》为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等事项开展劳动监察,规定了用人单位违法订立、履行、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特别是查处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和执法依据。
【篇二:
对劳动合同法的几点看法】
对劳动合同法的几点看法作者:
梁兴禄
说明:
此文曾被新加坡联合早报网刊登
自从《劳动合同法》生效以来,社会上对该法的争议不断。
本人也想谈谈对这部法律的看法。
本人既不只代表“劳”方,也不只代表“资”方,而是从劳资双方的角度,公平、公正地来理解这部法律。
社会上争议的焦点不外乎以下九点:
一、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
很多单位以为与劳动者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就不能“炒”人,要让他们在单位一直工作到退休。
认为这部法律造成了用工制度的僵化,导致不能引进外面的人才。
又回到了中国计划经济时代的工作“终生制”、吃“大锅饭”就业状态。
1995年国家出台的《劳动法》就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出了一些规定,2008年1月生效的《劳动合同法》只是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多增加了几个。
事实上,单位想要解雇员工,与员工和单位签的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关系(是按照员工的实际工作年限来赔偿的,不是按照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来赔偿的,更不是说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就要多赔一点)。
劳动合同法并没有规定劳动者与单位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不能解雇。
目前,世界上也有很多发展中国家实行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赔偿):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
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裁减人员: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四十四条规定:
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劳动合同也可终止(这是一条弹性规定,给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多了一条不明确的理由)。
并不是每个员工都有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机会。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
以下情况才可以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对于小错不断大错不犯的员工怎么处理?
有的单位反映,《劳动合同法》规定:
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员工才能解雇而不赔偿,对于小错不断大错不犯的员工,单位不想要又不想赔偿怎么办?
单位如果想解雇小错不断大错不犯的员工,可以事先在单位的规章制度中规定:
犯了几个小错误就算严重错误。
法律上并没有禁止这种小错误累计为严重错误的做法。
本人认为这种累计办法是合理的。
就好象一个人今天偷了10元,明天偷了15元,后天偷了30元,可以累计他总共偷了55元。
说明:
在中国刑法上,对于盗窃犯的盗窃金额是可以累计的。
当然,我在这里是谈劳动法而不是刑法,只是打个比喻而已。
三、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给付加班费问题。
(1)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给付加班费问题是1995年国家出台的《劳动法》就有规定的,现在的《劳动合同法》只是对这二个问题的重申。
《劳动法》已实施了十多年,这二个问题并没有给用人单位造成多大的经济因难。
(2)给员工购买社会保险是世界上所有(或大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这是国际惯例。
(3)如果法律规定单位可以不给员工购买社会保险,我想大多数单位都不会再购
买了。
那么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还健全吗?
(4)至于社会保险的转移衔接问题。
国家正在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在二年内会实现省内自由转移,在全国内实现自由转移已是指日可待的事。
四、员工不愿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怎么办?
。
(1)员工不愿与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处理办法:
a、不录用。
b、员工本人写一份书面声明:
是员工本人不与单位签,而不是单位不与员工签。
(2)员工不愿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处理办法:
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可以选择与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五、对于员工调动问题
有的单位说:
想调动一个员工的工作岗位还要经过员工本人的同意,不合理。
试想:
如果单位调动员工可以不经过本人同意,那么单位就可以光明正大地把财务部经理调去做清洁工扫厕所,把销售部经理调去做杂工;
如果调动员工可以不经过员工本人同意,那么单位就会用调动手段迫使一个员工自动辞职。
这就会变成单位变相的“炒”人手段。
调动员工就是改变员工当初进公司时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条款(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就是改变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从这一条可以看出:
调动员工必须经过本人同意。
六、《劳动合同法》增加了用工成本?
(1)《劳动合同法》既没有要求单位增加工资,也没有要求延长工作时间。
哪里来增加用工成本?
(2)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员工被单位解雇的是不用赔偿的。
(3)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及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这对守法的单位不会造成影响,多数用人单位都是守法的。
多数单位的员工离职多数都是自己辞职的,被单位无理解雇的毕竟是少数。
这部分员工要求单位给的赔偿费能够占用工成本总额的百分之几,一年有多少?
哪里来大幅
增加用工成本?
(4)增加劳务派遣员工与本单位正式员工同工同酬的规定。
这只是对以往违法行为的纠正,是恰当的。
(5)增加试用期工资为转正工资80%的规定。
这对单位的人工成本影响也是很少的。
七、《劳动合同法》没有保护用人单位利益?
以下条款都是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的,怎么没有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
(1)有利于企业做好劳资纠纷的预防工作。
只要企业建立了与《劳动合同法》相配套的规章制度,就能基本避免劳资纠纷。
(2)第二十二条规定:
劳动者违反培训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这项约定,有利于企业防范培训员工的投资风险,对被培训的员工起到了一定的约束作用。
保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激发了企业出资培训员工的积极性,既提高了员工的素质,又增强了企业的竞争力。
(3)第二十三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将商业秘密保护纳入其中,并对竞业限制作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有利于企业留住核心人才。
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和核竞争力,激发企业的创新热情,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4)第二十四条规定: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5)第三十七条规定: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6)第四十七条规定: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对于那些职位高、薪水高的高端人才,用人单位之前不敢轻易辞退。
因为辞退的成本太高了,少则几十万,现在有了这一条法律
依据,使用人单位解雇高端人才的的成本降低了很多。
(7)第五十条规定: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8)第八十六条规定:
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9)第九十条规定: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作者说明:
根据这条规定,劳动者未到合同期辞职的,单位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但不是违约金),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0)第九十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八、《劳动合同法》会引发高失业风险?
有的人说,解决就业问题才是劳资关系中最大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会引发失业高风险。
事实上,如果单位能够随意“炒人”,才会引发失业高风险。
相对稳定劳资关系,预防单位随意“炒人”是《劳动合同法》出台的原因之一。
九、《劳动合同法》造成珠三角大量企业外迁?
(1)《劳动合同法》造成珠三角大量企业外迁的报道不实。
据东莞时间网报道:
东莞2013年新增高新技术企业193家,创历年新高。
远高于注销(倒闭)的企业。
(2)企业外迁是市场经济优胜劣淘的结果,与《劳动合同法》无关。
中国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人力资源成本上升是国家综合实力上升的一个体现,说明中国正从制造大国向技术开发型大国转变。
部分企业向人力资源成本更低的地区或国家发展是正常的。
就好象中国改革开放初期,大量外资企业涌进来一样。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有利方面:
(1)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时必须明确告诉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食宿情况及其它情况。
对薪酬不能使用“面议”、“根据能力定”等模糊语言。
(2)明确了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及不签的处罚措施。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后一个月内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否则要支付双倍工资。
(3)缩短了签订劳动合同的次数,相对稳定了劳资关系。
连续签订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从第三次起,只要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用人单位就必须承诺。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篇三:
对合同管理的认识】
对合同管理的认识
班级:
工程管理1002班姓名:
徐宏涌学号:
1208102114
合同有利于维持秩序,是处理矛盾的依据,生活中没有了合同,便会变得很
混乱,导致各种债的发生。
现代企业的经济往来,各种关系的确定主要是通过合同形式进行的,合同管理作为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能否实施有效管理,把好合同关,是现化企业经营管理成败的一个重要因素。
特别是建筑企业,一个工程下来牵涉的施工单位多,各种关系复杂,对其进行约束,就必须得签订各种形式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是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合同的
当事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自身的职责,对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管理。
从管理主体的角度来分析,建设工程合同的管理可以分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等行政机关进行的管理,以及业主、施工单位自身对合同的管理;
从管理内容的角度来分析,建设工程合同的管理主要分为
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程造价的管理、工程质量的管理和工程工期的管理。
工程合同管理是对工程项目中相关合同的策划、签订、履行、变更、索赔和
争议解决的管理。
合同管理是为项目总目标和企业总目标服务的,保证项目总目标和企业总目标的实现。
具体地说,合同管理目标包括:
(1)使整个工程项目在预定的成本(投资)、预定的工期范围内完成,达到预定的质量和功能要求,实现工程项目的三大目标;
(2)使项目的实施过程顺利,合同争执较少,合同各方面能互相协调,都能够圆满地履行合同责任;
(3)保证整个工程合同的签订和实施过程符合法律的要求。
加强工程建设合同管理是建立法制经济的需要,是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需求,是规范建设各方行为的需求,是建筑业迎接国际性竞争的需求。
加强合同管理,有利于进入国际建筑市场,有利于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任务是发展和完善建筑市场,不断推行建设领域的改革,提高工程建设的管理水平,避免和克服建筑领域的经济违法和犯罪。
由于合同在工程中的特殊作用,项目的参加者以及与项目有关的组织都有合同管理工作。
但不同的单位或人员,如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律师、业主、工程师、承包商、供应商等,在工程项目中的角色不同,则有不同角度、不同性质、不同内容和侧重点的合同管理工作。
现在人们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合同管理在现代工程项目管理中有着特殊的
地位和作用,已成为与进度管理、质量管理、成本(投资)管理、信息管理等并列的一大管理职能。
合同管理是工程项目管理区别于其他类型项目管理的显著标志之一。
但是目前建设施工合同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工程建设的复杂性决定施工合同管理的艰巨性。
目前我国建设市场发育尚不完善,建设交易行为尚不规范,使得建设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
第一,对施工合同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法律意识淡薄,生活中主要体现在,少数合同有失公正;
合同文本不规范;
“阴阳合同”充斥市场,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
建筑施工合同履约程度低,违约现象严重;
合同索赔工作难以实现;
违法承包人利用其它承包商名义签订合同或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签订合同的情况普遍存在;
违法签订转包,分包合同情况普遍存在。
第二,不重视合同管理体系和制度建设,缺乏健全的合同管理机构。
第三,专业人才缺乏,合同管理人员的整体综合素质偏低。
许多建设项目管理机
构中,没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合同,或合同管理人员缺少培训,将合同管理简单地视为一种事务性工作。
第四,不重视合同归档管理,管理信息化程度不够,合同管理手段落后等问题。
因此必须做好合同管理的工作,完善建设施工合同管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求我们在管理建设工程合同时要严格依法进行管理。
这样,我们的管理行为才能有效,才能提高我们的建设管理水平,也才能解决建设领域存在的诸多问题。
首先要加强对承包商的资质管理。
通过严把建筑承包商资质管理关,从总量上控制建筑施工队伍的规模,解决目前建筑市场上供求失衡与过度竞争问题,从根本上杜绝压级压价。
同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承包商参与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对承包商的违法行为要严肃处理,维护正常的建设市场环境,确保建筑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
其次要加强工程招投标管理,建立与工程量清单相配套的工程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
在招投标形式和方法上要兼顾业主和承包商的双方利益,过分追求招标过程的严格、完善,并不一定能达到招标的最佳效果。
再者要加大合同管理力度,保证施工合同全面履约。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该把施工合同管理工作列为整顿规范市场工作的重要内容。
要在严把审查官的基础上,加大合同履约的力度,不予办理施工许可。
同时,要加强合同法律意识,减少合同纠纷产生。
在合同签订的过程中,承包商要对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进行认真审查,减少签订合同时产生纠纷的因素,把合同纠纷控制在最低范围内,以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
还要加强施工合同索赔管理工作。
我哥工程承包商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对工程索赔认识不足,缺乏推行工程索赔所需的意识和动力。
因此,提高索赔意识是承包商亟待解决的问题。
施工合同是索赔的依据,索赔则是合同管理的延续。
合同管理索赔要求承包商在签订合同时要充分考虑各种不利因素,分析合同变更和索赔的可能性,采取最有效的合同管理策略和索赔策略;
在合同整个履行过程中,要随时结合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结合法律法规进行分析研究,以合理履行合同,这有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未来生存能力。
同文本及相关资料文件同属于重要法律文件,发生之后应及时建账并妥善保存。
重视合同文本而不重视相关资料归档的情况在建设领域普遍存在,由于建设项目周期长,涉及专业多,面临情况复杂,在经过一个长时间的建设过程之后,很多具体问题要依靠相应资料予以解决。
为此,做好资料归档工作决不是简单的文档管理问题,应专人负责。
要加快合同管理信息化步伐,及时应用先进管理手段,改善合同管理条件,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总之,合同管理是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工程管理的各方面工作都要围绕着这个核心来开展,建筑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已经成为我国建筑业可持续发展、实现科学管理的重要内容。
建筑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不能陷入僵硬的程式化,它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在管理中要讲求方式、方法,要讲究管理的技巧。
因此,要在高度重视建筑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深刻了解其重要地位的基础上,在实践中探索及归纳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技巧,寻找新方法,解决新问题,促使参建各方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条款,从而降低建筑市场风险,切实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确保建筑工程项目顺利进行。
学习合同不是某个人的事情,而是大家的事情,因为合同中规定的工作需要大家来完成,这就需要大家都来学习合同、熟悉合同,只有这样,大家才能按照合同中
的要求共同配合,做好工作。
这既是合同的要求,也是履行合同的前提。
合同管理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我们要加强合同法律意识,注重细节,多去考虑各种风险因素。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学习,对我们以后的生活和工作都非常重要,是我们对法律的启蒙。
参考文献:
[1]何红锋.建设工程合同管理[m].北京:
机械工业出版社,2006.
[2]丁晓欣.建设工程合同管理[m].北京:
化学工业出版社,2005.
[3]朱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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