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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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隐患”),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及上级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隐患排查治理应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督办”原则,建立以工程项目为排查治理主体,广大职工积极参加,主管部门牵头推进,各职能部门分工协作,各级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第三条各级应将隐患排查治理的信息及时录入股份公司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平台系统(以下简称“平台系统”)平台系统中的“想到隐患”是指事前识别出的危险源,“发现隐患”是指施工过程中已存在的隐患。
第二章隐患的定义与分级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管理上的缺陷以及作业环境职业危害等不安全因素。
具体分类包括:
1.一般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
立即或短时间内能排除的隐患。
2.重大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较大、整改难度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工,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项目部(分部)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分为一、二、三级。
三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隐患可能危及1人至9人受到伤害,且整改难度较大,需局部停工整顿,但限期内经过整改治理即可排除的隐患。
二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隐患可能危及10人至29人员受到伤害,且整改难度很大,需全面停工,经过一段时间整改治理仍不能有效排除的隐患。
一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危及30人以上人员受到伤害,且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和企业信誉影响,后果特别严重,需全部停工整治。
第三章职责
第五条集团公司
1.指导各单位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监督检查各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推进情况。
2.定期公布集团公司指导性重大危险源清单,制定指导性控制方案及措施。
3.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活动,对本级发现的隐患应及时录入平台系统,督促有关责任单位限期整改。
4.及时收集和掌握一级重大隐患信息,监督专项治理方案的落实,对一级重大隐患定期进行公示,必要时及时挂牌督办。
5.负责隐患平台系统使用的推行、监督、维护和考核工作,定期汇总分析和下发专项通报。
6.集团公司安全质量管理部是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牵头部门,其它职能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六条区域工程指挥部
1.检查、监督本区域工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
2.定期、不定期对本区域内工程项目组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督促项目整改,并将有关信息委托受检项目部及时录入平台系统。
3.对本区域内排查的一、二级重大隐患及时向两级公司反馈。
第七条工程公司
1.指导工程项目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监督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推进情况。
2.负责定期发布本级指导性危险源及风险分级清单,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评价和安全生产检查,对想到的隐患和检查发现的隐患应及时录入平台系统。
3.负责对所属项目部(项目分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进行检查、指导,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汇总分析和通报
4.及时收集和掌握所属项目部(项目分部)二级及以上重大隐患信息,建立重大隐患公告制度,定期进行公示,对一级重大隐患及时上报集团公司,对二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必要时牵头组织制定二级及以上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监督落实。
5.每月28日对所属项目部(项目分部)平台系统中本月录入的隐患进行汇总、分析,形成分析报告,上报集团公司安质部。
第八条项目经理(指挥)部
1.定期组织分析识别本项目的风险,对识别出的风险进行分级并编制项目风险源目录清单,根据项目实际对集团公司和工程公司制定的有关措施进行细化和完善,及时将想到的隐患录入平台系统,并对项目分部进行交底。
2.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录入安全隐患系统。
3.负责本级平台系统的监控与维护,对所属项目分部平台系统的使用情况给予指导。
4.收集和掌握项目三级及以上重大隐患信息,建立重大隐患公告制度,定期进行公示,对一级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信息及时上报集团公司,组织制定二级及以上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监督落实。
必要时挂牌督办。
5.每月28日对项目平台系统中本月录入的隐患进行汇总、分析,形成分析报告,上报集团公司安质部。
第九条项目分部
1.定期组织识别本项目分部范围内风险,对风险进行分级并编制目录清单,督促工程队(或“架子队”,下同)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对识别出的风险源要及时录入系统并由项目分部专业技术人员对工程队进行上场前的危险源告知和交底。
2.负责本项目分部日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监督、指导所属工程队、作业班组每日开展事故隐患治理工作。
3.收集并掌握本项目分部内三级及以上重大事故隐患信息,建立重大隐患公告制度,定期进行公示,并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项目部及所属工程公司。
负责对本项目分部内三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组织制定三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监督落实。
4.每日通过平台系统填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情况。
第十条工程队
1.负责组织对本队内每项工程开工前进行风险识别及风险级别判定,对相关分项工程或施工工序存在的事故隐患和制定相应控制措施,并对作业班组进行交底。
2.每日组织对本管区施工项目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上报项目分部(项目部)录入平台系统,并制定一般事故隐患整改措施及时组织整改。
3.负责事故隐患整改方案的落实。
4.负责一般事故隐患整改复验工作。
第十一条作业班组
1.负责每日工前对当天施工内容和存在的风险向所有作业人员做班前交底,并在施工过程中负责落实施工现场危险源的管理、技术等预控措施。
2.班组长负责施工全过程的安全巡查,发现安全隐患时应按照预案及时落实应急处置措施,无法处置时应及时向工程队汇报。
3.负责一般隐患的整改与自查自验,并将整改情况报工程队安全管理人员。
第四章隐患排查的程序
第十二条针对识别的危险源制定控制措施或方案,对风险及造成的危害、控制方法及措施,利用会议交底、施工牌公示、工地广播或小喇叭公告等多种形式进行公布、宣传、教育、培训、交底等,使全员了解施工安全风险和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三条隐患排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查思想、查制度、查方案、查隐患、查整改、查安全教育培训、查指挥操作行为、查安全防护用品使用等,排查的范围包括营区驻地、工作场所等生活、工作的一切场所。
第十四条隐患排查的方式,根据排查范围、目的、内容、频次而定,主要有定期性、专项性、经常性、季节性、节假日、突击性检查等。
1.定期隐患排查。
由各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进行。
集团公司每半年组织一次,工程公司每季度组织一次;项目部每月组织一次,分部每旬组织一次,工程队每周组织一次,班组每天组织一次。
每次检查应有考核、评价结果、检查记录。
2.专项检查:
对重难点工程或安全高风险工点(营业线或跨线施工,水中作业,深基坑高边坡、制运架梁,地铁、不良地质隧道,特殊结构施工,…)组织的安全检查。
由集团公司或区域工程指挥部适时组织。
3.经常性隐患排查:
主要由项目部(项目分部)、工程队安全管理人员在施工生产过程中所进行的经常性预防检查。
主要有:
(1)各级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及安全值班人员日常巡回隐患排查。
(2)班组进行工(班)前、工(班)中、工(班)岗后位隐患排查(“三工制度”检查)。
(3)各级管理人员在检查生产同时检查安全。
4.季节性隐患排查:
季节性隐患排查是针对不同的气候特点可能给施工生产带来危害而组织的隐患排查。
排查由项目部(项目分部)适时组织相关业务部门进行。
5.节假日(特别是重大节日,如:
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前、后防止职工纪律松懈、思想麻痹等进行的检查。
检查由项目部(项目分部)组织相关业务部门进行。
节日加班,更要重视对加班人员的安全教育,同时认真检查安全防范措施的
落实
6.根据工程公司和集团公司直管项目经理部需要,由项目部(项目分部)经理组织开展突击性检查,查安全措施落实与可靠性、施工组织与特种人员上岗作业、机械设备运行状况等真实情况,更为真实掌握现场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强化安全管理地具体措施。
第十五条工程队须组织开展自检、互检和交接检查。
1.自检:
班组作业前、后对自身所处环境和工作程序进行隐患排查,随时发现不安全因素、消除隐患,对不能自我整改、控制的隐患向上级领导或有关部门及时汇报。
2.互检:
班组之间开展隐患排查。
可以做到互相监督、相互交流经验、共同吸取教训。
3.交接检查:
上道工序完毕,交给下道工序使用前,须由领工员组织安全员、技术员、班组长进行隐患排查或验收,确认无误或合格,方能交给下道工序使用。
第十六条隐患排查可以通过采用隐患排查表和实测实量检测手段,进行定性或定量的安全评价。
第五章隐患的治理程序
第十七条班组长应随时组织对各自施工点进行跟踪检查,发现一般隐患时,应及时告知工程队安全、技术管理人员,落实隐患整改措施。
第十八条工程队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每日不定时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巡查,一旦发现了重大安全隐患,应及时向项
目部(项目分部)安质环保部汇报
第十九条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工程队立即组织整改验收。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根据重大隐患的级别由各级施工技术部门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各单位主动发现并正在治理的隐患,上级检查时不再予以处罚。
但对于未及时发现或发现后治理不力的单位,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处罚暂行办法》给予经济处罚。
第二十条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对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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