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全最细的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企业注册问题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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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一窗受理。
企业登记申请表和登记材料由工商登记窗口受理,质监、税务部门不再受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申请。
③一企一码。
一个企业主体只能有一个“统一代码”,一个“统一代码”只能赋予一个企业主体。
④一网互联。
全省工商、质监、国税、地税等部门通过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进行数据交换,实现跨层级、跨区域、跨部门信息共享和有效应用。
⑤一照通用。
“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在全国通用,相关各部门均要予以认可。
3.“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具有什么功能和效力?
“一照一码”营业证照具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相关功能。
“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就好比我们居民唯一的“身份证”。
企业凭“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可以在政府机关、金融、保险机构等部门证明其主体身份、办理相关业务,相关部门都要予以认可,并且全国通用。
4.企业换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后,原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是否还有效力?
企业换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后,原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自然失效。
5.什么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每一个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终身不变的法定身份识别码。
6.我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适用哪些市场主体?
自2015年9月1日起,“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适用以下市场主体:
①内、外资公司及其分公司。
②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③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④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⑤营业单位和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
⑥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⑦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⑧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⑨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
自2015年11月1日起,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纳入我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适用范围。
(常驻代表机构仍使用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在登记证上记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个体工商户暂不适用“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
质监部门已于2015年10月1日起停止发放个体工商户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7.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后,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相比原来工商登记发生哪些变化?
①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后,在企业申请设立登记环节,仅在原来工商登记申请表格和提交材料规范的基础上,新增了“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和“联络员”等四项事项,将原来的注册号改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其中,“核算方式”仅适用企业的分公司或分支机构。
在税务管理过程中,“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三项信息发生变化的,由企业向税务主管机关申请变更。
②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后,在企业申请变更登记环节,仅在原来工商登记申请表格和提交材料规范的基础上,新增了“联络员”事项,将原来的注册号改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③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后,在企业申请注销登记环节,仅在原来工商登记申请表格和提交材料规范的基础上,新增了税务部门开具的“清税证明”,并在改革过渡期内收取原发组织机构代码证。
过渡期内,未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注销的,在税务管理方面则按照原规定办理。
15.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后,在办理变更登记(迁移)或申请换、补、增、减营业执照时,工商部门收缴的原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如何处理?
根据《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下称121号文)和《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7号,下称工商总局和税务总局联合发文第147号),工商部门收缴原纸质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并存档,并将缴证的企业登记基本信息共享至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
电子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由税务、质监部门依法管理,工商部门在登记环节不予收缴。
8.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后,在办理变更登记(迁移)或申请换、补、增、减营业执照时,申请人的原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遗失的,如何处理?
申请人遗失证照的,应当提交在地级市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公告报样。
9.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后,在办理变更登记(迁移)或申请换、补、增、减营业执照时,出现申请人没有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国税、地税登记证的情形,如何处理?
申请人应按照《省工商局等八部门转发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粤工商〔2015〕20号)的规定“提交未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国税、地税登记证的申明”。
企业申明虚假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后,在办理变更登记(迁移)或申请换、补、增、减营业执照时,申请人提交的原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与原营业执照的相同事项记载信息不一致的,如何处理?
工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业务,核发“一照一码”执照,将登记基本信息共享至广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质监、税务部门获取相关信息后,依法进行监管。
11.对于2015年9月1日前设立登记刚刚领取了旧版营业执照(非“一照一码”营业执照),但没有来得及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国税、地税登记证的企业,如何处理?
由申请人通过申请换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完成衔接。
以新设公司为例,申请人填写《增/减/补/换发营业执照》,同时填写新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表》中的生产经营地、勾选财务负责人并填写附表《财务负责人信息》、勾选联络人并填写附表《联络人信息》,“申请人声明”栏仅需法定代表人签署,一并提交登记机关。
登记机关补录上述信息,通过变更程序完成换发新版营业执照。
12.在2015年8月31日尚未办结的工商登记业务如何处理?
是否按新的规范重新提交材料?
根据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的原则,2015年8月31日尚未办结的工商登记业务不需按新的规范提交材料,但应颁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由申请人补充表格完成新、旧版营业执照衔接。
以新设公司为例,申请人填写新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表》中的生产经营地、勾选财务负责人并填写附表《财务负责人信息》、勾选联络人并填写附表《联络人信息》,“申请人声明”栏仅需法定代表人签署,提交登记机关。
登记机关补录上述信息,颁发新版营业执照。
13.什么是生产经营地?
申请人申请设立(开业)登记时,如何填写?
生产经营地是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所在地。
申请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生产经营地,生产经营地应当在登记机关的辖区范围内(以县、区辖区为限)。
办理设立登记时,申请人填报的生产经营地作为涉税信息采集项目。
企业成立后,生产经营地发生变动的,申请人应当向税务部门报告。
企业的生产经营地既可与其住所(经营场所)为同一场所,亦可与其住所处于不同场所。
生产经营地与其住所(经营场所)为同一场所时,填写住所(经营场所)的具体地址作为生产经营地。
企业的生产经营地与其住所(经营场所)处于不同场所且在登记机关辖区内(以县、区辖区为限)的,申请人直接填写生产经营地的地址,并应申请办理“一照多址”登记或办理分支机构登记。
企业的生产经营地与其住所(经营场所)处于不同场所且不在登记机关辖区内(以县、区辖区为限)的,申请人应当办理分公司(分支机构)或者新的企业。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
也就是说,分公司的营业场所就是其生产经营地(设收费站点的高速公路分公司等分公司除外)。
分公司(分支机构)按上述第三款填写生产经营地。
14.什么是财务负责人?
“账务负责人”项目是办理涉税事宜的必录事项。
在设立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在登记表格中的“备案”栏勾选,并据实填写《财务负责人信息》表格。
企业成立后,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的,应当向税务部门报告。
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公司法第五十一条第四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四款、第二百一十六条第
(一)项)
15.什么是分公司(分支机构)核算方式?
分公司(分支机构)核算方式是指母公司(企业)设立分公司(分支机构)时,是否允许该分公司(分支机构)具有财务上的独立核算资格。
设立登记时,如果母公司(企业)分公司(分支机构)具有独立核算资格,则在申请表上“核算方式”栏勾选“独立核算”,反之,勾选“非独立核算”。
分公司(分支机构)成立后,核算方式发生变动的,申请人应当向税务部门报告。
16.什么是清税证明?
已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注销,是否需向工商部门提交清税证明?
清税证明是指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时,向登记机关提交由国税、地税部门出具的所有税务事项均已结清的证明。
已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注销,需向工商部门提交清税证明。
17.过渡期内未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是否需向工商部门提交清税证明?
根据工商总局和税务总局联合发文第147号,此种情形按照原规定办理,即不需提交清税证明。
18.已设立的企业申请换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时,是否需要向登记机关填报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
不需要。
根据工商总局和税务总局联合发文第147号的规定,企业仅在新设时,登记机关需采集上述信息。
19.过渡期内未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时,登记机关是否需收缴组织机构代码证?
需要。
20.企业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时,是否需要提交清税证明?
21.企业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后是否还需办理税务登记证?
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后,企业不需再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
但除企业外,其他纳税人仍按现行规定处理,即现阶段仍需办理税务登记证。
同时,企业在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后,需要到税务部门办理后续涉税事宜。
22.“一照一码”在涉税领域的适用范围?
各类企业纳税人领取“一照一码”后,其在办理需要出示税务登记证等相关业务时,均可以营业执照代替。
23.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对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企业有什么影响?
2015年9月1日后符合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以下简称升级版)条件的新设立企业,需待税务端防伪税控系统升级后才能进行企业开票系统发行。
已纳入升级版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企业,如发生登记信息变更的,可继续使用原纳税人识别号开具增值税发票,待税务端防伪税控系统升级后,由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其办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开票系统发行事宜。
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替代纳税人识别号后,对办理涉税事项有什么影响?
2015年9月1日后新设立的企业,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替代纳税人识别号办理涉税事项(企业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时,参照本《答疑》第33点执行)。
2015年8月31日前设立且未换新版证照的企业,使用原纳税人识别号办理涉税事项。
登陆网站、申报纳税等不受影响。
25.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后,对发票专用章的使用有什么影响?
2015年9月1日后新设立的企业,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刻制发票专用章。
具体式样和尺寸规定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
2015年9月1日前设立,并已纳入升级版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企业,如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替代了纳税人识别号,可继续使用原有的发票专用章,待税务端防伪税控系统升级,并办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开票系统发行后,再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刻制新的发票专用章。
26.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后,对发票领用有什么影响?
企业在登记机关完成登记,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在首次领取发票时,应当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明、新的发票专用章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取手续。
27.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后,纳税人如何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在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时,等同于办理了税务登记证,应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在开立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全部账号,并按规定进行申报纳税。
需要网上申报的,请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开通“网上(电子)办税服务厅”网报功能。
28.“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后,通过公示系统查询企业信息,是使用注册号查询还是使用统一信用代码查询?
“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后,通过公示系统查询企业信息,对于已有统一代码的,使用统一代码进行查询;
对于尚未换发新营业执照、没有统一代码的,使用注册号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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