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纯农就业家庭转移就业援助工作意见》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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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认定的“纯农就业家庭”列入年度转移就业援助范围,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应为其指定一名就业助理员,与“受援纯农劳动力”签订为期一年的转移就业援助协议。
4、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要为每个“纯农就业家庭”建立转移就业援助台帐;
为未持有《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以下简称“转移就业证”)的“受援纯农劳动力”办理求职登记手续;
将“纯农就业家庭”及“受援纯农劳动力”的相关信息录入数据库;
在“受援纯农劳动力”个人持有的《转移就业证》上标注“受援纯农劳动力”和“纯农就业家庭”认定编号(编码规则见附件4)。
“纯农就业家庭”的日常统计评估
经认定的“纯农就业家庭”及其“受援纯农劳动力”在援助期内均纳入跟踪统计范围,直至其退出转移就业援助。
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应按月统计“受援纯农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回流情况,并据此评估登记“纯农就业家庭”的转移就业状态,反映援助工作的实际进展。
每个统计期末,经认定的“纯农就业家庭”中至少有一名劳动力转移就业累计达到三个月的,属于成功转移就业家庭;
至少有一名劳动力实现转移就业但其累计时间未达到三个月的,属于初步转移就业家庭。
“纯农就业家庭”的注销
1、在援助期内,经认定的“纯农就业家庭”中“受援纯农劳动力”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各类公共就业服务累计达到五次的,可注销其“纯农就业家庭”和“受援纯农劳动力”的身份。
2、经认定的“纯农就业家庭”中所有“受援纯农劳动力”书面申请退出转移就业援助的,可随时办理“纯农就业家庭”和“受援纯农劳动力”注销手续;
部分受援纯农劳动力书面申请退出转移就业援助的,可随时办理“受援纯农劳动力”注销手续。
3、经认定的“纯农就业家庭”中所有“受援纯农劳动力”注销《转移就业证》后,其“纯农就业家庭”和“受援纯农劳动力”身份自动取消。
4、援助期内,达到成功转移就业家庭条件的,注销“纯农就业家庭”,但保留“受援纯农劳动力”身份直至援助期满。
“受援纯农劳动力”在援助期内享受到的促进转移就业优惠政策,其身份注消后,可凭《转移就业证》在批准期限内继续享受。
“纯农就业家庭”的动态管理
经认定的“纯农就业家庭”中原无转移就业愿望的家庭劳动力,可在援助期内根据其转移就业愿望,随时办理求职登记手续,成为“受援纯农劳动力”,纳入转移就业援助范围。
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应按照《关于印发<
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管理办法>
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6]86号)文件规定,建立与“纯农就业家庭”和“受援纯农劳动力”的日常联系制度,通过入户访问,电话联系等方式,动态掌握其基本情况和就业状态的变化情况,并按照《关于加强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基础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9]48号)的要求,按月将“纯农就业家庭”及其“受援纯农劳动力”的登记、变更、注销和援助过程等如实录入数据库。
四、“纯农就业家庭”的转移就业援助
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应在与“受援纯农劳动力”签订的转移就业援助协议中明确援助对象,承诺所提供援助的项目、方式、次数、期限以及援助效果等,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所承担的责任等,确保各项措施能够落实到位。
转移就业援助的具体内容包括:
就业助理员在随时掌握“纯农就业家庭”及其“受援纯农劳动力”的基本情况和就业动态的基础上,每月至少为“受援纯农劳动力”提供两次就业岗位信息;
在援助期内,至少提供一次政策培训,为有职业技能培训要求的提供一次免费培训机会;
随时针对其在求职、转移就业过程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开展“一对一”的职业指导和跟踪服务。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利用电话、手机短信、互联网络等媒介开辟本地区就业服务热线,解答“受援纯农劳动力”遇到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提供政策咨询、就业岗位和培训信息服务等。
区县、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定期组织针对“受援纯农劳动力”的专场职业招聘洽谈活动,举办专题职业指导、职业技能培训班,为“受援纯农劳动力”提供正规化、专业化的转移就业援助。
五、广泛开发就业岗位,优先合理安置“受援纯农劳动力”
进一步强化城乡“手拉手”就业协作机制,推动年轻的“受援纯农劳动力”向城区,向二三产业发达地区流动就业。
结合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大力开发观光服务、民俗旅游、特色手工制作等家庭经营或计件加工的就业项目,帮助“受援纯农劳动力”通过灵活方式实现转移就业。
充分利用公共岗位资源,优先解决“受援纯农劳动力”的转移就业问题。
市、区县、乡镇政府部门、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的后勤服务岗位优先吸纳安置“受援纯农劳动力”。
市、区县政府出资的农村管水员、乡村公路养护员、生态林管护员、矿产资源看护员、治安巡逻员等公共管理服务岗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置“受援纯农劳动力”。
六、促进“受援纯农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政策
在全面贯彻落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政策扶持内容,加大扶持力度:
用人单位招用“受援纯农劳动力”达到规定要求的,可享受1-5年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各区县、乡镇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本地区促进“受援纯农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帮扶政策,所需资金从区县就业专项资金或乡镇财政支付。
七、工作要求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将帮扶“纯农就业家庭”劳动力转移就业纳入城乡就业工作目标考核机制。
到2010年底,“纯农就业家庭”较少的区县要实现“出现一户、帮扶一户、转移一户”的目标;
其它郊区县每年帮助60%以上的“纯农就业家庭”至少一名家庭劳动力实现转移就业,到2012年底全市实现“出现一户、帮扶一户、转移一户”的目标。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要积极研究制订促进“纯农就业家庭”的“受援纯农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帮扶力度,为促进“纯农就业家庭”通过转移就业实现增收致富创造良好环境。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要以提高“纯农就业家庭”劳动力转移就业成功率和稳定性为目标,扎实开展岗位推荐、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政策帮扶和跟踪服务等各项援助措施,帮助“纯农就业家庭”劳动力真正树立转移就业意识,转变农村就业习惯,提升职业技能水平,使转移就业成为他们就业经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能够长期坚持下去。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督促指导各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建立“纯农就业家庭”转移就业援助工作考核制度,明确“纯农就业家庭”转移就业援助目标,健全管理规章制度,规范就业助理员的服务行为,确保各项转移就业援助措施能够落实到位。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建立“纯农就业家庭”转移就业援助跟踪调查机制,对“纯农就业家庭”及其“受援纯农劳动力”享受转移就业援助的情况和满意程度、实际就业状况进行调查了解。
对于积极主动为“纯农就业家庭”及其“受援纯农劳动力”提供有效帮扶且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对于瞒报“纯农就业家庭”情况或不实记录“受援纯农劳动力”就业状态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通报批评。
调查结果将作为各区县“纯农就业家庭”转移就业援助工作的评价依据之一,列入就业工作目标考核范围。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重点帮扶机制,指定专业服务人员、畅通信息传递渠道,对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落实“受援纯农家庭”转移就业援助协议,提供重点服务和技术支持。
附件2:
“纯农就业家庭”转移就业援助申请认定表(正面样式)
______区县__________乡镇(街道)__________行政村(社区)
户主姓名
户籍类别
家庭人口
家庭年度总收入
元
本家庭申请“纯农就业家庭”转移就业援助。
家庭详细地址
联系电话
户主签字:
年月日
家庭农村劳动力上年度(年月至年月)就业经历
姓名:
户籍类别:
性别:
与户主关系:
身份证号:
序号
就业方式
就业单位或地点
就业时间
本人是否有转移就业愿望:
村委会核实意见
(盖章)
主管领导:
经办人:
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认定意见
登记手续办理
“纯农就业家庭”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
该家庭的“受援纯农劳动力”有:
1、姓名______(转移就业证号_______________)
2、姓名______(转移就业证号_______________)3、姓名______(转移就业证号_______________)4、姓名______(转移就业证号_______________)
登记流程:
1、办《转移就业证》并标注、2、签援助协议、3、录入系统、4、建台帐
“纯农就业家庭”转移就业援助台帐(背面样式)
户主
姓名
“纯农就业家庭”编号
认定时间
本家庭需
援助人数
就业
助理员
备
注
“受援纯农劳动力”基本情况
姓名
文化程度
职业技能等级
转移就业意向
所需就业服务内容
援助协议期限
个人特点
基本援助安排
转移就业援助过程记录
转移就业经历记录
援助时间
地点
援助内容
接受援助情况
未接受
理由
本人签字
转移就业
项目
转移就业类别
转移就业单位或地点
起始时间
终止时间
是否享受优惠政策
备注
转移就业援助结果记录
第1月
第2月
第3月
第4月
第5月
第6月
第7月
第8月
第9月
第10月
第11月
第12月
年度援助结论
1、成功转移就业()
2、初次转移就业()
3、无转移就业()
家庭月人均收入:
附件3:
北京市“纯农就业家庭”转移就业援助计划实施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年月
本年度“纯农就业家庭”情况
本年度“受援纯农劳动力”情况
初次转移就业情况(本年有转移就业经历,但累计转移就业不足三个月)
成功转移就业情况
(累计转移就业达到三个月)
“纯农就业家庭”及“受援纯农劳动力”其它减少情况
总户数
上年结转户数
本年新增户数
总
人
数
上年结转人数
本年
其中:
本年累计
新增人数
本月新增
累计人数
初次转移就业家庭
本月新增人数
人数
涉及家庭
减少家庭
本月减少
减少人数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总计
女
平原
半山区
山区
月末实有纯农就业家庭户数
月末实
有“受援纯农劳动力人数
仍需
提供
援助
月末未
转移就业人数
本年有转移就业经历人数
20
21
22
23
24
补充资料:
1、本区县本年度主要援助家庭月人均收低于_______元的“纯农就业家庭”。
2、本区县“纯农就业家庭”的上年度家庭月人均收入为__________元。
3、本区县“纯农就业家庭”的本年度末家庭月人均收入为__________元。
平衡关系:
1栏=2栏+3栏;
4栏=5栏+6栏;
20栏=1栏-13栏-16栏;
21栏=4栏-19栏;
22栏=21栏-12栏;
23栏-22栏-10栏;
24栏=22栏-8栏。
填报人:
联系电话:
报表时间:
附件4:
“纯农就业家庭”认定编码规则
“纯农就业家庭”认定编码由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对各年度认定的“纯农就业家庭”统一编制,并记入“受援纯农劳动力”个人持有的《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中的空白页。
编码规则为:
码长16位,其中:
前5位从个人转移就业证号的前5位移植过来。
如:
京朝-01。
第6-10位为“-”+年度。
“-2010”
第11-16位为“-”+“纯农就业家庭”顺序编号。
“-00001”。
由此组成整个编码,如:
“京朝-01-2010-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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