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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为支持企业和科研单位加速新产品开发和产业化进程,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中央财政决定对部分国家级重点新产品予以适当的财政专项补助。
第二条 为了加强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补助经费(以下简称补助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补助范围和条件
第三条 补助范围仅限于已列入国家经贸委编制的《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或国家科委编制的《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中的国家级重点新产品项目。
第四条 补助条件
1.符合国家国民经济重点发展产业政策,重点支持与基础产业、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相关的已具有一定生产和销售规模的国家级重点新产品。
2.有一定规模、研究开发实力强、能持续不断创新的企业和科研单位所开发的国家级重点新产品。
3.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已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国家级重点新产品。
第三章 补助经费的下达和使用
第五条 每年在《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和《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的基础上,经专家论证推荐,由国家经贸委和国家科委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的要求,各自筛选出需中央财政专项补助的国家级重点新产品项目,并提出经费安排意见分别报财政部审定后,联合编制《国家级重点新产品中央财政专项补助名单》,并下达补助经费。
第六条 补助经费按项目下达,由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
部门在收到拨款通知后直接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款。
同级财政部门应在收到下达补助经费文件后的一个月内将补助经费足额拨出。
第七条 补助经费只能用于新产品的再开发及本项新产品的产业化。
具体开支范围按照《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中有关科技三项费用的开支范围执行。
对已落实银行贷款的新产品开发项目,补助经费可用于该项目的贷款贴息。
第八条 补助经费必须单独立帐、专款专用,严禁截留、克扣和挪用。
财政部和国家经贸委、国家科委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出,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将经费全额上缴中央财政。
第九条 获得补助经费的项目承担单位,有义务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将本单位补助经费的使用情况及新产品开发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报告财政部和国家经贸委或国家科委。
对无故不履行义务的单位,将取消其再次享受补助的资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武汉市关于下达武汉市新产品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武经〔1997〕95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科教立市基本市策组织实施“跨世纪科技行动”的决定》(武发(1995)23号)精神,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现将我们制定的“武汉市新产品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武汉市新产品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一、本“办法”的范围:
列入国家、省经贸委和市经委新产品试产计划由市经委组织鉴定投产的新产品或由市经委委托市行业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投产的新产品。
二、本“办法”所指的新产品是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有所突破或较原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的作用的产品。
在市内首先试制成功并列入市级新产品计划的称市级新产品;
在省或全国范围内首先试制成功并列入省级或国家级新产品试产计划的称为省级或国家级新产品。
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新产品必须经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共同审定并列入“享受新产品税收优惠政策项目名单”(以下简称“项目名单”)。
四、“项目名单”的编制
1、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优先列入“项目名单”:
(1)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新产品;
(2)节能降耗,出口创汇,防止污染等效果显著的新产品;
(3)引进消化创新先进技术,实现国产化率达50%以上(含50%)的新产品;
(4)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市场急需、量大面广的新产品;
(5)填补国内空白、替代进口的新产品;
(6)国家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新产品;
(7)国家、省、市企业技术中心开发出的新产品;
2、以下项目不适合列入“项目名单”:
(1)属于国家和我市禁止或限制发展、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产品;
(2)以引进散件、零部件组装的产品及购进主要元器件仿制生产的产品;
(3)单纯为军工配套的产品;
(4)传统手工艺产品;
(5)能耗高污染环境的产品;
(6)对于结构性有显著改变,只是在花色、外观、表面装饰、包装装璜等方面改进的新花色、新品种产品。
五、享受新产品优惠政策的内容
对我市首家生产的技术创新产品在三年内新增部分的所得税,先由市税务部门征收,后由市财政部门全部返还给企业;
对新增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25%),由市财政部门按不低于50%的比例返还企业。
经认定属国家、省级新产品,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六、“项目”申报享受新产品税收优惠政策的审定程序。
1、申报享受新产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项目必须通过市经委(或国家、省级)组织的新产品(定型、投产)鉴定。
2、新产品开发企、事业单位,认真填写《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项目申报表》,通过其主管部门(中央、省在汉企、事业单位可直接)向市经委分别申报国家级、省级和市级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项目,一式四份,于每年9月报送市经委科技处,经审选出的项目符合国家级、省级新产品条件的分别向国家和省推荐申报列入国家、省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
同时编制市级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
3、依据国家和省、市三级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审定编制《武汉市享受新产品税收优惠项目名单》下达,每年下达一批。
七、办理返还已纳新产品增值税和所得税的程序:
1、企业凭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和市地方税局联合下达的“项目名单”和税收缴款凭证,按新产品优惠政策内容及市税务征收机关的审核意见向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返还,每年返还一次。
2、企业新产品财政返还款必须专款专用,只能用于新产品的再开发及本项新产品的产业化,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等,不得挪用,市经委、市财政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出,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将经费全额收回财政,用于支持其他新产品开发项目。
3、税收优惠财政返还,从批准享受新产品税收优惠年度开始计算。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武汉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8-09-03信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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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科计〔2008〕169号
关于印发《武汉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科学技术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
现将武汉市科学技术局、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武汉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武汉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武汉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武汉市科学技术局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武汉市财政局
二○○八年八月十五日
武汉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争创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武发[2006]13号)的精神,建立武汉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制度,规范武汉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工作,鼓励企业开展自主科技创新,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武汉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会同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和武汉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对武汉市自主创新产品进行认定,经过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列入《武汉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产品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条武汉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科学的原则。
经认定的武汉市自主创新产品将在政府采购、重大工程采购等财政性资金采购中优先购买,以引导全社会支持自主创新产品的发展。
第三条武汉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凡在武汉市地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均可申请认定。
第四条申请认定的武汉市自主创新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产品符合国家和省、市法律法规、产业技术政策和其他相关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权益状况明确。
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是指,申请单位经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我国依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依法通过受让取得的中国企业、事业单位或公民在我国依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三)产品具有自主品牌,即申请单位拥有该产品注册商标的所有权。
(四)产品创新程度高。
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
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有根本性改进,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
或在国内外主导制定技术标准。
(五)产品技术水平先进,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六)产品质量可靠,通过市级以上法定检测单位的检测。
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如:
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产品),必须具有市级及以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
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七)产品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好的市场前景或能替代进口。
第五条申请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武汉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请表。
(二)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中外合资企业,应提供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股权结构证明材料。
(三)产品知识产权权益状况和品牌状况的有效证明文件。
包括专利证书(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植物新品种登记证书、版权证书、商标权证书等。
涉及多个单位的,应提交与产品技术归属及权限有关的技术转让、许可、授权、合作生产、合作开发的合同或协议。
(四)市级以上法定检测单位提供的产品质量性能检测报告。
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五)产品采用标准证明。
(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过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七)其他需提供的材料,包括市级以上有资质的查新单位出具的查新报告、获得科技奖励证明、科技成果或新产品新技术鉴定证书、环保达标证明、获得国家或省、市级部门立项支持的证明、生产规模、产品进入市场的证明材料(销售合同,销售发票)、主要用户报告等有效证明。
第六条申请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的单位由区科技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经发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后上报市科技局;
市科技局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评审认定。
第七条市科技局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审核,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对武汉市自主创新产品名单提出初步意见,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天;
公示无异议的,市科技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形成正式《产品目录》,颁发“武汉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证书”。
第八条市科技局通过武汉市科技局网站向社会公布《产品目录》。
《产品目录》主要包括产品名称、型号、主要性能与配置、有效期、单位名称等内容。
第九条认定证书有效期三年。
有效期满,被授予单位可再次申请认定,但应在有效期截止前三个月提出。
被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在有效期内,若产品状况发生变化,被授予单位应及时向市科技局报告。
对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产品,将取消其武汉市自主创新产品资格,并收回认定证书。
第十条在武汉市内自主开发生产的产品如被认定为国家、省自主创新产品,可直接列入《产品目录》。
第十一条产品认定结果及参与产品认定工作的相关部门接受全社会监督。
对于有异议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市科技局申述,市科技局根据情况进行调查或组织复议,并反馈调查结果。
第十二条市科技局负责对申请单位和参与认定工作的人员实施监督管理:
(一)申请单位提交的各种材料应真实可靠。
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骗取市自主创新产品证书的单位,取消武汉市自主创新产品称号和认定证书,并向社会公告,该单位五年内不得再申报自主创新产品。
(二)参加产品认定的专业人员,如泄漏认定产品的技术秘密,非法占有申请单位的科技成果或在认定工作中弄虚作假、出现重大失误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记录其个人信用档案并通报其本人所在单位;
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三)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泄漏认定产品的技术秘密或以权谋私造成认定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应当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每年初由市科技局公布当年认定申请的有关事宜。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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