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安全违规处罚实施细则Word文档格式.docx
- 文档编号:19196350
- 上传时间:2023-01-04
- 格式:DOCX
- 页数:9
- 大小:22.38KB
施工安全违规处罚实施细则Word文档格式.docx
《施工安全违规处罚实施细则Word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施工安全违规处罚实施细则Word文档格式.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2.1作业性违章:
指在基建施工中,员工个人不遵守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安全管理规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施工措施的一切不安全行为,其主要责任是个人。
2.2装置性违章:
指工作现场的环境、设备、设施及工器具,不符合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安全管理规定的一切不安全状态,其主要责任是管理人员、设备(或设施)的主人或直接领导。
2.3指挥性违章:
指各级领导直至施工负责人,违反安全法律、法规、法令和保证人身设备安全的技术措施、安全措施进行劳动组织与指挥的行为,其主要责任是指挥者本人。
2.4文明施工违章:
指在基建施工中,不遵守电力建设文明施工规定的一切不文明行为,其主要责任或是指挥者、或是管理者、或是操作者,应在事实调查清楚的情况下确定。
2.5二次污染违章:
是指在基建施工中,不遵守规程、规范,随意性野蛮施工,或不采取任何防范措施,可能或已经造成对已形成的劳动成果损坏或污染的行为,其主要责任是作业者本人或施工负责人。
3.查处违章的主要原则
3.1反违章要坚持重奖重罚的原则,查禁违章罚款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不得随意降低罚款标准,要坚决杜绝“说情风”,做到实事求是,严格执法。
3.2不论因作业性违章、装置性违章或指挥性违章发生未遂事故都要同样重视,将未遂当已遂对待,都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分析,教育有关责任人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和防范措施。
3.3对安全设施、装备等不能满足安全施工要求,以及无安全施工措施和未经交底的施工项目,施工人员有权拒绝施工,并向有关上级领导报告。
3.4施工中有了技术措施和安全措施,领导不予以安排,产生的装置性违章演变为指挥性违章,指挥性违章的责任者是违章指挥者本人,但作为下属,明知是违章指挥而不抵制,也应负同等责任。
3.5对在一个月内重复违章的人员,可视情节的轻重加倍处罚,并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重新进行安全学习,经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
4、违章处罚标准
4.1作业性违章: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每人每次罚款100元:
4.1.1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或不系帽带,坐、踢安全帽;
4.1.2进入施工现场穿高跟鞋、露脚指的凉鞋、拖鞋及裙子、短裤、背心或裸背、长发披肩进入施工现场;
4.1.3酒后进入施工现场;
4.1.4随意移动、损坏、拆除安全设施或移作他用;
4.1.5非电工私拉乱接电源;
4.1.6将电源线钩挂在闸刀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
4.1.7使用手持电动工具(电钻、电动扳手、电锤、磨光机、砂轮机等)或建筑电动机械(潜水泵、打夯机、磨石机、无齿锯、木工机械等),未经漏电保安器;
4.1.8将点燃的焊、割炬挂在工件上或地面上,或作照明用;
4.1.9高处作业未按规定系挂好安全带,或使用破损不符合要求的安全带;
4.1.10高处作业随手抛掷工器具、消耗性材料等物件;
4.1.11高处作业的工器具不系保险绳、无防坠落措施;
4.1.12高处作业时,施工材料、工器具等放在临空面或孔洞附近;
4.1.13在高处作业时嘻戏、追跑、打闹、打架等;
4.1.14沿绳梯、钢爬梯、脚手架立杆等攀爬或任意攀登高层构筑物、攀爬钢结构立柱、斜撑或在横梁上行走,无可靠的防坠落措施;
4.1.15在高处平台、孔洞边缘、安全网内休息或倚坐栏杆;
4.1.16擅自穿越安全警戒线;
4.1.17无视安全环境,在高边坡下,高空作业区内休息、睡觉的;
4.1.18在不合格的脚手架或不牢固的构件上工作;
4.1.19不按规程、规定拆除脚手架,拆除时上下层同时作业或将脚手架整体推倒;
4.1.20擅自拆除上下爬梯、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或经批准拆除上述设施但未设明警告标志以及未及时恢复;
4.1.21非专业搭架工进行搭、拆脚手架;
4.1.22使用不规范的梯子或损坏严重的梯子,或梯脚无防滑措施;
4.1.23凭借栏杆、脚手架、瓷件起吊物件;
4.1.24搭乘载货吊笼;
4.1.25非操作工操作起重设备;
4.1.26起重工作业无统一明确的指挥信号,盲目指挥;
4.1.27操作大型机械人员在驾驶室内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打毛衣、看报纸杂志等活动,或擅自脱岗;
4.1.28非起重人员指挥起吊作业、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
4.1.29吊物捆绑、吊装方法不当。
在吊物上堆放、悬挂零星物件;
4.1.30起吊超过额定负荷的吊物且无措施;
4.1.31指挥信号、起吊重量不明时起吊;
4.1.32吊车吊着重物直接进行加工作业;
4.1.33歪拉、斜吊,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附有浮游物时起吊;
4.1.34氧气、乙炔瓶等易燃易暴危险品无安全施工作业票起吊;
4.1.35带棱角、刃口的物件未包、垫起吊;
4.1.36起吊埋在地下的不明物件;
4.1.37起吊钢板、管子、毛竹、钢材等较长易滑物件未进行绑牢起吊,而采取简单的兜吊方式;
4.1.38起吊大件或不规则组件时,未用钢丝绳或专用绳索拴牢;
4.1.39起重工作完毕后,未及时摘除吊钩上的千斤绳并将吊钩升起,或未切断电源;
4.1.40跨越或手扶正在运行的卷扬机及设备的钢丝绳;
4.1.41无证操作、驾驶各种机动车辆、带病车、超载车或酒后驾车;
4.1.42坝区内自卸车辆行驶时,后车箱载人;
4.1.43现场车辆运输装运设备未绑扎牢靠、或装运材料散落地面;
4.1.44转动机械的操作人员在工作时戴手套作业;
4.1.45使用砂轮机、车、钳、钻等切割机械不戴防护眼镜;
4.1.46运行中转动机械的防护罩打开或将手伸入遮栏内,戴手套或用布、棉纱对转动部件进行清扫或检查维护等;
4.1.47在机械的转动、传动部分保护罩上坐立行走或将手触摸运转中机械的转动、传动、滑动部分及旋转中的工件;
4.1.48在易燃易爆或禁火区域携带火种、吸烟、动用明火、穿带铁钉的鞋;
4.1.49不及时关闭乙炔、氧气阀门就离开工作岗位;
4.1.50乙炔、氧气皮管混用;
4.1.51高处电、火焊作业,对下方的设备不采取防火隔离措施、或在地板砖、网格栅等处施工未采取保护措施;
4.1.52在金属容器内施焊时,容器外未设专人监护;
4.1.53随意损坏消防器材或挪作他用;
4.1.54随意堵塞消防通道或取用消防水;
4.1.55施工现场随意用明火取暖;
4.1.56对有压力、带电、充油的容器施焊或未采取措施就对盛过油的容器施焊;
4.1.57焊接、切割工作前,未对周围的易燃物进行清理,工作结束后未检查清理遗留物,以致于留下火种;
4.1.58掉在安全网或防护棚内的杂物,在收工前未及时清理;
4.1.59高空拆模板未按“安规”要求进行,运到地面的模板堆放杂乱;
4.1.60未经安全、施工部门同意,随意损坏施工道路。
4.2装置性违章: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对有关管理人员、设备(或设施)的主人或直接领导每次处罚款100~500元:
4.2.1未按要求安装使用标准配电箱和漏电保护器或无门无锁,无防雨措施;
4.2.2电焊机、卷扬机等小型施工机械无可靠防雨设施;
4.2.3在金属容器内、管道内、潮湿的地方使用的行灯电压大于12伏;
4.2.4电焊机外壳无接零保护;
4.2.5施工区域电焊线、电源线不集中布置,走向混乱,过道通道无保护措施;
4.2.6现场低压配电开关护盖不全,导电部分裸露;
4.2.7电气安装工器具、绝缘工具未按规定定期试验;
4.2.8一个开关控制两台及以上电动设备;
4.2.9移动电源箱无漏电保安器或漏电保安器失灵;
4.2.10现场使用不规范的流动电源盘、刀闸、电源板;
4.2.11机具库出库的电动工具、机械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4.2.12脚手架搭设无设计图纸、无安全措施,未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并挂牌后就使用;
4.2.13脚手板未按标准敷设或有探头板未绑扎牢固;
4.2.14脚手板有孔洞,断裂现象或强度不够,质量不能满足高空作业要求;
4.2.15高处危险作业的平台、走道、斜道等处未装设防护栏杆或未设防护网;
4.2.16高处危险作业下方未搭设牢靠的安全网等防护隔离措施;
4.2.17防护隔离层、安全网搭设不牢固、不可靠;
4.2.18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区域的孔洞无牢固的标识盖板或围栏;
4.2.19深沟、深坑四周无安全警戒线或围栏、夜间无警告红灯;
4.2.20夜间高处作业照明不足;
4.2.21高处交叉作业、拆除工程等危险作业,四周无安全警戒线;
4.2.22高处作业临边未设防护栏;
4.2.23脚手架上堆放物品超过其承载能力;
4.2.24安全设施损坏或有缺陷未及时组织维修或更换,更换工作完毕后不及时回收;
4.2.25在有粉尘或有害气体的室内或容器内工作,未设防尘或通风装置;
4.2.26易燃、易爆区域使用普通电器(应使用防爆电器);
4.2.27易燃、易爆区、重点防火区、消防器材配备不全,不符合消防规程的要求,无警示标志;
4.2.28消防器材不定期检验;
4.2.29现场消防、紧急救护通道不畅通;
4.2.30起重机械制动、信号装置、显示装置、保护装置失灵或带病作业;
4.2.31使用不合格的吊装工器具、或未按规程要求定期检验;
4.2.32机械转动、带电部分无保护罩;
4.2.33拆除的木料、脚手架、钢模板、架杆等不及时运走的,堆放杂乱;
4.2.34现场材料、构件、设备堆放杂乱,未分类摆放。
4.3指挥性违章: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对指挥人员处罚200~500元:
4.3.1发布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令、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命令,违章指挥施工;
4.3.2无视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人员的警告,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4.3.3对工人发现的装置性违章和技术人员拟定的反装置性违章不闻不问,不组织消除;
4.3.4不认真吸取教训,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4.3.5招用未经资质审查的或审查不合格的协作队伍,违反《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将主要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协作队伍;
4.3.6安排未经安全教育或安全考核不合格的人员进行现场施工;
4.3.7安排不具备特种作业资格的人员进行特种作业;
4.3.8违反职业禁忌症的有关规定,安排不符合身体健康要求的人员上岗;
4.3.9违章指挥,默认工人违章作业、冒险作业、在没有可靠的技术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的状态下施工;
4.3.10承包商未进行每月一次的自行安全检查;
4.3.11承包商未召开每月一次的安全会议;
4.3.12班组未进行每周一次的安全检查;
4.3.13班组未开展每周一次的安全活动;
4.3.14隐患整改通知单未按时回复;
4.3.15未按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求进行整改或未整改;
4.3.16班组长(施工负责人)班前不进行安全交底;
4.3.17重大的起重、运输作业、特殊高处作业等危险性作业项目,未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未指定监护人;
4.3.18在易燃、易爆区周边动火未办理工作票,施工负责人就组织施工;
4.3.19施工项目无安全措施或未交底,施工负责人就组织施工;
4.3.20经批准的作业指导书或安全措施有错误或缺陷,审批者负主要责任,编写者负直接责任;
4.3.21施工负责人擅自更改经批准的技术措施、安全措施或安全施工作业票;
4.3.22安排工作方法、工作程序不当,以致施工中危害工人的生命和身体健康;
4.3.23安排或默认工作地点风力达到六级及以上时进行起吊作业,或遇有大雪、大雾、雷雨等恶劣天气,或照明不足指挥人员看不清工作地点,操作人员看不见指挥信号时进行起吊作业;
4.3.24安排或默认不具备相关安全知识,不会使用消防器材的人员在易燃易爆区工作;
4.3.25在易燃物品及主要设备上方进行焊接作业,下方无监护人,未采取防火安全措施;
4.3.26施工负责人没有及时组织对其施工责任区域进行清理;
4.3.27擅自决定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或安全设施;
4.3.28安排或默认机械设备未按计划进行检修、带病运行、超负荷运行;
4.3.29事故发生(包括未遂事故)后不及时组织并主持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
4.3.30对作业性违章、装置性违章不制止、不纠正或不进行处罚和教育。
4.4文明施工违章: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以下规定给予相关作业单位进行处罚:
4.4.1施工现场道路要保持畅通,各主干道不准堆放设备、材料、物品,违者给予整改日期一天,另外罚款200~400元。
整改不力的多一天加罚一倍,以此类推;
4.4.2各施工作业点,每天下班前必须进行自检,应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没有做好,给予整改日期一天,并处罚款100~200元,整改不力的加重处罚同第一款。
4.4.3外围施工的材料设备堆放必须按统一规划并经监理认可,堆放设备要整齐,且必须离开道路边线2.5米。
违者给予整改日期一天,并处罚款100~200元,整改不力或重犯者,加重处罚同第一款;
4.4.4各单位办公室、工具房及其门前屋后和施工现场规定的保洁区内,须保持干净、整洁、卫生、无杂物和垃圾,排水畅通,场地路面平整、无积水、无扬尘,混凝土路面无板结泥块、掉石。
违者给予整改日期一天,另处罚100~200元,整改不力或屡犯者,加重处罚同第一款。
4.4.5设备的防护和隔离设施必须完善,不完善者处罚100~200元,并限期完善。
4.4.6文明施工责任区内消防器材由责任单位及时设置,专职消防员要经常巡查,确保使用时器材情况良好,要加强管理,不得任意损坏,违者处罚100元;
4.4.7现场施工用电电缆和地下埋设电缆均要有明显标志,违者处罚100~200元;
4.4.8施工现场搭设的临时建筑,要经监理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违者处罚200~300元;
4.4.9进入施工现场的自行车和摩托车应集中停放,不得在施工工地上随意停放,违者罚款50元;
4.4.10施工常用工器具应规划区域、堆放整齐、标识清楚,不影响外观形象,违者给予整改日期一天,并处罚款100~200元,整改不力或重犯者,加重处罚同第一款。
4.5凡有下列行为之一(二次污染违章)者,每人次(每处)罚款50元:
4.5.1起重用钢丝绳对被捆绑部位造成损害;
4.5.2电、火焊作业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谁使用谁负责);
4.5.3电焊线接头不合要求可能对其它物件造成伤害;
4.5.4材料设备在装、运、卸放置过程中可能对自身及其它物件造成伤害;
4.5.5堆放的材料、设备在无保护情况下可能对其它物件造成的伤害;
4.5.6施工完工后,钢丝绳、铅丝、包装材料未及时清理;
4.5.7污染或损坏已油漆、粉刷好的物件或墙面;
4.5.8随意在设备、物件上动用电、火焊作业;
4.5.9经批准在设备、物件上动用电火焊作业,完工后未进行磨光处理;
4.5.10使用消防设施后,残留物未及时清理;
4.5.11电焊作业焊渣不除;
4.5.12在设备或物件上乱涂乱画;
4.5.13随意开、挖孔洞;
4.5.14排放污水未正确引向下水道和窖井;
4.5.15随意拆除或损坏安装完工后的设备;
4.5.16任意倾倒工业和生活垃圾;
4.5.17车辆行驶或停留压塌排水沟通道、地下构件和不承压路面;
4.5.18履带式机械在混凝土道路上行驶对路面未采取保护措施;
4.5.19在文明施工责任区内进行工作后不及时清扫;
4.5.20未经批准在施工现场搭设临时工棚;
4.5.21机械设备安装、检修、保养时,污垢油水对其它物件造成污染。
腾龙桥一级水电站工程安全生产处罚通知单
编号:
被通知单位
检查时间
1、你单位存在如下违章行为:
限你单位:
①立即整改;
②立即停工整改,并在本通知单发出天内完成整改。
因上述原因,按《腾龙桥一级水电站施工安全处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对你单位罚款总计元,并按规定从你单位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签发人
签发
单位
(章)
年月日
备注:
本单一式三份,一份送被罚款单位,一份送腾龙桥一级电站工程部,一份监理部留存。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施工 安全 违规 处罚 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