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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严格控制保障性住房面积标准。
我国的住房保障制度处于起步阶段,居住面积应以“满足基本住房需求”为原则,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设计应强调功能优先,居住面积应受到严格控制。
五、扩大住房公积金的覆盖范围。
在不影响公积金制度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将中低收入职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让他们在这一制度中受益。
申论--“房价上涨过快”
“房价上涨过快”的对策:
一、调整住房供应结构。
政府应重点发展满足当地居民自住需求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明确新建住房结构比例,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应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以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供应。
要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其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
土地的供应应在限套型、限房价的基础上,采取竞地价、竞房价的办法,以招标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
继续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严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土地供应。
二、发挥税收、信贷、土地政策的调节作用。
调整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
严格房地产开发信贷条件,抑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银行贷款囤积土地和房源。
对闲置土地和空置商品房较多的开发企业,商业银行要按照审慎经营原则,从严控制展期贷款或任何形式的滚动授信。
同时,有区别地适度调整住房消费信贷政策,在提高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首付款比例的同时,区别对待中低收入群众的住房需求。
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
土地、规划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用地的监管。
三、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迁规模和进度。
严格控制被动性住房需求,加强拆迁计划管理,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迁规模和进度,减缓被动性住房需求的过快增长。
在没有落实拆迁安置房源和补偿政策不到位的情况下,不得实施拆迁,不得损害群众合法利益。
四、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全过程监管。
对已经规划许可仍未开工的项目,要重新进行规划审查。
对不符合规划控制性要求,尤其是套型结构超过规定的项目,不得核发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对擅自改变设计、变更项目、超出规定建设的住房要依法予以处理直至没收。
切实整治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
房地产、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违规交易行为,对不符合条件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并依法予以处罚;
对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的房地产企业,要加大整治查处力度,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依法依规给予经济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五、有步骤地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加快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实廉租住房资金筹措渠道,城市人民政府要将土地出让净收益的一定比例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各级财政应加大支持力度。
同时规范发展经济适用住房,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各项政策,加大监管力度,制止违规购买、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严格规范集资合作建房,制止部分单位利用职权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进行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违规行为。
六、完善房地产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
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
城市人民政府要抓紧开展住房状况调查,全面掌握当地住房总量、结构、居住条件、消费特征等信息,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增强房地产市场信息透明度。
七、加大宣传力度,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要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宣传,客观、公正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
对提供虚假信息、恶意炒作、误导消费预期的行为,要严肃处理
申论经典范文逼近100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怎样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一、加强农民的思想宣传工作。
通过提高政府工作人员的素质和办事效率,转变粗放型的宣传工作,让广大农民意识到这种制度既不是政府的一项恩惠,也不是农民的一项负担,而是在政府的帮助、主导下的一项农民互助共济保障制度。
二、改善农村医疗机构的服务水平。
加强对农村基层卫生技术人员的培训,提高农村医疗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同时加大对农村医疗机构的投入力度,引进先进设备,改善医疗环境,从硬件设施上保障合作医疗制度的完善。
三、探索建立稳定的合作医疗筹资机制。
要在农民自愿基础上,探索建立形式多样、简便易行的农民个人筹资方式;
同时进一步完善财政补助资金的拨付机制,规范和完善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资金拨付管理办法;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根据自身财力和农民收入增长情况,相应提高筹资标准,探索建立稳定可靠、合理增长的筹资机制,进一步提高了医疗保障水平。
四、形成科学规范的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
统筹补偿方案是新农合制度的核心,目前要在保证基金安全的前提下,想方设法逐步扩大参合农民受益面,提高参合农民受益水平。
试点中,许多地方采取了住院统筹加家庭账户的统筹补偿方案。
有些地方增加了健康体检,门诊大额补偿,慢性病、地方病和住院分娩补偿等,扩大了受益面;
有些地方利用医疗救助和基金结余进行二次补偿,提高了受益水平。
还有许多地方探索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从机制上探索进一步扩大受益面和提高受益水平。
起付线、封顶线和补偿比例也直接关系到受益面和受益水平,各地也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做出一些调整。
统筹补偿方案要与基金的规模相适应,提高受益面和受益水平不能超出基金的承受能力,也不能因为盲目担心基金透支,未经科学测算,人为地缩小受益面,降低受益水平。
要科学研究、合理确定基金的结余比例,提高基金使用效率,既要避免结余过多,也要切实防止基金透支,在此基础上调整统筹补偿方案,逐步扩大受益面,提高受益水平。
五、加强合作医疗基金运行管理和经办能力建设。
随着新农合的全面推进,基金规模越来越大,监管任务越来越重,财政部、卫生部要研究制订财务会计制度,各地区要不断规范基金监管措施,健全基金管理制度,形成有效的监管机制。
审核报付作为基金运行中的重要环节,要不断予以改进,切实做到方便参合农民。
采取参合农民就医时先付费后到新农合经办机构报销的地方,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可能采取参合农民就医时由医疗机构垫付费用,医疗机构定期到新农合经办机构兑付的办法。
这种办法既方便参合农民,也便于对医疗机构的监管,还有利于精简经办机构的人员。
同时,要积极推行计算机网络即时审核报付办法,提高审核报付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六、加强对医疗服务和医药费用的监管。
加强农村医疗机构的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疾病检查、治疗、用药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及行之有效的自律机制。
有效开展农村医疗机构及其服务行为的外部监管,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
根据基本诊疗和药品目录以及收费项目和价格,严格监管医疗机构服务行为;
采取单病种定额付费、按人头预付、医药费用清单制、加强结算审核和补偿报销情况公示等,有效监管收费行为,切实控制医药费用。
对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同时,要进一步规范农村药品零售价格和进药渠道。
七、整合相关资源,大力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其次,要着力整合相关制度、政策和社会资源,协同推进新农合制度发展,实行新农合制度与医疗救助制度的有机结合。
2003—2006年,中央财政共投入18.5亿元支持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建设,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困难农民无力参合和无力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问题。
一些地方开展的补充商业医疗保险,红十字会开展的贫困农民医疗救助,又进一步解决了这方面的问题。
事实上,还有许多在农村推行的政策,比如计划生育,扶贫开发,“降消”项目,艾滋病、血吸虫病、结核病和地方病等方面的防治政策,都可以通过部门协调,与新农合制度有效衔接
申论经典范文逼近100分--“服务型政府”
如何建设“服务型政府”:
一、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预防保健机构、医院合理的分工协作关系。
调整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等预防保健机构的职能,适宜社区开展的公共卫生服务交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
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等预防保健机构要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实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大中型医院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建立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制度,探索开展社区首诊制试点,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逐步承担大中型医院的一般门诊、康复和护理等服务。
二、加强社区卫生服务队伍建设。
加强高等医学院校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学科教育,积极为社区培训全科医师、护士,鼓励高等医学院校毕业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
完善全科医师、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度,制订聘用办法,加强岗位培训,开展规范化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和专业技术能力。
要采取多种形式鼓励和组织大中型医院、预防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高、中级卫生技术人员定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有计划地组织卫生技术人员到医院和预防保健机构进修学习、参加学术活动。
鼓励退休医护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参与社区卫生服务。
三、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属于事业单位,要根据事业单位改革原则,改革人事管理制度,按照服务工作需要和精干、效能的要求,实行定编定岗、公开招聘、合同聘用、岗位管理、绩效考核的办法。
对工作绩效优异的人员予以奖励;
对经培训仍达不到要求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关系。
要改革收入分配管理制度,实行以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为主要内容的收入分配办法,加强和改善工资总额管理。
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的收入不得与服务收入直接挂钩。
各地区要积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社区卫生服务收支运行管理机制,规范收支管理,有条件的可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试点。
地方政府要按照购买服务的方式,根据社区服务人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相关成本核定财政补助;
尚不具备条件的可以按人员基本工资和开展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核定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财政补助,并积极探索、创造条件完善财政补助方式。
各地区要采取有效办法,鼓励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生产、供应质优价廉的社区卫生服务常用药品,开展政府集中采购、统一配送、零差率销售药品和医药分开试点。
四、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的监督管理。
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条件和标准,依法严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技术服务项目的准入,明确社区卫生服务范围和内容,健全社区卫生服务技术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考核评价制度,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的标准化建设,对不符合要求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要及时调整、退出,保证服务质量。
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执业监管,建立社会民主监督制度,将接受服务居民的满意度作为考核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业绩的重要标准。
发挥行业自律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等作用。
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确保医药安全。
严格财务管理,加强财政、审计监督。
五、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经费投入。
各级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建立稳定的社区卫生服务筹资和投入机制,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投入力度。
地方政府要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房屋和医疗卫生设备等设施,对业务培训给予适当补助,并根据社区人口、服务项目和数量、质量及相关成本核定预防保健等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
地方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大力度安排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增加。
中央对中西部地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基本设备配置和人员培训等给予必要支持。
六、发挥社区卫生服务在医疗保障中的作用。
按照“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不断扩大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管理办法和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范围,将符合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引导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
探索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七、发挥中医药和民族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优势与作用。
加强社区中医药和民族医药服务能力建设,合理配备中医药或民族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开展对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的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推广和应用适宜的中医药和民族医药技术。
在预防、医疗、康复、健康教育等方面,充分利用中医药和民族医药资源,充分发挥中医药和民族医药的特色和优势。
申论经典范文逼近100分——“部门利益”问题
我国“部门利益”问题的对策:
一、限制部门起草立法的权力,建立回避制度。
尽快完善立法程序,法律的制定、修改应在人大的主导下招标,建立起立法起草回避制度,通过完善委托起草和招标起草的立法模式,实现立法起草的第三方参与,并将委托立法和招标立法所需的各项工作经费纳入每年的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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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公共财政体制,完善财政监督机制。
政府应退出一般竞争性行业投资,财政收入主要用于行政管理和政权建设等公共活动支出,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
明确以国家税收为主要收入来源,控制直至取消行政收费,废除“自收自支”与“收支两条线”,将预算外收入统一纳入预算,以国家预算为主要支出形式,行政部门经费来源与开支公开透明,做到完全由国家预算控制。
实行“阳光工资”(收入公开、透明、统一),行政部门都吃“皇粮”,禁吃“准皇粮”和“杂粮”。
各部门财会人员应由财政部门收编归口管理,并在部门间进行轮换。
三、建立与健全司法机关对行政立法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
在我国可以考虑在修改《行政诉讼法》时扩大受案范围,继续完善《行政复议法》,扩大复议的范围。
适时创设“行政公诉制度”,公诉主体是检察机关,公诉的对象是行政“作为”与“不作为”,维护公共利益,加强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四、限制与削弱境外利益集团与垄断利益集团的强势地位,规范民企利益集团。
使利益集团显形化,鼓励中资、竞争性行业商会和同业公会、行业协会以及社会公益团体的发展,形成对强势集团的制衡。
约束、禁止各大部委研究机构与学者接受内外企业、国外资助的课题研究,严格禁止涉外部门工作人员在外资企业或商会等的“变相任职”;
鉴于行政干预力的敏感以及道德制约力的缺失,鼓励相关社会公益团体对那些充当“黑嘴”或部门代言人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学者提起法律诉讼,以制约学者日益严重的道德风险问题。
五、改进决策程序,避免部门决策成为部门领导决策,确保公共利益。
在公共部门尤其是部委决策的时候,针对整个决策过程是怎么样的,决策是如何形成的问题,必须进行有效监督,避免领导个人意志成为部门意志。
可以参考发达国家政府的做法,例如美国政府决策出台,都有严格的规定与严密的记录,记录一般在五年后予以公布,以便学者、公众评判,有效制约决策的随意与部门利益滋长。
我国“事业单位”问题的对策:
我国事业单位的种种弊病急需有效改革。
事业单位改革要坚持以人为本,调动广大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增强自身活力,提高公共服务的有效性,促进公共服务和社会事业的发展,同时减轻财政负担。
改革后的事业单位应该是非政府也非二政府、非企业也非准企业、非营利也非变相营利,最终回归到它的本位:
公共服务。
具体来说,有以下对策:
一、明确事业单位职责,依据其社会功能重新定位。
根据现有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将其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从事公益服务的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三个大类。
对于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要“还政于政”,回归政府机构序列,其人员接受《公务员法》等法律的管理;
对主要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要“还企于企”,原则上都应转制为企业,恢复其本来面目,按照企业活动的法律法规管理;
对于真正提供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要制定相应的公益性事业单位管理法规,建立新的管理体制。
二、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改革。
在人员进口上,实行公开招聘。
在人员管理上,推行岗位管理,包括规范岗位设置,实施竞聘上岗,完善考核奖惩,实行合同管理。
在人员出口上,完善退出机制。
三、完善对事业单位的治理结构和管理体制,同时坚持事业单位的独立性、公益性和社会性。
为了更好地满足人们对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要求,避免公共事业机构利用其垄断地位为自身和部门谋取不当利益,亟需建立一整套科学的监管体制。
第一要保证公共服务机构的独立性,坚持政事分开,减少政府对公共服务具体业务的干预,给公共服务机构独立经营的条件和权利。
第二要坚持政资分开,在国家财政部设立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监督国有公共服务机构的资产运行。
第三要强化政府监管,政府部门要对公共服务产品的公益性和社会性负责,切实监督各类公共服务产品的数量、质量和价格,切实保证人民群众对公共服务的选择权和知情权。
四、从政府角度提高事业单位的效率。
对于事业单位,凡是可以通过采购提供的公共服务,在不影响该项服务稳定供给的前提下,采取政府“花钱买服务”、“养事不养人”的办法,用市场化的方式组织生产和供应,降低公共服务的单位成本,提高公共服务的效能和水平。
五、坚持改革国有事业机构与发展民营事业法人同步推进。
我们既要注重改革现存的、大量的和庞大的国有事业机构,改革政府对公共服务事业机构的管理方式,打破公共服务的条块分割,按照区域覆盖和就近服务的原则,设定公共服务管理体制;
又要大力发展和培育各种适宜民办的公共服务事业,满足人们各种个性化的公共服务需要。
就是说,要把改革和发展并重,既要注重改革国有事业机构,又要大力发展各类民营的事业法人。
这样,改革才能符合社会的实际需求,才会产生新的推动力。
六、应加快政府转型,切不能把事业单位改革当作“卸包袱”,甩财政负担。
政府是提供公共服务的第一责任人,政府要不断加大对基本公共服务的支持和投入,特别要注意避免把为财政减轻负担作为目标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倾向,推动经济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这是事业单位改革成功与否的重要条件。
七、应妥善安置相关人员。
对于在事业单位改革中提前退休、转制的人员,政府应当予以妥善安置,特别是对改革后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财政保障等配套改革必须同时进行。
申论经典范文逼近100分--“知识产权保护”
如何“保护知识产权”:
一、强化执法,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要严厉打击盗版行为,打击商品交易市场的商标侵权行为,加大对侵犯专利权重点问题的整治力度,加强进出口环节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展会知识产权管理。
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要针对当前保护知识产权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增强可操作性,加大打击力度。
要研究解决侵权违法所得数额计算标准、约束滥用知识产权行为以及企业名称、商标和标志模仿知名度高的商标等问题,推动遗传资源、传统知识、民间文学艺术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建设。
三、建立高效的执法协调机制。
要完善跨部门的联合执法机制,建立跨地区的案件移送、信息通报、配合调查等工作机制。
开通中英文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搭建具有信息服务、案件督办、数据统计、状况评价、监测预警等功能的工作平台,实现执法协调机构、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安、司法机关工作的有机衔接。
四、提高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水平。
要加强与国内外权利人的沟通协调,及时提供知识产权方面的信息咨询和公共服务。
在企业并购、技术交易等经济活动中强化知识产权审查机制,避免自主知识产权流失。
支持企业运用法律武器和国际规则维护自身权益,防止知识产权滥用。
推动企业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建立企业海外维权援助机制。
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知识产权中介组织的作用。
要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和维权活动,有效应对知识产权纠纷。
支持知识产权中介服务组织依法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水平。
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整顿和规范知识产权中介服务市场。
六、加强宣传和培训。
要采取多种形式,及时宣传我国保护知识产权工作取得的成效,不断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建立新闻发布会制度,继续开展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
积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曝光典型侵权案例。
要多渠道、多途径开展对党政领导干部、行政执法和司法人员、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
把保护知识产权法律的宣传教育纳入“五五”普法内容,列入中小学教学计划。
高等院校要加强保护知识产权学科建设和专门人才培养。
申论经典范文逼近100分--“非物质遗产保护”
如何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一、认真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
要将普查摸底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来抓,统一部署、有序进行。
要在充分利用已有工作成果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分地区、分类别制订普查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调查,全面了解和掌握各地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
要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
二、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
要通过制定评审标准并经过科学认定,建立国家级和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国务院批准公布。
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同级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三、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认定、保存和传播。
要组织各类文化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及专家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研究,注重科研成果和现代技术的应用。
组织力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科学认定,鉴别真伪。
经各级政府授权的有关单位可以征集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并予以妥善保管。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流出境外。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载体也要予以保护,对已被确定为文物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充分发挥各级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的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专题博物馆或展示中心。
四、建立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
对列入各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可采取命名、授予称号、表彰奖励、资助扶持等方式,鼓励代表作传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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