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分包业务操作要点分析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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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承包人不再代扣代缴营业税
建筑工程分包业务纳税,地税部门在2009年以前一直实行由总包方代扣代缴管理模式,2009年实施新营业税条例。
取消了原条例第十一条“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
但各地地方政府和地税务机关要求代扣,如何处理?
2、分包方应如何给总包方提供发票吗?
如果甲企业总承包建设单位100万元的工程,分包给乙企业30万元。
如何提供发票?
条例第六条还规定,纳税人按照条例第五条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
”
分包方应提供的扣除凭证
细则第十九条
(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分包方劳务队应向您出具分包合同30万元金额的发票。
否则不能差额纳营业税。
清单:
同时开票问题。
3、分包的营业税税收管理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非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可能不予受理。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可以受理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可能不予受理
层层分包都可以。
参考:
桂地税发【2009】185
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工程总包人和各级分包人都是营业税纳税人,均应按照上述规定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营业额扣除项目管理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9〕174号)办理
4、转包不予抵扣税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他人承包的行为。
跨省经营幕墙工程,合同如何签订?
总分包如何规划?
承建幕墙安装施工工程,构件的生产加工包给另一企业,不属于将建筑安装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而实质是混合销售行为。
此行为不属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其建筑安装工程营业额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计缴营业税,
购买的构件用于建筑安装工程不需要再缴纳增值税。
2、建筑安装企业的总分包工程,如何开具发票?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
【案例】A建筑公司今年1月承接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造价为5000万元的工程,同时将该工程中铝合金门窗安装部分分包给B公司施工,结算价款为500万元,其中材料价款350万元,安装费为150万元。
B公司从事铝合金门窗生产销售并负责建筑安装。
A公司与B公司均具备建筑业施工资质。
今年4月,B公司工程施工完毕,结算时,B公司提供给A公司增值税发票350万元,建筑业统一发票150万元。
税务机关要求A公司按5000-150万元缴纳营业税。
问1:
B公司的上述业务属于什么样的业务?
问2:
B公司缴纳营业税时,应当按多少金额缴纳?
500万元还是150万元?
问3:
A公司缴纳营业税时,应当按多少金额缴纳?
总局问答:
建筑业分包单位如何缴纳营业税并开具发票?
总局答复: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取消了原“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
在新营业税条例下,建筑安装业务总承包人对分包收入不再负有法定扣缴营业税的义务,而应该由分包单位以其取得的分包收入全额自行申报缴纳营业税,不管总包方与分包方间关于税金负担问题如何约定,均改变不了分包方营业税纳税义务人的性质,故分包单位应当就其取得的分包收入全额向总包单位开具建筑业发票。
如分包单位属于提供建筑业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应按规定分别开具建筑业发票和增值税发票。
总分包工程业务中,还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1)建筑工程的扣除范围仅限于建筑工程分包业务,对分包人将分包的工程再转包给他人的,不能扣除。
(2)建筑工程的分包对象为其他“单位”时,分包工程款才可以从总承包款中扣除。
如果分包给自然人个人,不得扣除分包额。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24号令)第八条规定,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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