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准则与法规重点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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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
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
1994年中国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1995年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1997年中国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3.内部审计准则体系
2003年2月审计署4号令(2003年5月1日实施)
(1)基本准则
(2)职业道德准则(3)具体准则(29个)(4)实务指南(5个)
4.审计机关的新增权限(结合讲义上具体条款)
检查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及其管理系统3132
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和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存储的公款
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34
5.被审计单位的救济途径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6.为进一步规范审计职权行使、切实维护被审计单位合法权益所作的修订
(一)规定了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银行账户和以个人名义存储的公款的查询程序和保密义务。
(二)规定了对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资产的封存程序、封存期限和被审计单位的保管义务。
(三)明确了审计结果公告的内容和程序。
(四)明确了审计机关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计划告知义务。
(五)增加了审计听证程序。
(六)明确了被审计单位不服审计决定提请政府裁决和复议、诉讼的事项范围和相关程序。
7.列举经济责任审计发展史上几项重要的法规制度(这是PPT上的内容,有点乱,大家挑着写)
(一)1999年5月中办、国办《暂行规定》――县级以下、企业的依据2000年审计署《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二)2000年6月中办、国办转发中纪委等部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发[1999]20号文件切实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县以上试点
(三)2001年7月中纪委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扩大县级以上试点、省部级试点
(四)2004年11月中纪委等五部委《关于将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扩大到地厅级的意见》——开展地厅级干部审计的依据
(五)2010年10月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扩大至省部级
(一)2004年国资委《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二)2006年国资委《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
(三)2011年中国内部审计协会《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
8.《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亮点(PPT上比较简略,我引用了其他材料上的解释,方便大家复习,具体条款在书上43-44页)
1.审计对象基本实现全覆盖;
省部级制度化,党政全覆盖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涵盖了从乡镇级到省部级的所有党政主要领导干部。
主要包括三类人员:
一是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是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三是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中包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2.审计内容进一步扩展和规范;
以促进科学发展为目标,各类人员审计内容
(一)科学发展观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思想,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核心在于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经济法律法规、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经济社会和事业科学发展。
同时,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审计和评价,要以财政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作为切人点。
基于以上考虑,《规定》明确将上述内容作为经济责任审计的目标、重点和基础,是确定审计内容的重要原则。
(二)审计机关和纪检、组织、监察等部门在干部管理和监督中承担着不同的职责。
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仅限于领导干部有关经济活动职责的履行情况,审计机关应当依照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赋予审计机关的职权界定审计内容,既不能“缺位”,更不能“越位”,严格做到依法审计。
3.审计评价和责任界定标准更加明确;
评价依据原则
(一)审计评价依据。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依据包括:
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责任制考核目标、行业标准、以及其他有效的依据等。
(二)审计评价原则。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原则包括:
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审计评价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有充分审计证据支持等。
即在法定审计内容范围之内,应该审计什么必须审计什么,审计什么就评价什么,审计到什么程度就评价到什么程度。
责任种类划分标准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应当承担的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依法依规对其作出界定。
(二)本条是在两办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基础上,对责任划分种类作了进一步完善和细化。
两办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将责任划分为两种,即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又将主管责任划分为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
根据十多年来经济责任审计的实践经验,《规定》在此基础上,对责任的划分作出了完善,将其直接划分为三种,即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更为明确和具体。
4.审计结果运用得到进一步强化;
党委政府:
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责任追究、结果公告
有关部门单位:
考核、任免、奖惩、干部档案
(一)审计结果运用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经济责任审计作用的发挥和目标的实现,关系到经济责任审计的可持续发展。
由于经济责任审计的特殊性,审计结果运用的主体是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及纪检、组织、监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干部管理监督部门。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对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运用审计结果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第三十八条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
根据政务公开的有关要求,明确规定要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三)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等干部管理和监督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三十九条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将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并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5.组织领导制度和专职审计机构得到进一步加强;
机构人员经费联席会议办公室
(一)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关心、重视与支持,是经济责任审计事业发展的关键。
《规定》明确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高度重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切实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
(二)领导小组或者联席会议制度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行之有效的组织管理制度。
目前,全国已有90%以上的省、市、县,建立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
在总结全国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规定》明确要求中央和地方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规定》没有对建立领导小组作出专门规定,但也未加以限制,已经成立领导小组的地方,仍可以保留领导小组,通过改进组织领导方式,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
(三)干部管理监督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是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发展的重要保障。
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大多由纪检、组织、审计、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这些成员单位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形成了齐抓共管的整体合力。
《规定》认可了这一做法,明确联席会议由上述部门组成。
(四)联席会议办公室作为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的办事机构,本条第二款对其机构设置和领导人员配备作了进一步规定,即联席会议办公室与同级审计机关内设的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合署办公,办公室主任为同级审计机关的副职领导或者同职级领导。
这对于推进经济责任专职审计机构及其领导人员级别的提升,确保审计机关有效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具有重要意义。
6.为今后经济责任审计发展预留了空间。
9.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结合书上条款)
(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10.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结合书上条款)
第三十八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第三十九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并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
11.经济责任审计中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救济途径
第三十二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出具审计报告的审计机关申诉,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上一级审计机关的复核决定和审计署的复查决定为审计机关的最终决定。
12.经济责任审计中直接责任界定,主管责任,领导责任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所称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所称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13.国家审计准则发展历程
1996年,审计署发布了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和37个审计规范;
2000年前后,审计署修订了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并发布了17个通用审计准则和3个专业审计准则;
2004年,审计署6号令,审计质量控制暂行办法100条;
2010年,审计署对原有各项准则进行全面修订,形成单一的国家审计准则200条
14.国家审计准则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各级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的行为(4);
适用于受审计机关委托、聘用的其他组织或人员承办或参加审计业务的行为(4);
适用于审计机关开展的各项审计业务和专项审计调查业务(4、8);
不适用于下列业务(197)
——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案件
——与有关部门共同办理检查事项
——接受交办或委托办理不属于法定审计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原规定)
15.关于审计独立性的理解,以及避免措施
审计法律法规关于审计独立性的规定(环境上)
—审计机关组织的独立
—审计职权的独立(比较宽泛的,权限比较大)
—审计机关经费独立
—审计机关负责人任免、任期和职务保护
—审计人员回避和履行职务的法律保护
审计准则关于审计人员独立性的规定
—可能损害审计人员独立性的情形
—避免损害审计人员独立性的措施
可能损害审计人员独立性的情形
Ø
自身利益威胁:
审计机关、审计人员及其近亲属、外聘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有直接的或者不规范的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需求
自我评价威胁:
审计人员审计自己曾经管理或办理的业务、曾经参与决策的业务、曾经提供咨询意见或其他专业服务的业务
密切关系威胁:
审计人员的近亲属是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有关主管人员、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重要人员曾在对方单位任职、审计人员接受被审计单位礼品或享受优惠待遇、审计人员长期审计某一被审计单位
外部压力威胁:
审计人员因专业知识不足而同意被审计单位人员判断的压力、被审计单位及其人员影响审计人员业绩评价和个人发展的压力(审组织部)、被审计单位提出采取诉讼等救济措施的威胁、被审计单位对审计人员及其亲属的人身等威胁
避免损害审计人员独立性的措施
审计人员:
——报告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情形(重要事项记录)(16)
——不得参加影响审计独立性的活动(管理、咨询活动)(17)
审计机关:
——要求审计人员回避(18)
——对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的范围作出限制(18)
——对审计人员的工作追加必要的复核程序(更多关注)(18)
——建立人员交流制度(交叉审计)(19)
——考虑外聘人员的独立性(尤其是小地方,就那么几个专家)(20、21)
16.审计项目计划编制流程
参照国家项目立项管理规定,并借鉴外国审计机关做法
调查审计需求,初选审计项目
对初选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评估,确定备选项目及其优先顺序
配置审计资源
调查审计需求(指导性)(28)
国有和地区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情况
政府工作中心
本级政府等领导机关对审计工作的要求
上级审计机关安排或授权的项目
有关部门委托或提请审计的项目
群众举报、公众关注的事项
经分析相关数据认为应当列入审计的事项
其他方面的需求
对初选项目进行调查(29)
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管理体制、组织结构和主要业务开展情况
财政财务收支状况及结果
相关的信息系统和电子数据情况
监管机构的监管情况及结果
以前审计情况
其他相关内容
对初选项目进行评估(30)
项目重要程度
项目风险水平(项目自身风险水平)
项目审计预期效果
审计频率和覆盖面
项目对审计资源的要求
配置审计资源(42)
审计人力资源
审计时间
审计技术装备
审计经费
审计项目计划的协调
审计项目间的协调
——审计项目与专项审计调查项目计划的协调(36)
——直接审计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项目计划协调(33)
——授权审计项目计划的协调(34)
——国外援贷款项目审计计划的协调(35)
——同一年度内对同一被审计单位安排的不同审计项目间的协调(财政审计大格局)
审计项目计划编制工作的协调
——指导下级审计机关编制审计计划(46)
——计划管理部门与业务部门、派出机构工作上的协调(39)
17.审计实施方案编制程序
审计实施的准备
组织准备:
成立审计组,确定组长,指定主审(54)
法律手续准备:
送达审计通知书,内容包括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审计起始时间、审计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和审计纪律要求(55、56)
同时依照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通知书格式另行制定
审计实施方案的编制流程(59)
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
确定职业判断适用的标准
判断可能存在的问题
判断问题的重要性
确定审计应对措施
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60)
单位性质、组织结构
职责范围或者经营范围、业务活动及其目标
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其执行情况
财政财务管理体制和业务管理体制
适用的业绩指标体系以及业绩评价情况
相关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
相关信息系统及其电子数据情况
经济环境、行业状况及其他外部因素
以往接受审计和监管及其整改情况
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调查了解相关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61)
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
控制活动
信息与沟通
对控制的监督
●对被审计单位的调查了解和对相关内部控制的调查了解可分步实施,也可同步实施;
调查了解的主要目的是根据适用的标准,判断可能存在的问题
确定职业判断适用的标准(65)
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国家有关方针和政策
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
国家和行业的技术标准
预算、计划和合同
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制度和绩效目标
被审计单位的历史数据和历史业绩
公认的业务惯例或者良好实务
专业机构或者专家的意见
其他标准
●审计人员主要是选择而非创造标准;
坚持先有标准后审计的原则
判断可能存在问题的重要性(68-71)
根据可能存在问题的性质、数额及其发生的具体环境,判断其重要性。
应当关注的因素:
是否属于涉嫌犯罪的问题
是否属于法律法规和政策禁止的问题
是否属于故意行为所产生的问题
可能存在问题涉及的数量或者金额
是否涉及政策、体制或者机制的严重缺陷
是否属于信息系统设计缺陷
政府等相关领导机关及公众的关注程度
其他因素
●对合规审计和绩效审计只作定性判断,不要求定量运用;
对财务报表审计参照注册会计师准则确定重要性水平。
根据判断结果,分析可能存在的重要问题和确定审计事项
确定审计应对措施(73-76)
怎么审:
确定主要审计步骤和方法,包括是否测试内控和检查信息系统,对每一审计事项的审计步骤和方法
何时审:
确定审计时间
谁来审:
确定执行的审计人员
其他必要措施
审计实施方案调整
持续关注已作出的重要性判断和对存在重要问题可能性的评估是否恰当,及时作出修正,并调整审计事项和审计应对措施(77)
应当及时调整实施方案的情形(78)
——审计项目计划、工作方案发生变化的
——审计目标发生重大变化的
——重要审计事项发生变化的
——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审计组人员及分工发生重大变化的
——需要调整的其他情形
●根据调查了解的深入和审计工作的开展,强调及时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18.审计取证模式,适用范围,取证方法
审计取证模式及其结果运用(88-91)
详查:
对审计事项中全部项目进行审查,可以对审计事项总体作出结论
——审计事项由少量大额项目构成
——审计事项可能存在重要问题,选取其中部分项目进行审查无法提供适当、充分证据
——对审计事项中全部项目进行审查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尤其是计算机审计时)
抽查:
对审计事项中部分特定项目进行审查,不能推断整个审计事项
——大额或重要项目
——数量或金额符合设定标准的项目(如500万元以上的)
——其他特定项目
抽样,可以对审计事项总体作出结论。
参照注册会计师准则的规定
审计取证具体方法(92)
检查:
对纸质、电子或其他介质形式存在的文件、资料或有形资产进行审查
观察:
察看相关人员正在从事的活动或执行的程序
询问:
书面或口头向有关人员了解审计事项的信息
外部调查:
向与审计事项有关的第三方进行调查(函证?
)
重新计算:
以手工方式或使用信息技术对有关数据计算的正确性进行核对
重新操作:
对有关业务程序或控制活动独立重新操作验证
分析:
研究财务数据之间、财务数据与非财务数据之间存在的关系
审计取证要求
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取证(83)
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证据材料应当由提供者签名或盖章(94)自己做的证据材料没必要
对复杂审计事项或取得证据数量大的审计事项,可以汇总分析,编制审计取证单(94)
使用外部人员专业咨询、专业鉴定和监管机构、中介机构、内审机构工作结果作为审计证据的,应当对其相关性、可靠性进行判断(97、98)
证据分析、评价:
对未取得适当、充分证据的,继续取证或不作出相应审计结论(100)
(。
。
不排除存在经济犯罪的问题)
19。
重大违法行为线索以及如何发现
注重发现重大违法行为线索
评估实施重大违法行为的动机、性质、后果和违法构成(114)(动机、机会、借口)
调查了解行业的、监管发现的和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的重大违法行为(115)
关注异常情况:
异常事项、群众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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