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通防与各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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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条组织对防灭火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确保正常工作。
同时要按规定对火区进行定期检查、建立火区管理制度、技术档案。
第16条制定预防瓦斯积聚的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17条定期组织开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工作,及时发现煤矿“一通三防”方面存在的隐患,并及时安排整改。
第18条及时检查煤矿所用的通防仪器仪表、安全监控系统(设备)是否达到规定要求,按期进行检定和标校。
第19条组织拟定反风演习方案、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性、煤的自燃倾向性等各类鉴定方案的编制和实施。
第20条采取措施保证煤矿测尘、测风、测瓦斯的准确、及时。
第21条负责煤矿通防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检查、评比。
第22条负责自救器的管理、检查,保证数量充足、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第23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24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25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防科科长警告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6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防科科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7条未及时组织进行通防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8条对煤矿生产一线“一通三防“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9条煤矿企业在“一通三防”方面因为技术原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通防科科长应负主要责任。
第30条在煤矿有关“一通三防”措施设计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通防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1条未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一通三防”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通防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2条未及时安排人员进行通防设施施工和维护,不能够保证矿井通防系统的稳定、可靠,通防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3条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或未及时组织人员检查通风设施、设备,通防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4条未及时组织人员对防尘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通防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5条未及时组织人员对防灭火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通防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6条未按规定建立火区管理制度、技术档案、及时组织人员对火区进行定期检查的,通防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7条预防瓦斯积聚措施不力,或未进行有效监督的,通防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8条不及时、按计划进行矿井的通风系统调整等工作,通防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9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通防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40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通防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41条煤矿所用的通防仪器仪表、监控系统(设备)达不到规定要求,或未按期进行检定和标校的,通防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42条未对自救器进行有效检查,致使其达不到规定质量要求的,通防科科长负重要责任。
第43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通防科科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通防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44条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通防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45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通防科分管安全副科长
通防科分管安全副科长是通防科安全生产教育和政治思想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通防科分管安全副科长必须掌握煤矿有关安全生产的基本知识,胜任本岗位工作。
第1条配合科长组织本科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抓好质量标准和安全规章制度的监督落实,保证安全生产。
第3条抓好重点人员及“三违”人员的排查的帮教工作,提高安全意识。
第4条经常组织全科安全学习,对各通防科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思想教育,及时传达安全生产的规定、通知及矿上的一系列文件指示精神,提高岗位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5条经常深入现场,及时了解安全情况,协助科长及时分析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第6条监督全科管理人员和各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业务保安制度的落实,并督促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7条监督检查特殊工种、岗位工种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第8条监督本区队师徒合同执行情况。
第9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10条协调行、政、工、团之间的关系,保持工作上的密切配合。
支持他们的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带领广大干部、职努力完成矿党政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11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防科行政警告记过处分;
第12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防科分管安全副科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第13条通防科在生产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通防科分管安全副科长应负重要责任。
第14条不能及时参加科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通防科分管安全副科长负重要责任。
第15条未及时安排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思想教育、从业人员培训,通防科分管安全副科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16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通防科分管安全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7条通防科师徒合同执行不严格,通防科分管安全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8条在通防科长负直接责任的事件中,通防科分管安全副科长应负主要责任。
第19条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通防科副科长
通防科副科长应积极协助通防科科长在分工范围内开展好相关工作,对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负责。
通防科副科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第1条组织进行通防管理、资料整理等工作,保证其符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2条科长未在岗位时,通防科副科长应根据安排承担科长职责,保证相关工作的连续性。
第3条在分工范围内,组织、监督有关人员完成相应的分工。
第4条按照分工随时检查煤矿井下“一通三防”设施情况,及时进行维护等,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5条按照分工完成风量测定、气体浓度测量、粉尘浓度测量等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6条按照分工要求在“一通三防”措施设计等方面严格把关,确保设计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7条及时向科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第8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防科副科长警告处分;
第10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防科副科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第11条对本科承担的“一通三防”管理、测量等工作按照分工负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
第12条煤矿“一通三防”措施(设计)等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通防科副科长负重要责任。
第13条按照分工要求,未及时督促进行“一通三防”等检查,通防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4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通防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5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通防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6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通防科主任工程师
通防科主任工程师是通防科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通防科科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通防科技术管理工作,开展“一通三防”技术管理等工作。
通防科主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第1条保证通防科在进行“一通三防”管理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组织编制矿井通防科月度、季度、年度工作计划,保证通防工作正常。
第3条负责编制“一通三防”专项设计、措施,确保设计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4条通经常深入现场,及时发现和解决不安全问题,及时向科长汇报,提出处理意见。
第5条协助总工程师、通防科科长搞好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安排,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第6条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分析煤矿“一通三防”状况,向通防科科长提出具体意见。
第7条编制和组织(参与)实施反风演习方案、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性、煤的自燃倾向性等各类鉴定方案。
第8条负责煤矿“一通三防”设备、设施技术档案的整理、管理工作。
第1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防科主任工程师警告处分;
第11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下的,依法给予通防科主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2条在编制的“一通三防”专项设计、措施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通防科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3条编制的反风演习方案、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性、煤的自燃倾向性等鉴定方案不符合规定要求,通防科主任工程师要负直接责任。
第14条未及时组织分工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对治理未进行监督的,通防科主任工程师负重要责任。
第15条未及时根据实际情况分析煤矿“一通三防”状况,向通防科科长提出具体见的,通防科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6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通防科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7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通防科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8条通防科主任工程师对煤矿“一通三防”设备、设施技术档案的整理、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19条在通防科技术管理工作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通防科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0条未按规定及时深入现场,或未及时发现和解决现场的不安全隐患,通防科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1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通防科技术员
通防科技术员在科长的领导下抓好通防技术管理工作。
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知识,胜任本从业人员作,并依法经过培训。
第1条配合主任工程师在进行“一通三防”管理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负责编制通防科月度、季度、年度工作计划,保证通防工作正常进行。
第3条参与编制一通三防专项设计措施,确保设计符合规定要求。
第4条经常深入现场及时发现和解决不安全问题,及时向科长汇报提出处理意见。
第5条协助主任工程师搞好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安排,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第6条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分析煤矿一通三防状况,向通防科长提出具体意见。
第7条参与编制和组织实施反风演习方案,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性、煤的自燃倾向等各类鉴定方案。
第8条负责煤矿一通三防设备、设施技术档案整理工作。
第1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防科技术员警告处分;
第11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防科技术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第12条在参与编制“一通三防”专项设计措施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通防技术员负重要责任。
第13条编制的反风演习方案、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性、煤的自燃倾向等鉴定方案不符合规定要求,通防技术员负重要责任。
第14条未及时对分管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对治理未进行监督的通防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15条未及时根据实际情况分析煤矿“一通三防”状况向通防科长提出具体意见的,通防科技术员负重要责任。
第16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通防科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17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或在参与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通防科技术员负重要责任。
第18条通防科技术员对煤矿“一通三防”设备、设施技术档案的整理、管理工作负重要责任。
第19条在通防科技术管理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通防科技术员负重要责任。
第20条未按规定及时深入现场或未及时发现和解决现场的不安全隐患,通防科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1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通防科技术员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通防科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2条对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通风队队长
通风队队长是本队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本队在矿井通风工作中安全管理工作。
通风队队长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第1条保证在通风作业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组织好本队的各项工作,保证完成作业计划。
第3条 组织好班前会,在会上及时传达安全生产的规定、通知、会议精神,总结安全生产情况,下达工作任务,布置工作。
第4条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第5条按规定为操作人员配齐工具、安全用品等。
第6条负责组织制定本队各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7条合理调配本队职工执照安全生产的需要,及时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第8条及时组织安全质量检查,排查和处理矿井通风存在的问题。
第9条组织好矿井通风设施的维护和定期检查,确保通风系统稳定可靠。
第10条组织开展好区队安全教育,及时参加安全生产办公会,认真学习、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要求。
第11条督促、检查相关人员的责任制落实情况和业务保安的执行情况,定期组织评比活动。
第12条监督本队安全措施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三违现象。
第13条定期组织隐患排查,及时排查生产中安全隐患,并组织治理。
第14条组织好本队新工人签定师徒合同,并监督执行。
第15条负责本队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
第16条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切实提高从业人员按章作业的意识。
第17条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协助、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第18条组织落实本队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是。
第19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务。
第20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21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风队长警告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第22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风队长降级直接开除的纪律处分;
(二)仿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第23条未及时组织进行通风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4条在本队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通风队长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撤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本队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25条通风队长对煤矿井下通风设施安全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26条未及时组织职工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或未要求、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通风队长负主要责任。
第27条没有按照通风作业计划、安全措施及有关规定组织作业的,通风队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8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通风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29条不能保证本队各岗位操作人员齐全,或本队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通风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0条未组织好本队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或师徒合同执行不好的,通风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1条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本队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从业人员经常不按章作业的,通风队长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32条通风队未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通风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3条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通风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4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规定以及要求,但为及时采取相关措施处理的,通风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5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通风队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通风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6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通风队技术员
通风队技术员是通风队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通风队长的领导下主要负责通风队技术管理工作。
通风队技术员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第1条积极配合队长开展技术管理工人作,认真组织生产,保证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保证施工措施齐全,坚持一施工一措施。
第3条编制的措施内容齐全,符合现场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并负责传达,贯彻、监督执行。
第4条要经常深入现场,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及时向队长或上级汇报,提出处理意见。
第5条协助队长认真组织搞好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落实整改措施。
第6条组织好本队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第7条加强通风系统的优化管理工作,确保通风系统稳定可靠。
第8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风队技术员警告处分;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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