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真题精选Word文档格式.docx
- 文档编号:19194816
- 上传时间:2023-01-04
- 格式:DOCX
- 页数:19
- 大小:29.29KB
继承法真题精选Word文档格式.docx
《继承法真题精选Word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继承法真题精选Word文档格式.docx(1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A.乙
B.丁
C.戊
D.己
C
8、()是代理制度中最重要、运用最广泛的一种
A.委托代理
B.法定代理
C.指定代理
D.合同代理
9、公民甲死后留有遗产房屋一套与存款若干,甲生前立有遗嘱,明确房屋归其子乙,存款赠与其侄丙。
直至遗产分割时,乙丙均未作出是否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
下列对本案的判断正确的是()
A.乙、丙未明示接受,即应视为放弃接受遗产
B.乙、丙未明示接受,即应认为其接受遗产
C.乙未明示放弃即为接受继承,丙未明示接受即为放弃遗赠
D.乙未明示放弃即为放弃继承,丙未明示接受即为接受遗赠
10、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
A.欺诈的行为
B.胁迫的行为
C.重大误解的行为
D.显失公平的行为
C,D
11、下列遗嘱形式需要证人在场方为有效的有()
A.公证遗嘱
B.口头遗嘱
C.录音遗嘱
D.自书遗嘱
E.代书遗嘱
B,C,E
[填空题]
12简述我国涉外继承准据法的确定。
《继承法》第36条规定:
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在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在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
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据此,我国涉外继承准据法的确定规则如下:
1.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
2.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3.中国与外国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4.涉外无人继承遗产的处理,适用我国法律。
13、()继承法的特点是废除了身份继承,实行财产继承。
A.原始社会
B.奴隶社会
C.资本主义社会
D.社会主义社会
14甲乙是夫妻,丙丁是丈夫甲的父母,甲有一兄弟辛,妻子乙有母亲戊。
甲乙丙丁一起出游,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四人均在事故中遇难,无法确定死亡时间。
甲乙共有共同财产10万元,丙丁共有共同财产20万元。
丙丁的遗产应如何继承?
丙丁的遗产是20万元,继承人是甲和辛。
丙丁的遗产应由两人平均继承,故甲和辛各得10万元。
乙作为甲的妻子只有在作为丧偶儿媳并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时才能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丙丁的遗产。
15、继承法是根据()制定的。
A.宪法
B.民法通则
C.婚姻法
D.民事诉讼法
16甲乙是夫妻,丙丁是丈夫甲的父母,甲有一兄弟辛,妻子乙有母亲戊。
如何推定甲乙丙丁死亡的先后时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
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本案中甲乙丙丁是不同辈分而相互之间有继承人的情况,由于无法确定死亡时间,推定长辈丙丁先死亡,甲乙后死亡。
丙丁辈分相同、甲乙辈分相同,推定丙丁、甲乙分别同时死亡。
17限定继承
又称有限继承,是指继承人仅限于在一定范围内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和义务的继承。
在限定继承中,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对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可不负清偿责任。
18何某有三个儿子和一个女儿。
2009年,何某去世,留下一间价值6万元的房屋和4万元的现金。
何某生前立有遗嘱,4万元现金由四个子女平分,房屋的归属未作处理。
何某的女儿主动提出放弃对房屋的继承权,于是三个儿子将房屋变卖,每人分得2万元。
现债权人主张何某生前曾向其借款12万元,并有借据为证。
何某所欠债务应当如何偿还?
根据《继承法》第33条规定: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据此,在本案中,被继承人所有的遗产总和价值是10万,继承人仅需要在继承10万元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还债责任,对于剩余的2万元债务,四人可以不予清偿,当然如果有继承人自愿清偿的,法律也不禁止。
本案中,何某的女儿放弃了对房屋的继承,仅继承了现金1万元,因此,她仅需要对债权人负担偿还1万的义务。
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还应偿还的9万元,由何某的三个儿子平均分担,每人负责偿还3万元。
19试述继承法的调整对象。
继承法的调整对象为:
1.继承关系通常与亲属身份关系相联系。
这种身份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
第一,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着特定的亲属身份关系,这是继承人取得继承权并参与继承法律关系的前提;
第二,继承人为多人时,继承人相互之间一般也存在着一定的亲属身份关系,以上这两种身份关系主要表现在婚姻、血缘或扶养关系上,可以说,继承权与身份权密切相联。
2.继承关系以财产所有关系为基础,以确定新的财产所有关系的归属为目的。
在法定继承中,继承法律关系是由财产所有关系衍生出的所有权主体的变更制度;
在遗嘱继承中,是被继承人用遗嘱的方式转移遗产行使财产所有权的具体表现。
没有公民个人的财产所有权关系的存在,则没有继承法律关系的产生,因继承取得财产所有权,建立新的财产所有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讲,继承权是所有权的延伸和补充,是法律对公民财产所有权在生前和死后给予彻底保护的法律制度。
3.继承法调整的对象,不仅有法定继承关系和遗嘱继承关系,而且还有遗赠、遗赠扶养协议、酌情分得遗产、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时的处理等各种遗产移转方式,以上各种法律关系均由《继承法》调整。
20徐某和刘某结婚后生有一女。
2008年,徐某去世,留有遗产100万元。
徐某生前立有遗嘱,将价值50万元的房产留给女儿,将价值10万元的汽车留给侄子。
遗嘱未处分的剩余40万元存款由妻子刘某与女儿按照法定继承各分得一半。
遗产处理完毕后,张某通知刘某等人,徐某去世前1年曾向其借款,本息累计70万元至今未还。
经查,张某所言属实,此借款系徐某个人债务。
徐某所欠债务应当如何偿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2条规定:
“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
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本案中,徐某的女儿继承50万元的房产属于遗嘱继承,徐某的侄子继承10万元的汽车属于受遗赠,刘某和徐某的女儿对40万元存款的继承属于法定继承。
因此在本案中,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都存在,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的遗产(40万元存款)偿还债务,即刘某和徐某的女儿各自承担20万元;
剩余的30万元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徐某的女儿和受遗赠人徐某的侄子按照所得遗产的比例(5:
1)清偿,徐某的女儿清偿25万元,徐某的侄子清偿5万元。
21、遗产()租赁经营权,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A.应当包括
B.不包括
C.部分包括
D.可以包括
B
更多内容请访问《睦霖题库》微信公众号
22试述继承开始时间的法律意义。
公民的死亡是引起继承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公民死亡的时间,是继承开始的时间。
继承开始时间具有以下法律意义:
(1)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确定遗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继承人的继承期待权转为继承既得权的时间,也是被继承人的财产所有权转移给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时间。
(2)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确定遗产范围的时间。
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的财产为遗产,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以其死亡时为准。
(3)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确定继承人范围的时间。
继承人能否参与继承,必须看其在继承开始时是否生存,只要在继承开始时生存的人,就享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即使其在遗产分割时已经死亡,其未取得的应继份转由其继承人继承。
(4)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确定继承人应继份额的时间。
继承人的应继份以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为准,其中可以多分、少分或不分的条件根据继承开始时的具体情况而定。
(5)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确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时间。
继承法第49条规定:
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以后,遗产分割以前作出。
继承法第51条规定:
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也即,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在放弃继承后,意味着其自始不具有继承遗产的任何权利。
(6)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确定和保护继承权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继承法第8条规定:
继承权利的纠纷提出诉讼的期限为两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7)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确定遗嘱效力的时间。
遗嘱人所立的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否符合遗嘱的有效要件,应以继承开始时为界限,遗嘱人生前立有多份遗嘱的,以遗嘱人死亡时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23、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A.1年
B.2年
C.10年
D.20年
24试述遗产债务的概念及其范围。
(一)遗产债务的概念被继承人所欠的债务,是指被继承人生前以个人名义欠下的,完全用于被继承人个人的需要,或其它依法应当由其个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债务。
所谓“完全用于被继承人个人的需要所欠的债务”,是指与家庭共同生活无关的,只是用于满足被继承人个人某种特殊需要而欠下的债务。
所谓“其他依法应当由其个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债务”,主要包括:
1.被继承人生前应当缴纳的税款。
2.被继承人生前因侵权而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3.被继承人生前获得的不当得利。
4.被继承人生前所负的无因管理之债。
5.被继承人生前应当履行的合同之债。
6.其他应由被继承人承担的债务。
(二)遗产债务的范围
1.应当将被继承人个人所欠的债务与家庭共同债务相区别。
家庭共同债务,是指家庭成员作为债务人所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
包括:
(1)用于家庭成员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2)为添置家庭共有财产所负担的债务。
对于家庭共同债务,无论是以家庭成员的名义欠下的债务,还是以家庭成员中个人的名义所欠下的债务,都属于家庭的共同债务。
家庭共同债务应当用家庭共有财产偿还。
2.将被继承人所欠的债务与安葬被继承人所欠的债务相区别。
继承开始后,因安葬被继承人所欠的债务,不属于被继承人所欠的债务,应由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偿还。
3.将为继承遗产而支付的继承费用与遗产债务相区别。
因继承遗产,如为遗产管理、遗产分割及执行遗嘱等支出的继承费用,不应作为遗产的债务,但可以从遗产中支付或扣除。
25继承人
是指依照继承法的规定或被继承人所立遗嘱的指定,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人。
26刘大明有一子一女,子刘卫国,女刘红。
刘卫国有妻夏桂兰,子刘川。
刘红于1999年8月去世,有丈夫马行空,女儿马玉花。
刘大明于1998年10月立有一份遗嘱:
邻居张大叔与自己故交,可继承房屋1间,现金1万;
女刘红生活困难,可分得房屋3间,现金3万。
多年好友赵大伯对他有恩,现其家境不好,可分得现金3万。
刘大明于2001年5月病故,留有房屋17间,现金11万。
赵大伯于2001年1月病故,有妻张桂花、子赵海。
剩余的遗产应如何继承?
本案遗产除去被张大叔继承的1间房屋和1万现金外,其余16间房屋和10万现金,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刘红的女儿马玉花可以代位继承刘大明的遗产,刘大明的法定继承人为刘卫国,因此剩余的遗产应由二人平均分割。
27彭康的妻子已经去世多年,儿子彭立也早已成年。
彭康晚年觉得生活很孤单,于是回到河北老家,其在城里的房子交由儿子彭立代管。
彭康在家乡生活的十分愉快,与儿时一起长大的朋友王虎相处得非常融洽,在生活上王虎一家也给予了彭康细心周到的照顾。
2001年3月,彭康身患重病回城里住院治疗,临走时留下一份自书遗嘱,将自己在城里的4间房子中的2间留给王虎,另外2间留给了儿子彭立。
2001年5月,彭康因病不治身亡。
王虎听说后找到彭立,要求按照彭康的遗嘱接受2间房屋的遗赠。
但彭立说,彭康因治病急需用钱,委托其将4间房屋卖了,因此,彭康所立的遗嘱已经被撤销了。
王虎认为,房屋卖了40万,治病只花了2万,因此,剩余的钱应当按照遗嘱对遗产分配的比例进行分割,其有权取得其中的一半。
彭立不同意,认为房屋已经卖掉,剩余的财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彭康所立的遗嘱是否有效?
彭康所立的遗嘱已经被撤销。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9条的规定:
"
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撤销。
在本案中,彭康所立的遗嘱因其生前买卖房屋的行为而撤销。
28刘大明有一子一女,子刘卫国,女刘红。
刘大明的遗嘱应如何处理?
根据继承法第27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本案中刘红依遗嘱本来可分得房屋3间和现金3万,但她于被继承人之前死亡,所以,遗嘱中为其指定的遗产转为法定继承,由刘大明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赵大伯作为受遗赠人在被继承人之前死亡,依继承法规定,赵大伯的法定继承人不能继承遗赠人的遗产。
因此根据刘大明的遗嘱,张大叔可分得房屋1间,现金1万,遗嘱中的其他财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29、法定继承是严格建立在()关系基础上的。
A.财产
B.人身
C.亲属
D.法律
30试分析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遗赠和遗嘱继承都是遗嘱人以遗嘱的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并于遗嘱人死后财产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法律行为。
在我国,遗赠与遗嘱继承两者的区别主要是:
1.受遗赠人与遗嘱继承人的范围不同。
受遗赠人的范围可以是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
而遗嘱继承的主体限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包括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也包括第二顺序的继承人。
除此之外,取得代位继承权的晚辈直系血亲,以及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可成为遗嘱继承人。
2.受遗赠权与遗嘱继承权承担的义务不同。
遗嘱继承人在享有继承遗产权利的同时,也负有清偿遗嘱人债务的义务。
清偿债务和税款以遗嘱人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受遗赠人除负担遗赠人附加的义务外,不承担清偿遗赠人所欠债务和税款的义务。
但受遗赠人必须在清偿了遗赠人的债务和税款后,才可要求和接受遗赠。
在遗赠人的债务和税款超过遗产的实际价值时,受遗赠人不得要求和接受遗赠。
3.受遗赠人与遗嘱继承人取得遗产的方式不同。
遗嘱继承人有责任保管和直接参与遗产分配的权利和义务。
受遗赠人是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不可以直接参与遗产的分割,只能从继承人或者遗嘱执行人处取得受遗赠的财产。
4.受遗赠人与遗嘱继承人接受遗产的时间不同。
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应当在知道受遗赠的两个月内,作出明确的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但《继承法》没有对遗嘱继承人接受遗嘱继承的时间作出限制,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没有作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视为接受继承。
31、酌情分得遗产,只适用于()。
A.法定继承
B.遗嘱继承
C.遗赠
D.无主财产
32简述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及其意义。
(一)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遗赠扶养协议,是指由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遗赠人立下遗嘱将自己所有的合法财产,指定在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而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协议。
《继承法》第31条规定:
“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的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
(二)遗赠扶养协议的意义
1.遗赠扶养协议有利于解决农村中对“五保户”的扶养及其遗产的处理问题。
2.遗赠扶养协议有利于减轻国家和社会的负担、有利于减少继承纠纷,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33、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继承人。
A.第一顺序
B.第二顺序
C.第三顺序
D.第四顺序
34简述遗赠的法律特征。
遗赠的法律特征是:
1.遗赠是要式法律行为。
遗赠应以遗嘱的方式进行,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2.遗赠是单方的法律行为。
遗赠人生前有权单方取消或变更遗赠,任何人都不得干涉。
如果受遗赠人不接受遗赠,遗赠的财产按照法定的继承方式由法定继承人继承,或作无主财产处理。
3.遗赠是无偿的法律行为。
遗赠人只能将财产权利遗赠给受遗赠人,不能将财产义务交由受遗赠人承担。
4.遗赠是遗赠人将遗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国家、集体或个人的法律行为。
5.遗赠是遗赠人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
6.遗赠是由受遗赠人亲自行使受遗赠权的法律行为。
35、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A.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B.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C.遗弃被继承人的
D.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E.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A,B,C,D,E
36简述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由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遗赠人立下遗嘱将自己所有的合法财产,指定在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而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特征是:
1.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的法律行为。
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任何一方在合同成立后,非经法定的事由和程序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协议。
2.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的法律行为。
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权利义务是相对的,双方当事人既享有权利也承担义务。
3.遗赠扶养协议是诺成性的法律行为。
遗赠扶养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即发生法律效力。
371996年,金新与郑音结婚,两人婚后感情很好,生育了金瑞和金蕊两个子女。
1998年,金新开办了一家公司,经营效益良好。
2001年,金新与本公司的秘书王浜同居,并同时向郑音提出了离婚的请求。
郑音不同意,找到王浜希望其不要破坏他人的家庭。
王浜表示,她已经怀有身孕,所以不会离开金新。
就在金新和郑音为是否离婚的事情争执不休时,金新一次外出因交通事故死亡。
经查,金新留有属于其个人的遗产是30万元。
金新死后,王浜找到郑音要求代金新尚未出生的胎儿继承遗产。
郑音考虑到孩子是无辜的,因此表示同意在处理遗产时,为尚未出生的胎儿保留10万元的遗产,但郑音提出,这部分遗产要等到胎儿出生后确认是活体时才能给付。
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为其保留的10万元遗产应如何处理?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的规定:
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
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在本案中,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为其保留的10万元遗产,应由金新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即由金新的妻子郑音和子女金瑞、金蕊共同继承。
382001年,邹旺因病住院,当得知自己身患绝症难以治愈时,其提出要订立一份遗嘱。
一日,单位领导段羿来看望邹旺时,邹旺让妻子马华代笔立下了一份遗嘱,将个人所有的财产全部都留给女儿邹梅。
遗嘱写好后,邹旺和段羿分别在遗嘱上签字。
由于邹旺夫妇与儿子的关系不合,因此,为避免日后矛盾,邹旺没有让妻子在遗嘱上签字。
次日,邹旺听说代书遗嘱需要两位证人签字才具有法律效力,就让妻子将主治医师牟医生找来,将已经立好的遗嘱拿给他,表示想请他在遗嘱上签名作证,由于牟医生当时没有带眼镜,无法看清遗嘱的内容,邹旺就将遗嘱复述了一遍,牟医生当即同意作证并在遗嘱上签了名。
两周后,邹旺去世。
邹旺的妻子按照遗嘱将他们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拿出来给了女儿。
邹梅坚持不要,表示愿意将这些财产全部送给母亲。
儿子邹江得知后,提出其从不知父亲留有遗嘱,认为这是母亲和妹妹联合起来搞的一场骗局,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父亲的遗产。
本案应如何处理?
本案中邹旺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即由邹旺的妻子马华、女儿邹梅、儿子邹江共同继承,平均分割遗产。
如果邹梅仍表示将继承的部分让与母亲,也只能将其个人所得的应继份让与其母亲所有。
39、遗嘱继承体现的是()的意志。
A.遗嘱人
B.法律
C.立法者
D.继承人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继承法 精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