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合同身份证写错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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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按贷款人要求如实提供与本借款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单据。
并接受出借人的监督和检查,有义务向贷款人出具借款的使用情况和财务支出情况。
4、借款人、担保人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及收入状况等发生变动时,应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
5、出现足以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时,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并落实贷款人认可的债权保全措施。
第六条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了解并检查借款人基本情况、借款使用情况、担保人状况及抵押物/质物情况。
2、借款人出现足以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或提前收回借款。
3、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或提前收回借款本金、罚息、履约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律师费以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时,贷款人均可直接从借款人任何账户中划收。
4、借款人归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应付数额的,贷款人可以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罚息、履约金或费用。
5、依据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
6、当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全部还清、抵/质押权消灭后,将应退还的抵押物的权利证明、质物或质押权利凭证交还给抵/质押人。
第七条提前还款
1、借款人提前还款,应征得贷款人同意;
2、借款人有以下情况的,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借款:
(1)借款人、担保人提供虚假的借款资料。
(2)本合同项下借款有抵押、质押担保的,有关登记或保险等法律手续未按贷款人要求办妥。
(3)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履行期破产、解散或发生其他影响其偿还能力的状况的。
(4)借款人、担保人出现影响贷款人的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
(5)其他情况:
第八条借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担保。
1、保证担保的:
(1)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对贷款人承担连带责任。
(2)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罚息、履约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律师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3)一次性还款的,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日起二年;
分期偿还的,保证期间为每期还款日起二年。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本合同债务被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贷款人确定的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
(4)保证人不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保证责任的,贷款人有权直接从保证人任何账户中划收;
(5)借款人提供了物的担保的,保证人愿就所担保的全部债务先于物的担保履行保证责任。
(6)保证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的重大不利情形的,或保证人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及收入状况等发生变动的,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
2、抵/质押担保的:
(1)借款人或担保人同意以下列财产作为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抵押物/质物。
(2)上述抵押物/质物作价人民币(大写),抵押物/质物的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质物的净收入为准。
(3)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罚息、履约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律师费、抵/质押财产处置费、过户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4)抵/质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质物的从物、从权利、混合物、附合物。
(5)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
抵押人对抵押物负有妥善管理的义务,并随时接受贷款人对抵押物的监督检查。
(6)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对抵押物做出赠与、转让、出售、出租或其他任何
方式的处分。
经贷款人书面同意转让、出售、出租抵押物所得价款,应用于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债务。
(7)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的,抵押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
抵押人由此所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优先用于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债务。
抵押物价值减少的,贷款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担保;
抵押人拒绝恢复或者不提供担保的,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提前行使抵押权。
(8)质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而足以危害贷款人权利的,或者质物(权利)价值非因贷款人原因减少的,出质人应当根据贷款人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或恢复质物的价值。
出质人不提供的,贷款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权利凭证),并将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9)抵/质押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前到有关登记机关申办抵/质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物/质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质押登记文件的正本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交贷款人保管。
质物或质押权利凭证由出质人在本合同签订前交贷款人保管。
(10)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质押权人未受清偿的,抵/质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物/质物(权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质物(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质押人为两人以上的,抵/质押权人行使抵/质押权时有权处置任一或各个抵/质押人的抵押物/质物(权利)。
第九条违约责任
1、借款违约罚息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2、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的,甲方有权收取与乙方约定的1%履约金。
逾期每天收取_______滞纳金,甲方及甲方委托人上门办理借款追收手续的,每次收取_______元手续费。
3、借款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有权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有权宣布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立即到期或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4、本合同项下借款的任一担保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采取停止发放
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5、因借款人、担保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担保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并按借款金额的10%收取乙方的违约金。
6、担保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给贷款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全额赔偿:
(1)隐瞒抵押物/质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监管、被扣押、被冻结或已经设立抵/质押等情况;
(2)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擅自处理抵押物;
(3)其他影响抵/质押权人实现抵/质押权的行为。
第十条费用的承担:
与本合同有关的公证费、抵押登记费、运输费、保管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也可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诉讼。
发生争议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约定采用以下方式解决:
人民法院起诉。
2、仲裁。
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二条其他事项
1、本合同所称“期限届满”或“到期”包括贷款人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宣布本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
2、本合同所称重大不利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借款人已全部或部分丧失还款能力;
保证人财务状况恶化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担保能力明显下降;
抵押物/质物(权利)价值减少、毁损、灭失、被征用或出现权属争议影响贷款人实现抵/质押权。
第十三条三方约定的其他补充条款
篇二:
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
甲方(出借人):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乙方(借款人):
丙方(保证人):
乙方因甲方借款,丙方愿意为乙方借款向甲方提供连带保证担保,现甲乙丙各方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供双方共同信守。
一、借款用途:
甲方同意出借,但乙方如何使用借款,则与甲方无关。
二、借款金额
乙方向甲方借款金额(大写)人民币万元整(小写:
¥元)。
乙方指定的收款帐户为:
开户银行:
账户名称:
账号:
三、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年,自年月日起(以甲方实际出借
款项之日起算,乙方应另行出具收条)至年月日止,逾期未还款的,按本合同第八条处理。
四、还款方式
应按照本协议规定时间主动偿还对甲方的欠款及利息,乙方到期还清所有本协议规定的款项后,甲方收到还款后将借据交给乙方。
甲方指定的还款账户为:
五、借款利息
自支用借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金额计算利息,在合同第三条约定的借款期内月利为,利息按月结算。
借款方如果不按期还款付息,则每逾期一日按欠款金额的每月万分之八加收违约金。
六、权利义务
贷款方有权监督贷款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偿债能力等情况,借款方应该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
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贷款,并对违约部分参照银行规定加收罚息(贷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减收利息)。
七、保证条款
1、借款方自愿用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物。
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权消灭。
2、丙方自愿为乙方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限为自乙方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保证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逾期还款的
违约金或赔偿金,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八、逾期还款的处理:
乙方如逾期还款,除应承担甲方实现债权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支出之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外,还应按如下方式赔偿甲方损失:
逾期还款期限在30日以内的部分,按逾期还款金额每日千分之贰(2‰)的比例赔偿甲方损失;
超过30日以上部分,按照逾期还款金额每日千分之贰点五(‰)的比例赔偿甲方损失。
前款约定的损失赔偿比例,系各方综合各种因素确定。
在主张该违约金时,甲方无须对其损失另行举证,同时双方均放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金调整请求权。
九、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对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人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出借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持份。
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项下的一切形式的通知、催告均采用书面形式向本合同各方预留的地址发送,如有地址变更,应及时通知对方,书面通知以发送之日起三日届满视为送达。
甲方:
乙方:
连带保证人:
签订约日期:
年月日
篇三:
贷款专用合同
借款及担保合同出借人:
:
住所:
通讯地址:
邮政邮编:
电话:
(以下简称甲方)
借款人:
(以下简称乙方)
电子邮箱:
邮政编码:
(以下简称保证方)
注册地址(现地址):
邮证编码:
鉴于乙方需要资金周转,甲方个人名下拥有合法资金,与乙方达成借款协议,甲方出借给乙方资金为名下合法资金,风险收益各自承担,续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借款种类
第一条甲方同意依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
第二条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于
用途。
第三章借款金额与期限
第三条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
(小写元)》
第四条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自年月曰起,至年月U:
止。
本合同履行完毕之前诺乙方需要续约应3在本合同到期之前5个工作U向甲方提交《续约申请书》并提交同意将抵押物的担保期限延长至续约期的书面保证,经甲方同意后双方签定续借款。
第二章借款用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变借款
约协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兵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变更抵押物的应另行签定借款及担保合同。
第四章利息及综合咨询服务费的计算
第五条本合同下的借款本金一经划出甲方的银行结算账户或以现金形式支付给乙方,即视为甲方已经放款,乙方已经承借款,该笔借款即开始计算利息。
如实际放款日与合同约定的U期不一致,自实际放款H开始计算。
甲方的汇款凭证和乙方出具的收据为乙方收到借款的凭证。
第六条
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借款的利率为月息_%;
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借款人的综合咨询服务费为月%(以借款本金为
基数);
第七条乙方逾期归还借款的,除按本合同第六条的相关约定继续计收利息和乙方同意自愈期之日起每天按未还借款的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至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实现债权和抵押权所发生的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全部得到清偿曰止。
第五章借款的交付
第八条
甲方于甲,乙双方办妥相关抵押登记手续后向乙方交付借款,甲方向乙方交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的方式;
一次性交付;
___分次交付。
甲方双方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交付款项的,各方应保留银行转账凭证。
甲方开户行:
银行支行,甲方账号:
乙方开户行:
银行支行,乙方账号:
第六章借款的偿还
第9条
乙方偿还借款本金的方式:
到期一次偿还;
经甲方同意,亦可分次偿还。
乙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归还本金之日前将当期应付的利息,借款本金以现金方式交付甲方,或通过银行划转的方式交存甲方银行账号(以甲方账户入账日期为准)。
乙方荇要提前偿付利息时,须书面通知甲方;
芯提前偿还本金,必须提前5个T.作U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经甲方书面同意方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本金。
如果乙方认为本合同项下借款需要展期,应该至于在还款到期。
第七章担保
第十条为保证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综合资讯服务费得到偿付,乙方同意以抵押方式提供担保;
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
10.1有关抵押
10.1.1抵押物的基本情况;
抵押房产1:
房屋坐落,产权证编号:
号,面积:
平
方米,甲,乙,丙三方确定抵押物估值为:
—日抵押房产2:
万元(该估值并不作为抵押物处置
时的价格依据和限制)。
目前抵押物_空置_又抵押人自主;
在出租,租期至年__月一日抵押房
产3:
一日抵押
车辆
汽车品牌:
车牌:
车架号:
发动机号:
.
抵押物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所列的借款本金,利息,综合咨询服务费,违约金,赔偿金以出借人为实现债务权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起诉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依法行使抵押权:
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借款人未依约偿付本息及综合服务费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偿付上述款项的:
借款人死亡而无继承人履行合同,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10.1.3.3乙方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解放的:
10.乙方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甲方请求乙方恢复原状或另行提供足额担保遭拒绝;
或者抵押物被司法机关等有关采取查封等强制措施而乙方未根据甲方的要求落实债务偿还保障措施的;
10.5乙方拒绝接听,故意推诿,无端逃避责任方式等躲避债权人,促使债权人无法正常或延期收付已支付给乙方的本金及利息,甲方可促使其公证受托人行使其受托义务。
甲方实现抵押权的方式:
与乙方协商,将抵押物折价以抵偿债务或以抵押物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依据公证机构签发的《执行证书》,请求人民法院对担保财产进行拍卖,变卖,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甲方行使抵押权所得的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其债权:
(1)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
(2)违约金;
(3)损害赔偿金;
(4)利息及综合咨询服务费;
(5)本金。
甲方有权变更该顺序。
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不足以位付借款本息,综合咨询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后,甲方协助乙方办理抵押权注销手续。
抵押权的注销:
借款人偿付借款本息,综合咨询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后,甲方协助乙方办理抵押权注销手续。
上述抵押物如发生价值贬损,不足以偿付借款本息,综合咨询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的,经甲方通知,乙方应另行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抵押物或提供其他担保。
有关保证万元(该估值并不作为抵押物处置时的价格依据和限制)》目前抵押物_空置__又抵押人自主;
在出租,租期至年_月万元(该估值并不作为抵押物处置时的价格依据和限制)。
目前抵押物_空置__又抵押人自主;
在出租,租期至年月
10.2.1保证方受乙方的委托,自愿为该合同项下的借款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
保证方
以其全部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其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资金,产品,对外债权,预期收益等提供担保。
保证担保范围:
包括本合同所列的借款本息,利息,综合咨询服务费,违约金,赔偿以及出借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起诉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保证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
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期间:
10.2.4.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10.2.4.2债务人与债务人就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方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事项,导致本合同项下的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10.2.5保证效力:
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条款无效并不影响保证方承诺担保条款的效力。
1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要求保证方承担提请责任:
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借款人未依约付本息及综合咨询服务费或者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偿付上述款项的^
借款人死亡而继承人履行合同,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借款人在此确认,出借人有权自由选择行使本合同项下任意全部或分担保条款中的权利,以实现出借债权,并放弃对出借人该选择的一切争辩。
第八章各方的权利义务
第11条甲方权利及义务
甲方有义务依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向乙方发放借款本金。
甲方有义务保守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当事人各方的信息、商业秘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乙方需要甲方分次向其提供借款的情形下,除首笔借款外,甲方应于收到乙方申清后七个下作U内向乙方提供相应数额的借款。
本合同期限内,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拒绝向乙方提供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取消本合同项下部分或全部借款,有权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M部分或全部本息及相应综合咨询服务费,并按本合同约定收取相应的违约金,提前处置抵押财产清偿借款及同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借款本金及利息、综合咨询服务费发生逾期;
乙方不按时向甲方提供甲方需要的资料或向甲方提供的有关资料有真实或向甲方隐瞒重大事项,危及甲方借款安全的。
乙方未按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乙方拒绝接受甲方对其借款本金使用情况和有关生产、经S、财务活动的监督;
乙方参与重大赌博、吸毒等违纪、违法行为的;
乙方发生失业、被宣告失踪、处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状态、被刑事监禁等,或乙方发生重大疾病、重大事故或因经营不善,发生亏损或虚盈实亏等可能危及甲方借款安全的情况;
或本合同项下担保人因发生上述情况而影响其履行对甲方担保责任的能
力;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人出现停产、歇业、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破产、被撤销以及经营亏损等情形,部分或全部丧失与本借款相应的担保能力,或者作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担保的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价值减少、意外损坏或灭失等,或者其他担保方式出现风险时,乙方未按甲方的要求另行提供有效足额担保的;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抵押人擅自将抵押财管产出售、转让、交换、赠与、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抵押财产,足以危及甲方借款安全,乙方未按甲方的要求另行提供有效足额担保的;
乙方与第三方发生债务纠纷或卷入重大不利诉讼、仲裁,严重影响其履行债务能力,可能影响甲方及丙方利益的;
或被司法机关宣布对其财产予以没收或采取强制措施,影响其履行对甲方及丙方的债务清偿能力的;
或担保人因发生上述情况而影响其履行对甲方责任的能力,乙方未按甲方的要求另行提供有效足额担保的;
乙方因职务、收入等发生重大变化,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乙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将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主要义务;
乙方的任何其它借款、担保、赔偿或其他偿债责任到期不能履行,致使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债务的能力已受到影响,或担保人因发生上述情况而影响其履行对甲方担保责任的能力,乙方未按甲方的要求另行提供有效足额担保的。
乙方或担保人存在任何其它违反本合同或相应的担保合同之约定的情形,甲方认为可能危及乙方借款安全的。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甲方有权同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及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第12条乙方权利及义务
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取得和使用借款。
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归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综合咨询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乙方保证其向甲方借款时提供的资料真实、合法、有效。
乙方应接受甲方对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使用情况的调査、了解及监督。
乙方变更住所地等軍项时,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5日内通知甲方。
乙方应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费用的支出,包括但+限于用于公证、评估、登记、保险等菜项的费用。
抵押物在抵押期限内因毁损、灭失或价值贬损不足以偿付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及综合咨询服务费的,乙方应在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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