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防火分隔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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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采用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
当采用不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卷帘两侧应设独立的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系统喷水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00h。
(三)厂房(占地面积)
见表4—6(P95)
(四)库房(建筑面积)
见表4—7(P96)
三、划分构件及要求
(一)防火墙:
耐火极限不小于4.00h(3.00h)的不燃烧体墙体。
(二)防火门:
指具有一定耐火极限,且在火灾发生时能自行关闭的门。
1、防火门按耐火极限为分三级:
(1)甲级防火门:
耐火极限不低于1.20h(防火墙上);
(2)乙级防火门,耐火极限不低于0.90h(疏散楼梯间);
(3)丙级防火门,耐火极限不低于0.60h(竖井检查门)
2、按材料分类:
(1)木质防火门:
门框、门扇、膨胀防火密封条。
(2)钢质防火门:
(3)复合材料防火门
3、按门扇结构分类:
单、多扇;
带亮子、不带亮子、全玻门。
防火玻璃有加丝玻璃和复合防火玻璃两种。
复合防火玻璃:
将两片或两片以上的平板玻璃用防火粘结材料复合成一种多层玻璃的防火玻璃。
4、防火要求:
(1)关闭紧闭,不窜烟火;
(2)木质防火门设泄气孔;
(3)启闭性好;
(4)应为平开门。
(三)防火窗:
指在一定时间内,能满足耐火性能要求的窗。
1、防火窗除具备普通窗功能外,还具有阻火作用。
2、防火窗由钢窗框、窗扇(用钢板压制成形,内填耐火材料)和防火玻璃构成。
(四)防火卷帘:
指在一定时间内,满足耐火性能要求的卷帘。
下垂式钢质防火卷帘
1、分类:
①以判定条件分:
普通防火卷帘和特级防火卷帘
②以材料分:
钢质防火卷帘和无机纤维防火卷帘
③以开启方式分:
下垂式防火卷帘、侧拉式防火卷帘和水平防火卷帘。
2、要求:
①设在疏散走道上的防火卷帘应在两侧设自动、手动和机械控制的启闭装置。
②设在疏散走道和前室的防火卷帘应具有在降落时短时停滞功能。
(五)防火水幕带:
是一种能起到防火分隔作用的水幕。
有效宽度不小于6m;
供水强度不应小于2L/s.m;
喷头布置不应少于3排且上下部不应有可燃构件和可燃物。
四、特殊情况下防火分区的划分
(一)玻璃幕墙建筑
1、火灾危险性
(1)建筑物一旦发生火灾,用作幕墙的玻璃在火灾初期即会炸裂,导致火灾由建筑物外部向上蔓延;
(2)垂直的玻璃幕墙和水平楼板、隔墙间的缝隙,是火灾时烟火扩散的途径。
2、防火分隔措施
(1)窗间墙、窗槛墙的填充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当其外墙面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不燃烧体时,其墙内填充材料可采用难燃烧材料;
(2)无窗间墙和窗槛墙的玻璃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h,高度不低于0.8m的不燃烧实体裙墙;
(3)玻璃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填实。
★其它问题
(二)中庭建筑
(1)中庭建筑一旦起火,
烟火急剧蔓延到整个建筑物;
(2)人员疏散和扑救难度大。
(1)房间与中庭回廊相通的门、窗,应设自动关闭的乙级防火门、窗;
(2)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应设乙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分隔;
(3)中庭每层回廊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中庭每层回廊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中庭应设排烟设施。
五、其它防火分隔(防火单元):
在建筑物某些部位划分出的能阻止火势蔓延的单独区域(独立空间)。
与防火分区的区别:
1、划分范围不同:
防火分区—整个楼层面积;
防火单元—局部、特殊部位。
2、划分构件要求不同:
防火分区—防火墙、耐火楼板等;
防火单元—耐火隔墙、楼板等(要求比防火分区低)
(二)主要分隔部位和房间
1、电梯井和电梯机房的墙壁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不燃体。
高层工业建筑的室内电梯井和电梯机房的墙壁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h不燃体。
(去掉)
2、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固定灭火装置设备室(钢瓶间、泡沫液间)、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h(2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设在丁、戊类厂房中的通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隔墙和0.5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
3、单元式住宅的单元之间的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5h不燃体,并砌至屋面板底部。
4、剧院等建筑的舞台与观众厅之间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5h(3h)不燃体;
舞台上部与观众厅闷顶之间的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不燃体,隔墙上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电影放映室(包括卷片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h(1.5h)的不燃体与其它部位分隔开,观察孔和放映孔应设阻火闸门。
5、医院的手术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附设在居住建筑中托儿所、幼儿园,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它场所隔开,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防火门。
6、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井道,应分别独立设置,其井壁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7、设在高层建筑内的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通风、空调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隔墙,1.50h楼板和甲级防火门与其它部位隔开。
还有其它部位,这里不再一一介绍,以后讲课遇到,再解释。
第二节防火间距
1983年4月17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河图街,因一居民火炕烧得过热,引燃炕边木板,由此蔓延开来,当时正刮七、八级大风,火势十分猛烈,最后烧了五条街,受灾户758户,死9人,伤14人,有14个单位的物资、设备烧光,直接经济损失780万元。
防火间距:
一幢建筑物起火,相邻建筑物在辐射热的作用下,在一定时间内,没有任何保护措施也不会起火的距离。
作用:
(1)防止火灾蔓延;
(2)为火灾扑救提供场地;
(3)为人员、物资疏散提供场地。
一、火灾在相邻建筑间的蔓延
(一)蔓延主要方式
1、火焰接触
2、热对流
3、热辐射:
一种电磁波,主要蔓延方式。
4、飞火:
因火场上升热气流作用,从起火建筑物飞离飘远的正在燃烧的可燃物。
可影响下风向几百米、上千米的地方。
(二)热辐射造成蔓延的主要因素
1、木材受辐射热起火的过程及相关因素
(1)热辐射强度
(2)材料性质
(3)辐射持续时间
2、点燃材料的辐射强度临界值(临界辐射强度)
材料的辐射临界强度:
用某一入射强度,对任一种材料经过理论上无限长时间照射,刚好能点燃材料,这个入射强度就是临界强度。
当入射强度低于某一值(临界强度),材料就不会被点燃或自燃。
临界强度分为引燃、自燃的临界强度,见表7—1(P160)
如涂以普通油漆木材引燃的临界强度:
16.7KW/m2
(三)起火建筑物由窗口向外辐射的热量
二、防火间距的理论计算思路
(1)计算起火建筑物的辐射能量E1(与温度有关);
(2)相邻建筑物接受的部分能量E2(与距离有关);
(3)比较E2与临界值,E2小于临界值就不会起火。
(一)起火建筑物的辐射能量E1
根据斯蒂芬—玻耳兹曼定律(四次方定律):
(二)相邻建筑上微单元dF2接受能量
当dF2位于F1的角点上时:
(三)防火间距的计算
F1的面积:
指的是洞口面积,可以由
P(洞口系数)×
F(墙面积)计算。
另外考虑防火分区的划分。
F1、dF2位置:
按实际情况,尽可能靠近中心,使角系数最大。
三、防火间距的确定
(一)影响防火间距的主要因素
1、辐射热
2、热对流
3、门窗洞口面积
4、风速
5、可燃物的种类和数量
6、建筑物内消防设施
7、相邻建筑物的高度
8、灭火时间
(二)确定防火间距的基本原则
1、考虑热辐射的作用;
2、满足消防扑救要求;
3、考虑节约用地;
4、防火间距现状。
(三)防火间距不足时的改进措施
1、堵门窗洞口;
2、设防火门窗;
3、设防火卷帘;
4、将建筑物高侧设为防火墙;
5、改变建筑物的使用性质或生产工艺或限 制储存货物的数量;
6、改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提高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7、拆除部分耐火等级低、使用性不强、破旧的相邻建筑;
8、设置室外防火墙。
(四)各类建筑物间的防火间距
防火间距取值:
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
(一)单、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1、主要取决于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小于表7—2(P164)规定: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6
7
9
8
10
12
2、几点说明(P164):
(1)
(2)(3)(4)
(二)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1、高层民用建筑之间及高层民用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7—6(P167)的规定。
建筑类别
高层民用建筑
裙房
其他民用建筑
耐火等级
13
11
14
2、几点说明(P167):
(2)(3)(4)。
(三)厂房的防火间距
主要取决于其火灾危险性和耐火等级。
1、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7—3(P165)的规定。
甲类厂房之间及其与其他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表规定增加2m。
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表规定减少2m。
高层厂房之间及其与其他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表规定增加3m。
2、丙、丁类厂房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表7—3的规定;
但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间距可按表7—2规定。
甲、乙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距重要公共建筑物不宜小于50m。
厂房的防火间距(表7—3)
16
18
3、几点说明:
低规第3.3.1条注(4)(5)(6)(7)。
(四)库房的防火间距
1、甲类物品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
与重要公共建筑物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与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7—5规定
注:
3、4项——
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导致燃烧或爆炸;
常温下受水或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质。
明火地点:
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
散发火花地点:
有飞火的烟囱或室外的砂轮、电焊、气焊(割)、非防爆的电气开关等固定地点。
2、乙、丙、丁、戊类物品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7—3的规定;
与其它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按表7—3执行。
高层库房之间及与其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按表7—3规定增加3m。
(五)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布置和防火间距
甲、乙、丙类液体包括:
(1)矿物油:
石油产品,如汽油、煤油、柴油、重油等;
(2)植物油:
如豆油、菜籽油、花生油等;
(3)化工产品:
如乙烯、乙醚等;
(4)动物油:
如猪、牛、羊、鱼等动物油脂。
1、储罐的类型:
(1)按材料分为金属罐和非金属罐;
(2)按形状分为立式罐、卧式罐和球形罐;
(3)按结构类型分为无力矩罐、桁架拱顶罐、浮顶罐。
浮顶罐分为内浮顶和外浮顶,顶盖浮在液面上,液体挥发受限制,火灾危险性较小。
(4)按埋深分为:
地上罐——埋深小于罐高一半者;
半地下罐——埋深不小于罐高一半,且罐内的液 面不高于附近地面(距罐4m范围内的地面)最低标高2m者;
地下罐——罐内最高液面低于附近地面最低标高0.2m。
火灾危险性:
地上罐罐体破裂液体四处流散,形成大面积火灾;
地下罐热辐射使人难以靠近,不易扑救。
2、布置:
(1)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宜布置在地势较低的地带;
(2)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半地下储罐或储罐组,应设置不燃材料的防火堤,并符合下列求:
①防火堤内储罐的布置不宜超过两行,但单罐容量不超过1000m3且闪点超过120℃的液体储罐可不超过四行。
②防火堤内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最大储罐的容量,但浮顶罐可不小于最大储罐一半。
③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立式罐外壁的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的一半。
卧式罐至防火堤内侧基脚线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
④防火堤高度宜为1~1.6m,其实际高度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m。
⑤沸溢性液体地上、半地下储罐,每个储罐应设一个防火堤或防火隔堤。
沸溢性液体:
含水率为0.3~0.4%的原油、渣油、重油,起火后会沸腾,四处流散。
⑥含油污水排水管在出防火堤处,应设水封设施。
(3)地上、半地下储罐的每个防火堤分隔范围内,宜布置同类火灾危险性的储罐。
沸溢性与非沸溢性液体储罐或地下储罐与地上、半地下储罐,不应布置在同一防火堤范围内。
3、防火间距:
(1)考虑的因素:
①满足灭火操作需要;
②火灾实例;
③考察现有油库间距;
④参考国外有关资料。
(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
液体
类别
单罐储量
(m3)
固定顶罐
浮顶储罐
卧式
储罐
地上式
半地下式
地下式
甲、乙类
≤1000
0.75D
0.5D
0.4D
不小于
0.8m
>1000
0.6D
丙类
不论大小
不限
D—为相邻立式储罐中较大罐的直径(m);
矩形储罐的直径为长边与短边之和的一半。
(3)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堆场与建筑物的
防火间距,见低规第4.4.2,防火间距与液体火灾
危险性、储量、建筑物耐火等级有关。
(六)可燃、助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
1、储罐类型:
(1)低压罐:
包括湿式罐和干式罐,容积可变。
(2)高压罐:
包括圆筒形和球形罐,定容贮罐,贮存高压气体和液体。
高压罐大于低压罐;
干式罐大于湿式罐。
2、防火间距:
(1)可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
①湿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
②干式或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三分之二,球形罐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③卧式、球形储罐与湿式储罐或干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其中较大者确定。
④一组卧式或球形储罐的总容积不应超过30000m3。
组与组的防火间距,卧式储罐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长度的一半;
球形储罐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且不应小于10m。
⑤湿式罐与其它建筑防火间距见低规第4.5.1条,干式罐按本表增加25%。
(2)氧气储罐的防火间距:
①氧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
氧气储罐与可燃气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
②湿式氧气罐或罐区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见低规第4.5.4条。
③液氧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执行第4.5.4条。
1立方米液氧=800立方米气氧计算。
(七)液化石油气储罐的布置和防火间距
液化石油气的主要成分是C3、C4,常温下成气态,在压力升高或降温时,转为液态,体积缩小250倍。
液化石油气体比空气重,液体比水轻,所以火灾危险性比一般可燃气体大。
1、布置: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宜布置在本单位、本地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选择通风良好的地点单独设置。
储罐区宜设置高度为1m的不燃体实体的围护墙。
(1)液化石油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2)液化石油气储罐或罐区与建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低规第4.6.2条规定。
(八)易燃、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的防火间距
易燃、可燃材料的露天、半露天堆场宜设置在水源充足的地方,且宜布置在本单位或本地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易燃、可燃材料的露天、半露天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见低规第4.7.2条规定。
注:
(1)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较大堆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间距。
(2)堆场与甲类厂(库)房、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按表增加25%,且不小于25m。
(3)堆场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和低规第4.4.2中相应储量堆场与四级建筑物间距的较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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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 防火 分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