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委党校在职研究生法理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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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委党校在职研究生法理学
法理学:
考试题型分简答题、辨析或案例分析题、论述题三种题型。
一、法律权利与法律权力的区别(p29)
1、来源不同。
法律权利是法律对既有权利确认的结果,法律权力往往根据法律来配置或由一定政治组织赋予而产生。
2、要求不同。
权力要求服从,权利要求义务的履行。
权利关系是一种平等的关系,权力关系则是服从与被服从、支配与被支配的不平等关系。
3、追求利益的重点不同。
法律权利追求的可能是政治利益,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法律权力追求的利益主要是政治利益。
4、限制程度不同。
法律权利没有严格的限制,既可以依法行使,也可以转让和放弃;法律权力只能依法行使,既不能随意转让,也不能随意放弃;转让和放弃权利具有合法性,而转让和放弃权力则属违法。
5、实现方式不同。
法律权利的实现以国家强制力保障作为后盾,法律权力的实现往往直接伴随着国家强制力的实施。
6、范围不同。
从内容来看,法律权利的范围非常广泛,一般是根据法律的认定来确定;法律权力的范围有限,主要根据权力主体的职责范围来确定。
从主体来看,法律权利主
体具有普遍性,而法律权力只能由特定主体拥有
二、法律权利的特征(p27)
1、法律性。
表现在四个层面:
第一,国家法律确认法律权利。
第二,国家法律保障法律权利。
第三,国家法律为法律权利的实现提供必要的法定程序。
第四,国家法律为法律权利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提供法律依据。
2、自主性。
权利主体可以按照其意愿自由决定是否行使某项权利。
3、可为性。
法律权利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可行的。
4、求利性。
权利本身并不等于权益,权利活动结果也不完全表现为利益。
但是任何法律权利的行使都与一定利益密切相关,都以追求和维护某种利益为目的。
三、法律义务的种类(p32)
书:
从社会总体来看,法律义务包括作为、不作为两类作为的义务也称积极义务,是指义务人必须采取一定的积极行动来履行的义务。
不作为的义务也称消极义务,是指义务主体不做任何可能侵犯权利主体行为自由和合法利益之事的义务。
XX:
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对公民的义务进行不同分类,通百常分为:
1政治生活的义务和一般民事关系的义务。
如交纳捐税、服兵役,是政治生活的法律义度务;抚养子女、履行债务,是一般的民事法律义务。
2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积极义务即必须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如纳税、抚养的义务;消极义务即不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如不得侵入他人住知宅的义务。
3绝对义务与相对义务。
绝对义务,又称对世义务,指对一般人承担的义务,例如不得侵害法律所保护的任道何公民的基本权利。
相对义务,又称对人义务,指对特定人承担的义务,如债务人只对债权人承担清偿债务的义务。
4第一义务与第二义务。
这一区别的标准与权利中的内原权利与派生权利(又称救济权)的划分相当。
第一义务对应原权利而容存在,即不侵害他人权利的义务;第二义务对应派生权利而发生,即由于侵害他人权利而发生的义务。
四、法律的利益调控机制(p40)法律对利益的调整机制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况。
1、表达利益要求。
法律恰是为适应利益调节的需要而产生的,法律的变化和发展根源于利益关系的变化和发展,归根到底源于人们利益要求的变化发展。
在这个意义上,利益规律是法律的基础,法律制度实质上是一种利益制度。
2、平衡利益冲突。
诉讼的前提,乃是存在着利益要求相对立的不同主体。
社会并不是均衡化的。
利益来源于对资源的控制,利益的大小取决于对资源控制的多少。
然而社会中的现在资源总是处于匮乏的状态。
法律利益平衡功能表现为,对各种利益重要性作出估价或衡量,以及为协调利益冲突提供标准。
法律对利益关系的协调,对利益冲突的平衡一般是通过某些基本原则规定和制度设计体现的。
3、重整利益格局。
在人类历史上革命或改良其实都是对利益格局的调整或重新安排。
所谓“变法”无不是改变既存利益格局,法律正是在利益格局的不断被打破和重整过程中逐步地向前发展的。
权力斗争的结果导致利益格局的重整,此时,法律便担当着重整利益格局的功能。
五、法律的隐性功能(p56)
法律的显性功能,是指法律客观后果合乎立法者的本来意图,或者说是由立法者有意安排出来的;法律的隐性功能则是指法律对社会的影响后果是看不见的或是出乎立法者预料而产生的,即这种后果超出了立法者的本来意图。
六、人权的存在形态(p90)
人权的三种存在形态:
1、应有权利:
人权是一种道德权利,属于应有权利的范畴,即基于人的本性和本质所应该享有的权利。
2、法律权利:
人权就其实质而言,是国内法管辖问题,因此,人权又是一种法律权利。
3、实有权利:
人权作为一种道德权利与法律权利,仅
仅为人权的实现提供一种理论可能性和制度可能性,人权还必须是一种实有权利。
七、法律的反功能(p58)法律的正功能(或法百律的积极功能)指该法律能够激发社会成员的积极性,法度律的实现将有助于社会体系的良性运作,促进社会关系的协调、稳定,从而适应社会的需求,对社会的生存或个人的调知节作出了贡献;
法律的反功能(或法律的消极功能)指法律的实现将引发社会道内部的关系紧张,分割社会体系内部的协调、稳定局面,降低社专会系统的活力;
法律的非功能,即该法律的存在对社会既无积极影响,又无消极后属果,处于一种“具文”状态,因而社会成员对其无动于衷。
八、通过法律实现正义(p82)
1、通过立法分配权利以确立正义。
正义只有通过良好的法律才能实现,立法使正义的要求规范化、明确化。
2、通过惩罚非正义行为以维护正义。
正义是法律的价值目标,法律是实现正义的手段。
3、通过公正地补偿损失以恢复正义。
法律要切实地保障正义,必须使因违法犯罪而蒙受的损失得以补偿,从而使正义得到修复。
九、法律自由(p93)
所谓法律自由,就是指一定国家的公民或社会团体在国家权力所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活动的能力,是受到法律约束并得到法律保障的,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的权利。
首先,法律自由受到国家宪法和法律的保障。
其次,法律对自由的规定是通过公民权利的形式进行的。
最后,法律自由是相对,而不是绝对的。
十、法律推理特征(p182)
学理意义上的法律推理应具备以下三个特征。
1、法律推理以获取正当行为基本目的。
法律推理的基本目的是为法律适用结果寻求正当性依据。
这种正当性既包括法律层面的正当性,也包括道德和社会层次的正当性。
因此法律推理既要考虑适用结果的合法性,又要考虑适用结果的合理性。
2、法律推理以法律规范为基本前提。
法律推理以既定法律规范作为基础,其前提是对规范体系本身不加质疑。
法律推理从既有规范推导出适用结果,而不是从预定结果推导出理想法律规范。
3、法律推理以理性为基本形式。
法律推理是一种理性思维,而非一种任意性思维。
它要求人们在适用法律过程中严格遵循逻辑思维顺序,禁止任意联系,随意归因。
法律推理必须首先以一种公开、明确的方式展现于特定受众面前,向特定受众进行解释,接受众的检验和论辩。
一方面,在很多情况下,法律推理的结果与一般人的正义直觉并不完全相同;另一方面,以纯粹的数理逻辑不同,法律逻辑允许以价值判断为导向,允许按照社会生活经验进行事实认定。
十一、法律对科学技术的作用(p290)
科学技术本身就有正负两个剖析层面。
它既能带来无止境的财富和利益,使人类社会文明程度不断提高,也会造成惨痛的灾难和损失,构成人类文明的障碍。
鉴于科技的这种“载舟覆舟”的双重特性,法律对科技的影响作用,一言以蔽之,在于“兴利”与“除弊”。
1.通过法律管理科技活动。
法律可以确认科技发展在一个国家社会生活中的战略地位。
法律可以对科学技术的国际竞争进行促进和保障。
法律可以对科技活动起到组织、管理、协调作用。
2.法律对于科技经济一体化、科技成果商品化的促进作用。
国家可以规定各级政府部门在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确其职责范围。
法律可以有力的保护知识产权,规范无形资产的评估价值。
法律规定技术交易规则,可以使科技成果的商品性质和交换关系规范化。
3.法律对科技活动和科技发展所引发的各种社会问题的意志和预防。
事实表明,为防止对科技成果的误用、滥用和非道德使用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必须有相应的法律加以防治,并对受害者给予法律救治。
同时,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其应用有可能危害人类社会、造成不可逆转后果的,也应当以相应的立法预先作出应用范围与性质的规定。
十二、法律的局限性(?
2019)
1、法是社会发展的主观因素,法不能违背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
2、法自身的各种属性决定了并不是每一种社会关系都适合于法律调整,并且法不能代替其他的社会调整形式,而应当与其他社会调整措施相配合。
3、社会对法的利用程度影响着法的作用的发挥,一定的社会关系要求有适当的法律调整,法律规定超过了由社会制约的程度或达不到这个程度,都会对社会关系的发展带来消极影响,使社会陷入过分的组织性(僵死、刻板)或无组织性。
十三、生态法治的原则(p304,2019)
实行和实现生态法制是一项复杂而宏大的系统工程,需建立和健全完整严密的规则及原则体系,而首先就应确立生态法治的基本原则,当前则应重点确立种际公平、代际公平,生态优先、污染者付费等基本原则。
1.种际公平原则种际公平原则,是指生态圈内的不同物种之间在环境资源利益分配方面体现的公平和正义,人类应当尊重其他生物生存与存在的权利,所以这实际上是在强调在生态社会中人类与其他物种之间的公平和正义关系。
2.代际公平原则
代际公平原则,是指人类的不同世代之间应公平地享有环境资源权利并承担相应的环境资源义务。
3.生态优先原则
生态优先原则,是指处理经济增长与生态保护关系问题上,确立生态保护优先的法律地位,以作为指导调整生态社会关系的法律准则。
4.污染者付费、受益者补偿原则污染者付费、受益者补偿原则,是指污染者有责任对其污染源以及被其污染环境进行治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者或从其生态效益中受益者应当对自然资源所有人或为生态效益付出代价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十四、法律责任的属性(2019)
1、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或集团运用法律标准对行为给予的否定
性的评价;
2、是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引起的合乎逻辑的法律后果;
3、是社会为维护自身的存在而强制性分配给成员的一种负担。
十五、法律的直接作用对象(2019)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意志行为
十六、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的位阶区分(2019)
行政法规:
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通常以“条例”、“细则”、“办法”称之。
地方性法规:
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
十七、地级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方式(2019)
采用间接选举的办法产生,具体办法是由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开会选举上级人大代表。
十八、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p79)实体正义通过对实体权利与义务的安排,为社会提供一种秩序,使人们都能发挥自己的才能,享有自由、平等安全。
而程序正义实际是一种以程序解决社会冲突的正义,他要求坚持公正标准促进纠纷的解决。
程序正义的实现可以使国家
权力与公民权利得以协调,并在两者的互动中使实体正义得以实现。
因此程序正义是实现实体正义的前提,没有程序正义的保障,就没有实体正义的实现。
但同时还有一种不依赖实体正义的独立的程序正义。
在此意义上,程序正义是独立的价值标准,不以实体处理结果的好坏为转移。
十九、平等和区别对待(p99)
现代意义上的平等可以从道德平等、机会平等和福利平等三个方面予以理解。
对待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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