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室施工总承包合同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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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发包人工作
10、承包人工作
三、转让、分包、指定分包
11、转让
12、分包
13、指定分包
四、施工准备工作
14、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15、缺陷复核
16、勘察资料研究分析
17、现场踏勘
18、地下构筑物
19、施工放线
20、提供工地
21、未能办妥土地征用
22、工程专用
23、临时占地的租用
五、开工、暂时停工、工期及延误
24、开工及延期开工
25、暂停施工
26、工期延误
六、质量与检验
27、工程质量
28、检查和返工
29、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30、重新检验
31、工程试车
七、安全文明施工
32、安全文明施工与检查
33、安全防护
34、事故处理
八、合同价款与支付
35、合同价款
36、工程预付款
37、工程量计量
38、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九、材料设备供应
39、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40、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十、工程变更
41、工程变更
42、现场签证及其他变更
43、变更价款的确定
十一、竣工验收与结算
44、工程竣工
45、竣工验收
46、竣工结算
47、质量保修
十二、违约、索赔和争议
48、违约
49、索赔
50、争议
十三、其他
51、不可抗力
52、保险
53、保证担保
54、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55、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56、合同解除
57、合同生效与终止
58、合同份数
59、合同备案
60、其它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2、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4、图纸和技术资料
三、转让、分包、指定分包
四、施工准备
五、开工、暂时停工、工期和延误
26、工期延误
十、工程变更
41、工程变更
十一、竣工验收与结算
第四部分补充条款
第五部分附件
1、保修协议书
2、图纸目录
3、分包工程(材料)申请审批单
4、价格确认通知书
5、付款审批单
6、设计变更通知单
7、现场签证单
8、工程调整造价审核单
9、无条件、不可撤销履约保函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珠海招商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
承包人(全称):
珠海市建城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建设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及特征:
招商花园城(BC地块)地下室施工总承包工程建筑面积66922㎡。
工程占地面积约108941.86㎡,总建筑面积295398.23㎡,13栋高层住宅(17-26层)。
用地呈不规则矩形,南北向长约262m东西向长约419m。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珠发改经(2008)3号
资金来源:
国有100%
二、工程承包范围
工程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招标书条款规定的内容、招标范围内全部图纸的内容、合同文件规定的内容所要求完成的一切工作,包括或不排除依据合同文件、法规、规范及标准、政府文件所要求的或根据实际情况可推断出的为完成一个完整工程所需要的全部工作。
承包方式为大包干:
即包工、包料、包安全、包质量、包工期、包施工现场及运输通道的环境卫生,工程造价一次性包死。
详细范围如下:
1、按发包人提供的由深圳华森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设计公司出具的设计图纸(见图纸目录即附件2)包括的全部内容和招标期间所发招标文件包括的全部内容及标前答疑会议纪要包括的全部内容等,以及专用条款第13条所列属于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承包范围不限于工程量清单。
2、承包人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已经确认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与招标书及招标图纸的工程量是一致的,并在此承诺。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发现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与招标书及招标图纸的工程量不一致的,工期和综合单价及总价均不作调整。
3、承包人须按图纸、合同及招标文件要求负责整个工程所有的施工任务,包括材料设备的采购、施工、保护及保修,不论是永久性质的或是临时性质的。
作为简单的描述,承包人承建的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1、土方工程:
整个地下室基坑按照基坑设计图开挖并满足地下室及化粪池施工要求开挖至地下室和化粪池地板垫层底标高(包括孤石开挖外运、截桩和桩头处理,此部分为包干价,结算不调整。
),并运送到政府部门的指定堆场;
土方开挖需配合基坑支护施工,开挖进度及分层开挖厚度、坡度、平整度均需满足基坑支护施工要求;
土方开挖确保桩身安全,并有专人监视,并配合基坑支护施工、及桩基小应变和抗拔(开挖后立即做插筋)的试验;
基坑四周土方回填至地下室顶板标高、其余土方在二期分界范围内的按本次招标分期总图范围回填至总平设计标高。
地下室顶板回填土必须按规范要求分层回填夯实,达到标书技术要求的密实度。
2、全部地下室建安工程(包括车行坡道、突出地下室顶板面的反梁结构及顶板洞口反沿和所有建筑、结构、水电、消防、人防、电讯、网络的预埋及孔洞预留)施工至地下室顶板面标高处;
地下室范围之外的建构筑物(幼儿园和垃圾房1除外)做完首层地坪混凝土板(预留钢筋、土方回填至地下室顶面标高)。
上部主体框架(异形)柱、剪力墙、构造柱、楼梯等所有砼结构或构件必须按照设计及规范要求留置施工缝及预留钢筋。
3、地下室防水工程:
底板底面防水、地下室外墙防水与保护工程以及二期分界范围内的地下室顶板防水与保护。
4、地下室主体结构施工范围内包括的全部管线预埋、套管预埋、洞口预留等工程,人防预埋由人防单位施工。
承包人必须确保地下室施工范围内的所有预埋管道的畅通,如有不通由承包人负全责。
5、塔吊基础及顶板预留洞口等甩项工程的后续施工;
地下室顶板、外墙的施工缝(伸缩缝、沉降缝)的后续封闭工作及在封闭前的支撑体系。
6、化粪池工程。
7、完成本工程合同内容并顺利通过验收、并在施工过程中满足相关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规定所要求而应采取的措施所包括的内容及相应费用,包括在本次投标报价范围内。
8、中标人在结构施工前必须核对相关建筑图、设备图等相关设计图纸,如存在错,漏,碰,缺等情况必须在施工前提出,否则由此产生的返工费用由承建商承担。
9、塔吊,人货梯等的基础,加固,与底板连接,结构预留洞后施工等一切相关费用包括在本次报价范围内。
10、所有总包施工中预留、预埋孔洞安装完毕后的封堵均在本次总包施工招标范围内。
11、其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等。
场地南北侧围墙改建和完善包括在本次招标范围内,详见附图。
12、具体招标范围详合同专用条款、补充条款以及各专业工程技术要求等相关说明。
具体包括但不仅限于:
本次二、三期地下室范围的土建工程、安装工程、专业技术要求中约定的内容等。
下列工程为专项分包工程,属总包配合管理范围,不在本次报价范围内:
基坑支护、消防、人防、智能化、高低压配电、通讯、有线电视、网络、景观、园林绿化、总平、铝合金门窗及栏杆/百叶、幕墙、电梯、空调工程、大堂电梯厅会所样板房等精装修、设备安装、钢结构、入户门、防火门、燃气等。
分包单位的选定须招标人认可。
专业技术要求等招标文件要求的内容。
补充说明:
1、分项分包工程包含招标文件第三部分12.1条(P90页)和第四部分12条(P99页)所列的所有分项分包工程。
这些分包工程中存在甲供设备或材料的,甲供设备材料不计算总分包配合费。
2、门窗工程总包配合范围包括招标文件附件B中第二、建筑及结构工程技术要求中F中门窗工程第9.1条和K.15.1.1条。
3、场地中间二三期分界彩钢板围墙取消。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10年2月20日,竣工日期:
2010年6月20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20天。
该工期含专用条款第13条所列属于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工期。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按照国家验收标准达到合格。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人民币:
壹亿肆仟贰佰贰拾肆万贰仟捌佰贰拾陆元陆角整
(小写):
人民币142242826.60元
不包括专用条款第13条所列属于承包范围内的工程价款。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l、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的补充合同、补充协议;
2、本合同协议书、补充条款;
3、本合同专用条款和附件(保修协议书、分包工程确认单和询标承诺函件等);
4、中标通知书;
5、招标书(包括招标答疑、招标会议纪要)及其附件;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投标书及其附件;
10、工程量清单和设备材料清单;
11、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12、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这些记录和文件主要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有关通知、指令、工程会议纪要、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并履行本合同书中约定的全部义务。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并履行本合同书中约定的全部义务。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自双方签字盖章并送备案后本合同生效。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合同备案意见:
经办人:
备案机构(公章)
年月日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下列词语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
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
指承包人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总监理工程师:
指对工程进行监理的为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约定。
1.9发包人代表:
指对工程进行管理的为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0分包人:
是指承接本工程部分工程施工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建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1成本工程师:
指为发包人指定的对本工程进行造价管理的工程师。
1.12专业工程师:
指为发包人指定的对本工程中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进行管理的工程师。
1.13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工程所在地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属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4工程: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含指定分包工程。
1.15合同价款: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但合同价款中未包括指定分包工程价款。
1.16追加合同价款:
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7费用:
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8交接证书:
指本合同中约定有单独工期的单项工程或本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将经过验收合格的工程成果交付给发包人时,双方根据本合同约定签发的证明工程成果已经交付的证明文件。
1.19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该工期含指定分包工程的工期。
1.20实际工期:
指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工日期至实际竣工日期的天数。
1.21开工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2竣工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含指定分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3实际竣工日期:
指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并合格地通过竣工验收之日,但如承包人未按照通用条款第45.11款约定退场,则实际竣工日期以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实际退场完毕之日为准。
1.24图纸:
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国外设计的,还应包括翻译资料、设计图与本国的标准对照表、标准图等)。
1.25工程量清单:
指根据有关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列出的工程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1.26施工场地:
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红线范围内场所以及发包人因工程地点所限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及路径。
1.27书面形式:
指合同书、协议、变更通知、修改通知、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8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9索赔:
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30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31小时或天或工作日:
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
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
规定按工作日计算时间的,法定节假日不计入时间内。
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32法定节假日:
指每个星期六、星期天及国家法定的其他节假日,政府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l)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的补充合同、补充协议;
(2)本合同协议书、补充条款;
(3)本合同专用条款和附件(保修协议书、分包工程确认单和询标承诺函件等);
(4)中标通知书;
(5)招标书(包括招标答疑、招标会议纪要)及其附件;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投标书及其附件;
(10)工程量清单和设备材料清单;
(11)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12)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这些记录和文件主要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有关通知、指令、工程会议纪要、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以时间先后顺序,之后的优于之前的。
特别解释:
第(12)项合同文件内容如果与顺序在前的合同文件之约定相违背,则对发包人、承包人均不具有约束力。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总监理工程师做出解释。
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总监理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合同有关争议的约定处理。
2.3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向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专业工程师、成本工程师提交的任何待核实、审核、批准、回复、确认的申请、通知、报告、要求、资料等,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时,才视为上述主体认可或接受或确认。
否则,不能视上述主体认可或接受或确认,即使部门规章、地方法规或地方规章中有视为认可或接受或确认之规定。
(1)在协议书、补充条款、专用条款或通用条款中有关于逾期不核实、不审核、不批准、不回复、不提出异议、不提出意见或不确认视为认可或接受或确认之特别约定;
(2)承包人向上述主体提交的任何待核实、审核、批准、回复、确认的申请、通知、报告、要求、资料等必须完全符合合同约定和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的指令(包括但不限于完全符合提交的期限、提交的程序、提交的内容要求等)。
2.4除非发包人代表在承包人发出的工程施工联系函或其它报告、文件上签署明确意见,否则,发包人代表的签名或其他人的签名(即使其他人签署意见),仅表示发包人对该份文件的签收,不能作为发包人意见或结算的依据。
2.5发包人代表、成本工程师、专业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行使职权时发出的书面文件必须是本人的签字,只有项目章而没有本人签字的,该文件对发包人、承包人均没有约束力。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3.3适用标准、规范
(1)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
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
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
双方亦可同时约定适用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
如果双方未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则视为适用与工程相关的所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范。
(2)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设计单位及发包人组织专家论证认可后执行。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3)标准、规范之间如有差异,则发包人有权指示承包人无条件执行较高标准,且无需为此支付任何额外的费用。
标准、规范之间如有矛盾时,由发包人做出决定,承包人不得提出增加费用或延长工期的要求。
4、图纸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套数和日期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
工程竣工两年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和继续保修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其它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发出通知,提出所需的图纸、需要的时间和理由,说明由于图纸提供延误可能造成的影响和损失。
因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4.4发包人之所以不能按约定提供图纸,是因为承包人未能提交合同约定应由其提交的图纸或提交的图纸有误所致,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赔偿损失、顺延工期。
4.5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发包人代表、总监理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4.6如招标时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深化图纸,承包人应在开始施工前或在发包人书面要求后十四天内提交足够数量的深化图纸。
发包人可拒绝、认可或更改这些深化图纸,承包人不会因上述拒绝或更改而提出索赔或工期延长。
若任何图纸退回给承包人作修改,承包人应不迟于退回图纸后的七天内,将经修改的图纸再呈交给发包人审批。
发包人对任何深化图纸的认可并不会解除承包人在本合同中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4.7发包人有权随时向承包人发出为满足本工程的正确实施和完成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补充图纸和技术资料。
5、往来函件
5.1本合同不论在何种场合给予或发布批准书、证明、同意函、确定、通知和请求等通信信息都应采用书面形式。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单位或个人发出或发布的任何通知、指令,均应是书面的,都不允许被无理扣压或拖延。
收件方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
5.2承包人和发包人在专用条款预留的地址,应视为其法定地址,如发生变化需及时通知对方。
一方发往另一方法定地址的函件,应当被视为对方收到。
二、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6、总监理工程师与指令
6.1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
知承包人。
6.2监理单位委派的本项目的监理负责人在本合同中称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发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委托的职权行使监理职权。
总监理工程师可委派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
行使监理职权时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本合同的约定。
6.3总监理工程师在行使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职权以外的职权时需要事先征得发包人书面批准。
6.4除非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外,总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及责任。
6.5合同履行中,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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