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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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便乘轮椅者进入和使用盆浴间。
方便乘轮椅者进入淋浴间。
在无障碍厕位、厕所、浴间内、协助行动不便者安全平移和起立的一种设施。
方便乘轮椅的男性残疾人使用的小便器。
在观众厅、报告厅和阅览室及教室等,作为乘轮椅者提供观赏、听讲和阅读的位置。
客房的出入口、通道、通讯、家具和卫生间等均方便乘轮椅者通行和使用的房间。
在坡道、梯道貌岸然之间的水平地面。
在坡道起点与终点处的水平地面。
控制轮椅小轮和拐杖滑出坡道与踏步边界的设施。
houtbarricade
楼梯一侧或两侧没有栏板,或栏杆下方没有安全挡台的楼梯。
运送残疾人垂直或斜向通行的设施。
走道转弯处凸出的墙角。
供残疾人、老年人洗浴时使用的固定坐台或活动坐板。
在交通建筑检票口或在购物超市结算口专门为残疾人设置的通道。
供视残者用手触摸的有立体感的建筑位置或建筑平面图及盲文说明。
在住宅及公寓建筑中,设有乘轮椅者可进入和使用的居住套房。
采用盲文标识,告知视残者公交候车站的站名、公交车线路和终点站名等的车站站牌。
3.1道路与桥梁
3.1.1城市道路与桥梁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表3.1.1城市道路与桥梁无障碍设计的范围
道路类别
设计部位
城
市
道
路
·
城市市区道路
城市广场
卫星城道路、广场
经济开发区道路
旅游景点道路等
1人行道
2人行横道
3人行天桥、人行地道
4公交车站
5桥梁、隧道
6立体交叉
3.2人行道路
3.2.1
表3.2.1人行道路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设施类别
设计要求
1
缘石坡道
人行道在交叉路口、街坊路口、单位入口、广场入口、人行横道及桥梁、隧道、立体交叉等路口应设缘石坡道。
2
坡道与梯道
城市主要道路、建筑物和居住区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应设轮椅坡道和安全梯道;
在坡道和梯道两侧应设扶手。
城市中心地区可设垂直升降梯取代轮椅坡道。
3
盲道
1.城市中心区道路、广场、步行街、商业街、桥梁、隧道、立体交叉及主要建筑物地段的人行地道应设盲道。
2.人行天桥、人行地道、人行横道及主要公交车站应设提示盲道。
4
人行横道
5
标志
1.在城市广场、步行街、商业街、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等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应设国际通用无障碍标志。
2.城市主要地段的道路和建筑物宜设盲文位置图。
4.1缘石坡道
4.1.1缘石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人行道的各种路口必须设缘石坡道;
2缘石坡道应设在人行道的范围内,并应与人行横道相对应;
3缘石坡道可分为单面缘石坡道和三面缘石坡道;
4缘石坡道的坡面应平整,且不应光滑;
5缘石坡道下口高出车行道的地面不得大于20mm。
4.1.2单面坡缘石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面坡缘石坡道可采用方形、长方形或扇形;
2方形、长方形单面坡缘石坡道应与人行道的宽度相对应(图图图;
3扇形单面坡缘石坡道下口宽度不应小于1.50m(图);
4设在道路转角处单面坡缘石坡道上口宽度不宜小于2.00m(图;
5单面坡缘石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
20。
4.1.3三面坡缘石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三面坡缘石坡道的正面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2m(图4.1.3);
2三面坡缘石坡道的正面及侧面的坡度不应大于1:
12(图4.1.3)。
4.2盲道
4.2.1盲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人行道设置的盲道位置和走向,应方便视残者安全行走和顺利到达无障碍设施位置;
2指行残疾者向前行走的盲道应为条形的行进盲道(图);
在行进盲道的起点、终点及拐弯处应设圆点形的提示盲道(图;
3盲道表面触感部分以下的厚度应于人行道砖一致(图);
4盲道应连续,中途不得有电线杆、拉线、树木等障碍物;
5盲道宜避开井盖铺设;
6盲道的颜色宜为中黄色。
4.2.2行进盲道的位置选择应按下列顺序,并符合下列规定:
1人行道外侧有围墙、花台或绿地带,行进盲道宜设在距围墙、花台、绿地带0.25~0.50m处(图;
2人行道内侧有树池,行进盲道可设置在距树池0.25~0.5m处;
3人行道没有树池,行进盲道距立缘石不应小于0.50m;
4行进盲道的宽度宜为0.30~0.60m,可根据道路宽度选择低限或高限;
5人行道成弧线形路线时,行进盲道宜与人行道走向一致;
6行进盲道触感条规格应符合表的规定(图)。
部 位
设计要 求(mm)
面宽
25
底宽
35
高度
中心距
62?
75
表盲道触感条规格
4.2.3提示盲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行进盲道的起点和终点处应设提示盲道,其长度应大于行进盲道的宽度(图;
2行进盲道在转弯处应设提示盲道,其长度应大于行进盲道的宽度(图;
3人行道中有台阶、坡道和障碍物等,在相距0.25~-.50m处,应设提示盲道(图;
4距人行横道入口、广场入口、地下铁道入口等0.25~0.50m处应设提示盲道,提示盲道长度与各入口的宽度应相对应(图图;
5提示盲道的宽度宜为0.30~0.60m;
6提示盲道触感圆点规格应符合表的规模(图。
表
表面直径
底面直径
圆点高度
圆点中心距
50
4.3公交车站
4.3.1城市主要道路和居住区的公交车站,应设提示盲道和盲文车站牌。
4.3.2沿人行道的公交车站,提示盲道应符合下列规定(图4.3.2):
1在候车站牌一侧应设提示盲道,其长度宜为4.00~6.00m;
2提示盲道的宽度应为0.30~0.60m;
3提示盲道距路边应为0.25~0.50m;
4人行道中有行进盲道时,应与公交车站的提示盲道相连接。
4.3.3在车道之间的分隔带设公交车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由人行道通往分隔带的公交车站,设宽度不应小于1.50m。
坡度不应大于1:
12的缘石坡道;
2在候车站牌一侧应设提示盲道,其长度宜为4.00~6.00m;
3提示盲道的宽度应为0.30~0.60m;
4提示盲道距路边宜为0.25~0.50m;
4.3.4公交车站设置盲文站牌的位置、高度、形式与内容,应方便视力残疾者使用。
4.4人行天桥、人行地道
4.4.1城市中心、商业区、居住区及公共建筑设置的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应设坡道和提示盲道;
当设坡道有困难时可设垂直升降梯(图。
4.4.2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的坡道应适合乘轮椅者通行;
梯道应适合拄拐杖者及老年人通行。
4.4.3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的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
12;
要困难地段的坡度不得大于1:
8(需要协助推动轮椅行进);
2弧线形坡道的坡度,应以弧线内缘的坡度进行计算;
3坡道的高度每升高1.50m时,应设深度不小于2m的中间平台;
4坡道的坡面应平整且不应光滑。
4.4.4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的梯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梯道宽度平应小于3.50m,中间平台深度不应小于2m;
2在梯道中间部位设自行车坡道;
3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0.15m,宽度不应小于0.30m;
4踏面应平整且不光滑,前缘平不应有突出部分。
4.4.5距坡道与梯道0.25~0.50m处应设提示盲道。
提示盲道的长度应与坡道、梯道的宽度相对应,提示盲道的宽度应为0.30~60m(图。
4.4.6人行道中有行进盲道时,应与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及地铁入口的提示盲道相连接。
4.4.7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的扶手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扶手高应为0.90m。
设上、下两层扶手时,下层扶手高应为0.70m;
2扶手应保持连贯,在起点和终点应延伸0.40m;
3扶手截面直径尺寸宜为45~50m,扶手托架的高度、扶手与墙面的距离宜为45~50mm;
4在扶手起点水平段应安装盲文标志牌;
5扶手下方为落空栏杆时,应设高不小于0.10m的安全挡台。
4.4.8人行地道的坡道和梯道入口两侧的护墙低于0.85m时,在墙顶应安装护栏或扶手。
4.4.9人行地道的坡道入口平台与人行道地面有高差时,应采用坡道连接。
人行天桥下面的三角空间区,在2m高度以下应安装防护栏,并应在结构边缘外设宽0.30~0.60m提示盲道(图图。
4.5桥梁、隧道、立体交叉
4.5.1桥梁、隧道、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桥梁、隧道的人行道应与道路的人行道衔接,当地面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是1:
20;
2桥梁、隧道入口处的人行道应设缘石坡道、缘石坡道应与人行横道相对应;
3桥梁、隧道的人行道应设盲道。
4.5.2立体交叉人行道的缘石坡道、人行横道及盲道的位置应相互对应和衔接(图图图。
4.5.3立体交叉桥孔的人行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桥孔内人行道的地面与桥孔外人行道的地面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
2桥孔外的人行道口应设缘石直坡道,缘石坡道与人行横道应相对应;
3桥孔内的人行道应设盲道,并应与桥孔外设有的盲道相连接。
4.5.4桥梁、隧道和立体交叉的缘石坡道与盲道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第一节与第二节有关规定。
5.1公共建筑
表5.1.1无障碍设计的范
建 筑 类 别
设计部 位
办
公
、
科
研
建
筑
各级政府办公建筑
各级司法部门建筑
企、事业办公建筑
各类科研建筑
其他招商、办公、社区服务建筑
1.建筑基地(人行通路、停车车位)
2.建筑入口、入口平台及门
3.水平与垂直交通
4.接待用房(一般接待室、贵宾接待室)
5.公共用房(会议室、报告厅、审判厅等)
6.公共厕所
7.服务台、公共电话、饮水器等相应设施
注:
县级及县级以上的政府机关与司法部门,必须设无障碍专用厕所。
表5.1.2无障碍设计的范围
商
业
百货商店、综合商场建筑
自选超市、菜市场类建筑
餐馆、饮食店、食品店建筑
1.建筑入口及门
2.水平与垂直交通
3.普通营业区、自选营业区
4.饮食厅、游乐用房
5.顾客休息与服务用房
6.公共厕所、公共浴室
7.宾馆、饭店、招待所的公共部分与客房部分
8.总服务台、业务台、取款机、查询台、结算通道、公用电话、饮水器、停车车位等相应设施
服
务
金融、邮电建筑
招待所、培训中心建筑
宾馆、饭店、旅馆
洗浴、美容美发建筑
殡仪馆建筑等
1.商业与服务建筑的入口宜设无障碍入口
2.设有公共厕所的大型商业与服务建筑,必须设无障碍专用厕所。
3.有楼层的大型商业与服务建筑应设无障碍电梯。
表5.1.3无障碍设计的范围
文
化
文化馆建筑
图书馆建筑
科技馆建筑
博物馆、展览馆建筑
档案馆建筑等
1.建筑基地(庭院、人行通路、停车车位)
4.接待室、休息室、信息及查询服务
5.出纳、目录厅、阅览室、阅读室
6.展览厅、报告厅、陈列厅、视听室等
7.公共厕所
8.售票处、总服务台、公共电话、饮水器等相应设施
纪
念
性
纪念馆
纪念塔
纪念牌
纪念物等
1.设有公共厕所的大型文化与纪念建筑,必须设无障碍专用厕所。
2.有梯层的大型文化与纪念建筑应设无障碍电梯。
表5.1.4无障碍设计范围
观
众
剧场、剧院建筑
电影院建筑
音乐厅建筑
礼堂、会议中心建筑
4.前厅、休息厅、观众席
5.主席台、贵宾休息室
6.舞台、后台、排练房、化妆室
7.训练场地、比赛场地
8.观众厕所
9.演员、运动员厕所与浴室
10.售票处、公共电话、饮水器等相应设施
体
育
体育场、体育馆建筑
游泳馆建筑
溜冰馆、溜冰场建筑
健身房(风雨操场)
注:
1.观演与体育建筑的观众席、听众席和主席台,必须设轮椅席位。
2.大型观演与体育建筑的观众厕所和贵宾室,必须设无障碍专用厕所。
表5.1.5无障碍设计的范围
交
通
空港航站楼建筑
铁路旅客客运站建筑
汽车客运建筑
地铁客运站建筑
港口客运站建筑
1.站前广场、人行通路、庭院、停车车位
2.建筑入口及门
4.售票、联检通道,旅客候机、车、船厅及中转区
5.行李托运、提取、寄存及商业服务区
6.登机桥、天桥、地道、站台、引桥及旅客到达区
7.门诊用房、急诊用房、住院病房、疗养用房
8.放射、检验及功能检查用房,理疗用房等
9.公共厕所
10.服务台、挂号、取药、公共电话、饮水器及查询台等
医
疗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建筑
疗养院建筑
康复中心建筑
急救中心建筑
其他医疗、休养建筑
1.交通与医疗建筑的入口应设无障碍入口。
2.交通与医疗建筑必须设无障碍专用厕所。
3.有楼层的交通与医疗建筑应设无障碍电梯。
表5.1.6无障碍设计的范围
学
校
高等院校
专业学校
职业高中与中小学及托幼建筑
培智学校
聋哑学校
盲人学校
4.普通教室、合班教室、电教室
5.实验室、图书阅览室
6.自然、史地、美术、书法、音乐教室
7.风雨操场、游泳馆
8.观展区、表演区、儿童活动区
9.室内外公共厕所
10.售票处、服务台、公用电话、饮水器等相应设施
园
林
城市公园
街心花园
动物园、植物园
海洋馆
游乐园与旅游景点
注:
大型园林建筑及主要旅游地段必须设无障碍专用厕所。
5.2居住建筑
高层住宅
中高层住宅
高层公寓
中高层公寓
1.建筑入口
2.入口平台
3.候梯厅
4.电梯桥厢
5.公共走道
6.无障碍住房
高层、中高层住宅及公寓建筑、每50套住房宜设两套符合乘轮椅者居住的无障碍住房套型。
表5.2.2无障碍设计的范围
多层住宅
低层住宅
多层公寓
低层公寓
3.公共走道
4.楼梯
5.无障碍住房
多层、低层住宅及公寓建筑,每100套住房宜设2~4套符合乘轮椅者居住的无障碍住房套型。
表5.2.3无障碍设计的范围
职工宿舍
学生宿舍
4.公共厕所、浴室和盥洗室
宿舍建筑应在首层设男、女残疾人住房各一间。
6.1道路
6.1.1居住区道路进行无障碍设计应包括以下范围:
1居住区路的人行道(居住区级);
2小区路的人行道(小区级);
3组团路的人行道(组团级);
4宅间小路的人行道。
6.1.2居住区各级道的人行道纵坡道不宜大于2.5%。
在人行步道中设台阶,应同时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6.1.3居住区道路无障碍实施范围,应符合本规范第3章的有关规定。
6.1.4居住区道路无障碍设计内容,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有关规定。
6.2公共绿地
6.2.1居住区公共绿地进行无障碍设计应包括以下范围:
1居住区公园(居住区级);
2小游园(小区级);
3组团绿地(组团级);
4儿童活动场。
6.2.2各级公共绿地的入口与通路及休息凉亭等设施的平面应平缓防滑;
地面有高差时,应设轮椅直经坡和扶手。
6.2.4公共厕所的入口、通道及厕位、洗手盆等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第8节的有关规定。
6.2.5居住区级和小区级公共绿地入口地段应设盲道,绿地内的台阶、坡道和其他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应设提示盲道。
6.2.6组团级绿地和儿童活动场的入口应设提示盲道。
6.3公共服务设施
6.3.1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无障碍实施范围,应符合本规范第5章的有关规定。
6.3.2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无障碍设计内容,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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