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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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律师大会
由事务所全体律师组成,是事务所的咨询和辅助决策机构,每年举行一次。
经律师大会常务委员会三分之二或以上委员提议,可召开临时律师大会,议题由提议者确定,并提前半个月提交议案并通知全体律师。
半数以上律师参加,当次律师大会方为有效。
主要确定上年度事务所总结、本年度及下年度事务所发展目标、规划及事务所各项先进评选(如先进律师)等,优秀律师候选人提名由律师大会常委会其他涉及全体律师权益的事项,须经律师大会充分讨论,会后收集意见并交合伙人会议决策。
3、律师大会常务委员会
律师大会常设机构,在律师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律师大会部分职责。
由高级合伙人和普通律师3人组成。
普通律师委员由5名或以上律师向事务所推荐提名或经主任合伙人推荐提名人选,律师大会选举产生。
权力具体包括:
(1)接收律师建议、意见,形成提议进行讨论,确定统一意见,报合伙人会议决定。
(2)优秀律师评选时,常委会委员和主任合伙人具有提名1人的权力。
(3)本所律师之间因合作而产生的冲突矛盾,常委会委员有权处理。
具体处理方式为:
参照仲裁程序,由涉及律师各自在常委会委员中选择1人作为仲裁人,并在常委会中共同指定1人作为首席仲裁人,无法共同选定时,由合伙人会议决定首席仲裁人。
3名仲裁人听取涉及律师理由和证据后,投票作出处理决定。
二、服务型机构:
公共关系部
1、案源组
工作为通过多种渠道为事务所整体获得有效的诉讼(仲裁)案源以及非诉讼法律服务项目。
最终能够与事务所签订正式委托代理协议或其他法律服务协议的案源,案源引进者由事务所给予案件或项目费用的20%作为报酬。
2、营销组
负责事务所整体形象推介,在各种公共媒介进行多种类型的商业营销,具体工作内容、利益分配方式另行规定。
3、洽谈组
由事务所具有丰富洽谈经验的资深律师组成,工作为协助洽谈事务所或本事务所有洽谈需求的律师的案源或法律服务项目机会,目的是通过语言技巧、法律分析及人格魅力,帮助需求方更好的获得法律项目并在合理基础上提高收费。
事务所将选择资深律师进入洽谈组,有洽谈需求的律师可与洽谈组具体律师联系并达成合作及利益分配的合意,必要时可共同签署事务所指定格式的《业务合作确认单》。
对于洽谈组的报酬,事务所指导性意见为本项目费用的10%。
(双方存在洽谈合作事实且无书面约定报酬的情况,适用指导性意见)
三、专业部门机构
各专业部门设部门负责人一名。
部门职责和工作划分:
(一)项目引入
事务所的公共案源项目,根据案件性质直接划入各专业部门,性质冲突或模糊,产生争议的,由合伙人会议或常委会半数以上人员决定负责部门。
(二)项目分配和工作
部长向合伙人会议推荐人选并由合伙人会议决定该部门的事务所公共案源项目的负责律师或团队。
事务所公共案源项目机会的洽谈和承办,原则上由同一名律师或团队进行。
(三)收入分配
由事务所分配的公共案源或项目,收入(税前的代理费、律师费、顾问费等)依次扣除:
1、事务所收取的公共案源提成
(1)收入1万元以下(包含1万),事务所提成为收入的25%;
(2)收入5万元以下(包括5万),上述费用再加上超过1万部分的35%
(3)收入20万元以下(包括20万元),上述费用再加上超过5万元部分的45%;
(4)收入50万元以下(包括50万元),上述费用在加上超过20万元部分的55%;
(5)收入50万元以上的项目或案件,事务所提成比例由事务所与承办律师具体约定,但原则上不低于全部收入的60%。
2、税费
剩余款项为承办律师收入,需依事务所规定缴纳相应管理费。
(四)具体部门划分
1、公司法律事务部
2、投资与贸易部
3、知识产权部
4、劳动法律事务部
5、企业法律风险防控部、
6、中韩通商法律事务部
7、海商海事部、
8、房地产与建设工程部
9、资源与环境部
10、金融税务部
11、疑难案件执行部
12、刑事辩护部
13、行政诉讼部
14、交通事故部
15、医疗纠纷部
16、婚姻家庭部
四、行政性机构:
办公室、财务室
(一)办公室
办公室是事务所行政事务的管理和执行机构。
设主任一名。
负责公章管理、各种反馈信息收集、劳动人事管理、相关性文件出具和收发、档案管理以及前台接待。
(二)财务室
负责事务所的财务管理、费用收支及成本核算等会计业务工作;
执行现金管理制度,办理日常会计核算业务。
负责报账、记账、算账、复查核对工作;
负责事务所的工资、奖金、各种补贴的发放及代扣代缴工作;
负责财务、物资的核查工作;
监督检查各项财务收支计划和指标的完成情况,严格计划用款和报批手续,发现财务管理薄弱环节,及时向领导提出有关方面的建议。
五、内部纠纷调解仲裁结构(非常设机构):
本所律师之间因合作而产生的冲突矛盾,参照仲裁程序,由涉及律师各自在律师大会常委会委员中选择1人作为仲裁人,并在常委会中共同指定1人作为首席仲裁人,无法共同选定时,由合伙人会议决定首席仲裁人。
3名仲裁人听取律师理由和查看证据后,投票作出处理决定,该决定代表事务所意志。
3名仲裁人意见完全不一时,报合伙人会议决定。
合伙人及律师准入、权利义务和管理费标准
说明:
1、本文件颁布后,新进律师、合伙人按照此文件执行;
2、本文件颁布前事务所的律师和合伙人,执行事务所原有的准入制度和管理费标准,并保持2年不变,第3年按照当年生效中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普通律师
管理费标准:
A、收入20万以下,收入的10%为A阶段管理费。
B、收入20万以上,收入的8%为B阶段管理费。
举例:
普通律师收入30万,则管理费为A+B=20×
10%+10×
8%=2.8万
合伙人
一、合伙人架构
1、主任合伙人:
完全意义的合伙人,拥有合伙人法定的权利、义务。
主任合伙人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合伙人会议中享有表决权,参与全部可分配利润的分配。
2、高级合伙人:
对外享有合伙人名义,对内合伙人的权利、义务转移给主任合伙人,享有列席合伙人会议的权利并具有发言权和提议权。
高级合伙人对自己的过错承担无限责任,不参与利润分配。
3、普通合伙人:
对外享有合伙人名义,对内合伙人的权利、义务转移给主任合伙人,不享有列席合伙人会议的权利。
合伙人对自己的过错承担无限责任,不参与利润分配。
二、主任合伙人准入标准另行约定
三、高级合伙人准入标准和权利
(一)准入:
申请人向事务所主动申报并经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
(二)权利
1、可列席合伙人会议,了解事务所合伙人最新决策并以建议的方式参与事务所决策。
2、司法局予以合伙人备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予以合伙人登记。
3、事务所网站挂高级合伙人名,对外以高级合伙人名义宣传(如名片、广告)。
4、律师大会常委会委员。
5、专业部门负责人候选资格。
(三)管理费标准
是指事务所从律师提供法律服务获得的收入(税前,包括但不限于代理费、办案费、律师费、顾问费等,以下简称收入)中提取的费用,货币单位:
人民币
A、收入50万—100万,全部收入的5%;
B、收入100万—200万元,上述加上超出100万以上部分的4%;
C、收入200万—500万,上述加上超出200万以上部分的3%;
D、收入500万—1000万,上述加上超出500以上万部分的2%;
E、收入1000万以上,上述加上超出1000万以上部分的1%;
某高级合伙人年收入250万,则事务所收取的管理费为:
A+B+C=100×
5%+100×
4%+50×
3%=10.5万
某高级合伙人年收入1100万,则事务所收取的管理费为:
A+B+C+D+E=100×
4%+300×
3%+500×
2%+100×
1%=29万元。
(四)管理费补足义务
当高级合伙人在担任高级合伙人期间年收入不足50万元时,该高级合伙人需按照50万的8%为标准缴纳全年管理费,实际累计缴纳不足部分予以补缴。
四、普通合伙人准入标准和权利义务
申请人向事务所主动申报并经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后,成为普通合伙人;
(二)权利:
1、事务所网站挂合伙人名,对外以合伙人名义宣传(如名片、广告)。
3、专业部门负责人候选资格。
(三)管理费标准:
是指事务所从律师工作收入中提取的费用,货币单位:
A、收入30万—100万,全部收入的7%;
B、收入100万—200万,上述加上超出100万以上部分的6%;
C、收入200万以上的,上述加上超出200以上万部分的5%;
某普通合伙人年收入30万,则事务所收取的管理费为:
A=30×
7%=2.1万
某普通合伙人年收入250万,则事务所收取的管理费为:
7%+100×
6%+50×
5%=15.5万
当普通合伙人在担任普通合伙人期间年收入不足30万元时,该普通合伙人需按照30万的10%为标准缴纳全年管理费,实际累计缴纳不足部分补缴。
业务接待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我所律师业务接待工作的管理,维护我所的形象和声誉,依照国家司法部和北京市司法局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所全体人员在接待业务工作中必须做到举止端正、着装整洁、谈吐严谨。
二、所里接收案件实行统一指定原则;
个人接收案件以个人办理为主,所里协调或接案人员与其他人协商的原则。
三、本所开展律师业务工作的人员必须是合伙人、律师。
四、助理、实习律师不得单独办理律师业务,只能协助执业律师从事辅助性工作。
五、当事人来电咨询时,由秘书做好记录,当事人来所时,由本所统一安排律师接待,需正式代理,按照所里公共案源分配管理办法执行。
六、凡以本所的名义签字盖章的业务合同,承办人必须填写收案批办单,先由办公室主任初审,再经合伙人审批、签字后,方可用印。
合伙人均不在所时,由办公室主任电话请示合伙人批准授权后,方可签字盖章。
七、关于律师接案问题。
如我所的律师接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当事人的案,所内接案的2名律师,应本着第一沟通,第二协商,第三处理的原则,为所里的利益相互帮助、相互理解。
律师服务收费制度和收费标准
(一)收费制度
律师事务所依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律师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制定制度。
一、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应按规定标的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
1、代理民事案件;
2、代理行政案件;
3、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侯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4、代理各种诉讼案的申诉;
5、代理仲裁;
6、担任法律顾问;
7、解答非诉法律服务;
8、解答有关法律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它文书;
二、律师收费实行记件收费和接待的比例收费。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风险代理收费等收费方式。
(一)计件收费是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办理法律事务或制作法律文书等服务,按照服务的件数收取服务报酬的收费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根据当事人争议财产的数额,按比例收取服务报酬的收费方式。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三)计时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按照确定的单位时间收费标准,根据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所付出的有效工作时间,计算收取服务报酬的收费方式。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四)风险代理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根据法律事务的办理结果,从委托人获得的财产利益中按照约定的数额或者比例收取服务报酬的收费方式。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律师事务所告知委托人政府指导价后,委托人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下列民事案件不得实行风险代理: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案件。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案件。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三、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1、鉴定费;
2、公证费;
3、异地办案的差旅费;
4、律师事务所代委托人支付的其它费用。
四、律师为委托人代提供法律报务,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协议,依照规定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并给委托人出具收据票据,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
律师个人不得私自收费。
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
法律服务过程中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律师事务所代委托人支付上述费用及垫支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凭有效凭证与委托人结算。
五、律师事务所在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协议书中,应载明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总额以及支付时限等。
六、委托因律师过错而提出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应当退还预收的全部律师服务费用;
非因律师过错而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已经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还委托人,委托人的要求超出合理范围而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承办该项法律事务的实际支出进行相应扣除,余额部分退还委托人。
七、律师事务所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按照法规补助的有关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律师事务费。
1、因公受伤请求赔偿的(责任事项除外);
2、请求赡养、抚养而生活困难的;
3、请求劳动保险金、抚养金、救济金;
4、其他特殊情况无力承担律师服务费的。
八、律师事务所应严格遵守国家价格政策和规定的收费标准,明码,接受社会监督。
(二)收费标准(按京发改〔2010〕651号文执行)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司法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试行)》、《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试行)》、《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10年5月30日起试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五月五日
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试行)
一、刑事案件收费标准
(一)刑事案件收费按照各办案阶段分别计件确定收费标准。
1、侦查阶段,每件收费2000—10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每件收费2000—10000元。
3、一审阶段,每件收费4000—30000元。
4、上述收费标准下浮不限。
(二)二审、死刑复核、再审、申诉案件以及刑事自诉案件按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三)一个律师事务所代理一个案件的多个阶段,自第二阶段起酌减收费。
(四)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几个罪名或者数起犯罪事实的,可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取。
二、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
(一)民事诉讼案件按审判阶段确定收费标准。
1、计件收费标准。
每件收费3000—10000元。
2、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标准。
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10%(最低收费3000元);
1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6%;
1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4%;
1000万元以上,2%。
按当事人争议标的额差额累进计费。
3、上述收费标准下浮不限。
(二)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与委托人约定的财产利益的30%。
(三)再审、申诉案件分别按照一个审判阶段确定的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四)一个律师事务所代理一个案件的多个阶段,自第二阶段起酌减收费。
三、行政诉讼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收费标准
(一)行政诉讼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以每个审判阶段计件确定收费标准。
(二)计件收费标准为每件3000--10000元。
下浮不限。
(三)涉及财产关系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案件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标准执行。
四、计时收费标准:
100元—3000元/有效工作小时。
五、下列案件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按照不高于规定收费标准的5倍收费,协商不成的,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
(一)案件法律关系复杂,律师办案时间明显多于同类案件的;
(二)案件涉及疑难专业问题,对律师专业水平要求明显高于同类案件的;
(三)重大涉外案件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诉讼标的额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民事案件,给予社会保险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案件,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案件,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以及风险代理案件、计时收费案件不适用前款规定。
办案程序
为确保办案工作顺利进行,结合本所实际,特制定办案程序。
一、与当事人签订合同完毕,待代理费进帐后进入办案程序。
二、如代理费未到或部分到帐,但此时又急需办理的,可由承办律师向主任说明情况,经主任批准后再行办理。
三、开出庭函和介绍信必须填写具体单位和事项,不得开空白出庭函和介绍信,如特殊需要,须经主任批准,否则将追究责任。
四、无罪辩护或疑难杂案,应召开律师会议进行讨论,并记录备案。
五、重大案件,结案后由承办律师向所里写出书面报告,以备考核。
六、所里对外出具信函、文件,统一使用本所统一格式信笺。
合同管理办法
一、所内的《委托代理合同》、《委托协议》和《聘用法律顾问合同》等简称合同。
二、所内律师与客户签订合同时,应领取合同书样本,逐项如实填写合同内容。
三、合同正本文本一式三份加盖公章,一份交客户,一份由律师本人留存,一份由事务所存档。
如承办律师在一周内未交回合同存档,办公室主任有责任向律师催交。
四、合同管理由办公室主任按每个律师分档保管,并按合同类别归纳后,集中归档。
五、每次签订合同盖章时,承办律师必须持有所主管领导批准签字的受理案件批办单向办公室申请盖章,并在《合同管理登记表》上签字。
六、凡经办公室登记盖章未用的合同,必须如数退交回办公室保管员,律师不得私自撕毁。
六、关于合同管理问题。
律师签订合同,应参照格式合同拟好事项,由对方单位盖章后,办公室不能出具空白合同。
如遇特殊情况,如有风险内容的,应按照《公章和财务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必须经办公室主任审核有无风险内容,报合伙人同意后才能办理。
财务管理制度
为加强本所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规范会计和财务行为,结合本所情况制定以下财务行为准则和制度。
一、财务管理准则
1、财务管理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执行。
本所财务行为和会计核算,接受北京司法局、北京市律师协会的工作指导,监督和检查。
2、本所应在所在地物价部门,税务机关办理收费许可和税务登记证,严格执行物价政策和收费标准,根据国家税法规定纳税。
3、会计制度采用公历计算,自每年一月一日到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制度。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单位。
4、会计记帐采用司法部规定的记帐办法。
本所按主管机关规定,定期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如实向上级机关或检查机关提供财务会计资料。
本所在每一会计制度终结后三个内编制年度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经主任、主管会计签署后向主管部门上报。
6、财务人员应自觉遵守财经纪律和职业道德,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挪用和贪污公款。
7、财务人员对本所经济业务实行会计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
以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有权要求更正补充;
对违反国家财经制度的收支款项有权拒绝受理。
二、会计员和出纳员的工作分工和基本职责
1、会计员:
(1)负责会计事项和财务活动的审核监督,向主任反映和报告本所财务状况,拟定本所财务工作细则。
审核会计记帐凭证,根据审核无误的凭证登记明细帐薄,汇总会计记帐凭证,根据汇总表登记总分类帐,定期编制会计报表,各种收支明细表。
(2)会计核算按照日历划为月、季和年度期间。
会计审核工作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的核算对象,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做到服务准确,内容完整真实,方法正确,手续齐备。
(3)负责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存款,并编制银行存款调节表、做到现金、银行存款日清月结。
(4)负责办理各项税款和管理费的清缴。
(5)保管财务小章,填发支票。
(6)会计记帐方法采用借贷复式记帐法。
会计薄设置为总分类帐、明细分类帐和日记帐。
各种帐薄必须根据会计记帐凭证记帐,记帐凭证须原始凭证,各种原始凭证必须真实、完整、手续齐备,数字准确。
会计凭证和帐薄规定改错,数字须更正时必须按规定由会计人员进行。
(7)本所会计档案,不得丢失、损坏,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销毁。
2、出纳员:
(1)负责本所本全部业务的收付,填制会计帐凭证,登记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
(2)资产管理规定
1、本所资产分为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全部资产归合伙人所有,未经合伙人决定,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理。
2、流动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账上和预付款项及低值易耗品。
低值易耗品是指使用年限在一个以下,单位的价值在1000元以下的物具及设备,应设卡登记,采用一次推销的方法摊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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