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表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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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立杆,大横杆,小横杆间距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不按规范设置剪刀撑;
□立杆(非架体顶步)未采用对接;
□架体杆件搭接长度不足及扣件连接数量、间距不符合规范要求;
2-4
□脚手板未按规范进行铺设;
□脚手板材质不符合要求;
□脚手架外侧未设置密目式安全网或网间不严密;
□开口型、一字型脚手架在开口处横向斜撑设置不到位;
2-5
2、悬挑式脚手架
□悬挑梁与建筑结构的连接及锚固不符合设计要求;
□立杆与悬挑梁固定不牢;
2-6
□脚手板铺设不牢、不严;
□悬挑梁底部防护不严;
2-7
□荷载超过设计要求;
□荷载堆放不均匀;
2-8
-9-
2-9
3、门型脚手架
□脚手架基础不平、不实、无垫木;
□脚手架底部不加扫地杆;
2-10
□不按规定间距与墙体拉结;
拉结不牢固;
□不按规定设置剪刀撑;
□不按规定高度作整体加固;
□门架立杆垂直偏差超过规定;
2-11
□未按说明书规定组装,有漏装杆件和锁件;
□脚手架组装不牢,紧固不合要求;
2-12
□脚手板不满铺,离墙大于10cm以上;
□脚手板不牢、不稳、材质不合要求;
2-13
4、高处作业吊篮
□吊篮规格型号、质量不符合设计及使用说明书要求;
□吊篮所用的构配件不是同厂家产品;
2-14
□吊篮未安装上限位装置;
□防坠器失灵,超过标定有效期限;
□配重件未稳定可靠地安放在配重架上,并无防止随意移动的措施;
□使用的破损的配重件或以其他替代物;
□配重件的重量不符合设计规定;
2-15
□悬挂机构前支架存在支撑在女儿墙上、女儿墙外或建筑物挑檐边缘等情况;
□悬挂机构前支架未与支撑面保持垂直,脚轮受力;
□安全绳固定位置及材质不符合规范要求;
□安全钢丝绳未独立于工作钢丝绳另行悬挂或未通过安全锁
-10-
2-16
5、附着式升降脚手架
□无定型(焊接或螺栓联接)的主框架;
□相邻两主框架之间的架体无定型(焊接或螺栓联接)的支撑框架(桁架);
□主框架间脚手架的立杆不能将荷载直接传递到支撑框架上;
□架体未按规定构造搭设;
□架体上部悬臂部分大于架体高度的1/3,且超过4.5m的;
□支撑框架未将主框架作为支座;
2-17
□主框架未与每个楼层设置连接点;
□钢挑架与预埋钢筋环连接不牢固或不符合规定;
□钢挑架上的螺栓与墙体连接不牢固或不符合规定;
□钢挑架焊接不符合要求;
2-18
□无同步升降装置或有同步升降装置但达不到同步升降;
□索具、吊具达不到6倍安全系数;
□有两个以上吊点升降时,使用手拿葫芦(导链);
□升降时架体只有一个附着支撑装置;
2-19
□无防坠装置;
防坠装置设在与架体升降的同一个附着支撑装置上,且无两处以上;
□无垂直导向和防止左右、前后倾斜的防倾装置;
□防坠装置不起作用;
2-20
6、基坑支护
□临边防护及上下通道不符合规范要求;
2-21
□坑槽开挖设置安全边坡不符合安全要求;
□特殊支护的作法不符合设计方案;
□支护设施已产生局部变形又未采取措施调整;
2-22
□基坑施工排水措施不合理;
□基坑监测数据不足或监测点损坏;
□土方开挖顺序及挖土深度超过设计及规范要求;
2-23
□积土、料具堆放距槽边距离小于设计规定;
□机械设备施工与槽边距离不符合要求,又无措施;
□对周边建筑物及管理防护措施不落实;
-11-
2-24
7、“三宝”、“四口”防护
□安全帽质保资料不符合要求;
□使用缺衬、缺带或破损的安全帽;
2-25
□安全网规格、材质不符合标准;
□未采用阻燃型安全网;
□在建工程外侧密目式安全网封闭不严;
2-26
□安全带质保资料不符合要求;
2-27
□楼梯口、电梯井口无防护措施;
□防护措施不符合要求或不严密的;
□电梯井内每隔两层(不大于10m)未设置一道平网或每层设置硬质防护层;
2-28
□预留洞口、坑井防护无防护措施;
□防护措施不符合要求或不严密;
2-29
□通道口无防护棚;
□防护棚搭设不符合要求;
2-30
□阳台、楼板、屋面等临边无防护;
□临边防护不严、不符合要求;
2-31
8、施工
用电
□与外电线路小于安全距离且无防护措施;
□防护措施不符合要求,封闭不严;
2-32
□未采用TN-S系统;
□配电箱重复接地不符合要求;
□施工机具外壳保护接零不符合要求;
-12-
2-33
□不符合“三级配电三级保护”要求;
□开关箱(末级)无漏电保护或保护器失灵;
□漏电保护装置参数不匹配;
□违反“一机、一闸、一箱”的;
□安装位置不当、周围杂物多等不便操作;
□箱体内元器件未经“3C”认证或与存在破损的;
□配电箱内多路配电无标识;
□电箱无门、无锁、无防雨措施;
2-34
□照明专用回路无漏电保护;
□灯具金属外壳未作接零保护;
□室内灯具安装高度低于2.4m未使用安全电压供电;
□潮湿作业未使用36V以下安全电压;
2-35
9、物料提升机
□产品质量保证资料及备案、登记资料不符合规范要求;
2-36
□吊笼无停靠装置或停靠装置不起作用;
□无上下限位器、缓冲器等安全装置;
□高架未采用楼层对讲呼叫可视系统;
2-37
□缆风绳设置组数缺少;
□地锚不符合要求;
□钢丝绳直径小于9.3mm或角度不符合45°
~60°
;
-13-
2-38
□附墙杆的位置不符合规范要求;
□附墙杆材质或连接做法不符合要求;
2-39
□钢丝绳磨损已超过报废标准;
□绳卡不符合规定;
2-40
□卸料平台两侧无防护栏杆或防护不严;
□平台板铺设不严、不牢;
□平台无防护门或不起作用;
□地面进料口防护棚搭设不符合要求;
2-41
10、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
□上、下限位或极限限位装置不灵敏;
□门连锁装置失效;
□防坠器失灵或超过标定有效期限;
2-42
□地面梯笼出入口无防护棚;
□防护棚材质不符合要求;
□卸料平台搭设不符合要求;
2-43
□超过规定承载人数无控制措施;
□超过规定重量无控制措施;
2-44
□卸料平台未安装楼层联络呼叫显示系统或系统失灵□卸料平台无防护门或未及时关闭;
□卸料平台防护门无防外开措施;
-14-
2-45
11、塔吊
□无力矩限制器或力矩限制器不灵敏;
2-46
□无超高、变幅、行走限位或限位器不灵敏;
2-47
□吊钩无保险装置;
2-48
□塔吊自由高度超过规范及设计要求;
□附墙装置安装不符合说明书要求;
2-49
□行走式塔吊无夹轨钳或夹轨钳不使用;
□轨道两端无限位装置或限位装置失灵
2-50
12、起重吊装
□起重机无力矩限制器;
2-51
□起重钢丝绳磨损、断丝超标;
□滑轮不符合规定;
□缆风绳安全系数小于3.5倍;
□地锚埋设不符合设计要求;
2-52
□吊点设置不合理;
□索具使用不合理;
□起重量超标或存在斜拉、斜吊;
□地耐力不满足吊装要求;
-15-
2-53
13、施工机具
平刨
□未设专用开关箱或开关箱不符要求;
□无保护接零;
□无护手保护装置;
□无人操作时未切断电源;
□使用多功能木工机具;
□在机具上使用手动双向转换开关;
2-54
圆盘电锯
□无锯盘护罩、分料器、防护挡板安全装置和传动部位无防护;
□未做保护接零、无漏电保护器;
2-55
手持电动
工具
□Ⅰ类手持电动工具无保护接零;
2-56
钢筋机械
□未设专用开关箱或开关箱不符合要求;
□未做保护接零;
□传动部位无防护;
□钢筋冷拉作业区及对焊作业区无防护措施;
2-57
卷扬机
□卷筒上的钢丝绳不少于三圈,且应排列整齐;
□钢丝绳与卷筒连接不牢固,无防钢丝绳滑脱装置;
□地锚设置不合理;
2-58
电焊机
□无二次空载降压保护器或防触电装置;
□一次线长度超过规定或不穿管保护;
□焊把线接头超过3次或绝缘老化;
□电焊机无防雨罩;
-16-
排查治理单位:
2-59
14、施工机具
搅拌机
□离合器、制动器等安全装置不符合要求;
□操作手柄无保险装置;
□搅拌机无防护棚和作业台不安全;
□搅拌机无保险挂钩或挂钩不使用;
□传动部位无防护罩;
2-60
气瓶
□气瓶间距小于5m、距明火小于10m又无隔离措施;
□乙炔瓶使用或存放时平放;
□气瓶存放不符合要求;
□气瓶无防震圈、防护帽;
□氧气瓶未安装减压器;
□乙炔瓶无防回火装置
2-61
翻斗车
□翻斗车制动装置不灵敏;
2-62
潜水泵
□保护装置不灵敏、使用不合理;
2-63
打桩机械
□打桩机无超高限位装置;
□打桩机行走路线地耐力不符合说明书要求;
-17-
安全生产违章行为排查日期:
□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总承包项目部□分包项目部□监理单位□班组
3-1
作业人员
□不戴安全帽的或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帽;
□无人操作时未切断机具电源;
□违章乘座物料提升机吊篮;
□高处作业未系安全带或安全带系挂不符合要求;
□使用Ⅰ类手持电动工具不按规定穿戴绝缘用品;
□高处作业吊篮内的作业人员超过2人;
□作业中违反本工种操作规程;
-18-
附件2
宁波市重大事故隐患情况表
(房屋建筑工程)
单位名称(章):
重大事故隐患编号:
№201 -
工程
项目
名称
属市级以上重点工程
□是□否
地址
区域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总承包
施工企业
注册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整改责任单位
负责人
重大事故隐患
基本情况(简述)
重大事故隐患类别
□承重支模架□深基坑□起重机械设备□起重吊装□脚手架□临时设施□其它
整治说明
是否需政府协调
是否需局部停工
是否需全部停工
隐患治理落实措施情况
落实治
理目标
落实治理
机构人员
落实安全措施及应急预案
经费物资
计划完成
年月日
落实治
理经费
万元
单位负责人(签字):
填表人(签字):
填报日期:
注:
1、此表由总承包施工企业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后及时报工程所在地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区(海曙、江东、江北、国家高新区)报市安质总站。
2、“隐患基本情况(简述)”:
隐患现状及产生原因、危害程度及整改难易程度分析、治理方案。
3、“重大事故隐患”按一患一表方式填报,本表不足以说明情况的,另加附件。
-19-
4、“重大事故隐患编号”:
一患一号,由总承包单位按项目流水编号。
附件3
宁波市重大事故隐患整治情况表
№201 -
工程项目
县(市)区乡镇(街道)
注册
责任人
整治情况
(简述)
完成整治时间
实际投入资金
万元
填表人(签字):
年月
1、此表由重大事故隐患单位在隐患整治完毕后填报工程所在地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区(海曙、江东、江北、国家高新区)报市安质总站。
-20-
2、本表隐患编号应与“重大事故隐患情况表”编号相一致。
附件4
宁波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季报表
年1月至月(累计数)
建筑
面积
(万平方米)
是否竣工
口是口否
县(市)区 乡镇(街道)
建设单位名称
总承包单位
分包单位
一般隐患
工程项目累计发现:
项
尚未整改:
项
主要
隐患
简述
填表人(签字):
填报日期年月日
1、此表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每季度第末月20日前报工程所在地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区(海曙、江东、江北、国家高新区)报市安质总站。
-21-
2、此表按工程项目填写,一个项目一张表,所述隐患为工程项目汇总隐患情况。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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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施工现场 安全生产 事故隐患 排查 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