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登记挂牌的必要性分析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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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登记挂牌的必要性分析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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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至今日,这样的争论依然沸沸扬扬、尘埃难定。
作为《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起草人员之一,笔者拟结合电动自行车的发展历程,从道路交通管理法制化的角度阐述“电动自行车登记挂牌”的必要性。
一、电动自行车的“非典型性”发展之路
没有准生证的“科技成果”。
上个世纪80年代电动自行车就开始在市场上出现,90年代电动自行车产业化形成,出现了商品化的电动自行车,只是这时候,电动自行车还没有取得“准生证”——没有国家统一的标准,也没有得到生产许可。
直到1999年,电动自行车的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颁布,标准中定义了电动自行车的概念,并且明确规定:
“电动自行车重量不超过40公斤,宽度不超过220毫米,最高时速不高于20公里。
电动机额定输出功率不大于240瓦,轮胎宽度不大于54毫米,蓄电池标称电压不大于48伏,其30分钟的脚踏行驶距离不小于7公里。
”
有了准生证,依然报不上户口。
电动自行车的国家标准已经出台,却无法在道路上正常行驶,原因是“报不上户口”——当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条例》(1988年8月1日开始施行)中没有“电动自行车”的相关规定,该条例第三条对“车辆”的概念进行解释:
本条例所称的车辆,是指在道路上行驶的下列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一)机动车是指各种汽车、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
(二)非机动车是指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
显然,电动自行车不在此条例所列举的“车辆”范围之内。
这一《条例》一直施行到2004年5月1日。
在此期间,对于已经在街道上通行的电动自行车如何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也不知道如何管理,关键是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角度来看,电动自行车的性质不明:
这个有电动驱动装置的新生事物,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
在这个源问题之下,有着更多难以解释、难以甄别、难以操作的问题产生了:
电动自行车该不该实行登记、按什么标准进行登记?
电动自行车应该行驶在哪个车道?
对电动自行车使用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怎么处理?
发生交通事故以后怎么处理?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的无所适从,使得电动自行车游离于正常管理之外,以一种“半地下”状态存在着。
无奈之下,一些城市开始对这种属性不明、难以管理的交通工具下了“封杀令”:
2002年7月,北京交通管理部门发出通告,明确表示将不发展电动自行车;
2003年6月,福州市全面禁止销售电动自行车。
二、定性之后:
电动自行车的春天到了吗
“忽如一夜春风来”。
2003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年5月1日正式实施,明确了电动自行车为非机动车,正式承认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权利。
这一带有“解禁”、定性性质的规定极大的刺激了国内的电动自行车产业。
一时间,电动自行车产业飞速发展。
来自中国自行车协会的估算,2005年我国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已超1500万辆,2006年的整车产量比2005年的1200万辆增加了三分之一,达到1900万辆。
许多地方政府也在地方立法中正式为本地电动自行车上路通行开了绿灯。
新的禁行,为什么?
出于很多人的意料之外,《交通安全法》明确了电动自行车的属性和路权之后,仍然有一些地方出台了新的针对电动自行车的禁行措施。
2005年5月27日,珠海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
对电动自行车不予注册登记,禁止在道路上行驶,外地电动自行车一律不得进入珠海,若违法上路,交管部门可以扣留车辆并处以罚款,其立法理由是电动自行车在人行道上与行人混行容易造成危险。
2006年11月,广州市公安局发布了《关于对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不予登记、不准上道路行驶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通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开征求意见,并报请广东省政府批准同意,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含从化市和增城市)对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除外)不予登记、不准上道路行驶。
违反《通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此举在广州乃至全国引起轩然大波。
虽然有关方面给出如下解释:
电动自行车速度较慢影响了道路的通行能力;
电动自行车的质量不合格,导致交通事故频繁发生;
“禁电”是出于广州城市发展规划的需要,是符合绝大部分公众意见的决策,因为已经经过社会调查、听证等环节。
但是更多的来自民间的声音对这一禁令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提出强烈的质疑,并且有人断言,缺乏市民认可的禁令,仅靠强力来执行,最多得效于一时,而不能得效于长久。
也有人认为,电动自行车之所以屡遭禁止,是由于坐小轿车的人在背后决定着电动自行车的命运,问题实质是利益的博弈问题。
三、陕西为什么规定电动自行车必须登记
电动自行车的“变形”产品严重影响道路交通秩序,安全隐患突出。
人们对于同样价格之下更高性能的本能追求和商家对于利润最大化的本能追求相结合,推动了电动自行车的功率不断加大,行驶速度不断提高,很快就出现了完全采用踏板摩托车外观而由电池驱动的“轻摩化电动车”以及“电动三轮车”、“老人代步车”等“变形”产品。
这种边缘的产品在各地还没有开始对电动自行车进行规范管理的时候大行其道,因其具有摩托车的方便、快捷以及介于电动自行车和摩托车之间的速度,但又不象摩托车那样要上牌和不断“烧钱”,所以无论是销售还是使用,都非常受欢迎。
但是,这些严重超出了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产品,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时带给其他非机动车驾驶人的危险也大大增加。
电动自行车限速20公里/小时,但部分“轻摩化电动车”时速已达60至70公里,引发了大量交通事故。
加之“轻摩化”电动车产品和很多电动自行车随意穿行于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与自行车、汽车争道行驶,带来交通秩序的混乱,电动自行车也因此被冠以“马路杀手”的恶名。
这些也是珠海、广州等地对电动自行车“禁行”的重要原因。
充分考虑群众出行便利的需要,陕西省在地方立法中明确对电动自行车“放行”。
同样的问题,在陕西的街头同样存在。
在《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立法过程中,法条的起草者也面临三种选择:
其一,在地方法规中明确规定在陕西电动自行车可以上路,充分保护群众选择电动自行车这种交通工具的权利;
其二,关于电动自行车暂不予规定,待以后再根据情况确定;
其三,借鉴珠海等地做法,对管理中暴露出许多问题(主要是超标车太多)的电动自行车予以“禁行”。
最终,法律的起草者经过多次激烈讨论,在保障广大群众出行权益上形成了统一认识:
电动自行车花费低廉,而且还有减少废气污染、节约能源的特点,决不能因噎废食。
但是要取其利而避其害,就必须对电动自行车加强管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授权和国家关于电动自行车的强制性标准设定一个“准入”关,把那些超标车挡在道路之外,切实杜绝严重影响道路交通环境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电动摩托车”等超标电动车鱼目混珠,影响交通。
因此,《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但不得从事营运活动。
而最终这样的规定也得到了大部分群众和省人大常委会上大部分委员的支持。
电动自行车挂牌只收牌照成本费用,尽量减少群众的经济负担。
其实登记是对日趋主流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有效管理的第一步,登记是为了管理,管理并非只是登记,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包括简便确定所有权、防盗,打击利用电动车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确定具体电动自行车以进行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罚等等。
登记的形式标志就是领取并悬挂牌照。
为了切实减轻群众负担,避免因电动自行车挂牌引发不正之风,《实施办法》明确规定:
“登记时只可收取牌证工本费”。
其后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又将牌证工本费明确规定为“号牌(铝质材料、单面喷漆平版)5元/面、行驶证1元/证”。
同时对生活困难的残疾人还可以给予适当减免。
三、谁该为超标的电动自行车买单
我的电动自行车为何无法登记?
我省自开始受理电动自行车登记,许多群众却遭遇到无法挂牌的尴尬:
他们买的是超标电动车。
据西安市公安局交管支队车辆管理所非机动车管理科估计,现在西安市民已经购买的二十多万辆电动车中,超标电动车保守的数量也在10万辆以上。
这些电动自行车主要在两个方面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规定的标准:
一是设计最高时速超过了20公里,二是重量超过40公斤。
其实这个问题在全国其他省市同样存在,据调查,2005年我国电动自行车产量达12000辆,但是,有40%多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这是谁的责任?
无法登记意味着无法上路,无法上路通行,这些电动车就只能成为“摆设”,对于许多老百姓来讲,这个损失实在太大了。
谁该为这些超标电动车买单?
仔细分析一下这件事,生产厂家、市场监管部门和消费者个人都负有责任,但主要的责任应该由超标车的生产厂家和经营的商家承担。
生产厂家在趋利心理的支撑下,无视强制性的国家标准,一味迎合消费者追求最大便利的购买心理,生产出功率尽可能大、车速尽可能高、消费者购买欲望最强的电动车,并且对消费者充分强调“超标车”的实用性,而完全未告知使用中可能遇到的政策障碍。
因此,有责任感和长远目光的生产厂商应该主动“召回”这些无法使用的电动车,或者免费对其超标部位进行更换、维修,切实维护企业形象,重新建立电动自行车市场良好秩序,最终生产厂家是最大的受益者。
工商、质检等市场监管部门职责履行的缺失和公安交管部门的管理困惑也是造成这一现象的重要原因,当前,对于严重超标、质量低劣,也根本不是正规厂家生产出来的电动自行车,应该强制报废,但可以采取政府赎买或适当补偿的温和措施进行。
作为消费者也应该吸取这一教训,选购商品时应该尽量全面了解相关情况,不能只见其利,不见其害。
以脚适鞋还是以鞋适脚:
对电动自行车的标准之争的思辨。
对于超标的电动自行车,还有人在寻求另外的解决之道,那就是突破电动自行车的国家标准。
电动自行车生产厂商们认为现行的电动自行车国家强制性标准制定于1999年,随着电动自行车技术和产业的飞速发展,标准中的许多规定已经滞后,必须修订标准,提高对电动自行车的最低行驶速度、最大重量的限制,最大程度的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而且这样还有一个立竿见影的好处:
如果电动自行车的标准提高,很多因超标挂不上牌的车又可以挂牌了。
这一想法无法得到具有官方色彩的行业管理部门——中国自行车协会的支持。
中国自行车协会的观点首先是电动自行车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现有规定发展,严格遵守国家标准,这样电动自行车的“非机动车”特性才能保持,才能继续比较安全的行驶在非机动车道,否则就会极大的破坏中国现有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分道行驶的道路通行规则。
据称,国家强制性标准一般五年修定一次,电动自行车的国家强制标准自2004年已经修订,2004年4月150家电动自行车企业,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质疑由中国自行车协会提出的新的电动自行车国家强制性标准(下称新国标),并要求暂缓公布,焦点仍然是电动自行车的最低行驶速度、最小重量、最大宽度等指标的确定。
三年过去了,这一标准仍在中国自行车协会与电动车厂商的拉锯战中,迟迟没有出台。
在某种意义上,国家强制性标准就像一双为了确保安全而综合各方因素做出来的鞋子,电动自行车必须穿得上这个鞋子才能上路通行,而电动自行车就像一双不断发展长大的脚,强烈要求换一双更大的鞋子以便更快的奔跑。
可以说中国自行车协会和生产厂商都没有错,他们之间只是理念之争:
是让“脚”适应“鞋”,还是修改“鞋”以适应“脚”。
作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对于这个标准,我们只有期待,期待这个标准的出台,既不会引起交通秩序的混乱,也不户过多限制人民群众追求出行便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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